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能源法是促进生态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对我国能源法相关体系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本文发现,从能源法律制度、能源规划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方面入手,对能源法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可以让我国在国际性的气候谈判领域获得一定的优势条件。
关键词 气候变化 能源法 制度
作者简介:刘聪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52
能源安全和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已经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极端天气和四季交替失衡现象的出现,已经让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关注。能源发展和气候合作机制的构建,成为了人类在新时期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但是从我国的能源利用方式和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建立在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念的基础上的能源法立法理念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低碳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成为了促进能源法制体系创新的重要因素。
一、能源法的特质
(一)生态化发展的特性
环境价值观念与能源法指导思想的融合是能源法体系生态化特性的主要表现。能源法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款的变革,是生态化特性给我国能源法体系的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主要影响。从法律手段入手对能源发展给人类生存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降低,是能源法体系在人类的生存问题与社会的发展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了对人类生存的生态底线进行有效的维护,从碳排放问题在能源生命周期中的外部性特征问题入手,对能源开发利用途径的优化和从能源法自身的作用入手,促进能源资源效率的提升,是能源法的生态化内容的主要表现 。随着能源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与能源问题有关的法理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增加可以让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机制的发展问题纳入到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之中。
(二)人本化发展的特性
从我国能源法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人本化特性是建立在能源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之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法治领域入手,对本国公民所获得的基本能源服务进行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有效手段。环境污染标准与相关产业职工职业安全保护问题等问题的综合作用也是促进能源法体系人本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新时期我国能源法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与国际气候合作竞争机制之间缺乏一致性
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与碳市场和碳金融有关的贸易问题中的博弈,将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中的关键问题。但是在能源政策的选择问题和制度安排问题中,我国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与国际间的气候合作竞争要求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国家能源政策与能源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差异,是这种差异性的一种表现,由于国际气候谈判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在为了让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国家需要参与到国际碳市场的市场规则制定过程中。因此,能源政策与国际碳交易规则之间的兼容,是我国政府在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发展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
(二)管理体制难以满足能源管理趋势的总体要求
从我国能源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能源产业发展、供给保障和能源安全等问题的统筹规划,也是能源法制体制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总体要求。也就是说,国家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原则是能源法制体系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为了对国家的能源战略问题进行有效管理,国家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设置了能源局这一部门,但是从能源法制问题的发展现状来看,能源局自身的缺陷,成为了管理体制难以满足能源管理趋势的一种表现,例如在日常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于一些超部门的能源管理问题,能源局并不能对其进行权威性的管理,能源局自身的级别也对其自身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能力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市场预测机制和信息服务工作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能源管理战略的落实工作。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律制度创新
(一)对能源战略制度和能源规划制度等因素的完善
从国家的社会经济宏观调控机制来看,能源战略是国家能源对策体系中的一项基础要素,不同省区市的能源政策的制定也是在遵循这一战略的基础上进行的。作为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规划是政府能源战略的具体化表现,能源法律制度则是能源战略内容的重要保障。这样,在能源法律制度的作用下,国家能源战略已经具有了权威性和法定性这两大特征。从能源战略的权威性特征来看,法律规定程序的完善,是对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可操作性进行强化的有效方式,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能源法律制度可以被看作是能源战略的自身效力的一大保障。在能源规划的落实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对其自身的强制性特征和法定性特征进行充分的发挥 。
从我國能源综合管理制度的发展来看,能源战略和能源规划问题是构建能源法律制度的基础要素,只有对这两大问题的制度化、法制化和强制性特性进行完善,才能让能源法律制度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得到真正的落实。对此,国家需要在对能源局的法律地位进行强化的基础上,从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单行法入手,对能源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二)对能源发展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
能源发展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战略的执行过程中,针对能源开发转换过程给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发展环境所带来的损失的补偿,对生态效益功能的受益性的补偿和对生态效益损害问题所开展的恢复性补偿,是对生态环境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植树造林措施就是对森林植被体系进行修复的过程。针对能源开发及生态补偿制度给群众日常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国家采取的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被看作是能源发展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在退耕还林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国家对一些农户所采取的补助政策,就是能源发展生态补偿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 对能源产业的碳交易制度进行完善
从我国的能源产业发展现状来看,碳排放量问题是事关国家能源战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让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效性得到提升,碳预算制度的应用,是利用法律政策手段促进能源企业减排的有效措施。在对能源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严格控制以后,企业只能通过技术创新的方式减少企业自身的碳排放量,这就对能源产业的绿色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碳交易制度主要指的是能源企业在自身开展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进行碳减排额度交易的交易制度。从这一制度给能源法律体系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来看,能源市场化制度与碳交易制度问题的融合,可以为与能源产业自身发展有关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的分析框架的创新提供帮助。在应对气候变化問题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将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规划看作是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环境问题的现状来看,碳交易制度的完善也可以让我国在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问题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优势条件。
(四)对能源需求侧管理制度进行优化
在能源领域,需求侧管理主要指的是从能源资源的使用者入手,通过对用户的能源资源使用方式进行优化的方式,来对能源消耗进行降低的措施。在对能源法律体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能源需求侧管理机制因素,也是有关部门无法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能源管理体系的发展情况来看,对能源需求问题缺乏关注的问题是影响这一体系的实效性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利用法律手段对能源资源浪费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这两大问题进行严格控制的基础上,有关部门也需要将与之有关的需求侧管理问题纳入能源法制度体系之中。从这一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来看,带有强制化色彩的节能义务,综合性的资源规划体系和有效的政府性经济激励措施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优化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从公共事业入手,对能源战略制度进行落实 。在对需求侧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电力系统所采取的一些调整措施就可以被看作是对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的措施,随着国家能源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从能源需求问题入手对能源的生产问题和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问题进行调整,可以被看作是未来一段时期内合理配置能源资源的有效措施。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优化
在能源项目的规划阶段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对这一项目给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影响的分析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主要内容。在对能源项目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进行预判以后,环境问题预防措施的构建和跟踪检测机制的完善,也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能源管理制度的变革过程中,遵循基于能源发展的原则,可以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上述两大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充分的发挥,这就可以通过对能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问题进行缓解的方式,让环境污染问题在能源项目的源头阶段得到有效地解决。
(六)对创新制度进行完善
从低碳经济的发展来看,低碳技术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了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一种表现。这样,在能源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能源创新制度的保障,也成为了有关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对能源科技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能源科技涉及到了能源的生产、传输和消费领域等多个领域 。利用法律手段对涉及到这些领域的激励措施进行完善,可以为能源科技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法律手段入手对低碳技术研发资助基金的法律地位进行完善,也可以有效促进能源生产的低碳化转型。
四、结论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从能源的市场化角度入手,对能源法律变革制度进行优化,是借助市场化的制度结构推动新能源技术发展的有效措施。在对碳交易制度、需求侧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优化的过程中,从战略规划的制度化、法定化等特性的强化,是对能源利用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
注释:
崔金星.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与制度创新.学习论坛.2011(4).74-77.
王娟.气候变化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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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菲.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能源应急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暨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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