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巡回法庭运行机制研究

2017-03-14 19:26孙丽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运行机制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从制度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则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故而《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产生背景及价值为研究视角,探讨巡回法庭的区域设置、受案范围等内容,以期为完善巡回法庭运行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 运行机制

基金项目:河北政法职业学院2016年院级重点课题,课题名称:完善我国巡回法庭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编号:ZF20160608。

作者简介:孙丽虹,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91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受人瞩目的成就,展现出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活力。巡回法庭关乎我国司法公正领域,对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维护祖国法政统一,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及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以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获取丰硕果实。当然,任何一项改革方法均在艰难爬行中不断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经过一年也发现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巡回法庭运行机制,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使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价值。

一、巡回法庭的制度源流

追溯到中国古代相关记载,并不存在“巡回法庭”的踪影,类似巡回法庭的记载少之又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同地区已设立巡回法庭及审判制度。1932年,我国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该文件提出要到案件发生地审理,以吸收多数群众观看旁听相关内容,进一步确立巡回审判制度 。随之,各地先后发布文件并确立巡回法庭并确定巡回审判制度。其中,受多数人肯定的“马锡五审判”,以深入分析、树立群众路线、兼顾民情为依据,促使巡回法庭及审判制度达到鼎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方式被传承下来。1950-1982年,分别实施《人民法院组织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等,这些文件均对巡回法定及制度做出相关规定 。

2005年,我国发出《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这一决定标志着巡回审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从上述关于巡回法庭及审判制度发展史可知,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前,巡回法庭就是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其管辖范围按期到达或不定期到达特定地点流动审理,这些特定的巡回地点主要为案件发生地区、当事人居住地或便于人民旁听地,因开庭审理案件设立的法庭即为巡回法庭。

2001年,王利民教授在其编著的《司法改革研究》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派驻法官,以被派驻法官组建巡回法庭,审理跨越省市及自治区的各种特定案件 。2003年两会时期,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道明、赵世杰等人提到,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合理的改革方法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此管辖死刑复核及跨区重大民商事和重大疑难案件,并向大会提出相应建议。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建议并未付诸实施。2014年,党十八届四种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必须设置巡回法庭,以此审理跨行政区重大行政或民商事案件。同年12月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并与2015年12月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设置第一、二巡回法庭。

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价值分析

(一)巡回法庭追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现阶段,我国法院、检察院依托行政区域设置,人事编制、经费设施等均掌握在同级权利和行政机关手中,对于地方领导的压力,缺乏抵制干预的气势。因此,四中全会提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此办理跨越行政区域的重大民商事或行政案件。在各级法院人员任免时,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别法院院长,同级人大常委会具有任免副院长、正副厅长和审判员的职能。我国创设这项政治制度初衷是要保证各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保障司法公众,进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此外,这项措施有利于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钳制,达到有勇气、有能力独立办案的效果。

(二)巡回法庭的最终价值取向——公平正义

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以公开促进公正是不争的事实,公正、公开与司法公正效果存在必然的联系。《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开放、透明、便面的阳光司法机制,从而推进审判、警务、检务及狱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分析近些年多数案件可知,司法系统逐渐由自身独立转变成身不由己,这种情况违背其创设初衷。

十八届三中全国指出,省级下设的地方法院人财物均由中央管理。2014年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再次强调该指标,进而打破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决定。这项改革措施不包含省级高院人财物中央统一管理,此时,省级法院一直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省级法院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基于上述背景下,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为解决省级法院不统一管理最佳的措施。省级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时,出自保护本省利益的私心出现偏颇本省当事人的判决。同时,巡回法庭生理案件也能防止地方政府施压法院不予立案或强行下达指令批示等行为,这种做法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

(一)巡回法庭的区域设置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东西部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人口分布并不均匀。处在西部多数农村偏远地区,交通运输不便利,群众出行不方便,诉讼能力交叉,这种情况与“谁主张、谁举证”司法制度并不匹配,巡回法庭能有效化解这种矛盾,是处理纠纷最佳的方法。由中国发展现状可知,开展巡回法庭审判制度的地区多地处偏远、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村,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交通条件不便利,人民很难承担诉讼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质,但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在主城区开展巡回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因实施巡回审判制度地区主要在农村和人员稀少、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区,上述地区人员流动极少,相互间经济交易关系非常简单,因此,上述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就行、土地权属纠纷等。而部分新兴的巡回法庭,例如: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等,受理案件集中在某个特定类型。同时,部分法院将当地影响大、百姓关注度高或典型的案件例如巡回审判范围。

(二)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巡回法庭的职能及目标影响受案范围确定,这种影响处于类似价值引导方面,并无法具体判定受案范围,只能授予合理的受案方向。《规定》第2、4条依次从受理和暂不受理两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巡回法庭受理范围。遵循稳妥有序、价值平衡等原则确定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当巡回法庭试点成熟后,可依据实际情况扩大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庭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巡回区域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如下案件:(1)全国范围之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大复杂案件要依据具体案情、行政干扰程度的方面进行综合判定。(2)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3)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再次复议案件。综合司法解释受案范围可知,极易获取巡回法庭现行受案范围考核因素。巡回法庭的性质决定其必然沿袭本部受案范围,且受审级、管辖制度多方面限制,巡回法庭并未在受案方面有所突破。相对于本部来说,巡回法庭受理案件比较简单,并不存在特殊司法意义案件,这种做法不仅能保障案件分流,也能快速实现职能分工后本部与巡回法庭的使命。此外,在设定的受案范围中,部分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野,例如:全国重大、复杂案件,巡回法庭受理比较合理。目前,第一、二巡回法庭现设置13名法官,每个巡回法庭下辖3-5个省份,需要设置7-9个巡回法庭,并配备约120名法官。随着试点地区的深入,案件量随之增加,各巡回法庭预计增加160-180名左右的法官 。

(三)巡回法庭与最高院本部的关系

众所周知,巡回法庭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巡回法庭并非一级设立的组织。因此,巡回法庭必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管理和派遣,巡回法庭所用的办公设施及物质保障,也不受地方政权机构的管理。由巡回法庭管辖案件的范围可知,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征。巡回法庭普遍设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要将工作重心转移至监督指导层面,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价值。除此以外,来自各专门及地方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案件由巡回法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官要处在流动之中,例如:三年为最长期限,使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法官全面巡回一遍 。这种做法能有效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官时间长逐渐被地方化,以此造成司法腐败的情况。同时,这种方法有助于审判的公正权威,使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健康成长。由于巡回法庭事物比较繁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巡回法庭事物协调中心,全面协调、统筹巡回法庭人员派遣、关系协调、案件管辖等事项。

综上所述,巡回法庭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产物,在审判权利运行、人员分配、信访等方面均有重大的改革意义。本次研究对最该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背景、价值等方面展开探讨,提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运行机制的方法,以期为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注释:

芶冰皓.论巡回法庭的设立.黑河学刊.2015(5).71-73.

王洁、刘超.浅论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完善.法制与社会.2016(4).44-45.

傅福兴、李伊凝、牛强,等.试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法制与社会.2015(32).196-197.

张海枫.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价值分析——以去司法地方化为研究视角.法制博览.2016(8).56-58.

方斯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學报.2015,33(2).61-69.

纵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功能及设计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2).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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