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恩格斯
红色经典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马克思 恩格斯
第一条 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
第二条 盟员的条件:
(a)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
(b)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
(c)承认共产主义;
(d)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
(e)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
(f)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
(g)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
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见第八章)。
第三条 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
第四条 盟员皆有盟内代号。
第五条 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
……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
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第二十八条 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
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每个区部都可派遣代表。
第三十二条 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派代表一名,满六十人者派两名,满九十人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
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每届代表大会指定本届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同时指定下届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
第三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于每次会议后除发指示信件外,还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
【题解】
本文是《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节选。该《章程》于1847年6月在同盟第一届代表大会上拟定,经过同盟各支部讨论后重新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审查,最后于1847年12月8日批准。
《章程》明确规定了“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党的最高权利和立法机关,决定着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并且,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所有盟员一律平等,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所有各阶级同盟组织代表都由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同时,盟员又有义务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的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每个区部都可以按比例派遣代表,一切重大的事项都要经过代表大会的审议来决定。
以《章程》为指导纲领的共产主义者同盟虽然从1847年6月成立到1852年11月解散,只存在5年多时间,但它运用代表大会的形式来保障党员的意志表达和权利行使,保证党的职能的实现,为现代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都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