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的必要性、难点与路径分析

2017-03-12 07:25纪中强
岭南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权力党员干部

纪中强

(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党内监督的必要性、难点与路径分析

纪中强

(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主渠道,也是党提高执政成效,摆脱“历史周期律”怪圈的根本途径。当前,党内监督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党内监督意识不强;党内监督制度滞后;党内监督主体的能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权力受托者的监督,尤其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制约弱化。强化党内监督,需要培育与党内监督协同发展的政治文化,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激发党内监督主体的动能,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内监督;必要性;难点;路径分析

党内监督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构和党员干部等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规党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党内监督对象进行的权力监督。主要包含党的组织、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党的领导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党员的监督和党内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监督,等等。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意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并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为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执政地位以后,党为加强执政党建设,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两个务必”的总要求,把党内监督作为保持党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路径。然而遗憾的是,“文化大革命”打断了我们党完善自我监督的进程,党的执政权力被滥用,执政能力弱化,执政形象受损。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党从理论上、实践上强化党内监督,进而把党内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的执政成效和执政形象显著提升。

一、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为了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适应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十八届六中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民主执政题中应有之意,是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也是党提高执政成效,摆脱“历史周期律”怪圈的根本途径。

(一)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题中应有之意。

我们党是一个由革命党转化而来的执政党,不仅长期居于执政地位,而且还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党,对于一个兼具执政党和领导党双重身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执政的合法性取决于民心,即人民的认同。如何赢得民心,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如何在长期执政中有效防控执政风险,是党必须积极应对的现实课题。中外政党执政的经验教训昭告我们,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党内监督则是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二者相互包含,相互制约。党内民主搞好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就有了保障,党才能在执政过程中确保权力不至于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而被滥用,让权力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党内民主的保障。一个缺乏监督的执政党不可能遵循民主的原则治国理政,没有监督的民主也不可能是真实的民主,正是有了卓有成效的党内监督,才能实现党内程序民主和党内实体民主的合体。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体现,监督本身就包含着对民主实现程度的监督。如若一个执政党没有形成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也就很难保证这个政党能够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因而,强化党内监督就是优化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题中应有之意。

(二)党内监督是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

列宁认为,党“不仅受党的‘上层’的监督和领导,而且受党的‘下层’,受全体加入党的有组织的工人的监督和领导”[1]678。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目前已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和44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毋庸置疑,党拥有巨大的权力。而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党组织如何行使权力,并确保权力的正当性,这是我们党必须应对的课题。显然,就党内而言,党的权力是由全体党员赋予的,但现实中不是也不可能是全体党员集体行使权力,而是由党的各级组织和少数党员干部代行权力,也就是说,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执行者是不相同的。实践证明,我们不能预设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能代表全体党员正当地行使权力,相反,有的党员干部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为自己或小集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这足以说明,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可能被异化和滥用。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代表全体党员的意志行使权力,是否依照党章和党规党法的要求严于用权,这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

(三)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举措的主渠道。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为应对各种风险考验、化解执政危险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国共产党兼具执政党和领导党双重身份,这一特殊地位决定党内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换言之,党必须要具有强大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能力,才能破解党面临的种种难题,达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标。监督不仅能防患于未然,使党员干部对权力有敬畏心里,谨慎用权,而且能通过周密的监督把任性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筑“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廉政监督网络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从思想、纪律、作风、廉政等各方面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严格要求必然需要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内监督是否完善,没有严格周密的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也只能是流于表面和形式。党内监督同全面从严治党一样强调“全面”二字。所谓“全面”,是指不仅监督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而且还要监督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不仅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且要重视自下而上的监督;不仅注重经济领域的监督,而且注重政治、文化等领域的监督。党内监督还要凸显一个“严”字。所谓“严”,一是要设计严密、科学的监督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制度的执行要严,党内任何党员干部都要依规依纪接受严格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民谋利。

(四)党内监督是党提高执政成效、摆脱“历史周期律”怪圈的根本途径。

中国共产党能够成为执政党是人民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不是说我们党可以一劳永逸地成为执政党,如果党取得了令人民满意的执政成效,党的执政地位就牢不可破,否则,就有丧失执政地位的风险。党内监督就是要使我们的党员干部珍视手中的权力,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利用权力用来为民服务,不断提高执政成效。在取得执政地位之前的革命战争年代,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破解“历史周期律”问题已经有了答案,强调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监督是为了使党对人民赋予的权力有敬畏之心,不能有丝毫懈怠,更不能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监督当然既包括人民对党的监督,也包括党内的监督。现在看来,对于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而言,党内监督更为关键。我们党既然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就不应遮蔽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敢于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利用自身的力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党内监督做得好,党就能凝聚党心民心,从而取得令人民认同的执政成效,任何外部力量也就不可能撼动党的执政地位。

二、党内监督的难点

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巨大执政成就的同时,面临的考验和风险也前所未有,无疑,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保持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战略举措。党内监督归根结底是对权力的监督,是党更深层次的自我约束与完善,不过,当前还存在诸多影响党内监督的因素和难点:

(一)党内监督意识不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党内监督的实效性。尽管自建党以来,我们党就十分重视加强对自身的监督,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党员干部至今对党内监督仍然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例如,一些党员干部党性意识不强,缺乏大局观念,对党内监督有排斥心里,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不友好”,下级监督是“找茬”,不愿主动查找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再如,一些党员干部没有意识到党内监督是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战略举措,是党对人民负责、赢得民心的一大法宝,而是错误地认为,党内监督暴露的问题,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殊不知,如果我们党不加强自我监督,故意遮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那样才可能会失去民心,动摇党执政的根基。又如,一些党员干部不以党的事业为重,而是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明哲保身哲学,认为党内监督会得罪人,遭来打击报复,即使发现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也不敢甚至不愿履行监督职责。显然,这些对党内监督的种种曲解是影响党内监督成效的重要因素。

(二)党内监督制度滞后。

王岐山指出,“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2]。党内监督的实效性,需要依靠党员干部监督意识的增强,更需要依靠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2003年我们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党内监督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了积极的效应。同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一是党内监督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反“四风”问题等,是饱受人民群众诟病的突出问题,当然应成为现阶段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二是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化,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如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如何落实,如果监督不力,责任应由谁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没有在监督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三是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够规范。可见,监督制度内容滞后,且缺乏程序化、规范化的监督路径,是影响党内监督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党内监督主体的动能不足。

党内监督主体是指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对党的各方面工作以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实施监督的各级党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如果把党内监督视为党的免疫系统的话,那么,党内监督主体就是党免疫系统中实施免疫功能的免疫组织、免疫器官和免疫细胞。党内监督主体只有具备实施监督的强劲动能,才能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当前,党内监督的动能还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党内还没有形成上下联动、互相制约的监督体系,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上级难以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党员主体监督的基础地位及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员主体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通,监督的积极性不足,存在“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纪检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主要受同级党委的横向领导,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四)对权力受托者的监督,尤其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制约弱化。

监督,从本质上说是委托之权对受托之权的监控,也可以说是权力的委托者对受托者的制约和控制。就党内而言,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党员,权力的受托者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因而,“党内的一切事务要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3]418。换言之,全体党员即权力所有者有权利对权力受托者即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施行监督。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监督权力的授予是否正当,权力的运行是否规范,权力是否被滥用。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力授予过程中由于党内选举制的缺失,党员的主体地位没有凸现出来,各级领导干部主要不是由党员选举产生,而是由党的上级领导机构或党的上级负责人任命或变相任命,导致党员权力授予权缺失,对权力受托者缺乏监督;二是党务公开制度不完善,权力的运行不能做到公开、透明,广大党员难以准确了解党组织的权力运作过程、选人用人取向以及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政绩效等,使党员监督难免会陷入监督困境;三是党的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往往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党员缺乏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弱化、虚化。

三、强化党内监督的路径选择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4]强化党内监督需要培育与党内监督协同发展的政治文化,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主体的能动作用,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培育与党内监督协同发展的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作为潜在地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因素,属于政治系统的“软件”部分,是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政治价值取向模式,主要包括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三个基本成分。党内监督离不开政治文化土壤,培育与党内监督相适应的政治文化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路径。

党内监督需要培育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如果党员享受不到民主平等的权利,党内监督就无从谈起。而中国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属于等级社会,没有民主平等可言,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新中国后,封建制度被消灭,但封建意识却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在人们头脑中消失掉。可见,民主平等观念的培育,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背负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国家来说,具有特殊的难度。培育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需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同时,还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员民主平等权利的实现,通过制度的硬约束,让民主平等的观念转化为党员的行为习惯。民主平等氛围形成以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就会受到严格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党和人民服务。

党内监督需要培育依法依规治党的政治文化。党内监督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依据党规党法管党治党的战略举措。实践表明,通过搞群众运动的方式监督党员干部,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能奏效,但却不够深入也不够持久。惩罚不是监督党员干部的目的,相反,监督主要起一个预防和警示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党员干部。在实施党内监督过程中,监督者依法依规监督党员干部,既能够保护受监督者正当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使他们受到教育和监督。法治的观念一旦深入人心,党员干部对法规就会形成敬畏心里,内化为他们判断是非的标准,违纪违法的现象自然会减少,监督的成本和代价随之降低,监督的效果则因之而上升。

党内监督需要培育保障党员权利的政治文化。党内监督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权利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需要较长时期的自觉培育。受“官本位”等封建等级文化因子的影响,一些党员认为对领导干部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监督的权利。权利意识不被唤醒,导致监督的内在动力不足,监督的社会环境难以形成。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除了靠教育以外,还应引入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破除阻滞党员监督的各类障碍,让敢于监督的党员受到表彰和重用,让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受到惩罚,在党内形成维护监督权利不受侵犯的政治文化环境,激发党员监督的积极性。

(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我们党在从一个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过程中,尤其是经历“文革”之后,开始逐步意识到制度治党的重要性。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5]333党在改革开放后的执政实践表明,制度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刚性约束,是我们党自我革新、自我完善不可或缺的利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6]37设定规范严谨的监督制度,规矩也就立起来了,就如同给每位党员干部戴上了“紧箍咒”,任何人都没有置身于制度之外的特权,违背制度就要受到党纪党法的惩处。

当然,党内监督制度的完善及其效能的发挥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否认,尽管现在我们已经清醒地意识到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也制定了一系列党内监督制度,但显然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在制度的制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能回避的问题需要解决。当前,依据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一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推行党员领导干部权力清单制度,发挥好党内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功用;二是制定针对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监督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三是党内监督制度减少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有弹性的规定,增加具体的、刚性的规定,强化监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效能的发挥;四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程序,明确落实实体性制度的形式、途径和步骤,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五是完善党内监督的执行和保障机制,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权力干扰、破坏党内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普通党员履行监督的正当权利。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需要把制度的制定与制度的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不能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制度就成了形同虚设的“纸老虎”、“稻草人”。党内监督制度的权威和魅力在于不折不扣地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制度不搞“下不为例”。唯有如此,每一个党员干部才会发自内心地敬畏制度,信仰制度,制度才有价值和生命力。

(三)激发党内监督主体的动能。

党内监督主体是党内监督活动的实施者,包括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党内监督能否取得预期的成效,主要依赖党内监督主体能动作用是否得到充分的发挥。

激活党内监督主体的内在动力是激发党内监督主体动能的内驱力。“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督主体是监督活动的具体执行者,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但如果内在动力不足,消极对待党内监督,再好的监督制度也难以保证监督目标的实现。因而,激活党内监督主体的动力,是做好党内监督的关键。党内监督主体的根本动力源自党和人民的利益。这种利益的驱动,一方面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通过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监督主体对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进而积聚自觉监督的动能;另一方面,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依据党内法规对监督主体提出具体要求,由外在的约束转化为内在的动力。可见,党内监督既是自觉监督也是责任监督,激活党内监督主体的动力,一靠教育,二靠法规。另外,还要引入奖惩机制,科学考评党内监督主体的监督成效,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保障党内监督主体权力的有效行使是激发党内监督主体动能的必要条件。党内监督本质上是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确保党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和异化。监督主体履行监督权力,不是出于道义,而是依据党章和党规党法要求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党章和有关党规党法的规定,党内监督主体拥有知情权、批评权、咨询权、检举权、罢免权等多项监督权力,这些权力是保证党内监督工作展开的基本条件。党内监督主体拥有权力,还需要充分利用权力,科学配置权力,既要保证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还要保证权力的实效性。当前,监督主体在行使权力方面关键要注意:一是要将各监督主体的权力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避免因为一些模糊化的规定而导致监督缺位;二是要保障监督主体权力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现象;三是要强化和保障党员这一监督主体的权益,健全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建立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正常反映意见的制度;四是要明确监督主体履行权力的程序,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

提升党内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是激发党内监督主体动能的前提和保证。党内监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监督,政治性、原则性、规范性方面的要求很强。因而,党内监督主体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必须要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内法规,熟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力,明确监督目的,科学选择监督方式,严格按照监督程序办事。否则,监督主体的热情再高,权力再大,也难以胜任党内监督的职责。尤其是在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廉政建设的任务更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也愈加隐蔽,党内监督的难度加大,对党内监督主体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约束、监视和督促。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也是党内监督的治本之策。习近平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7]388从权力的构成看,其主要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大权力,因而,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关键是对这三个方面权力的监督、制约与协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的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8]29决策权是权力行使的首要环节,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对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关键。因而,要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要解决决策权“入笼”的问题。制约和监督决策权,确保党内决策权的法治化、科学化,一是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决策程序,充分尊重党员在决策中的权利,严格限制“一把手”的权力界限,避免民主集中制被异化为权力集中制;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奖罚分明的决策责任制,将决策考评结果与决策者的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挂钩;三是要以党规党法为依据,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理念,以法治方式行使决策权。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党的执行权,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在我们党的政治生活中,执行机关担负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规党法的政治任务。党的领导职能和执政职能也是通过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执行权来实现的。因而,执行权在党内权力结构中发挥着中枢作用。为了确保执行机关权力的合理运行,执行权同其他权力一样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为此,一是要设定党内执行机构的权力界限,避免权力越位、缺位、错位;二是实行党务公开和权力清单制度,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9]避免暗箱操作;三是要吸纳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合理成份,党委会各成员之间应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重大事项由党委会集体决定,实行票决制;四是权力运行法治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负责行使党内监督权,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依法依规运用权力进行监督。任何公权力都需要监督与制约,监督权当然也不例外。因而,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监督监督者,是我们党必须破解的难题。为了避免“灯下黑”,防止监督权的滥用,确保监督权的规范运行,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6]45为此,应尽快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过制度制约监督执纪权力;其次,加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发挥好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作用。再次,扩大党员干部的监督权,疏通党员干部表达意见、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受理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从而形成对纪委直接、有效的监督;另外,发挥好党媒的监督作用,通过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舆论监督制约、规范监督权的行使。

综上,党内监督是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党内监督需要深入分析影响党内监督的各种因素,破解制约党内监督成效的难点,多方面探求党内监督的有效路径。●

[1]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新华社.王岐山在江苏调研时强调 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6-12/06/c_1120067779.htm.

[3]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新华社.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26/c_1119285168.htm.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6.

[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8]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责任编辑:温松)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建国初期党提高执政成效的历史考察与经验研究(1949—1956)》(编号:15JD71008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的执政成效研究》(编号:2015BDJ002)和河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D262.6

A

1003-7462(2017)01-0053-07

10.13977/j.cnki.lnxk.2017.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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