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 胡珂

2017-03-14 20:38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

摘 要 21世纪是一个日益联系紧密的信息化社会,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新闻媒体所报道内容越来越丰富,个人隐私在新闻媒体中被曝光的概率也越来越大,如何妥善处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内容变得至关重要。文章首先阐述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概念,随后介绍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最终就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新闻自由 隐私权保护 信息化社会

作者简介:胡珂,云南保山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71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

(一)自由和新闻自由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自由作为个人意识觉醒的标志已经成为了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人生而自由”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每个人都应该成为自己生命的主宰,任何人都没有限制他人自由的权利,任何人的自由也不应该被他人限制,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由的信仰。关于自由的定义,很多先哲们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基于对先哲看法理解,本人认为自由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同时自由也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不能超过法律应有之义,所以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是现代宪政发展的产物,通常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宪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它包含有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多重含义。随着人类社会传播技术的发展,新闻自由也慢慢变成了一种基本权利。

(二)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向他人公开,也不愿意让他人知悉的秘密。这种秘密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包含有信息、事务、私人空间等等内容。隐私权作为近现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成果,日益受到人们重视。在1890年,美国学者首先提出隐私权概念,其对以后隐私权的法律学说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保障权,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是自然人,因为隐私权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与人们精神活动和各种利益需求相连,如果被不当曝光会给他人带来精神痛苦。而法人信息被不当披露,法人不会产生任何不良情感。只有实实在在的有情感的自然人,当自己的隐私被他人知悉或者被不当曝光,更有甚者,被别人非法利用的情况发生时,自然人的原本正常生活随之被破坏,將会危及他自己的精神状态,严重的将会发生生命危险。

2.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包含有私人信息,如个人通信秘密,个人基本状况。这些内容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益,属于人身权。隐私权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尊严,保障个人精神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3.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权利,并不意味着隐私权具有对世性,隐私权同样需要得到规制。当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而非绝对,将社会公共利益至于个人隐私权之上,只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限制也是一种保护。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既相互联系又充满矛盾。当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时,往往会对公民私生活进行曝光会引起隐私权争议。但是在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保护公民隐私权会影响新闻自由功能发挥。新闻自由强调对事实传播,而隐私权强调对私生活保护,两者在保护私人信息方面是一致的。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公民私人生活领域往往是隐私权所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民私人生活领域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以前私人住宅扩大到私人公交工具、私人出租小屋等等,甚至连微信和QQ空间都可以被列为私人空间。如今网络非常发达,在新闻采访中曝光的各种内容都包含有微信和QQ内容,这也可能触犯了他人隐私权。

2.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冲突。当今,新闻报道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纸质媒体外,手机网络已经成为了新闻报道发展的一大区域。在新旧媒体交织相互报道的过程中,如果新闻报道中含有隐私权信息,会使个人隐私权无限放大,也使个人伤害无限放大。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应当遵守真实性,而真实的信息也必须是有选择的,因为很多信息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越充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越彻底。

3.隐私权的保护限制新闻自由。新时期以来,新闻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不断增多,人们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例子也越来越多。通过法律方式限制新闻自由主要有两方面:事先的审查制度和事后的追责制度。事先审查制度是指有关机关对报道内容进行筛选,将可以发表内容进行发布。事后审查制度是指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媒体,采取法律方式追究责任。这些做法一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的隐私,但在另一方面也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新闻自由。同时,也表明了个人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两者既相互融合又相互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原因

1.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非常重视新闻自由权,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和建议权,公民还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权,这些权利都隐藏着新闻自由权。但是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原则性内容,没有具体可操作性,更无法成为审判依据。新闻自由的作用是进行舆论监督,而涉及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

法律是通过创设各种权利和义务来指导人们行为,所以法律条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在目前新闻自由与隐私权规定中,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人们在行使两种权利时往往无从入手,很难掌握权力的界限。

2.社会环境的决定作用。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人类交通运输技术和印刷技术空前发展,信息交换更加频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个人生活空间不断放大,以至于可以完整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地球由原来几个相互隔绝的板块变成一个日益联系紧密的地球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能够了解到不同国度,不同大洲乃至整个宇宙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件。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只要在有网络或者其他信息技术覆盖的地方,人类可以实现即时地同任何一个人取得联系,虽遥隔万里,却能“明察秋毫”。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步入人工智能时代,通讯技术和大众传播技术不断成熟,使得人们个人空间变得越来越小。随着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传播技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愈来愈明显。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一)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在法律上需具备严格构成要件

1.须有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存在。新闻侵害个人隐私,必须是已经播放的新闻作品公开披露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隐私生活。新闻自由主要是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件进行公开,引起社会关注,并推动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果在新闻公布时公开散布他人隐私,而这些内容又与公共内容无关,则属于典型侵犯他人隐私权利。

2.侵害隐私权造成了损害后果。造成损害结果是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在公民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后,一方面会给公民个人精神带来创伤,另一方面会使个人财产也受到损失。隐私权属于精神权,将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会使他人感受到痛苦、悲伤和绝望等等心情。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并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财产遭受损失,个人财产遭受损失都是间接的,如因为个人隐私曝光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等等状况。

(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设想

为了使公民隐私权可以得到更好保护,可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加入独立隐私权内容,并使其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在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而诉讼理由就是保护隐私权。法院可以根据公民个人诉讼请求内容进行判断侵犯个人隐私权是否与新闻自由价值有关,个人隐私权所保护的法益与新闻自由所保护的法益谁更重要,并最终作出妥善判决。

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在西方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是很完备的,我国借鉴德国民法,并根据本国国情,对隐私权的保护正在不断完善。已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此基础上应该加快新闻媒体领域有关隐私权的规制,明确新闻媒体的报道的界限,使得新闻媒体能在有法可依,以及遵守相应义务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3.

[2]叶红耘.新闻自由权侵犯隐私权的法理评析.法学.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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