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祖 李少波/文
河湟制度文化(四)
◎张德祖 李少波/文
第五节 边塞防卫制度
一、烽燧制度
在今天的西宁及周边的乐都等地,考古工作者发现了许多历史上的烽燧遗址。烽燧亦称烽火,是古代报警的信号设施。早在商周时期即已有之。“边方备警急,做高土台,台上做桔槔,桔皋头有兜零,以薪置其中,命低之,有寇即燃之,举之以相告,曰烽。又多积薪,寇至即燔之,望其烟,曰燧。昼则燔燧,夜乃举烽。”由此可知,烽用于夜间放火报警,燧用于白昼施烟报警。由于烽燧一般均设在用土筑成的高台之上,故又称烽火台。在通讯手段有限的古代,烽燧传递军情为历代王朝所重视的方法。
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汉军征讨河湟羌人,在湟中设“护羌校尉”,开始经略湟中,筑西平亭(今西宁市)。从此,汉王朝开始了对河湟地区的控制。为了对付西羌的进攻与反抗,汉王朝在河湟地区派驻军队,并修建了大量的军事设施,而传报军情信息的烽燧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赵充国在上奏中就提到“计度临羌东至浩亹,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其间邮亭多坏败者。臣前部士入山,伐材木大小六万余枚,皆在水次。愿罢骑兵,留驰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史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至王莽辅政,欲耀威德,以怀远为名,乃令译讽旨诸羌,使共献西海之地,初开以为郡,筑五县,边海亭燧相望焉。”
汉代烽燧系统的组织机构是十分严密的。“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边塞烽燧系统的最高长官,是边郡的太守,侦察敌情并举烽报警是由边郡地方负责的防务。由于太守职事繁忙,真正具体负责的长官,是佐助太守掌武事的郡都尉和部都尉。都尉有侯、千长、司马等属官,其所在称城。作为都尉属官之一的侯(意即军侯、斥侯、关侯),是都尉之下置于塞上警戒防御的一级机构。由于所处位置及任务的不同,都尉之下所设侯官的数目不等。其下有丞、椽、令史、尉史、侯长、士吏等属吏。侯官又指官署,侯官所在称障。汉制,“近塞郡皆置尉,百里一人。”西汉称“塞尉”,秩二百石,是侯之属吏,位在士吏、侯长之上。每一侯官治一塞,下置若干侯长,侯长官署称部。侯长负责若干烽燧,同时候官又派士吏分驻各部协助侯长。部下置烽燧,当时烽燧可与亭、燧互称,它们在一定场合又可称作亭障、列亭、列燧。烽燧因位置或任务不同,而大小不一,人数各异,最小者仅有一二人,最大者则近30人,一般是在10人左右,烽燧尚有燧长一人。西汉时期,关于烽火的品种、品数及其施放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它是边塞烽燧举烽报警的准则。除了中央政府有关举烽的律令章程之外,各边郡结合本防区的实际情况,也都有自己的详细规定。现以居延塞为例谈谈烽燧的有关实施情况。据汉简所示,西汉时期居延边塞的烽火信号分为烽、表、烟、苣火和积薪五类:烽为白昼使用的信号。表是以布帛蒙在一长方形木架之上,表用于白昼。烟是烽燧白昼与烽、表相配合的烽号。报警时在灶膛内燃柴草、粪,烟火藉烟囱施烟于堠顶。苣火是夜间使用的信号,简称火。苣火通常是以芨芨草把束绳中间贯以小木橛,由燧卒手执燃举,积薪是烽燧燔燃积薪以浓烟或烈火表示的一种烽号,昼夜皆可使用。烽燧地位于边塞前沿,燧内部配备有弩、矢、剑(刀)、方(戟)等兵器和多种守御器。每一处烽燧都是一个战斗堡垒。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后,在河湟设置州县。与此同时,松赞干布统一西藏高原,建立了吐蕃王朝。并一步步东进,吐蕃在灭吐谷浑后,河湟地区成为唐蕃争斗之地,为了抵御吐蕃,唐在河湟设置重兵防守,修建了大量的烽燧。唐高宗永隆元年(公元680年),唐代名将黑齿常之被擢升为河源军经略大使后,认为河源军地区(今西宁市)为唐蕃力争冲要之地,但地处边远,运输不畅,遂于该地置烽燧70余所,开屯田5000余顷,每年收粮达500余万石,由是军粮充足,有力地保障了唐军的供给。在黑齿常之不懈的努力下,唐的河源防线更为牢固,成为抗御吐蕃的中坚力量。
唐朝的烽燧制度在继承前代制度的基础上,更趋完善。大凡每30里置一烽燧,如有山冈阻隔,可于适宜、近便之处设置,以能够相互望见为宜,不必局限此制。唐朝于每烽置帅一人,副一人,还有烽子若干人,均归尚书兵部职方司管理。烽燧官吏主要掌管烽燧的保护、修缮和报警。其放烽有1炬、2炬、3炬、4炬的规定,烽炬的多少应根据入侵敌军的多少决定。施燧的规定大致与此相同。这样,接到烽燧报警以后,朝廷就可以决定派遣抵御部队的多少。另外,设在关内的烽燧,还须在每日初夜,放烽一炬,报告平安,故“谓之平安火”。唐朝严密而又完备的烽燧制度,对边防安全和国内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代烽火台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随墙烽火台,紧靠长城夯土墙体两侧一二百米范围之内,文献称之为“随墙墩”;二是峡榨烽火台,位于长城外侧,沿通道向远处延伸,距离长城墙体较远,从通道的峡榨向长城传递信息,以监测敌人动向的烽火台;三是堡寨烽火台,位于长城墙体内侧,向内地堡寨深层联系,堡寨烽火台的设置是为了向内地的关堡传递军情,多设于关隘城堡之地。明代中叶以后,原驻牧于今内蒙古自治区河套一带的俺答部落南下,于明嘉靖三十八年进入青海湖地区。为防止该部东侵,明朝在河湟地区修筑边墙,开挖堑壕,构筑防御体系。明代嘉靖二十五年 (公元1546年)至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为初建阶段。这时先后修筑的长城主要在大通、互助、湟中,尚未形成完整的西宁卫防御体系;隆庆六年 (公元1572年)至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为扩建阶段,在这三年当中,今湟中、乐都等地陆续修了长城主线,还修建了化隆县的杏儿沟、大通县黑林榨、湟中县香林口榨等长城附属设施,西宁卫长城的基本框架在这时已经形成;万历二十四年 (公元1596年),最后兴修了西石峡口到娘娘山南麓的长城(湟中),使西宁北部与西南部长城连为一体,在明代的军事防卫设施中,烽燧是其中重要的项目。
隆庆年间在今大通修随墙墩五座,分别为:“草人山墩,城北一百里;老叹嘴墩,城北九十里;北石山墩,城北一百里;李茂轻墩,城北一百里;靖边墩,城北一百二十里。”明代正德以后,为了加强青海的防御,在境内修建了大量的堡寨,据《西宁志》载,西宁卫原有堡塞共99处(含嘉靖初增筑的伏羌堡等13处),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增筑南川、张家山城等7处,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又筑康缠堡等134处,使西宁卫属堡塞总数达24O处之多。堡寨沿线设置烽火台以报警。明代传报军情除放烽、烟之外,还加上放炮,且点火放烟时还加上了硫黄、硝石等助燃。传讯方法也更加详细,明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有法令规定:“令边候举放烽炮,若见敌一二人至百余人举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烽五炮。”有铜铸的小炮,叫火铳;有铁铸的大炮,分别称为大将军、二将军、三将军等。明代对烽燧的管理有一套十分严格的制度。规定烽子、戍卒等均不得擅离职守,贻误军倩。烽火台上要不时整理,广积柴草,昼夜轮流看望,接递通报,及时准确,违者处以军法。明代对烽火台的管理十分严格,戍卒不得擅离职守,贻误军情。据明代万历《深沟儿墩碑》碑文记有:“墩军五名口:丁□妻王氏,丁海妻刘氏,李良妻陶氏,刘通妻董氏,马名妻石氏。火器:钩头炮一个,线枪一杆,火药火线全。器械:军每人弓一张,刀一把,箭三十支,军旗一面,梆铃一副,软梯一架,柴碓五座,烟皂五座,礌石二十碓。家具:锅五口,缸五只,碗十个,筷十双,鸡犬狼粪全。嘉靖十年十月二十一日立。”深沟儿堡在甘肃省高台县境内,将墩军及妻子姓名、火器、器械、家具等都刻在石碑上,是为了防其逃跑及日后如数验收。法令规定:“传报得宜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敢有下墩回家及虽近墩而不在墩者,无贼至,捆打一百,割两耳;有警,军法示众,该管官捆打、穿耳、连坐”,“什物军器,欠缺一件者,墩军捆打一百,割耳,仍罚月粮置办,该管官连坐捆打”,“什物军器,虽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军捆打四十,扣月粮改置,该管官以分数论罪,治以军法”。据《西宁志·烽墩》记载:“西宁卫,领墩七十有四,守了军三百四十五名。”则每墩平均约4人。这个驻军人数显然要低于明代国家规定,《明实录》指出:“每墩拨给五人,看守望。”这些烽火台的戍卒,除了在战时举烽报警、往来救援以外,平时还承担“走阵、哨探、守了、焚荒、注筑”等事。在传递信息的同时,部分烽火台在战争发生时还具有防御的功能,一旦敌情发生,烽火台与敌台、长城墙体就可互为呼应,达到有效打击敌人的目的。烽火台距离长城墙体也较近,地势较高,遇有入侵,可以据台坚守,与长城墙体相互配合,峡榨烽火台,堡寨烽火台均有环壕和围墙,共同构成防御体系,如有警报,则附近人众就可屯聚山头的烽火台,凭险自保,达到防御的目的。
自秦汉开始,烽燧通信便与邮驿通信互为补充。外敌入侵时,在烽燧报警的同时,须再通过邮驿通信向中央提供详细报告。唐代明确规定:每一烽火台有“一人烽卒,知文书简牒传递”,“如有一烽承两道以上烽者,用骑一人报告州县,发驿报烽来之处。若烽与驿相连者,只差驿马”。“凡寇贼入境,马步兵五十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放烽一炬;得蕃界事宜,及有烟尘,知欲南入,放烽两炬;若余寇贼五百人以上,不满三千人,亦放两炬;蕃贼五百骑以上,不满千骑,审知南入,放烽三炬;若余贼寇三千骑以上,亦望三炬;若余蕃贼千人以上,不知头数,放烽四炬;若余寇贼一万人以上,亦放四炬。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县镇止;南炬以上者,并至京。先放烟火处州县镇即录状驰驿奏闻。若依式放烽至京讫,贼回者,放烽一炬报平安。凡放烽告贼者,三应三灭;报平安者,两应两灭。”因烽燧通信能够传递的信息内容终究有限,宋代以后,烽燧通信仅限于边境战场,但直到清代在西北地区也还有用烽燧传递军情的制度。随着邮驿通信效率提高,特别是现代邮电通信技术的传入,在历史中风光了数千年的烽燧通信制度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只有那一座座饱经千百年风霜的烽燧遗存把人的思绪引向远古的时代。
二、屯田制度
屯田是历代王朝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河湟地区的屯田出现的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屯田制度是中央王朝控制河湟地区的重要措施。
汉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后将军赵充国率兵进入河湟地区作战。在军事上取得初步胜利后,赵充国认为只有罢骑屯田,在湟中地区长期固守,才能真正战胜羌人、巩固边防。赵充国上屯田奏称:“计度临羌东至浩门,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其间邮亭多坏败者。臣前部士入山,伐林木大小六万余枚,皆在水次。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阴,汝南步兵与吏土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冰解漕下,缮乡亭,浚沟渠,治湟峡以西道桥七十所,令可至鲜水左右。”屯田“内有亡费之利,外有守御之备”主张在河湟屯田。汉宣帝批准了赵充国屯田计划,汉军在湟水流域兴修水利,整修交通设施。羌人不断投诚,羌乱得以平定。赵充国平羌后,汉王朝进一步调整了河湟的郡县设置,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始分张掖属国置金城属国“以处降羌”。又在河湟地区增设破羌(今乐都老鸦城)、安夷(青海平安)、河关(今贵德东古城)、允吾(民和下川口)四县,极大地巩固了汉王朝的统治。
西汉末平帝时,外戚王莽以安汉公辅政,出于政治野心,元始四年(公元4年)诱骗卑禾羌人献西海牧地,设置西海郡,筑五县,“边海亭燧相望”,徙犯者戍边,强行迁来大批内地人口屯田戍边。
东汉初,羌人多次叛乱,朝中一些大臣主张放弃金城郡破羌县以西诸地。陇西太守马援则认为“破羌以西,城多完牢,易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今羌在湟中,则为害不休,不可弃也。”又奏请“分筑烽候置郡县,屯田殖谷,驰刑谪徒以实之”,进行了大规模移民屯田。马援还招还流民归者三千余口,“开导水田,劝以耕牧”,使湟水地区出现了秩序井然,“郡中乐业”的局面。光武帝建武中牛邯任护羌校尉,开始在黄河上游谷地东西邯(今化隆甘都一带)屯田,修建邯城,并名其水为邯川。汉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8年)护羌校尉邓训在击败烧当羌尊豪迷唐,占领大小榆谷后,遣散屯驻在河湟地区的郡兵2万余人,各令回郡,以节省军费开支,宽纾民力。又令2000多弛刑徒在黄河两岸“分以屯田,为贫人耕种”。和帝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平定烧当羌后,金城郡西部都尉曹凤上书朝廷“建复西海郡县,规固二榆,广设屯田”得到采纳后“将徙土,屯龙耆(又名龙夷城,即西海郡故城)”率领“徙士”在青海湖环湖地区和大小榆谷屯田戍守。不久后,金城长史上官鸿奏准在归义城(今贵德黄河北)、建威城(今贵德黄河南)夹河两岸屯田27部,把屯田区域扩大到了黄河上游的允谷和接近榆谷地方。其后金城太守侯霸又请准在东邯、西邯(今化隆甘都滩)屯田五部。接着又增加留、逢二部,共34部,屯田规模大为恢拓。“列屯夹河,合三十四部,其功垂立。”屯田以部为单位,《汉书》卷69《赵充国传》“步兵九校、吏士万人”句下有颜师古注曰:“一部为一校也。”可知,每部(即每校)有兵卒1000人左右,有各级军官100人左右,九部官兵合计可达万人。湟水流域屯田10部,按汉制,就有10000人左右的屯卒。当时屯点制,每丁种田20亩,每校为屯田一部,约800人,屯种约16000亩,屯田34部共士卒2.7万余人,垦田54万余亩。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29年)护羌校尉韩皓“转湟中屯田,置两河间,以逼群羌”,羌人惊恐。不久,马续代为护羌校尉,乃移屯田湟中,“羌意稍安”。阳嘉五年(公元132年),以湟中地广,增置屯田五部,并为屯田十部。顺帝永和五年(公元140年),河湟地区编户约2441户,12168人。东汉后期随着国力日蹇,青海的屯田也趋于衰落。
隋朝在黄河上游地区利用戌卒垦种荒地,以利边防的措施。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西巡,击败吐谷浑,在其故地设置郡县。为了巩固胜利,炀帝命卫尉卿刘权留镇河源郡积石镇,大开屯田。屯田劳动者主要是弛刑徒。当时大量罪犯被流配边地充当戌卒,他们按军队编组,在军官统一管理下,一边戍守,一边垦荒种地。屯田主要分布在今兴海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所属黄河西岸地区以及大河坝河、沙珠玉河流域。从现存遗址知,当时屯田规模相当大。隋代由于在河源郡境实行屯田,新开边境“诸羌怀服,贡赋岁人”,社会安定。屯田持续了约六七年。
唐代,吐蕃王朝崛起,唐朝为抗御吐蕃对河湟地区的进攻,在部州都督府下不断增设军、守捉、城等。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设陇右节度使区,所辖边防军单位陆续增加到20多个,主要有河源军、积石军、临洮军、白水军、安人军、振武军、威戎军、绥和守捉、合川守捉、宁塞军、临蕃城等,共管兵7.5万人。为解决军粮问题,约于仪凤年间(公元676年—公元679年)在河湟地区开始屯田,高宗仪凤三年(公元678年)“(九月)丙寅,李敬玄将兵十八万,与吐蕃论钦陵战于青海之上。……李敬玄之西征也,监察御史原武娄师德应猛士诏从军。及败,敕师德收集散亡,军乃复振。因命使于吐蕃,吐蕃将论赞婆迎之赤岭。师德宣导上意,谕以祸福,赞婆甚悦,为之数年不犯边。师德迁殿中侍御史,充河源军司马,兼知营田事。”娄师德以军功迁殿中侍御史,充河源军司马兼知营田事,因管理边境屯务卓有成效而多次受到唐政府的褒奖,武后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又以为河源、积石、怀远等军及河、兰、鄯、廓等州检校营田大使”。武后天授年间(公元690—公元692年),当河源军、积石军屯田丰收时,武则天曾下诏慰劳河源军司马并知营田事娄师德“卿素积忠勤,兼怀武略,朕所以寄之襟要,授以甲兵。自卿受委北陲,总司军任,往还灵、夏,检校屯田,收率既多,京坻遽积。不烦和籴之费,无复转输之艰,两军及北镇兵数年咸行支给。勤劳之诚,久而弥著,鉴以嘉尚,欣悦良深。”到永隆元年(公元680年),黑齿常之任河源军经略大使,湟水流域屯田面积达5000余顷,粮食年产量高达100余万石。“由是食衍士精,戍逻有备”,“吐蕃不敢复为边患”。据日本学者玉井是博研究,唐朝在河湟地区的屯田主要有临洮军(驻今乐都)30屯,河源军(驻鄯城,今西宁东郊)28屯,安人军(驻今海晏,一说在今大通或湟源)11屯、白水军(驻今湟源)10屯,积石军(驻今贵德)12屯,绥和守捉(驻今贵德)3屯,鄯州(驻今乐都)6屯,廓州(驻今化隆)4屯,以上共计104屯。另据崔永红考证,除此之外,当时河湟地区还有合川守捉(驻今化隆)9屯,西使驻所(今甘肃夏河及青海同仁隆务河流域)10屯,唐在河湟地区的屯田共计123屯。唐制“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以此推算,则唐蕃对峙期间,唐在河湟的屯田达到了近6000顷。唐代屯田的基层单位是屯,设屯官、屯副。沿边各州、军设有知营田事、检校营田大使,管理屯田事宜。节度使区设立后,由营田使负责屯务,由节度使总领。屯田劳动者是驻守边防的兵士。屯田所需耕牛、农具和籽种由官府供给。耕种所获,全部归官。严耕望认为:“唐代朔方节度使例带六城水运使,军粮运输大半靠水运。至于河湟屯田供军粮有余,也藉这段河运以济关中凶年。”可见唐代在河湟地区的屯田是卓有成效的。安史之乱爆发后,唐军东调,屯田废罢。
宋徽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宋军进占湟水流域后,军粮严重不足。湟州知州何灌修渠引邈川水溉田千顷,使百姓受益,故百姓将此渠称为“广利渠”。此后何灌又建议“汉金城、湟中谷斛八钱,今西宁、湟、廓即其地也,汉、唐故渠尚可考。若先葺渠引水,使田不病旱,则人乐应募,而射士之额足矣”。建议在河湟地区修渠引水,全面屯田。他的建议被采纳后,“甫半岁,得善田二万六千顷,募士七千四百人,为他路最”。赵隆知西宁州时,看到湟州农业欣欣向荣的景象,也开始效法,主持修渠引湟水,以灌溉西宁州周围的土地,并从河州等处招募人丁前往耕种。当时地方官府是以给授土地为条件招募弓箭手,汉族每人2顷,出战马l匹者加50亩,吐蕃族减半。地理气候条件差的地方每人加50亩。应募者须刺染手背,自备鞍马器械,轮流巡边或应调作战,无事时可务农。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西宁、湟、廓、积石等州(军)招得弓箭手约3500人,授受土地约六七千顷。弓箭手不是国家正规军,但他们在沿边垦殖戍守,发挥了正规军的作用,同时还省去了运粮之劳。通过招募弓箭手且耕且战,还使大量荒芜闲置的肥沃土地得到利用。
明朝占领河湟地区后,明政府为了达到“养兵而不病农”的目的,又在河湟地区广开屯田,以解决卫所士兵的粮饷。据《明实录》记载: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开始“移民实边”,将江右(长江东部)、淮泗(安徽北部)一带居民大量迁至河湟,与驻军并力屯田。“民屯”实行“移民就宽乡”的原则,从江淮湘蜀、冀晋秦陇等地大批向河湟移民,多数是举族而迁,也有谪垦罪囚。
西宁卫在太祖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就已经开始在湟水河谷进行屯田,归德千户所于成祖永乐九年(公元1411年)开始在今贵德县莫曲沟河流域、尖扎县康杨乡以及同仁县隆务河中游一带屯田。屯田以军屯为主,屯田者皆隶军籍,被强制世代耕种官田,不得自由改业。兴屯初期,每军限田50亩,纳正粮12石供本人按月支领食用,纳余粮12石为地租。永乐二十年余粮减为6石,即每亩纳实物地租1斗2升,遂为定制。明初,河湟屯田较有成效,西宁卫和归德千户所共有屯地2400余顷,屯田所获除个别灾歉年份外,基本上可满足边防军的粮饷需要。在明代河湟卫所体制内,卫所的汉族军民逐渐形成了以堡、寨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社会结构。当时堡寨主要分布在湟水流域南北两岸,以西宁、碾伯为中心,西至镇海千户所,东至古鄯千户所。在这一区域内,卫、所官兵及汉族群众七分耕种、三分守城,战时为兵、闲时务农,耕种自养、分地守御。而原居湟水流域的土族、藏族、回族有的以传统放牧为生;有的则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堡、寨的修筑,为湟水流域的稳定、屯田起到了重大作用。因此明代皇帝曾多次下诏强调堡寨的作用,并对各地堡寨修筑提出具体要求。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明成祖敕谕:“屯堡务要城堑壕深”。永乐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成祖又敕谕:“各处城池,务要十分修理得坚,屯堡务要修得停当”。明初湟水流域的堡、寨逐渐发展为村庄。西宁卫设置之初,在东起民和,西至湟源的湟水两岸设“堡寨九十九”。至万历时,又增130多堡寨,共达约240个堡寨。明代屯田对河湟地区的政治稳定、农业水平的提高及城镇集市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清代以供给军队守边为目的的军屯存在时间不长,且成效不大。清代的屯田主要是以发展社会经济为目的移民垦殖活动。清前期湟水地区屯地主要分布在大通河流域。清顺治二年(公元 1645年),孟乔芳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之始,即注意“所至恢复城池,招集流移,令守兵兴屯,以足民食”。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在平息了罗卜藏丹津的叛乱后提出:“奏称边内地方,宜开垦屯种也。查西宁边墙内,俱属可耕之田,布隆吉尔地方,现在修筑墙垣,请将直隶、山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军罪人犯,尽行发往大通、布隆吉尔等处,令其开垦。查西宁本处人民,与驻大通三千兵丁之子弟亲戚,情愿往种者,正不乏人。大通河地方,不必发遣犯人。令地方官动支正项钱粮,买给牛具、籽种,三年后照例起科。”于是清政府使用兵丁在大通开垦屯种,其农具和籽种全由官方货给。政府明令要求在大通等地屯田,拱卫边墙。同时招募西宁一带农民与驻军家属至北川10堡 (今属大通县)等地“屯田”定居。大通设卫后,集镇兴起,外地商人前来经商而定居下来的。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上任的大通镇总兵官冯允中曾派兵实施屯田,在镇城(今门源县城)东试办屯田,因所在地区气候寒冷,未能成功。乾隆初,巡抚西宁道佥事杨应琚又继续在此推行垦殖,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曾“宽免甘肃大通协永安营兵丁试种无成应赔籽种农器银,一百七十两有奇”。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杨应琚认为巴燕戎加乎拉、羊戎沟、昂思多等一带,地方宽广,土壤肥沃,有荒地宽三四里,长四十余里,均可开垦。他上奏朝廷请求开垦,并认为所垦之地,均为旱田,故应照旱地十年之例,开科上仓,拨充军粮。得到批准后,大量番汉民众陆续前往开垦。此时的屯田已经属于民屯。清代,河湟地方当局招民垦种,按时升科,准予永业,实际亦是一种有组织的劝垦方式。根据《西宁府新志》记载:西宁县报垦土地于康熙后期即已开始。在清政府的推动下,湟水地区,不仅仅汉族聚居处之易垦地悉数开垦,而且连少数民族聚居之远山边荒地带也都进行了广泛的开垦。清代一般把蒙古族、藏族、撒拉族等族聚居地称为“番地”。清代中期以后,由于河谷平川地带土地大量开垦,到了乾隆年间西宁周围已出现“宁属四川,已无不垦之土”的状况,番地就成了垦殖的主要对象。到清末,河湟地区的垦殖屯、科在册土地面积达到741247亩,在清代,河湟农耕区已扩大到了日月山以西地区。这大大促进了河湟地区人口的增殖和经济的繁荣,河湟地区社会面貌也因此开始了巨大的转变。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