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鲁先生2011年相识并恋爱,期间鲁先生因支付房租向我借款8000元,为表明此款项为借款,鲁先生向我出具借据一份。后来我们二人恋情发展迅速,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今年1月,我们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感情不和,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我要求鲁先生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但遭到他的拒绝。请问:他是否该偿还我这笔债务和利息呢?
答: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本案例中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鲁先生而言是婚前債务,对你而言为婚前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没有双方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它仍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鲁先生应偿还你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夫妻婚前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