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刑事技术手段打击“盗抢骗”案件

2017-03-14 20:08龚琪戴智林马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龚琪 戴智林 马文

摘 要 当前“盗抢骗”类侵财案件高发,与八类恶性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破案低、追赃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刑事技术部门要深入研究“盗抢骗”案件现场的规律和特点,掌握勘查此类案件现场的要点和方法,充分运用刑事技术手段,为该类案件的侦破、诉讼提供支撑。

关键词 盗抢骗 现场特点 勘查要点 刑事技术

作者简介:龚琪,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刑科所;戴智林、马文,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38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为了金钱铤而走险的人越来越多,盗窃、抢夺、非网络电信诈骗类侵财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盗抢骗”类侵财案件)呈高发态势,尤其是以盗窃案件居多。此类案件虽然大部分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程度和负面影响远不及杀人、放火、爆炸等案件,但因其发案数量多,地域范围宽、涉及人群广、破案比率低、追赃难度大而成为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一类犯罪。我市2015年全年共发生“盗抢骗”类侵财案件13181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其中,各类盗窃案件12428起,破案2466起,抢夺案件160起,破案46起,非网络、电信类诈骗案件593起,破案232起。从破获的案件看,刑事技术部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盗抢骗”类侵财案件现场的特点及勘查要点

(一)盗窃案件现場的特点

盗窃案件根据被盗物品的不同分为盗窃现金案、盗窃保险柜案、盗窃车内财物案等,根据盗窃部位的不同分为室内盗窃、室外盗窃、扒窃等。各种类型的盗窃案件现场具有的共同点是:有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中心现场或被盗目标部位通常存在不同程度的破坏,除部分扒窃和盗窃机动车的现场外,多数中心现场有手印(手套印)、足迹、工具痕迹或生物物证等的一种或多种遗留,有的会遗留作案工具或工具断端。外围现场往往能发现烟头、槟榔渣、排泄物、抛弃物及藏匿的赃物等。

勘查要点:一般按照先中心后外围的顺序来进行,勘查中要重点勘查进出口、被盗财物所在部位或被破坏物品部位、嫌疑人遗留的物品等,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对外围进行搜寻,找到事先逗留、藏身或事后藏匿赃物、丢弃包装物的地点,固定并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对现场发现的疑点和反常情形要引起特别注意,判明现场是否存在伪装、伪造。如:某年我省安化县一单位财会室的铁皮柜被撬,财会人员报案说被盗现金1万余元。后经勘查,发现入室房门被撬开,铁皮柜被撬变形,并有白色油漆脱落,而在入室房门的撬压痕迹上发现白色漆片,分析为先撬铁皮柜再撬房门,结合调查,认定为伪造现场。后破案证实系财会人员因亏空公款而报假案。

(二)抢夺案件现场的特点

抢夺案件的发案地点多具有随机性。嫌疑人或尾随之后随机选择合适的地点作案,或随机寻找目标,发现合适的对象时立即动手。嫌疑人在现场停留的时间极短,得手后快速逃离现场。发案地点多是人流密集的场所或交通道路上,现场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勘查要点:要进行立体勘查,不能把重心全部放在中心现场。抢夺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通常都有吃住、休息、踩点、跟踪的过程,在作案后逃跑途中,可能有躲藏、藏匿赃物、丢弃物品等行为,而在这个时候,嫌疑人思想较为放松,往往在无意识中会留下各种痕迹物证。因此,要通过对沿路监控探头的勘查,提取视频资料,弄清案发前后活动轨迹,找到关联现场,对关联现场进行仔细勘验,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如:某年我省安化县城发生一起飞车抢夺案,两名嫌疑人抢夺受害人的挎包后驾驶无牌摩托车逃窜。视频监控显示两人在出城时手上均未拿包,分析可能在逃跑途中将包丢弃。经对沿途搜寻,找到受害人的挎包,包里的现金、手机已被抢走。通过提取包上的DNA检验,很快比中了犯罪嫌疑人。另外,少数案例显示,有的嫌疑人会在某一固定地点守候,有合适的对象经过时,便实施抢夺。对于此类现场,可提取的痕迹物证相对较多,因而要着重对中心现场进行勘验。

(三)诈骗案件现场的特点

本文只讨论非网络电信类的、受害人与嫌疑人不熟识的诈骗案件,这类接触型的诈骗案件针对的对象主要为文化层次不高的中老年人或妇女,在诈骗过程中,受害人与嫌疑人有正面接触,在现场或受害人处往往有嫌疑人实施诈骗时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

勘查要点:详细询问受害人,引导其对整个过程的回忆,搜寻并提取嫌疑人在诈骗过程中遗留的痕迹物证,对留有字据、实物的,提取检验。如:某年我市某镇一村民被“金龟诈骗”的方式骗走现金3万余元,现场勘查时经侦技人员耐心启发,受害人回忆出一名嫌疑人在现场抽了烟。勘查人员对现场仔细搜寻,找到了一枚烟头,经检验比中犯罪嫌疑人。另外,对于发生在城区的案件,要勘查民用监控、公共监控情况,对相关视频资料进行复制提取。

三、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在打击“盗抢骗”类侵财案件中的作用

刑事技术部门要针对“盗抢骗”类侵财案件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穷尽一切技术手段,提高破案率。

(一) 认真细致勘查

鉴于刑事犯罪所呈现的新形势及打击犯罪的新要求,公安部于2013年12月提出了“一长四必”的现场勘查新机制,要求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我市率全省之先提出了全面采集手机基站信息、现场视频信息的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尤其是 “盗抢骗”类侵财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盗抢骗”类案件现场的特点,我们只有在认真勘查、全面勘查、立体勘查上下功夫,才能尽可能多地提取到痕迹物证,获取到更多的现场信息。

(二)及时查询比对

破案就是一场同犯罪嫌疑人的战斗,最讲究快速与及时。对提取到的痕迹物证,要及时查询比对。各类信息均要在勘验结束后立即录入系统,并将查询结果按流程推送。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除了查询本地数据外,还要查询全省、全国数据,对本级无权限的,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查询。对数据既要正查,又要倒查,尽可能地扩大比对战果。

(三)全面分析串并

实际工作中,那些被抓现行或通过刑事技术直接比中的嫌疑人,审讯查证时死不开口,或者避重就轻,加上现阶段,“盗抢骗”类案件呈现明显的跨区域作案、流窜作案特征,犯罪嫌疑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当甲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对其在乙地是否有犯罪行为不得而知,就算掌握了乙地的犯罪线索,要查证犯罪事实、扩大战果也是难上加难。因此,利用刑事技术全面分析串并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分析研判,把有痕迹物证的案件与无痕迹物证的案件串并起来,把本地的案件与外地的案件串并起来,给侦查部门提供审讯的证据。应建立串并案考核长效工作机制,由各级技术部门对辖区内的案件,从痕迹物证的同一认定、手段特点的综合分析来进行串并,跨辖区的案件报请上级部门操作。

(四) 规范文书制作

“盗抢骗”类侵财案件勘查完成后,要及时出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记录除了客观真实的要求外,尤其要注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一定要有1-2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现勘记录通常都不能在现场制作形成正式记录并打印输出,这就要求我们在原始记录本上要尽可能详细地进行记录,并邀请见证人全程见证。原始记录本上的见证人签名页要一式两份,一份存留在原始记录本上,一份附入正式记录卷。指挥人、勘查人均要求本人亲笔签名,不允许代签。检验鉴定结论要保证客观公正性,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要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可供倒查。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都是法定证据,制作好这两项文书,可以有效服务于案件诉讼工作。

(五) 加强技术分室建设

当前各地“盗抢骗”类小案高发,而县区级技术室技术员人数不足,往往是由“勘现场”变为了“跑现场”,疲于奔走,勘查质量不高。我市是省内率先在所有派出所全部建立技术分室的单位,通过建立派出所技术分室的办法,实行大队技术室与派出所技术分室分工负责制,技术室勘查大案,技术分室勘查小案,必要时对分室予以指导,从而保证了现场信息的及时、全面采集,不漏掉小案,同时提高了痕迹物证的提取率,更加有利于开展串并研判工作。在技术分室的建设中,我们一定要解决好诸如人员选择与培训、工作机制与考评奖惩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技术分室在打击“盗抢骗”类案件中的作用。

四、刑事技术部门在打击“盗抢骗”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强调协同配合

首先是刑事技术各专业之间要密切配合。现场勘查时,痕迹与DNA专业要从有利于提取与比对的角度出发,协商解决谁先提取的问题;痕迹、DNA与文检专业对诈骗类案件中遗留的字据,要考虑采用什么方法既可保护文字内容,又能提取指纹、DN A;各专业间要加强沟通与配合,某一专业查询出来的结果,要及时通报给其他专业,以利于分析研判。其次,刑事技术部门与图侦、侦查、情报部门要加强沟通。现场勘查时,要与图侦部门随时联系,对图侦发现与嫌疑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立即勘验和提取;技术通过痕迹物证直接比中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反馈给侦查部门,以利于进行落地查控;对分析串并出来的系列案件,要及时推送给侦查、情报部门进行深度研判。

(二)要引起对此类案件的足够认识

“盗抢骗”类侵财案件,就发生在你我身边,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公安部对该类型犯罪高度重视,各地之前亦屡次开展过打击此类犯罪专项行动。刑事技术部门在平常的勘查、检验、查询、研判中,应该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力争通过价值小的案件带破价值大的案件,通过单独案件带破系列案件,达到侦破团伙、系列、跨区域犯罪案件的要求。

(三)对未破案件持续跟进

我们对未破获的大要案件,基本做到了持续跟进,对“盗抢骗”类侵财案件也必须坚持做到这一点,这不仅是上级部门的要求,更是一种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任的态度。这就要求技术部门对于指纹、DNA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反复查询比对,直到返回满意的结果为止。

(四)总结案件的规律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技术人员在勘查完“盗抢骗”类侵财案件现场时,会有一个分析总结,同时,对某一地点或某一时段内的发案情况会有一个统计分析,判断其趋势和规律。技术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以上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巡逻、蹲守工作。同时技术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撰写当前防盗、防抢、防骗提示,提供给广大市民或者在公安微信、微博中挂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宋红晓、王延忠、杨遂庆.浅谈刑事技术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1).

[3]陈巍.基于数据挖掘的刑事犯罪侦查系统研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4).

[4]唐国锋、任红春.刑事技术手段信息化在串并案件中的作用.净月学刊.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