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发展规划办公室,云南大理 671003)
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发展的伦理特性分析
龚正华
(大理大学发展规划办公室,云南大理 671003)
从制度伦理建设的视角,高校科研管理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了这样的伦理特性:在科研管理制度与学术伦理互动发展方面,刚性的制度控制力量渐趋强大,学术伦理的制度定型也随着科研事业的推进逐步发展;在科研效率与科研公平统筹兼顾方面,科研效率越来越得到制度的支持,而科研公平的保障不足;在科研组织与科研个体共同促进方面,组织控制的力量超越了个体自治的力量,制度安排将组织利益置于个体发展之上。
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伦理
科研管理制度与学术伦理互动发展、科研效率与科研公平统筹兼顾、科研组织与科研个体共同促进,是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伦理建设的应然价值所在〔1〕。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分析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与学术伦理的互动性、科研效率与科研公平的统筹性、科研组织与科研个体的共进性,对于当前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伦理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与学术伦理的互动方面,刚性的制度控制力量渐趋强大,随着科学研究事业的整体推进,学术伦理的制度定型逐步发展。
(一)刚性的制度控制渐趋强大
随着高校知识生产方式的演进,科研管理刚性制度力量逐步增强、柔性伦理规约力量渐趋减弱。高校知识生产方式的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以个体劳动为主的阶段和以集体劳动为主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知识生产的动力主要来自科学家个人的兴趣,其研究的思路是遵循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学科知识的发展为主要目标,其研究问题的确定及研究成果的评价都由学科内部来完成。这个阶段跟普赖斯在《大科学,小科学》中所称的“小科学”时代模式、奇曼在《真科学》中所称的学院模式和吉本斯等人在《新的知识生产:当代社会科学和研究的动力》中所称的“模式Ⅰ”大致相当。其科研管理的规范主要来自于研究者自身的学术伦理、学科内的同行评价及学院内的局部组织规范,总体上是柔性的伦理规约力量要大于刚性的制度力量。在第二个阶段,知识生产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家、社会、企业等发展对知识生产提出的现实需要,其研究的思路遵循现实需要所提出的问题,以现实问题的解决为最终目的,其研究的问题跨越了学科、学院和地域等限制,研究成果的评定通常不能由一个学科来完成,甚至主要是由课题的资助者来进行评价。这个阶段跟普赖斯所称的“大科学”时代模式、奇曼所称的后学院模式和吉本斯等人所称的“模式Ⅱ”大致相当。其科研管理的规范主要来自于研究者之外的各种刚性的组织制度,如高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学科组织管理制度、国家科研管理制度、科研联合团队的组织制度等。刚性的制度力量在科研管理中超越了柔性的伦理规约力量,成为影响科研人员的主要规范力量。
随着制度力量的增强,科研激励驱动力由内在学术志趣转向外在制度激励。在高校知识生产方式的第一个阶段,科研的激励力量主要来自于研究者自身的学术志趣——推进知识发展。其知识生产的规范符合墨顿的“CUDOS”规范: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祛利性”“独创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其外部激励力量主要是名誉性的“圈内承认”,它激励研究者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在知识的内在演进方面。在高校知识生产的第二个阶段,研究的激励力量则主要来自于以“社会承认”为主且与各种现实利益紧密相关的外在制度——推进知识应用。其知识生产的规范符合齐曼提出的“PLACE”规范:即“所有者的”“局部的”“权威的”“定向的”和“专门的”。研究者的学术志趣常常被制度性激励力量引向知识的“资本化”。制度的刚性力量增大,有利于发挥科研管理制度对科研工作者的外在约束作用。但刚性控制过大,柔性管理跟不上,也极易影响科研工作者的自主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妨碍科研按自身规律发展。
(二)学术伦理的制度定型逐步发展
学术正义、学术良知、学术诚信和学术责任,是科学研究中几种重要的学术伦理。学术正义由科研的性质所决定,要求研究者以知识创新和真理发展为根本目的。学术良知是研究者应具备的内在品质,要求研究者遵从知识规律和真理,不因任何原因篡改其研究发现。学术诚信是研究者应具备的外在品德行为,要求研究者不仅要诚实地对待自己的研究结果,而且要诚实地对待研究结果的获得过程,不弄虚作假。学术责任是研究者应具备的社会担当,要求研究者不仅要对自己研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而且要对其研究结果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负责。
在高校知识生产的第一个阶段,这些学术伦理的维护主要依靠学者自身的修养和学术圈内的认可与否、亲近或疏远来进行。在高校知识生产的第二个阶段,仅靠学者自身的修养和学术圈内的力量来维护这些学术伦理已经不够,学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影响最广的恐怕要数韩国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的学术造假事件了。黄禹锡曾被誉为韩国“克隆之父”,头顶“民族英雄”“最高科学家”等荣誉光环,在2004年因发表了一篇宣称在世界上率先用卵子成功培育出人类胚胎干细胞的造假论文而变得声名狼藉。类似的学术不端事件使“人们不再相信科学是进步的源泉,科学家也不再是穿着白衣的睿智的科学使者”〔2〕9。1995年,美国政府科学诚信委员会对科学研究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定义:“研究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不尊重别人的智力贡献和成果、有意阻止研究进程、企图破坏科学记录或危及科学诚信的恶劣行为。”〔2〕85-86随后,各国政府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相继对类似行为进行了制度戒止,并逐步推动学术伦理制度定型。如我国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从学术规范、学术诚信和学术研究的国家责任等方面对科研人员和科研行为作出了制度性规范。
在科研效率与科研公平的统筹方面,高校科研管理制度越来越注重科研的效率,并为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而科研公平的保障相对薄弱。
(一)科研效率得到制度有力支持
自二战以后,科研效率成为科研管理的首要目标。因为“战争证明了科学技术在现代战争中的中心地位,也自然让人联想到它们在现代生活其他领域的应用”〔2〕4。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很快发展起了战后的研究经济。这种经济依托于国家科研管理机构,如国家科学委员会、国防部、能源部等,以及一些逐步发展起来的研究型大学,在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战后的研究经济催生了一种新型的科研管理体制——计划科研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大学的科研资助“在非营利性和规划性学术研究之间的平衡明显地向后者偏移”〔3〕347。在卡特和里根时代加速了对军事研究的扩张,政府对高校的科研资助比国防部在战后和人造卫星时代的资助更具有计划性。国防部对基础研究的资助有所缩水,但对计划性研究的资助却丝毫没有减少。而另一个重要的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科学基金会也通过计划性研究的管理来扩张其在科学研究管理中的作用。它最初通过参与创立工程研究中心来实现这个目标,力图在高校和工业之间鼓励工作关系并开展跨学科研究。另外,工业对高校的科研资助也有明确的计划目标。高校在参与科学研究时也承认由工业资助者所确立的这些计划目标。我国的科研管理是典型的计划科研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就将科学研究的任务集中起来,交由一些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和军队研究机构来集中进行。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一个“五年计划”制,科研事业也相应地纳入到国家的整体“五年计划”制度中。即使在恢复了高等学校的科研职能之后直到现在,我国仍然实行着这样的“五年计划”科研管理制度。计划科研制度一个首要的特点就是重视科研的效率,以五年为一个科研操作计划时间单位,集中国家的科研资源来解决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计划科研制度最大的优势是能够集中有限的科研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研究,科研活动的效率在通常情况下比较高。但计划科研制度也有自身的弱点,即那些在“计划”之外的由科研工作者自身的志趣和知识内在逻辑所引发的科研项目无法及时得到重视。计划科研制度大多以“致用”为具体的价值取向,其目标指向实用知识的生产,对于以“致知”为主要目的的非实用知识的生产很少顾及。“致知”与“致用”是人类知识生产的两大动力,现行的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张扬一个忽视一个,不利于知识的发展。这是当前我国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建设中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二)科研公平保障不足
高校科研管理制度的公平保障不足表现为行政权力对科研资源分配的影响力过大,且有向不从事具体科学研究的人员相对集中的不良现象发生。在科研资源的配置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都能够产生广泛的影响。“学术组织的行政化、科层化”〔4〕使这种影响变得相对混杂:影响力最大的是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于一身且都比较强势的研究者,其次是行政权力强而学术权力稍弱的研究者,再次是行政权力稍弱但学术权力较强的研究者,排在最后的是两者都弱的研究者。关于这一点,我们只需要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者的行政职务和学术职务检索一遍就能够得到确证。从上述的排序中我们发现,在科研资源的配置中,行政权力的影响力要大过学术权力的影响力,有权力的影响力大过没有权力的影响力。到底根据哪些条件来配置科研资源可以探讨,但行政权力在科研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巨大影响力是否妥当,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高校科研管理制度的公平保障不足,还表现为科研的“工具善”价值取向压倒了“目的善”价值取向。科研管理制度的“目的善”指向知识自身——知识创新和真理的发展,“工具善”指向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生产的附属功能——单位的学术声誉、地位提升等。笔者在网上随机浏览了十余所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文件,对科研管理的目的陈述大体一致:“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显而易见,学术地位及其影响力是这些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出台的基础。按照巴伯的理解,科学家的社会角色具有三种不同的功能:发展概念体系、培训其他人来发展概念体系,以及将概念体系用于实现各种社会目标……大学主要执行前两种功能〔5〕。从目前各高校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来看,科研活动对于知识创新和真理发现的“目的善”价值被忽略了。国家层面也是这样,2014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3 015.6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经费613.5亿元,应用研究经费1 398.5亿元,试验发展经费11 003.6亿元,所占比例分别为4.7%、10.8%和84.5%〔6〕。国家科研资助的“工具善”价值取向非常明显。美国的科研投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战后的时代大学研究体制面临的根本困难是缺乏用于基础、非营利研究的足够资金〔3〕349。
在科研组织与科研个体的共进方面,高校科研管理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个体自治为主向组织控制为主的发展过程,现行科研管理制度更多地将组织利益置于研究者个体发展之上。
(一)个体自治向组织控制发展
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的推进,高校科研的人际软环境、组织结构、领导行为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高校科研环境是一个熟人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大家彼此都知根知底。像19世纪德国大学中的讲座制下的研究班和研究所,在讲座教授的主持下,大家对彼此的学术水平、研究志趣和能力等都很熟悉。在美国大学所创立的系一级大学组织中,研究者之间的彼此熟悉程度就减少了一些。到学院和学科性学术组织一级,研究者之间的熟悉程度又减少了一些。到跨学科跨学院跨地域的研究团队中,研究者之间的熟悉程度就更少了,甚至彼此是完全陌生的。而现代科学研究大多是在跨学科跨学院跨地域的研究者之间进行的,有的研究团队几乎就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在19世纪的德国大学里,科研的组织结构主要是校-研究所两级扁平的结构松散的组织,而现在高校的科研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校-科技处(部)-院(所)-系几级垂直的结构紧密的组织。在组织结构松散的熟人环境里,人们彼此之间的了解程度高,容易形成一种“关怀体谅”行为。在组织结构紧密的陌生人环境里,“关怀体谅”行为较难形成,只能依靠组织的结构性行为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组织结构松散的熟人环境里,人的自治程度要高些,而在组织结构紧密的陌生人环境里,组织控制力量的作用更大。
从上面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出,规范研究者行为的力量已经由早期的个体自治逐步让位于组织控制。根据德国教育史专家包尔生的描述,在德国人看来,教授履行着两种职能:学者或科学研究者,博学的教师;因此,德国的教授需要做好两件事情:在特定领域做一名原创性的思想家和多产的研究者,将科学精神反复灌输到学生的思想中;要完成这样的工作,教授就必须具备两项条件:高深学问和创新思想〔7〕。当时德国高校教师的晋升相当不容易,不仅晋升需要的时间长,还必须用一些科研成果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在组织结构松散的熟人环境里,这些科研成果必须得到圈内认可才有效。如果他的自治能力不够,则很容易被圈内同行发现并否定其晋升的可能。因此,科研的压力虽然来自于外部,但从事科研的规范力则主要来自于研究者自身。在现代跨学科跨学院跨地域的科研组织中,参与研究的人员当然也必须以自己的科研成果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因为科研成果的认定主体已经由圈内转移到科研资助者,科研成果认定的标准也由学科标准转变为问题解决标准,所以,由科研资助组织所确定的组织规范就成为对研究者行为的主要控制力量。研究者必须遵从科研资助组织所提出的研究时限、成果标准、成果使用范围、研究资金的使用方法及范畴。
(二)组织利益优先于个体发展
在国家与高校之间,国家的利益高于学校的利益。有两种组织形式对这样的利益态势进行了确认。第一种是美国的政府-高校组织形式,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冷战时期的60年代,是一种以合同-投入为主要控制手段的组织形式。1940年,哈佛大学卡内基学院的新任院长范尼弗·布什要求哈佛大学校长科南特协助动员美国的科研力量为国防服务,建立政府实验室并为这些实验室配备军人-科学家。但科南特提出了一种新的设想:“我们将与大学、研究机构和工业实验室签订合同。”〔3〕3这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大学关系:在人员和科研任务方面,联邦政府的权威是绝对的,但在具体的科研管理权方面,则交给拥有专门知识的优秀科学家来负责。正是在这样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下,美国在二战期间两项重大的战时研究工程——曼哈顿计划和麻省理工学院的辐射实验室的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第二种是我国的政府-高校组织形式,形成于民国时期,新中国对这样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合理的继承,是一种以法律规范进行强制确认的组织形式。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大学令》,对大学的身份及其使命作出了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8〕自此以后,“应国家需要”就成了中国高校的宗旨。虽然新中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将科研从高校中剥离,但在人才培养的目的上完全体现了“应国家需要”的大学宗旨,如195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6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1978年公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等都对此进行了强调。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中国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进行了完整的说明,继续强调了上述要求。
在高校与个体之间,学校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关于这一点,从许多教授与学校发生矛盾的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证。2001年,哈佛大学第27任校长萨默斯上任不久就与该校非裔美国人研究系的教授科尔内尔·韦斯特发生了矛盾,最终以韦斯特的离开结束。类似的案件大多以教授的离开结束,因为在学校的制度里,学校的利益要高于个体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高校比美国的高校来得更加透明——它们把这些原则直接体现在各种管理制度的文本中,所以我们在很多高校的科研管理制度中一般都能读到“为了……学校……特制定……”的陈述格式。组织与个体共同发展,是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伦理建设的应有之义。当前的科研管理制度过于注重组织的利益而忽视研究者个体的发展,对于高校科研事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在高校科研管理制度伦理建设中,应当引导科研工作者“将个人梦想与国家梦想,个人发展与学校发展、院系发展、专业发展相结合”〔9〕,实现科研组织与个体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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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杰·L·盖格.研究与相关知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美国研究型大学〔M〕.张斌贤,孙益,王国新,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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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强.国际视野下高校文科教师科研动力及引导机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216-220.
Ethical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n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 System
Gong Zhenghua
(Office of Planning&Development,Dali University,Dali,Yunnan 671003,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ic ethics,the development of college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 system shows its'ethic characteristics:In the interaction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 and academic ethics,the rigid control power of system is growing along with development of finalization of academic ethics system.In the combination of research efficiency and fairness,the academic research efficiency is supported by the system,but the guarantee of fairness is insufficient.In the improvement of research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the control power of organization is beyond the individuals'and system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the organization interest rather than individual development.
college scientific research management;system;ethics
10.3969∕j.issn.2096-2266.2017.01.021
G644:G647
A
2096-2266(2017)01-0098-05
(责任编辑 杨朝霞)
2016-09-09
2016-10-18
龚正华,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