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认真”与尽职尽责

2017-03-12 14:51孙伟平
领导月读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规雅典苏格拉底

孙伟平

“何必认真”与尽职尽责

孙伟平

尽责,在这个功利、浮躁的社会上,似乎是一个相当保守的字眼了。人们常常以没有多少人“认真”了为由,从而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差不多就行了”,“何必那么认真呢”,几乎成了人们的口头禅,也确实成为不少人的行为习惯。

其实,尽责首先是人们自己对自身的要求,其次才是对他人同等行为的意识和期待。因此,尽责的要义,并不在于别人是否同样、同等地尽责。若他人不是奉公守法、不是勤勤恳恳,对工作、对生活并未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只是表明他人的敷衍和失职;我可以对他人提出批评,也可以进行劝告,但他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成为自己放弃责任的理由和根据。例如,骑自行车禁止带人,这是交通规则明文规定的,不管有没有警察看到,带人都是不允许的行为。如果是我带人了,无论出于什么考虑,这就是犯规,我就应该对此负责。如果警察发现了我,要罚款,我就必须接受,而不能借口“前面那个人也带人了,你为什么不抓他”,从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也许前面的那个人确实带人了,也应受到惩罚,但是,在目前警力有限的条件下,还不可能做到抓住每一个犯规者。这既不等于他人犯规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你被抓被罚也不是你倒霉或不走运,而正是你的犯规行为本身决定了,你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只有当某一责任超出我的选择和行为能力的控制之时,我才能拒绝承担责任。否则,我没有任何理由推辞,即使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类似的人没有这样或者那样,我也不能因此而找借口。

改革开放,特别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使整个社会都正在发生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社会控制与管理已经变得相对宽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导致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凸显了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并列的个人利益。每一种利益主体都要在经济和道德上表达自己的愿望,提出带有自己利益倾向的政治主张和道德主张,因此,这必然导致人们在价值观、道德观上的多元化趋势:一方面,个人的利益得到承认和尊重,人们决定行为的标准呈现多样化的态势,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不再是唯一的因素,人们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而不是过去那种唯一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断受到众多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侵蚀,统一的、公共的社会道德规范对个人的约束力急剧减弱,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道德真空”地带。人们不再强制做非意愿的行为,作恶就成为十分简便的事了。社会相对宽松似乎是一把双刃剑,既减少了不自由的虚假道德行为,又放纵了无所顾忌的不义之举;既带来了个人的自主和自由,又让个人去直接面对善与恶的冲突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人们道德选择意识的自觉性和强烈责任感,无疑既具有紧迫感,又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一位名叫苏格拉底的哲学家正面临生与死的抉择。他的反对者们捏造事实,诬陷他“不敬神”和“蛊惑青年”,雅典法院判他死刑。当时的古希腊分成许多城邦,雅典法院的判决只在雅典城邦有效,若苏格拉底逃往其他城邦,他就可以重新成为自由人。苏格拉底的不少学生和朋友都力劝他逃离雅典,他却意志坚定,不为所动。他平静地说:“尽管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但我是雅典的公民,我应该维护雅典法律的尊严。我不愿背下贪生怕死的罪名,更不能为后人留下可以枉法的借口,让我赴死吧。”苏格拉底毫不含糊的生死选择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典范。尽管国家的法律存在不义,法院的判决也有不公正的,但是,在该法律被正式废除以前,广大公民就应该尊重它、服从它、遵守它。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社会的责任。

一个人尽责并不是因为他生来就有道德,而他变得有道德,则是因为他尽责。强调人在价值选择面前的道德责任,不论对于选择者本人,还是对于他人和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对于选择者本人来说,只有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使选择成为自主的、主动的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来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增强人们行为选择的责任心,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道德关系,使社会道德不断提升到新的境界。

(本刊特约稿件,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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