试论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经济合作与法律规制

2017-03-20 11:03张薇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法律规制

张薇

摘要:从国际地理位置来看,湄公河是一条流通经过中国、缅甸、老挝、泰国、越南、柬埔寨这六个国家的国际河流,国际上习惯将湄公河所流经构成的经济区域称作湄公河大经济区。湄公河所流经的区域资源十分的丰厚,但是流经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却不尽相同,为了实现更好的利用与开发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稀有自然资源,并通过河流来加强其周边国家的经济沟通与联系,促进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交流发展,关于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经济合作与法律法规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关键词:湄公河大经济区;经济合作;法律规制

一、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合作的国际法律基础

湄公河的资源十分丰富,但是流经沿岸各国的经济相对来说发展比较滞后,湄公河大经济区作为一个新的国际区域,其相关的运行必须要符合国际法律基础,这是各国统一的期盼。其依据的国际法律基础应包括:

(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国际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国与国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性,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其中包括国家间的经济主权。在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合作的国际法律基础也是应该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在国与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应注意尊重各国的主权,不侵犯其国家的经济主权。

(二)国际间相互合作及发展的原则。在湄公河大经济区互相进行国际间经济交流的目的在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之间,經济强国与经济弱国之间的贫富距离;与此同时,通过与发达国家频繁的经济交流,可以带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

二、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经济合作的机制及影响

自1991年湄公河大经济区区域合作成立以来,其已成为基于平等交流、互惠互利的发展交流平台,其促进各国间经济合作的作用不可估量。

(一)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经济合作的机制为部长级的会议。部长级会议召开的目的在于确保各国经济融资计划体制的相连接。近些年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主要围绕交通、经济走廊、区域的全面合作等方面进行沟通与合作交流,通过部长级会议的召开,使得国与国之间沟通交流越来越紧密,更加增强了本国的经济实力。

(二)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经济合作的最高决策机制为领导人的会议。领导人会议的召开目的在于深化加强湄公河大经济区域的经济合作交流,其作为地区合作的最高决策机制,旨在商讨在地区合作的战略措施与相关目标的制定。领导人会议主要在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围绕开展的,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实现湄公河大经济区经济共同繁荣的最终理想,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运输更加便利。

(三)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经济合作的成果和相关影响。湄公河大经济区从建立以来始终得到各国的全力配合与支持,其取得的成果十分的显著,湄公河大经济区现已在交通、电话通信、农业、旅游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截止到目前为止,湄公河大经济区对各国的经济实力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交通运输方面,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经济合作使地区内没有建成的道路建设与翻造,使单一的运输开拓成为多重联运的运输方式;在电话通信方面,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经济合作广泛的提高了现代通信科学技术的应用,加速了信息化的时代;在农业上,湄公河大经济区提高了地区对土地的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使新时代背景下的农业可以得到新技术的感染而更加有工作效率;在旅游的方面,通过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经济合作交流促进了国与国之间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业带动了地区的经济与文化的建设发展。根据多年来的数据调查显示,通过湄公河大经济区的经济合作建设,不但促进了各国的经济交流发展,还为各国的和平友好相处、共同繁荣创下了很好的平台。

三、湄公河大经济区进行经济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湄公河大经济区在进行经济往来的同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维护,只有标准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各国的经济交流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使市场经济的正常的运营与有保障的经济交流。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该围绕对贸易与投资合作、交通运输的合作、农业能源的合作以及旅游交流等方面进行制定。法律法规应该涉及到关于经济交流的各个方面中去,从海关制度、检验检疫的措施到商务人员的流动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关的约束与制衡,对于一些恐怖分子、贩毒人员等对湄公河大经济区经济合作蓄意造成一定破坏影响的危险分子,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湄公河大经济区的法律维护最重要的还是要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利于其发展。

结束语: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地位逐步提高,中国应充分利用湄公河大经济区特殊的地理风貌与自然资源来加强与其他经济强国之间的经济互动往来,来巩固中国与其他各国的建交关系,并提高自己在国际上的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1]周晓莉.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回顾与展望[J].当代经济.2008年第3期.

[2]赵永利、鲁晓东.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次区域经济合作[J].国际经济合作.2004年第4期.

[3]范爱军.中老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山东大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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