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客体角度论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实质

2017-03-14 20:39徐孟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摘 要 权利对象(又称权利客体)的基本属性往往决定了该权利制度的立法设计。在当前学界中,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不一,从而导致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权利内容构建问题认识也不统一。对比当前各种学说,知识产权客体“成果信息说”更为准确、全面地揭示了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特征。该客体“成果信息”具备的无体性、开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性和公共物品性三大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实质是由成果信息再现利用支配权和对该成果信息附着于有形载体上形成的有形商品的初始流通支配权组成的二元支配权。

关键词 成果信息 信息再现利用支配权 初始流通支配权

作者简介:徐孟玲,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72

一、知识产权客体现有理论评述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历程中,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仍算是一部比较年轻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学界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研究与认识也日益趋多。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主要包括“智力成果说”、“知识产权说”以及“信息说”:

一是智力成果说主张,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后形成一种不占据特定空间的精神财富,其实质是一种不能被人类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形财产。该学说强调了智力创造性对知识产权客体的重要性,揭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的本质属性,为之后的其他学说奠定了基础,具有开拓性的意义。但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权和数据库相关权益的出现,否认了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同一关系。

二是知识产权说主张,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通过劳动创造的与物质产品相区别的知识产品。该学说是对“智力成果”说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在承认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本质特性基础上首次揭示了知识产权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属性,并具体阐述了无形物作为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但“知识产品”学说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局限于“知识”的产品,并不能涵盖知识产权法中的所有客体,如遗传信息、地理标志、商业标记等都不属于“知识”。

三是知识产权客体“信息说”的提出,可谓是知识产权客体研究中一大里程碑,是当前最具影响力,支持学者相对最多的学说。以郑成思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然而智力成果的本质是特定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该学说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特征,首次强调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限复制性、可传递性等,成功地解决了知识产权中非智力成果权成立的法理基础。如商业标记权保护的就是商业标记上承载的消费者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的评价信息,也就是商家的商誉信息。但该学说并未对“特定的信息”中的“特定”一词进行具体定义阐述,造成知识产权客体概念模糊化、空泛化。

综上,上述学说都对知识产权那客体的认识做出相应贡献与推动,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也随历史进程不断完善发展,但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致使对知识产权客体概念定义不够准确全面。

二、知识产权客体新说“成果信息说”

基于“信息说”的基础上,杨志敏学者提出一种新的学说“成果信息说”,主张:在当前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信息流”中,只有民事主体开发的具有“成果性”要件的有用信息(简称“成果信息”)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该成果性要件有以下两层含义:首先,成果信息是民事主体在各领域内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劳动(包括创造性智力劳动和商业经营创造活动)产生的能够推动社会发展,产生社会增值效应的有用信息;其次,在法律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成果信息”还需满足知识产权法中对各类权利成立所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如,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成果信息要求具备独創性;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成果信息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成果信息要求具备显著性和非冲突性。

由于一般满足各类知识产权权利成立的实质性要件的信息都是具有社会发展促进作用的有用信息,所以笔者认为,成果信息的“成果性”要件最主要还是体现在与各类知识权利成立的实质性要件的同一关系中,由此可以将“成果性”要件视为各类知识产权成立的实质性要件的上位概念。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客体“成果信息说”不仅保留了原“信息说”中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特征,并进一步明确了“成果性”要件特征是区分知识产权客体保护信息与一般信息标准,成功解决了“信息说”遗留的概念模糊问题,使知识产权客体更为准确具体,是目前各种学说中对知识产权客体最为准确全面的概括认定。本文即是在“成果信息说”的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权利内容本质问题。

三、成果信息的特征简述

成果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其特征属性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权利构建问题之前,还非常有必要对成果信息的特征进行简要阐述。

除上述“成果性”要件限制外,成果信息仍然归属于信息一大类,具备信息的一般属性,如:(1)无体性,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质,不具有有体物一样的尺寸和质量等占据可触摸物理空间的特征,但可借助特殊载体被认知和传播;(2)依附性,即成果信息作为一种无体物,只能依附于物质载体形成能为人们所具体感知认识的信息商品才能完成信息本身的有形存在和传播;(3)开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特性。成果信息的开发阶段通常表现为科研创新、智力创作或商业经营活动,需要巨大精力或财力或自身专业知识投入所需成本是极高的。但其复制阶段主往往只涉及物质载体的简单生产劳动,复制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4)公共物品性(又称共享性),即知识产权客体成果信息作为一种作为无体物,可以被不同民事主体在相同时间或不同时间内共同占有与利用,并且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利用均不会剥夺权利人对该信息的占有利用。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实质分析

(一)成果信息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二元结构

由于成果信息的开发阶段往往需要极高的成本投入,除国家政策对科学技术的创新奖励外,在当前经济市场环境下,开发者还是主要依靠加大对成果信息有形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来填补自己的开发成本并赚取相应的利益。但因成果信息本身的公共物品性和无体性,该成果信息一经公开就会脱离权利人的掌控,为公众接触、占有成果信息提供了无限机会,并且其复制成本低,侵权获益大等特点极大地促使他人对成果信息进行复制盗版。上述复制盗版行为不仅使得那些伪劣盗版成果信息非法品分瓜了真正权利人对成果信息有形商品的销售市场,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应得利益;还助长那些假冒盗版者不劳而获、搭便车等损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为了保证成果信息开发者能够收回其开发成本,进一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法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人于法定时间对其开发的成果信息的再现利用的独占性支配和控制权。

另一方面,基于成果信息的无体形和依附性,对该成果信息的固定、控制或传播利用都需要通过依附于有形物载体上形成“成果信息有形商品”后实现。但该“有形商品”是“成果信息”与“有形载体”的结合物,对“成果信息”的独占支配权并不等同于对“成果信息有形商品”的独占垄断支配。为了衡平社会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市场对商品流通速度的需求和信息开发者利益的实现,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成果信息有形商品支配控制权只限于初始流通支配权。

(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成果信息享有的再现利用支配权

权利人依法对其开发成果信息的再现利用行为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独占支配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上述各类成果信息的再现利用行为则构成侵权。

成果信息再现利用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专利权领域;对专利成果信息的再现支配行为具体分为对产品和方法专利成果信息的工业性再现支配行为。其中,产品专利成果信息的工业性再现是指工业产品上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地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信息。如专利产品制造、使用、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方法专利的工业性再现利用是指在工业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地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方法专利信息。如在工业上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出的产品行为。(2)在商标权领域;一般注册商标的工业性再现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外表、包装、说明书或其附着物上再现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信息。(3)在著作权领域;对作品信息的再现权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有形载体上“再现”信息权即通常所讲的复制权;二是在无形载体上“再现”信息的权利,包括放映权、出租权和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是改变表达方式的变形“再现”权,即所谓的演绎权。

(三)对合法的成果信息有形商品的初始流通支配权

知识产权人对经其许可后将成果信息附着于有形载体上后形成的合法成果信息有形商品(以下简称,合法品),只享有该有形商品在的商品流通领域的首次销售控制权。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控制合法有形商品的首次销售行为,合法品一旦被首次售出后,权利人在该合法品(有形物)上的支配权利即用尽。但该权利用尽仅仅是針对该被首次出售的特定有形商品本身,不及于商品上的成果信息的再现利用行为。

由于具体而言,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的权利用尽仅及于再发行或再销售行为,不及于购买者的经营性使用。因为对作品信息有形商品的经营性地播放或使用构成对该有形商品载体上作品信息的无形再现行为,不属于权利穷尽范围。在工业产权领域,其成果信息的再现利用行为仅限于工业生产过程中成果信息的再现。其中,工业品中技术信息的复制再现行为指生产者利用机械设备将技术图纸上的技术信息与具体的生产物质材料载体相结合,最后生成相应的工业产品的过程。由于对合法工业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和经营性使用均不涉及工业产品中技术信息的再现,所以对合法售出的工业产品销售、再销售以及经营性使用均属于其权利用尽范围。

综上,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成果信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实质是由成果信息再现利用支配权和对该成果信息附着于有形载体上形成的有形商品的初始流通支配权组成的二元支配权。

五、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客体“成果信息说”,更为准确全面地反映了知识产权对象的特征,也揭示了知识产权的二元支配权结构。为今后新兴权利类型的出现能否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提供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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