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德,叶娜芬
(福州大学信息管理研究所,福州 350116)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
——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
张文德,叶娜芬
(福州大学信息管理研究所,福州 350116)
本文从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入手,分析认为自媒体“洗稿”的经济动因主要是侵权成本低于交易成本,并结合损益矩阵分析法,探讨自媒体侵犯著作权的风险。作为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微信应从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管和配合专业维权团队的工作两方面来降低侵权风险。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微信著作权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洪流中,自媒体遍地开花,内容创作市场欣欣向荣,然而侵权事件频发。某些精通抄袭之道的自媒体累积了巨大的粉丝量,如果原创者的著作内容得不到保护,著作权屡遭侵犯却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将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热情,使优质原创减少,导致在信息共享中缺乏创新内容,甚至影响科技和经济的进步。
现有关于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的研究,多从平台使用分析平台网络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涉及风险的影响因素[1]、识别方法[2]、评估指标[3]、补偿原理[4]、补偿机制[5]及风险规避[6]等方面。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切入,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著作权侵权为例,分析侵权风险产生的经济动因,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结合损益矩阵方法分析自媒体侵权风险,寻找降低风险、保护著作权人的方法。
2.1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早已存在。根据2016年年初腾讯发布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7],截至2015年9月,已注册的微信公众账号超过1 000万个,与此同时,涉及公众账号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其中著作权投诉占比44.7%。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被微信用户和权利人熟悉和运用,对存有大量网络信息资源的公众平台账号投诉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具体来看,涉嫌侵权的公众账号大部分侵害对象为其他公众账号,且侵犯著作权行为集中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从公众平台看,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现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标明作者、来源,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二是转载表明作者、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三是未经允许摘录、汇编、整合媒体报道或他人作品[8]。著作权侵权,必须具有侵权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9]。
2.2 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微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2013年以来,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要保护措施包括建立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新增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及严格的使用规范。具体包括公众账号文章运营人可选择“允许转载”或“禁止转载”,个人用户可对违规的原创公众账号及文章进行举报,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公众账号著作权。然而,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只能保护自媒体发布的作品不被随意转载、恶意复制并删除作者署名等,难以识别部分自媒体的“洗稿”行为。
自媒体指2003年美国提出的“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自媒体没有明确定义,是对传统意义上媒体的颠覆[10]。2013年自媒体在中国井喷式发展,被称为“自媒体元年”[11],这离不开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动。微信公众平台提供服务号、订阅号、企业号三种类型公众号注册,本文的“自媒体”指微信公众平台的订阅号运营者,即通过向用户推送消息、发布广告、开通赞赏来获取经济收益的订阅号运营者。这类自媒体大多是内容创业者,通过发布原创文章获取微信用户关注、提升关注度,实现原创内容的变现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2]。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作品,若由作者独立完成,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该自媒体所在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用户能进行阅读和转发;即同时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时,自媒体发布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洗稿”一词来自新闻界,最初指新闻传媒(特别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创作者进行投诉,直接曝光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的“洗稿”现象。有的自媒体不仅借用他人原创内容,甚至提取文章核心内容,通过改变语序与词序、填充类似案例的方式,拼凑“原创文章”。其本质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性质恶劣,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曾晨认为“洗稿”有三种形式[13]:一是修改来源,以网友身份将原创文章转发到其他论坛后,再将其转发在自媒体上,注明来源“某某论坛”;二是篡改标题,将原创文章的标题删除,混淆视线,使著作权人很难通过搜索标题发现侵权行为;三是偷梁换柱,即申请发布原创文章的自媒体,对原创文章任意增加或删除材料及案例、改变文字表达方式、插入所承接的广告信息,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检测系统无法识别及判定此类文章是否原创。
3.1 侵权行为成本低于交易成本
在网络信息资源日益丰富的今天,自媒体通过传播内容获取关注,粉丝数量的增长带来广告推广业务的增长和增值。自媒体多数由个人进行内容创作,除数量有限的原创文章外,也会分享来自其他自媒体的作品。获取分享他人智慧成果的权利,多采用按稿付酬的交易形式。但这类交易有很多不确定性,除稿费外,还需支付一定的信息费(获取著作权人信息及与著作权人协商的沟通成本)。信息费的支出主要体现在人力成本上,不一定能带来确定收益,能否取得授权取决于内容创作者(有的内容创作者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此类作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与获取授权不同,自媒体若对目标作品进行“洗稿”,即非简单地复制文字,而是通过替换文字、改动主体内容,形成“神似而形异”且不易被侵权检测系统发现的新作品,该过程主要付出的是人力成本。虽然本质仍是对目标作品的剽窃,侵犯他人著作权,但不易被发现,很可能逃避侵权行为本应依法承受的代价。
对自媒体获取授权的交易成本和侵权行为成本进行分析,侵权行为虽受到道德谴责,但对以内容传播获利的自媒体而言,侵权行为成本低于交易成本。若侵权对象是高质量作品,能为自媒体带来更多关注,其内容的传播价值体现在上涨的广告价格上,使自媒体获得更多收益。
3.2 维权困难
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之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具体法律条例可依。著作权法等主要针对传统媒体制定,基于著作权法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没有具体保护自媒体著作权的措施。二是举证困难。自媒体作品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成果,著作权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应提供电子证据,这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提取和保存(如进行侵权取证、通过录制视频来提取侵权证据)。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甚至销毁,更重要的是自媒体“洗稿”手段高明,需要原创者花费更多时间与人力用于文章比对和分析。三是维权周期长,从立案到审理需要被侵权人等待一定时间。
自媒体大多拥有运营团队,而著作权人多为独立作者;同时诉讼维权获得的费用通常难以覆盖维权成本,因此更倾向于放弃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3.3 原创内容获利多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声明功能和赞赏功能仍处于内测阶段,暂不支持申请,只能通过微信平台邀请开通。赞赏功能只支持个人类型公众号,且只有开通原创声明功能后才有可能获得开通赞赏功能的邀请。而开通原创声明功能,最重要的条件是自媒体发布的内容必须具有原创性,且原创程度越高,原创内容在推送消息的占比越高,获得开通邀请的可能性越大。原创声明功能要求自媒体运营者保持一定的活跃度,即要持续发布原创文章。原创声明功能是微信公众平台对自媒体的版权保护方式之一,赞赏功能是微信公众平台对原创作者的鼓励与支持。赞赏功能支持读者以任意金额赞赏自媒体运营者,同时也有许多自媒体发布文章引导读者赞赏。而更多的自媒体运营者,为持续输出原创文章获取赞赏,甘愿冒侵权的风险,将他人原创内容进行加工,“洗稿”后标为原创文章发布以得到读者赞赏。
利用损益矩阵分析法,对自媒体侵权行为成本和收益、著作权人维权成本及收益进行假设,通过比较损益期望值,推断自媒体侵权的可能性。为便于理解,以数字代表成本和收益。假设自媒体发布他人作品收益(通过推送消息获取读者关注、赞赏,并以关注度大小获取广告费用等收益)为10,稿费支出为5,信息费用为3,著作权人创作成本(即著作权人创作作品付出的脑力劳动和时间成本)为3,稿费收入为5(假定著作权人允许其作品参与交易)。此外,著作权人维权的难易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自媒体“洗稿”深度的影响。自媒体在“洗稿”时投入的人力成本越高,侵权行为越难以辨别和指认,著作权人相应的维权成本也更高。假定著作权人维权成功,且能获得稿费收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情况一,假设自媒体对著作权人的作品“洗稿”程度较低,用于“洗稿”的人力成本为1,相对的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为1.5,列出在自媒体侵权和不侵权情况下,著作权人和自媒体的成本与收益(X,Y),如表1所示。
从表1可见,进行交易时,无论是否侵权著作权人和自媒体都是收益大于成本,但侵权时二者的利润明显减少。因此,对自媒体运营者而言,最优损益期望值对应选择是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
表1 “洗稿”人力成本为1时的损益矩阵
情况二,假设自媒体加强“洗稿”力度,提高人力成本为2,相应的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为2.5。
表2 “洗稿”人力成本为2时的损益矩阵
从表2可见,进行交易时,无论是否侵权二者均收益大于成本;若自媒体侵犯著作权,无论著作权人维权是否成功,收益都小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著作权人倾向于放弃维权,以免产生更多沉没成本。因此,对自媒体运营者而言,最优的损益期望值对应选择仍是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
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即个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会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两种情况下的损益矩阵分析表明,为达到收益最大化目标,自媒体倾向于选择侵权行为,以更低的成本维持原有收益。
通过损益矩阵分析可知,自媒体运营者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受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更倾向于选择侵权行为。在“洗稿”过程中,自媒体在隐去文章原作者,对内容进行改变,直接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的权利要得到保障,微信公众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力从提升侵权成本和降低维权成本两方面降低侵权风险。
(1)应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管,严肃打击侵权行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微信公众平台除提供公众账号侵权投诉系统,加强对侵权投诉对象的审核,及时删除、屏蔽或清空侵权内容外,还应严格审核自媒体原创文章的真实性,判别是否涉嫌抄袭。微信公众平台应提高自媒体“洗稿”的侵权成本,从根源降低侵权风险,才能有效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真正保护内容原创者,鼓励原创内容,促进微信公众平台发展。
(2)应支持和配合专业维权团队的工作。以经济利益为动机的协作和其他形式的内容创作,对知识产权越来越敏感,产生各类为原创者提供版权管理、保护服务的网站和团体。如维权骑士专门承接原创作者委托,以专业的技术手段发现侵犯作者权益的抄袭与非法转载行为,并代理原作者进行后续维权活动[14]。内容产业是腾讯的核心业务,配合维权团队工作,化解著作权人维权难题,打击侵权行为,才能营造健康的平台运营氛围,促使更多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平台提供优质内容资源,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和内容创作者的双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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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娜芬,女,1992年生,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管理。
Analysis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A Case Study of the "Rendition" of We Media in WeChat Official Account Admin Platform
ZHANG WenDe, YE NaFen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16, China)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eChat public platfo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alyzes the economic motive of the we media’s “Rendition” is that the cost of infringement is lower than the transaction cost, combined with the game analysis of the risk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rom the media, such as large WeChat service providers, from the we media should strengthen the real-name authentic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the work of professional rights teams to reduce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from the we media.
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 Copyright Risk; Wechat Copyright
G203
10.3772/j.issn.1673-2286.2017.2.009
张文德,男,1962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学与工程,E-mail:zhangwd@fzu.edu.cn。
2016-10-31)
*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动态评估及风险沟通机制研究”(编号:15BTQ049)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