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侠 缪秋民
知识产权:让保护与应用并行
李 侠 缪秋民
知识产品的属性与公共物品的属性极为相似,都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就导致知识产品也面临一种“公地悲剧”的命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人类发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产权的形式使之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从而极大地激励了知识的生产。这是人类近代以来一项伟大的制度发明,由此推动了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之初,就在保护与应用之间暗含了一种紧张关系:保护严了,应用受限,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这里预设了一个边界条件,即购买者对于知识产品的购买基于他对一项知识产品所带来的潜在收益与购买成本的核算,这个最小边界条件为收益大于或等于成本,否则是不划算的。而如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潜在的垄断利润,往往导致购买者要交付额外的成本,此时就抑制了知识产品的扩散。众所周知,知识产品具有正外部性,既向市场传递知识的内容和研究进展,同时也为该类知识的进一步开发起到提示和参考作用。如果保护过严,这种外部性就会受到极大地遏制。反之,保护不严,应用扩张,会导致知识生产受到抑制。这种保护与应用之间的矛盾在制度设立之初就潜在地存在着。
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工业4.0时代,这种全新的发展模式是完全建基于知识应用基础之上的,由此,可以清晰地传达出一个信号,整个社会对于知识的需求将处于一个井喷式增长的时代。那么,如何解决知识供给问题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综观世界各国,大凡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好的国家,也多是科技与社会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我们的专利申请量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仍停留在观念层面,现实中的保护范围非常狭窄,保护力度也严重不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仍屡屡发生,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旷日持久,即便胜诉,惩处也极为轻微,无法形成具有穿透力的震慑作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极低,这就变相地遏制了知识的生产。在操作层面亟须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与区域知识产权法院,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根据知识产品的特点,这类案件的审理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与人才,因此,这类法院不适于设立在县市一级,应该维持在国家与省一级为妥。
专利虚胖,亟须瘦身。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国际专利总量位列世界第三,达4.3万件,仅次于美国和日本。2015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量已经达到110万件,世界排名第一。这组数据反映中国的专利体量已经很大了,但是从有效发明专利的平均维持年限仅6年来看(更有研究指出:维持年限在5年以下的占54.3%),这里面专利维护成本也是巨大的,这笔维持与管理成本很有可能会变成沉没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数量庞大的专利的存在,也意味着知识的扩散与共享将受到较大的抑制,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是一种巨大损失。
在当下随着中国专利的井喷式发展,出现了一个奇怪的景观:一头是高高耸起的专利保护之山,另一头则是应用端的“小山包”。这种知识的生产与消费结构是严重不合理的。
如何跨越保护与应用之间的鸿沟。出路有三条:其一,专利保护之山要降低库存高度。社会上经常诟病中国专利的转化率严重偏低,据资料显示仅为5%—10%,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数据比我们高出数倍。从专利授予结构上看,我国当下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发明专利为辅,其中真正有技术含量的是发明专利,据相关研究显示,发明专利仅占15.7%,而许多发达国家已开始缩减甚至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必须进行结构改革,制定更严格的专利评估标准,把专利泡沫挤出去,从实用新型专利入手,大量削减应用水平低、难以实现转化的专利,通过瘦身大幅提高中国专利的质量。另外,在实践层面,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谁敢投资转化啊?还没等获得收益,山寨遍地。
其二,专利应用端的小山包也要自觉快速提升。整个社会要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往,我们的企业在专利问题上搭便车搭习惯了,不舍得花钱购买专利,热衷于山寨、克隆甚至偷技术,这些旁门左道在规范的市场经济社会注定是无法持久的,因此,养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尤为重要。假以时日,就会逐渐提高专利的应用山包的高度。
其三,让政府成为两座山包之间的沟通者。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往往不能对知识内容的确定性形成共同理解,另外,对于知识产品的市场预期两者也难以达成共识,使得交易成本快速增加,从而形成知识产品的闲置与转化之间的障碍。因此,政府应积极充当两座山包之间的桥梁,并提供更多的服务,用制度的力量架起两座山包之间的桥梁。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日趋重要的今天,如果专利保护的栅栏设置过密,会严重影响知识的正外部性的发挥,从而制约科技与社会的发展。因而,可以通过对保护端采取结构性改革的做法,有效削低保护性山头的高度,同时,在专利的应用端,通过设置积极应用专利的激励措施(如税收减免等),提高应用端山头的高度,从而达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并行的局面。
(摘自2017年6月21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