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群
(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长沙 410138)
公安院校刑事证据学模拟实践教学模块设计
袁 群
(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长沙 410138)
公安院校在刑事证据学课程中通常应用模块设计方法,该方法契合公安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模块设计方法的运用过程中注意突出其专业针对性、整体性和独立性等特点。模块化设计主要包括证据的发现与收集模块、证据的审查判断模块、证据的固定保全模块和证据的具体运用模块。既可将多个模块综合起来整体运用,也可将每个模块抽离而单独应用。
公安院校;刑事证据学;实践教学;模块设计
公安院校在刑事证据学课程中实施实践教学方法非常必要,既符合公安司法实践的需要,又有利于体现公安院校预备警官的学习主体性[1]。根据公安实战中刑事证据的具体运用要求和刑事证据学的课程特点,可将刑事证据学的实践教学内容分为四个模块:证据的发现与收集模块;证据的审查判断模块;证据的固定保全模块;证据的具体运用模块。证据的发现和收集模块用于训练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模块可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证据的固定、保全以及具体运用模块,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2]。
(一)设计思路
证据的发现与收集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模块的设计思路是:根据公安司法实践证据收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模块教学,刺激学生的感性认识,锻炼思维习惯,提高动手能力。对于实物证据,主要采用笔录、绘图、摄影等方法和手段;对于言词证据,主要训练学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
(二)公安司法实践证据收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物证据的发现和收集过程中存在勘查现场不及时、不细致等问题。在旧的办案模式中,侦查人员的主要精力一般集中在走访排查上,很多侦查人员下意识地认为只要抓到凶手即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案发后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没有及时、全面、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容易忽略细微的痕迹物证,如指纹、唾液、毛发等。
2.言词证据的收集问题主要体现在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现象。过分依赖口供长期困扰着刑事诉讼,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之一。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实际上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逼供、诱供等的认定比较严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口供等言词证据。
(三)模块设计的具体要求
证据的发现、收集以及模块实训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认真细致、客观全面地发现和收集证据。在模拟勘查等实训项目中,要强调细致入微,在收集调查证据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不仅要收集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应当发现和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才能避免在证据评估分析中缺乏严谨的刑事逻辑判断、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视而不见、对存疑的情节熟视无睹等问题,从而切实把好关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在源头上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产生;第二,确保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进行,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一)设计思路
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除了对证据全面、及时地收集,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妥善、有效的固定和保全,使其不致失去证据价值,发现证据素材后,应当在收集的当时或条件允许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开展固定保全工作。
(二)公安司法实践固定保全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司法实践固定保全证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实物证据送检不及时。已提取的物证尤其是DNA样本等未及时送检,很有可能人为地造成物证证明力的丧失。缺少这些证据,往往导致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旦翻供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第二,保管中的问题。因私用、保管不善等会导致丢失、损毁等现象,部分案件长期无法结案,很容易形成积案,有些是由于管辖区域的调整、侦查人员的更替,在证据的移交、登记、保管等环节出现问题。
(三)模块设计的具体要求
模块设计的具体要求是:一般对证据的固定保全,针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实物证据,重点注意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实物证据材料,按其自身物理和化学属性分装好,严格按照相应要求进行保管,可以设定必要的保管参数等,进行检查参照。对于言词证据,不管是口供还是证人证言,均应通过讯问、询问及时形成程序完备的笔录,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录音录像,都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完善证据的形式要求。
(一)设计思路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对已经收集和固定保全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别、比较,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一种活动。在这一模块训练中,要求学生结合所学的刑事证据学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所给出案例中每一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个别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的三性一般从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在此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公安司法实践审查判断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司法实践审查判断证据的问题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对证据的个别审查判断不注意联系各种证据种类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和方法的机械化,使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出现偏差,尤其是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虚假证据的及时排除等;第二,在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的判断过程中,对证据的充分性条件、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把握不够准确,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三)模块设计的具体要求
在证据审查判断模块中,首先强调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基本条件。另外,对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应当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实践训练,再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进行训练。
(一)设计思路
证据的具体运用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对证据认定和运用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等。这一模块首先训练学生确定证明对象,然后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并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标准等,在这一基础上,掌握证据运用的规则[3]。判明证据规则对不同证据种类运用的直接结果,再判定具体的证明效力问题。
(二)公安司法实践具体运用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司法实践具体运用证据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对案件的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确,尤其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理解不够;第二,轻信口供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就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又不敢轻易定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口供,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乃至出现冤假错案;第三,注重言词证据材料而轻视实物证据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模块设计的具体要求
在这一模块中,首先通过具体案例中证据的具体运用,要求学生明确证据运用的基本要求。第一,严格证明标准,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满足的条件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已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二,正确对待口供,为保证办案的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避免进入到轻信口供和过于依赖口供的误区。第三,严禁非法取证,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选取典型案例对证明对象、质证、证明标准等内容进行实际演练,还要注意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的运用。
[1]孙伟忠.规范侦查取证须把好证据收集合法关[N].人民公安报,2013—05—26(3).
[2]徐燕平.刑事证据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3,(4).
〔责任编辑:李海波〕
10.3969/j.issn.1008-6714.2017.06.010
2017-03-09
2015年湖南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模块化设计实践教学改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袁群(1978—),女,湖南洞口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教学研究。
D631.15
A
1008-6714(2017)06-0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