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死刑案件辩护意见采纳机制研究报告

2017-03-14 15:57李逍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摘 要 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应当受到最为严格的程序限制以及最为公正的制度保障。这种限制和保障不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之中,也要反映在审判程序的结果——判决书中。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后,防范冤假错案成为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死刑案件的办理应当更加注重辩护律师的意见,明确采纳与不采纳的依据,并将其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实践中,经分析发现,当下刑事辩护意见整体采纳率不高、辩护意见质量有待提升、委托辩护效果好于指定辩护。

关键词 死刑案件 辩护意见 采纳

基金项目:本报告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5BSCX28。

作者简介:李逍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46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坚定捍卫者,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无需赘言。尤其在死刑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面临性命之虞,辩护工作更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和保障。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对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死刑案件的精细化办理已经成为不可违背的趋势,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正。理论上,在此背景下,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官更应当注重辩护律师所提的意见,尤其注重其发表的不同,对于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当重点述明不采纳的原因。现实中,辩护律师提出了怎样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裁判说理是否充分等问题有待研究。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死刑案件辩护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此,本报告借助“北大法宝”和“裁判文书网”两大平台,收集到100份死刑案件判决,对辩护律师的来源、辩护意见的种类以及采纳情况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一、所收集样本基本情况

总的来看,本次所收集的100份案例共有107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时间跨度大、涉及地域广、各个审级均有涉及。

(一)样本时间分布

在时间上(见表1),所采样本从2000年到2016年大多都有涉及,其中主要集中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

(二)样本地域分布

在地域上(见表2),所采样本来源广泛,共涉及25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兼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

(三)案件审级分布

在审级上(见表3),样本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其具体情况如下:

(四)被告人认罪情况

依据这100份判决书的内容,笔者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得出:在这些案件中,20名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认罪,5人认罪状况不明确,其余82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见表4)。

(五)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死刑案件律师的来源,根据统计,在所收集的案例中,有44名被告人聘请社会律师进行辩护;54名被告人接受了法律援助辩护,其中,有8名辩护律师来自法援处或者法援中心,其余均为社会律师;5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情况从判决书中无法体现;在死刑复核案件中,4名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具体见表5)。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所占比例最大(约为53%)。其中,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占比较小,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社会律师。被告人自行聘请律师的比例也超过40%,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成为被告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即使在认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仍选择聘请社会律师进行辩护。值得注意的是,在收集的7起死刑复核案件中,其中4起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种权利保障显然与死刑这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不相匹配,对于加强被告人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依法维护被告人人权极为不利。

二、辩护意见之提出与采纳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质言之,提出科学、有效的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学理上将辩护划分为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为研究之需,本报告将其细分为无罪辩护 、罪名辩护、量刑辩护(包括从轻辩护和减轻辩护)、死刑适用辩护 以及程序辩护。

(一)无罪辩护之提出与采纳情况

经统计,在100份所收集的案例中,共有12件案件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87件案件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1份案件判决书并未出现辩护人以及辩护意见的相关信息。具体而言,提出无罪辩护的12件案件审级分布为:7件一审、5件二审和1件再審案件。在这12起案件中,8件案件中的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只有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在律师来源上,10件案件辩护人都来源于聘请的社会律师,而提出无罪辩护的指定律师只有2人,仅占全部无罪辩护案件的16.67%。

在所收集的裁判文书中,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被告人不存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构成犯罪;三是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上述12件无罪辩护案件中,1起案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非真正的凶手,其并非犯罪行为人,案件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4件案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因其并非明知而为之,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8起案件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照“疑罪从无”之精神作出无罪判决。

有关无罪辩护的采纳情况,据统计,上述12起案件中,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的案件有3起,其余9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未予采纳。详言之,唯一一件明确指出被告人并非行为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另外两种辩护意见也各有一件案件被采纳。在阐述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时,5份判决书简单地回应称律师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1份判决书回应道:“宋某某提出只打一下的事实不能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存在将举证责任转嫁到辩护人一方之嫌;3份判决书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详细地罗列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通过细致的分析,全面回应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在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件中,采纳的理由更为简单,往往只表述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之类的语句。

(二)罪名辩护之理由及采纳情况

在所有案件中,提出罪名辩护的共有12件,其中,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案件数均为6件。8件案件被告人表示认罪,3件案件被告人表示不认罪,1件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情况不明确。

有关辩护人提出罪名辩护之理由,大致分为如下几种:(1)被告人是特情人员,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最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被告人系特情人员,且身患疾病,为减轻病痛而持有、吸食少量毒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是过失导致;(4)被告人不具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5)被告人只起介绍作用,没有贩卖故意,只是持有故意,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6)被告人只有抢劫故意,没有强奸故意。

在罪名辩护的采纳方面,上述12起案件中,仅有1起案件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其余11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未予采纳,罪名辩护的采纳率约为8.3%。法院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理由大致包括:(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是特情行为;(2)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杀人故意明显;(3)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可以认定金成系贩毒人员,对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处查获的毒品,除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之外,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4)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被告人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6)依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7)被告人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与此相对,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强奸故意,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三)量刑辩护之理由及采纳情况

死刑案件量刑辩护主要包括从轻辩护和减轻辩护。在立法上,诸多情节,如自首、立功或者因坦白而避免重大损失等,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事实上,通过分析可知,辩护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时,也往往会在列举有利于被告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后,概括性地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此,为统计的便利,本研究不再分别统计从轻辩护和减轻辩护及其采纳情况,而是统一记录、分析。

在100份判决书中,共有82件案件的辩护人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占全部案件的82%,未提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的案件共15件,占全部案件的15%,2件案件判决书并未明确辩护人是否提出该辩护意见,2件案件属于抗诉案件,辩护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案件共34件,在二审中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案件共44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该辩护意见的有3件,在再审案件中1件。从律师来源角度来看,37个案件的辩护人基于委托关系,而45个案件的辩护人则属于法律援助律师。

据统计,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理由的频次由高到低排列如下:(1)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51次);(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6次);(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1次);(4)被害人存在过错(17次);(5)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16次);(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12次);(7)犯罪预备或未遂(9次);(8)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9次);(9)案件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纠纷引发(8次);(10)被告人有立功表现;(11)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年龄较小、家庭贫困、法律意识淡薄等案外因素(6次);(12)被告人积极赔偿(5次);(13)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次);(14)其他因素也与被害人死亡有关(2次);(15)与同案犯相比量刑不均(2次);(16)被告人积极施救,有中止意愿和行为(1次);(17)被告人年龄存在疑点,若认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则应从轻处罚(1次);(18)被告人获得被害方家属谅解(1次);(19)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1次)。

从采纳情况上来看,一审案件的量刑辩护意见采纳情况见表6:在所收集的全部一审案件中(共39件),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案件总数为34件,占比为87.19%。其中,量刑处罚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案件共15件,占提出量刑辩护意见案件总数的44.12%;意见全部被采纳的案件共12件,占相应总数的35.29%;意见被部分采纳的案件共6件,占相应总数的17.65%。二审案件量刑辩护意见采纳情况见表7:在样本中全部二审案件(共53件)中,提出量刑辩护的案件数为44件,占比为83.02%。其中,未予采纳的案件数为31件,占所有提出量刑辯护意见二审案件总数的70.45%;全部采纳的案件数为8件,占相应总数的18.18%;部分采纳的案件数为5件,占比11.36%。3件死刑复核案件所提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均未获得支持;1件再审案件所提量刑处罚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从法院对于辩护意见的回应情况来看,本研究将法院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出现的频次由高到低进行排列,可知,不予采纳的理由主要包括:(1)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19件);(2)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所提辩护意见已经考虑;(14件);(3)被告人罪刑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大(12件);(4)辩护意见依据不足(12件);(5)被告人的民族、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等均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5件);(6)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3件);(7)初犯不能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2件);(8)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件);(9)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如实供述情节(2件);(10)被害人无过错(2件);(11)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1件);(12)被害方不接受賠偿,不能从轻、减轻(1件)。

分析被采纳的辩护意见,可知,法院认可辩护意见的理由出现的频次由高到低依次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11次);(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3次);(4)被告人主观危害性不大(2次);(5)被告人积极赔偿(2次);(6)因邻里纠纷导致(1次);(7)被告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1次);(8)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难以确定(1次)。此外,2份判决书中只是提到“部分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并未明确采纳与不采纳的内容和理由。

(四)死刑适用辩护及其采纳情况

在死刑适用方面,辩护律师所提的辩护意见集中体现在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中。在本课题收集的样本中,共有13件案件的辩护人明确不同意死刑的适用,具体包括9件指定辩护案件和4件委托辩护案件。辩护人所提的理由基本与量刑辩护所提的理由相同。从最终的辩护意见采纳情况来看,上述13个案件中,共有4件案件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而依法进行改判,其余9件案件则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获得改判的4件案件中,仅有1件案件是指定辩护案件,其余3件均为委托辩护,即在这13件案件中,委托辩护的效果更为明显,意见被采纳率达到75%。

(五)程序辩护及其采纳情况

在样本中,共有3份判决书涉及到了程序辩护问题,占比仅为3%。具体辩护意见与采纳情况如下:在(2014)鲁刑三终字第79号判决书中,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在取证程序中遭受刑讯逼供,法院回应称“一审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未作过有罪供述)进行质证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且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证实没有刑讯逼供现象发生,故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在(2013)皖刑再终字第00007号判决书中,辩护人提出法院应当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不予受理,法院回应称“人民检察院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又撤回起诉,后又以相同的事实以故意杀人罪重新起诉,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追究。不能因此而不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判决书中,辩护人提出侦查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法院通过审查讯问笔录,最终认定侦查程序合法有效,不采纳上述辩护意见。

三、相关问题的总结与分析

以上数据的归纳和统计对于在死刑辩护中总结规律、发掘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研究仅仅立足于100份判决书所呈现的浓缩的、概括的内容,并未深入分析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因此,本研究只能够较为精确地统计辩护意见的性质、数量以及被采纳的情况及相关理由,却无法针对样本所涉及的案例评判律师所提辩护意见是否精准,也不能推断法官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决定的理由是否充足。因此,本报告将侧重于对于当前现象的总结。

(一)整体采纳情况不甚理想

从整体来看,在所收集的100份裁判文书中,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共有31份,死刑适用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共4份,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有2份,罪名辩护被采纳的有1份,有关程序性辩护的意见均未被采纳。从采纳率的角度来看,量刑辩护意见的采纳率最高,为37.80%,其余依次为死刑适用辩护意见(30.77%)、无罪辩护意见(25%)、罪名辩护意见(8.33%)和程序辩护意见(0%)。在被提及最多的量刑辩护意见中,一审案件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情况明显好于二审程序:如上文所统计,在一审程序中,有关量刑的意见被全部采纳或被部分采纳的比例为52.93%,远高于二审程序中的29.54%。这说明,在一审案件中,过半数的案件,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被法官采纳了的。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案件中,仍有44.12%的量刑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这一比例高于被采纳以及被部分采纳的比例;而在二审程序中,超过70%的案件最终未采纳量刑辩护意见。这种较低的采纳率不但侵蚀了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赖基础,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有效保障,更危害到律师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以及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二)辩护意见的质量有待提升

从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视角来看,导致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核心因素在于辩护意见的质量不高。根据上述统计,法院拒绝采纳辩护意见的首要原因在于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比如,在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案件中,就有19件案件因此而未被采纳,12份无罪辩护意见中也有7份因此未予采纳。除此之外,法院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所提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例如,在量刑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原因的统计中,该原因就出现在判决书中多达12次。其他原因,如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占据了相当的比例,而这些原因的背后仍旧是辩护律师所提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相悖。

从律师所提的辩护意见的内容角度来看,辩护意见重实体辩护而轻程序辩护、重量刑辩护而轻定罪辩护。在所收集的样本中,提出程序性辩护的案件仅有3件,只占全部样本的3%。这并不意味着剩余97件案件全部不存在程序瑕疵,也不是律师素质不高难以发现程序问题,而是部分律师忽视了、甚至放弃了程序性辩护的机会。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针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程序性辩护逐步兴起,但调研显示,程序性辩护手段似乎并没有在律师界获得广泛运用,程序性辩护的意见也难以受到法官的认同。相反,绝大多数律师仍然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实体辩护之上,试图在现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寻求辩护的狭小空间。在罪与罚的辩护侧重点上,超过80%的律师都选择了量刑辩护,而提出无罪辩护、罪名辩护与程序辩护意见的案件仅有23件。在提出量刑辩护的理由时,律师也侧重强调对量刑只具有参考性质的品格证据,如“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等,这些辩护意见在一审程序中还能被法官酌情采纳,但在二审程序中,则极少被法官所接纳。上述统计也佐证了有些学者对于辩护制度的有关批判: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很少对公诉方的有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极少做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大都做量刑辩护;而在量刑辩护方面,律师极少提出新的量刑情节,而主要通过查阅案卷或者当庭听取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来发表简单的量刑意见。辩护律师经常强调的量刑情节有“认罪态度”、“偶犯”、“有悔改表现”、“退赃”等,一般只是笼统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结果,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院的判决影响甚微。

上述论证都表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更加注重案件事实,应当充实自身的事实依据,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性辩护,应当更为尽职尽责,切实把握被告人的宝贵的辩护机会,保障被告人的重大利益。

(三)委托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略好于指定辩护

从所有案件的律师来源来看,超过半数的案件由指定社会律师办理,委托的辩护律师约为41%。在样本中,这两类来源的律师数量相近,也为两者之间辩护质量对比提供了量的基础。在被提出最多的量刑辩护意见采纳情况上,当事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共37件,辩护意见被采纳或者被部分采纳的共有16件,约占此类案件的43.24%;相比之下,在45个由指定辩护律师办理的涉及量刑辩护的案件中,共有14件案件中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或者部分采纳,被采纳率约为31.11%。在12个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至少两个案件的辩护人是受委托的律师,另外一个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案件的律师来源不明。在12件提起罪名辩护的案件中,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案件的律师同样是受委托的律师。同样地,在提出死刑适用辩护意见的13份判决书中,指定辩护的案件为9个,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的仅有1个,采纳率约为11.11%,而在余下4个委托辩护的案件中,最终有3份判决书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采纳率为75%。尽管统计的数据容量较小,存在不少偶然因素,导致统计的数据不够准确,但是,根据统计的结果,可知,从整体上看,委托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率要略好于指定律师,而在某些方面,委托律师辩护的效果则明显更好。

注释:

本文所指的“死刑案件”,是指罪刑极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有的故意杀人案件,如(2014)崇刑初字第374号,虽没有被判处死刑,但也属于本调研研究的范围。

此处无罪辩护,包括辩护人认为部分行为应属于无罪的情形。

此处死刑适用辩护,是指辩护律师是否对罪名无异议,不同意死刑适用的情形。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6).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