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红 王野
以良法善治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孙文红1王野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的这句话彰显了法治的精髓。只有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助力经济转型腾飞的关键所在。是否具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决定着一个地区未来发展的成败关键。当前,辽宁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同时遇到的风险挑战也前所未有,要以良法善治,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克难,努力开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篇章。
营商环境法治化依法行政
营商环境是指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和状况的总和,既包括物质因素,也包括非物质因素。营商环境的物质因素是指区域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产业结构、资源状况等,而政治清明的政治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良法善治的司法环境则构成了非物质因素。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有效开展贸易交流和商业合作以及参与区域竞争的重要依托,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已经进入新常态的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建设,在营商环境物质因素上可优化的空间早已不大,而在非物质因素上的建设上,则可提升空间巨大。
有长子情怀的老工业基地辽宁,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进全面振兴的重要突破口,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颁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一部省级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有章可循地着力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合作、重信守诺、亲商清商、尊商护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全国属于首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承诺做到“八个凡是”。虽然“八个凡是”为今后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路径,但同样也指出了现在辽宁营商环境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开放短短三十年,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曙目,涉及经济方面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数量和质量都得到基本的保障,体系的搭建日益完备。但是,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是突飞猛进的,改革创新的实践探索也是日新月异的,而立法与之相比却是滞后的。这就造成现有法律难以匹配现今营商环境的实际需要,部分法律规定、条例的出台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其配套的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的解读出台不及时,法律实施的效果不明显。并且,我国目前涉及到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较为集中在经济的微观领域,针对具体的经济行为,从具体的市场主体规范其具体的经济行为,基本都是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在对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的处理和把控上,往往倾向于利用国家强制力,采用政策性的手段,当然这与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有着必然联系,但是这也就造成了经济的内在规律得不到充分的运用,经济宏观调控的制度规范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备。
各地对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结果差距较大,尤其是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上落实不到位,存在只是片面追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数量的问题,为了“放”而“放”。与此同时,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的监管不到位,“管”的不到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服务不细致,对于服务事项的认识不足,在提供行业个性服务上存在不足。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市场的干预过多,招商引资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差别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倾向于重点扶持的领域、跨国大型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待遇。这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吸引到投资,但是长此以往则是涸泽而渔,营商的环境遭到根本性破坏,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在政府的绩效管理上,缺少完备的顶层制度设计,如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问责,也只是内部监察,缺乏来自群众的监督和考评,即便是有但往往也流于形式。
只有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才是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根基,没有人们发至内心对于法律的认可和服从,营商环境法治化无从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观念转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尤其是广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营商环境的危害是巨大的,破坏的是整个营商环境和市场交易的公平。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对于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不足,经贸纠纷法治化解决不高效,耗时耗力,往往陷入纠纷的双方都避开走司法程序,这就为营商环境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能力不足,缺乏引导和监督,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对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中来。
当然,在国际经济深度合作日益加强,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我们要认识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公共治理的现代化、促进诚信中国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上都具有积极意义。
1.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各市场主体明确其角色定位,自觉履行职责,拥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市场经济环境更加健康、有序,使得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充分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完善商业生态环境,让社会风气更加公平正义。
2.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推进公共治理的现代化。政府在“放、管、服”上彰显智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由“人治”到“法治”,决策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社会参与度更高,依法治理落到实处,可以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环境。
3.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促进诚信中国的建设。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和公序良俗得到强化、倡导和弘扬,这都促进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形成。当市场主体自觉履行自身责任,企业信用得到有效的监管,营商环境必将得到优化,良性有序发展,从而推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4.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的优化不但可以把外资“引进来”,还可以促进内资“走出去”,繁荣我国经济。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加强国际经济的深度融合,获得更多的国家话语权。
综上所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特别对于今天的辽宁,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如何攻坚克难,实现经济筑底趋稳,开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篇章,历史性的摆在我们面前,这一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对于目前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完善营商制度和相关法规,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结合辽宁地区特色,完善营商制度和相关法规。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辽宁经济发展出现的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辽宁省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做好相关法规、条例的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的解读,使得法规可以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公开和应用,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奖惩机制,打造好诚信中国。二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营造公正法治环境。在“放、管、服”上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彰显的是政府的智慧,要想实现公共治理的现代化,就要做好“放”“管”“服”。简政放权做好“放”,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减少政府干预,审批制度的改革更要有的放矢,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管”要放管结合,事中事后监管毫不放松,风险得以控制,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不能疏于管理,不作为;优化服务做好“服”,有针对性地提供内容详实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形成国际竞争力。三是加强社会法治普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普及,懂法、守法、信法、普法根植于每个普通民众心中,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心怀法律、依法行政,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谨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并且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参与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来,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查处力度。
(作者单位:1.沈阳工业大学;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司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