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维
摘 要:结合实际,针对企业折扣折让与返利的实务操作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企业折扣折让;返利;实务操作
无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在积极扩大销售、占领市场份额,现代营销方式下,尤其当前的市场是以买方市场为主的前提下,卖方促销手段频出,花样不断翻新,想尽各种办法满足和迎合客户需求,以达到扩大本企业销售的目的。一般的促销手段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实物搭赠、返点让利等,有些企业对这些促销手段的概念容易混淆,相对应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也就掌握不准及处理不当,给会计人员带来了许多的困惑,有的不能将实际业务将会计与税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带来的后果必然是:一是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二是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作者根据职业判断从销货方、购货方上下游两个方面,从会计与税法两个角度对以上产品促销手段带来的会计事项进行解析,以方便广大会计人员科学筹划折扣与促销费用,能更好地为销售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如有不恰当的地方,请读者朋友批评指正,也愿与读者朋友们共同分享实务操作经验。
1 折扣销售(也叫商业折扣)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购买20件,销售价格折扣3%等。
这类折扣由于和销售开票同时进行的,优惠的价格在发票上体现,所以购销双方都无需进行单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只需按照票面上扣除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金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可。
另外需要明确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3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45天内付款,货款折扣0.5%;60天内付款全价付款。
销货方应按收入确认准则,在购货方收到货物后按原值开具发票并同时确认收入;购货方也应按发票票面原值及时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如果购货方能按约定时间回款,并享受到相应的折扣,那这笔折扣额对销货方来说就是一种融资理财性质的理财费用,给予购货方的折扣金额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反之,购货方享受到的折扣额也应冲减“财务费用”科目,不得冲减“库存商品”科目。
那么购销双方根据什么确认这笔折扣费用呢?在会计处理上用什么当做附件呢?是不是需要购货方到当地所属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呢?这个问题,会计和税法都没有详细地规定这类业务如何处理,笔者根据职业判断,如果发生这类业务,销货方仅凭购销合同里的销售折扣条款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已经足够充分,但是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需要购销双方都要到当地所属地税机关进行咨询再行处理,否则,销货方把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所属税务部门有可能要求作纳税调整,不允许销货方在税前列支。
税法规定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但销货方还是有一些操作办法可以事先进行纳税筹划的,比如将本次购货方应享受的销售折扣额有专门人员进行登记,在购货方下次进货时,销货方一并将此笔折扣款在货款中减除,也就是用折扣销售的方法进行处理,对销货方来说不但操作简便,还节省了增值税。但前提是必须与购货方进行友好协商。
3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虽然与销售折扣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是在税法上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如果发生销售折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购货方到所属主管国税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提供给销货方,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双方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标明的金额扣减当期销售额。也意味着购销双方将按照扣减折让后的销售额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还有一种情形就是销货方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就产生了折让,购货方无须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直接与销货方协商折让金额后,由销货方直接在发票上按折扣销售业务开具发票。
销售折让在会计上的处理:
销货方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尚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如果尚未开具发票,折让额的处理同折让销售。(2)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和进项税额;(3)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购货方也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尚未办理入库的发生折让,与销货方协商折让金额后,根据销售方按折让后的发票价税金额及入库单记入“库存商品”等相应科目;(2)已经办理入库的发生销售折让后,根据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价税冲减当期“库存商品”等相应科目;(4)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购进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实物搭赠(又叫实物折扣)
實物搭赠是指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促销,附随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一起搭赠给购货方的行为。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搭赠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按“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但是销货方可以在发票上进行筹划,将主产品与赠品开以同一张发票上,按套装产品组合销售,分别定价,这样既能达到促销的目的,又能规避了产品按赠送他人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同样合理在税前列支。
5 返点让利(又叫返利)
返点让利是指购货方购买的产品达到销货方规定的数量或金额时,销货方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返还给购货方的利益。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看来,销货方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货方支付返利时会计处理为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科目。
购货方收到返利时,如果商品已经售出会计处理为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及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未售出,则冲减“库存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