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灋”的文化意蕴试探

2017-03-13 04:20□冯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家文化

□冯 焱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元 628017]

“灋”的文化意蕴试探

□冯 焱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元 628017]

中国的法文化、法哲学从文明发端之初就融入民族文化体系并一直活跃在主流文化体系,数千年不断丰富、发展、扬弃,形成公平、正义的民族法制文化内核。从儒家先祖皋陶“神兽断狱”到“立公弃私、君臣上下皆从法”的法家,中华先哲从理论到实践均建立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共秩序体系。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中国法制文化融合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法学思想,在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灋;法家;文化意蕴

引言

清华大学李平博士认为:“灋”字从春秋战国出现时由一个具有可替换性的语词转而成为诸子百家治道与治术研讨的核心概念之一,不但有以“灋”为名的法家,其他诸如黄老家、管子学派、名家、儒家等均有以“灋”为中心来建构治术理论体系的尝试。而在当时,实现这一转变的枢纽就是墨家[1]。

而将法治推到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位置的,主要是法家的贡献。

一、“灋”字的构造体现法与刑的神圣意蕴

法,在中国古代文字正体规范地写作“灋”,由“氵”、“廌”、“去”三个有关联的部分组成,是为汉字造字法则“六书”中的会意,也可视其为“廌”与“法”合体的指事。被后人称为“字圣”的东汉经学家许慎的《说文解字》对“灋”的权威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2]所谓“平之如水”,水在古人的观念中抽象出“自然平和”即平、正之意。从水的形态上看,求平是水的自然天道,只要水在自然界呈静止状态时,它一定是平的。常见的不平之水是被环境左右了,水的流动是在寻找平。古人常常水、法互喻。《荀子·宥坐》载:孔子观于东流之水,答子贡问:“夫水,大遍与诸生而无为也,似德;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似义;其洸洸乎不淈尽,似道;若有决行之,其应佚若声响,其赴百仞之谷不惧,似勇;主量必平,似法;盈不求概,似正;淖约微达,似察;以出以入,以就鲜絜,似善化;其万折也必东,似志。是故君子见大水必观焉。”[3]

从文字产生的过程看,先有“廌”后有“灋”。“廌”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象形于远古时期的诉讼场景,通过神兽“廌”参与审判,代表公平正义的神明判决。中国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刑、律、法一直都是国之重器,西周时期就有“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周易》)[4]在古代,“灋”与“刑”是相联系的,表“罚”意,许慎“灋,刑也”之“刑”,应理解为规则、法条或准则,强调公平,而不是刑罚、用刑。

“去”在古文中表“去掉”、“舍弃”的动作,用在“灋”字中,表示在“廌”看来是恶的或不公正的东西应该祛除、抛弃、消除。

古人造字讲究象形、寓意和义理。制法体现公平,执法护正祛恶,是古人赋予“灋”字的基本涵义。

二、“廌”寓执法公正严明的民族文化基因

“廌”,源自古代“神兽决狱”的传说,亦称“獬豸”或“解豸”。自古及今千百年来存在于官方司法机构的大门、案几、房顶(如故宫太和殿)、服饰官帽、陵墓前等地,民间的门板、墓碑雕饰、屋顶装饰上也时有出现。其形象从具象到抽象,大约上千种。

早在三皇五帝的史前文明中,就有了制法(立法)、执法、护法的传说。原始的图腾崇拜通过神话传承古代文化的神圣元素,“神兽决狱”是个神话故事,讲的是用一种叫“廌”的独角兽来“决狱”。在断案遇到疑难时,这只神兽有分辩曲直、确认罪犯的本领,对有罪之人,神兽便会上前顶翻他,若某人无罪,神兽则不作任何动作。于是,良善欢呼,恶人惊惧隐匿,虐刑冤狱减少,天下太平。

在古代传说中,对“廌”的描述有四种形象。一说是“神羊”,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载:“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5]一说似“神鹿”,司马相如在其《上林赋》中有“推蜚廉,弄獬豸,格虾蛤”[6]句,初唐经学家颜师古注:“獬豸,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廷,主触不直者,可得而弄也。”一说似牛,东汉学者杨孚在其《南裔异物志》中:“东北荒中有兽,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性忠直。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解豸,一名任法兽。故立狱皆东北,所依在也。”一说似“麒麟”,《隋书·礼仪志》:“解豸,如麟,一角。”关于麒麟,“雄曰麒,雌曰麟”,长有独角,“含仁怀义,音中律吕,行步中规,折旋中矩,择土而践,位平然后处”。

在古人的记载中,“廌”在不同典籍中的形象有差异,但其不变的共同特点是独角——其秉性是正直公正。正是缘于廌的这种特性,古代御史等执法官吏,都戴有一种叫“獬豸冠”的帽子,现代很多法院、检察院门口立有石雕的獬豸,同样寓意执法要公正严明。

古代执法官有一种“劲士精神”。“行法志坚,不以私欲乱所闻,如是,则可谓劲士矣。”山东大学武树臣教授认为,所谓劲士精神,是指执法之吏心存法律,不畏权贵,不循私情,忠于职守的风格和情操[7]。

三、中国司法鼻祖皋陶创“法治”文化伦理

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的传说人物皋陶是中国上古传说人物,出生于尧帝时代,是舜、禹、夏初的一位贤臣,以正直闻名于天下,与尧、舜、禹同称“上古四圣”。据考证,皋陶是山东曲阜人,逝于皋城(今安徽六安,曾为六安国都),被尊为六安国始祖。

传说中,皋陶制作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狱典》,《竹书纪年》记载:“皋陶造狱而法律存”。皋陶在制典、执法、德政、作耜等方面都有贡献,强调德法结合、重民爱民、公正司法、天人合一。“獬豸决狱”的故事实际上是神化了皋陶铁面无私的司法形象,汉代的衙门里就供奉皋陶为“狱神”,装饰獬豸图。

皋陶的贡献在于:兴“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定“五礼”,即“吉、凶、宾、军、嘉”;创“五刑”,即“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创系统刑法之始;立“九德”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包含了一个管理者修养、气质、品德、能力等方面,作为我国最早的修身和选人用人标准,至今仍有参考价值;亲“九族”——“九族”在古时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皋陶时代的核心亲属,是部落或部落联盟最核心的力量,亲“九族”则是当时维系部落联盟统一的政治策略[8]。

夏代的“禹刑”(我国有记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吕刑”亦称“九刑”,其制法理念都源于皋陶。按皋陶逝于公元前2170年左右推算,其“明于五刑”的思想比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前1792~前1750年前汉谟拉比国王时期)要早三、四百年,被尊为中国“司法始祖”当之无愧,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尚书·舜典》述皋陶作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尚书·大禹谟》载: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不犯于有司。”[9]既有法理,又有立法,又有执法,由于公正严明,“天下无冤”、“不仁者远矣”。

四、法家为中国寻找大国治理之道

中华民族的血脉是多种学说流派汇聚而成的,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三教九流十家”的思想黄金期,法家列九流之一。中国的国家形态出现以后,人们就在探索富国强兵益民之道,成为法家思想的来源。几乎历朝历代,包括早期有成就的诸侯国,都主张依法治国,不论谁作统治者,不论统治者以什么学说指导治国,法律就是一种稳定社会秩序的强制性工具。

法家最突出的思想特征是“去不直,公正不阿”,变革、革新、改革。其贡献涉及到国家治理的各大重要方面:一是教育思想,主张以技能、军功立身,反对崇古,批评“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如“法家先驱”管仲开创职业技能教育;最彻底的变法者商鞅反对“高言伪议”,提出“壹教”纲领即学习法令和耕战文化,“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10];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主张教育官办,认为“私学”是“二心”,应“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要培养“智术之士”、“能法之士”。二是军事思想,“要在强兵”,主张建立强大的军队以征伐兼并,民众以战功晋爵,建立高墙坚城防敌入侵,训练军士忠君保国,研制强弓利剑韧盾提高战力。围绕军事目的展开“远交近攻”、“合纵连横”的外交策略。三是政治制度,反对贵族世袭,反对礼制,主张“法、术、势”结合,宽猛相济,变法图强。行政上实行中央集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官吏要做“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的“贤臣良将”,要具有革新家“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的品质。四是经济制度,主张大力发展农业和手工业,改进和推广先进生产工具,普及畜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废井田,开阡陌,允许“私田”并可买卖,移民实边,鼓励开荒,“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垦荒以为粮田;改革税赋,推行“平籴法”,官府丰年买入粮食,饥年卖出,平抑物价。重农抑商,对商人课以重税。

在财税制度建设上,桑弘羊可谓中国历史上的天纵奇才,他辅佐汉武帝,是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富国非一道”、“无末业则本业何出”的政治家,对财政管理系统改革,朝中设大农令统领财政,去除多头管理、人浮于事;实行盐、铁、酒国家垄断经营,推行“算缗告缗”的财产税政策,控制金融投机;取消郡国和私人铸钱资格,中央统一铸币;推行“均输法”,官府设“均输官”将各地土特产由此地调配到彼地高价出售获利;推行“平准”制,官府控制大量物资,“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万物不得腾踊”,平抑物价;开创工商富国,推动商品流通、易地贸易和对外贸易,创立“榷利”(官府专营)等经济政策,为后世多个朝代沿用。

发展经济,变法图存,革新图强,富国强兵,诚信教化,利为义本,去私行公是法家的主体价值观。“明刑尚典”、“刑无等级”,法律至上,严刑峻法是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主要强制力。中央集权是法家思想的基本出发点,讲求法律出之于中央、布之于天下,“法莫如壹而固”,国家法制必须统一。这些,至今仍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五、“灋”强化中国文化的价值认同

中国学者研究“灋”字的演变,受许慎的影响极大。近代随着甲骨文的出土,有人根据郭沫若对甲骨文的一段考证译语:“御臣、父乙豚,子豚,母壬豚;御廌,丙鼎犬,丁豚;祖庚豚,父乙豚,子豚”[11]字样及其他龟甲上“御牧”、“御众”字样,推断“臣”、“牧”、“众”等应该是某种身份、官职、地名或人名,因此,“御廌”的“廌”可能也是某种称谓。

甲骨文中只有“廌”而无“灋”,“灋”所见最早出现于西周金文中。从文字学考据的角度,对其研究只能从西周为起点。在“灋”字被创制出来之前,很可能商朝时期是以“廌”为“法”,以“法”的图腾为法的象征。金文“灋”的写法,有的无“去”,写作“氵廌”;有的无“氵”,写作“廌/去”;未见到去掉“廌”而写作“法”的。说明“廌”在“灋”字意义表达上具有不能替换的作用。至于汉朝之后将“灋”写作“法”,去掉了廌部,主要原因是随着文化的不断进步,神兽断案观念逐渐淡化,且顺应文字简化的大趋势。其实,早在西周时期就对官吏断案有要求,《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12]据东汉末年经学大师郑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加上“八议”、“三刺”等规定,实际上是以人的智慧判狱,是人判而非神判了。当然,古人对案件审理时重观察判断,重推理轻实据,重口供轻证据,与现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差距。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仰赖于中国古代智慧的浸润,探究文化的流变,畅通传承之脉络,推动文化之复归,找到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华夏文明之根。

六、结语

研究中国的法制文化史,理清中国法制传统的文化脉络,可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自信。“灋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灋,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3]“灋”字的文化意蕴在中华民族的血液里融汇了忠正为民,执守清廉,忠诚为国,官不私亲,法不遗爱,祛除庸腐,中立公允的基因。“廌”是神兽,有神圣的权威和超人的力量,是中国法律与公正的偶像,是司法界的图腾,是历代执法官的公正之魂。

文字是语言的要素,是延续智慧的工具,抽象是文字的固有本性,我们要区分抽象的正确与错误,不能简单认为抽象都是远离具体和现实的。况且汉字还有形声和指事等功能,从文字的日常或书面用法研究入手,才有可能准确地把握语言的真实含义。一个用误解了的文字去思考问题,如同行走的人迷了路,而且只知道找不到正确的道路,却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走到了离目标越来越远的岔道。

对文字源头及延续的文化分析,把文字的主流渠道考证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准确找到文字表意的真实内容的基础,具有摆脱因历史虚无所产生的歧义,进而发现其文化意蕴和现实传承价值,这是作研究的意义。

[1]李平. 论墨子与先秦“法”学兴起[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2): 1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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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话易经[M]. 北京: 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 1989: 306

[5]王充. 论衡[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4: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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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陈续. 传承皋陶文化, 建设法治中国[N]. 光明日报,2015-6-13(8)

[9]蔡沈注. 四书五经·书经集传[M]. 北京: 中国书店,1989: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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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奚玮. 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2): 107-108

[13]韩非. 韩非子[M]//江天一. 传世藏书, 北京: 华艺出版社, 1935

AbstractChinese legal culture and philosophy was incorporated in the national culture at the beginning of civilization and it is alway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Through thousands of years, it has been enriched,developed, and sublated. Finally, it becomes the core of fair and justice national legal culture. From the Judgment with Mythical Creatures by Confucian ancestor Gao Yao to “Give up privileges, both monarch and subjects follow the laws”. of Legalism, Chinese sages established the public order system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In the phase of socialism, Chinese legal culture incorporates law thoughts of Marxism that laws origin from relationship of material life and it turns to legal cult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after continuation and development from Marxism.

Key wordsFa; Legalists; cultural implications

编 辑 刘波

The Cultural Implication of “Fa”

FENG Yan
(North Sichuan college of preschool teacher education Guangyuan 628017 China)

D929

A

10.14071/j.1008-8105(2017)05-0079-04

2017 - 03 - 28

冯焱(1964- )男,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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