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实例及风险防控规则
——基于在苏皖的调研

2017-03-11 22:19
丽水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测试人员伤害事故体育运动

李 睿

(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浙江丽水323000)

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实例及风险防控规则
——基于在苏皖的调研

李 睿

(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浙江丽水323000)

为更好地执行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在江苏和安徽调研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及善后情况,以制定符合高校实际的风险防控规则。在江苏调研时发现,一旦发生学生猝死事件,无论学校有无责任,现实中都给予赔偿,数额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安徽调研时发现,某自行车骑行俱乐部及某冬泳协会在活动中发生猝死事件,医生建议学校等单位深度体检。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在现实中陷入两难局面:一是强调安全、强调充分热身本是课堂教学常规;二是深度体检成本较高,且有因熬夜、醉酒、急病等事件导致的身体疲劳,无法在之前的体检中显示。在体育课堂教学及体质测试时,教师应当告知学生伤害风险;学生应当告知教师自身身体状况;学校应当订立风险防控规定及伤害事故备案,并鼓励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急救知识、接受急救训练。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体质测试

1 问题意识

体育运动总伴随着体育运动的风险。体育运动在高校不可或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同样如此。近年来,高校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情况并不鲜见。以千米体测猝死为例,就有:“5月16日晚,华南理工校园人气微博用户‘华工新闻头条’发出此消息:‘在华工大学城校区,一男生在体育场进行体能测试时休克,抢救无效后死亡。他健身课上还笑着跳远。跑完步躺下以后就再没听见他的声音。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走了。’”(新浪教育,2013-05-18)“2014年9月15日,位于宁波的浙江纺织服装学院里,一名男生在参加1000米跑步测试中发生意外,最终倒在跑道上再也没起来。”(东方快讯,2014-09-17)“2015年10月24日,南京大学一名大三男生在体育测试1000米时,跑到700米左右,猝然倒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环球时报》,2015-10-25)2015年 12月 7日,武昌职业学院“19岁男生参加体能测试千米跑,快到终点时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腾讯体育,2015-12-12)“9月25日下午四点,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一名大一新生打篮球时,出现身体不适,随后晕厥,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东方网,2015-09-27)另“据新华社电9日中午,井冈山大学一新生打篮球时被倒塌的球架压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悲剧或因篮球架年久失修引起。”(《宁波晚报》,2013-04-10)可将以上案例分为两种情况:因长跑或其他耐力性项目导致的猝死,以及因体育器材安全隐患而导致的死亡。就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教育部于2015年4月30日出台《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本文立足现实,为更好地执行教育部《暂行办法》,参考兄弟院校举措,思考相应风险防控规则。

2 文献综述

就长跑导致猝死的文献,最早可见《学校卫生》1985年第1期《一千五百米长跑猝死一例报告》,此文认为该例死亡的原因是死者先天性心脏缺陷。13年后,程杰、李效凯《运动性猝死原因与长跑锻炼的预防措施研究》刊于《体育教学》2008年第11期,该文认为“运动性猝死绝大多数是心源性猝死和脑源性猝死。据国内外文献报道,心源性猝死占绝大多数。”又“运动性猝死可以发生于各个年龄阶段,30岁以下为高发,其中又以15~20岁最多见。从年龄这个角度来看,大学生这个群体正是运动性猝死的易发阶段,他们年轻,健康意识淡薄,机体代偿能力强,身体稍有不适不会停止运动……,最终出现猝死。”[1]此文引用国外资料,如“女性运动员猝死的发生率大大低于男性,女性发生比率13.3%。Quigley报道51例运动性猝死者中,女性只有1名,占2%;Chillag等通过对271例运动性猝死者调查,发现女性占5.5%。”[1]2013年有5篇相关文献,如梁忆非等《由大学生长跑猝死引发的思考》刊于《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15年有相关文献4篇,如吕胜利《学生中长跑猝死的影响因素及预防对策》刊于《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5年有8篇相关文献,其中4篇来自广东培正学院体育教学部楚海月,其有系列论文《我国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风险防范工作研究——以广州地区高校为例》《长跑猝死频发背景下我国高校的体质测试工作研究》《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构建我国高校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对体育运动风险防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2016年文献有菲利普·伯姆等著《运动猝死研究:基于德国全国数据》,此文认为:“德国运动猝死的总体发病率为每年每百万人1.2至1.5例,其中97%为男性。大多数猝死出现在非高水平体育比赛赛场。足球和跑步是事故发生最多的体育项目。年龄在三十五岁及以下的所有猝死案例中,心肌炎是最常见诱因。”[2]

猝死是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最极端的情况,而就一般意义上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亦不乏研究成果。如刘晓军博士论文《运动风险评价理论体系的构建》[3],王迪迪博士论文《学校体育安全风险管理探究》[4],崔菱麟、刘英杰《学生体质测试意外事故产生的原因与对策》载于《体育科学研究》2016年第1期,张朋、阿英嘎《〈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亮点、问题商榷与行动策略》载于《皖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陈德明、李晓亮、李红娟《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研究述评》载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年第9期。上述成果或从风险管理等角度入手研究,或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改进意见如“在《暂行办法》第三章常规要求里是否考虑拟定对学生之要求,如学生应承担认真听讲、遵照计划练习、提前说明身体状况、积极配合体检与体质健康监测等职责”[5]。本文作者对此亦有同感,认为有必要将之纳入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具体规定中。

而就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有汤卫东《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谭晓玉《体育课上学生猝死,学校有无责任?两起相似案例的归责问题》[6]等文献。汤卫东认为,不应让学校这一公益组织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如果一个学校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地赔钱,这个学校就只好不要再进行学校体育工作了。”[7]这篇论文发表于2002年。15年来,尽管通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解决了部分问题,但从调研实例来看,无论学校有无责任,只要发生了运动猝死事故,现实中都存在赔偿的情况。

3 调研实例

为了解运动伤害实例和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规定,本人于2017年2月在江苏、安徽两地进行调研。在江苏调研时发现,一旦发生学生猝死事件,无论学校有无责任,现实中都给予赔偿,数额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访谈对象有南京师范大学体育部负责人王庆军教授、徐州工程学院体育学院院长李平教授。具体事故如南京理工大学游泳池2007年发生溺水事故。当时该校游泳池对外营业,当事人是即将去工作单位报到的该校毕业生,据称此人水性较好,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得而知——大家推测是因水下抽筋所致。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亲属与某高层领导相熟,高层领导亲自过问此事,最终赔偿数额较大,有40~50万元。如前所述,2015年,南京大学发生大三男生千米体测猝死事故。此事经媒体报道,有较大社会影响。虽然事故发生后,体测人员及校方均尽职尽责,但最终校方依然赔偿20万元。2016年8月7日晚,徐州工程学院城南校区正门户外显示屏因大雨漏电,积水带电导致学生两死一伤——尽管这并不是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但仍然是高校人身伤害事故。该事故学校责任较大,校方向每位遇难学生家属赔偿100万元。该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并不多见,只有一名学生在立定跳远时发生骨折,当时体育学院院长去医院探望,并自费提供1000元慰问金——这并不能成为事故处理的长效机制。丽水学院学生均参加人身伤害保险,如果出现了类似事故,会有保险理赔,不会出现体育部负责人或任课教师自费处理的情况。2017年6月,笔者还就此问题询问了南京大学体育部王成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部胡海旭博士。据王博士介绍,当时南京大学运动场有摄像头拍摄了事故全过程,留有凭证,减少了事故纠纷。事故后,学校更加重视体育运动安全,要求教师在体测前带领同学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准备活动。三四年级学生集中体测,一二年级随堂体测。无论是集中体测,还是随堂体测,均有医护人员在场。在体测前,还要提示学生注意体育运动伤害风险,学生凭医院证明,可以免测。胡博士介绍自己学校从大一到大四,均采用集中体测的方法,还在现场配备医护人员以防意外。丽水学院一二年级均在体育课随堂测试,但现场并未配备医护人员。同时,丽水学院东西田径场均有摄像头。其中东区田径场有一角不在摄像头范围内,西区田径场得靠两个摄像头才能俯览全场。我在丽水学院“校园110”中心查看摄像头时发现,有部分摄像头出现故障,其中就有监控西区田径场的摄像头。在摄像头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就学校是否有书面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规定,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尚无相关规定;南京大学有相关规定,并按该规定安排体测活动。

在安徽调研时发现,滁州市某自行车骑行俱乐部及滁州市冬泳协会在活动中发生猝死事件。虽然这两起猝死事件并不是在高校体育运动中发生,而是在群众体育运动中发生,但仍可显示运动猝死的一般特征。相关信息来自滁州皖东人民医院左建斌医生,他既是骑行俱乐部成员,又是冬泳俱乐部成员。据介绍,骑行猝死者年龄在49岁上下,之前身体无异常表现,生活工作一切与常人无异。事发时间为2017年初,俱乐部成员于山东孟良崮地区骑行。骑行者在前,后有大巴运载行李等;如果骑行者身体不适,也可上大巴休息。在一上坡路段,该骑行者用力爬坡,随即从车上跌下,不省人事;同行者急忙前来抢救,可惜已经无力回天。猝死者一家兄弟三人,他还有两位哥哥。在他猝死后一个月,他的大哥也因心脏病死亡。这说明可能是家族遗传决定了心脏病及由之引发的猝死,而剧烈运动本身只是诱因。冬泳俱乐部猝死事故发生于2016年,猝死者60岁出头,在游泳时突发心梗死亡,在猝死前也无异常表现。

据左医生介绍:普通体检相对粗糙,体检项目简单,难以发现某些病灶;此外,还有因熬夜、醉酒、急病等事件导致的身体疲劳,这些情况无法在之前的体检中显示,但也会成为运动猝死的诱因。他建议学校等单位深度体检。不过,深度体检的问题就是成本较高。如要排查心脑血管问题,光心脏彩超一项就得200元左右,还得加上头部扫描甚至颈部扫描。常规检查项目当然也不可或缺,那这样一套体检项目做下来,费用可观。对在校生而言,尤其如此。本人在日常教学时发现本校学生体检单所列项目简单,同时缺乏健康提示。如有学生体检单显示其高压140,这已临界高血压,但他对此毫无概念,体检时也无人向他说明。建议学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鼓励体育教师在课堂上普及健康知识。

由此可见,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在现实中陷入两难局面:一是强调安全、强调充分热身本是课堂教学常规;二是深度体检成本较高,且有熬夜、醉酒、急病等情况导致的身体疲劳,这些情况会诱发猝死,但无法在之前的体检中显示,何况剧烈运动本身就是猝死的一大诱因。现实中,甚至还有学生在午休时猝死的情况——午休猝死毫无外在诱因。这告诉我们,尽管猝死发生概率很小,但极难防范。此外,2017年3月,本人在中小学教师培训班讲授“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向中小学老师了解到以下情况,即学生明知自己有某种疾病,或学生家长明知自己子女有某种疾病,但为了避免歧视等,故意隐瞒病情。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让体育运动风险更加难以防范。

4 规则构想

经过文献梳理、事故地调研及日常教学观察,就制定符合高校实际的具体风险防控规则,本人认为:应细化《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具体防控规则,分别就高校、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学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如下设想:

对高校而言,其任务是提供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条件,建议加入规定:“学校鼓励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通过不同的途径学习急救知识、接受急救训练。”另建议加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前半部分“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另应考虑在长跑体测时现场配备医护人员,并确保摄像头正常以便保存视频证据。

对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而言,建议加入以下四条规定:“在体育课教学中,教师应当带领学生充分热身,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在短跑、中长跑体质测试时,应当做好热身活动(不少于15分钟),提醒学生不要在身体状况不佳(如熬夜、醉酒、生病)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体育教师必须在课堂告知学生在体质测试中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学生开具不适合参加体质测试的医院证明,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应当予以免测或缓测;学生没有开具不适合参加体质测试的医院证明,但身体确有不适合参加体质测试状况的,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也应予以免测或缓测。”“在体育课教学及体质测试中,发生伤害事故的,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医护人员;若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受过急救训练,可以当场进行急救,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在体测前,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应检查场地、器材(单杠等),避免因场地湿滑、器材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

对学生而言,最重要的是如实告知自己身体情况,不得隐瞒病情。建议加入这条规定“在体育课教学及体质测试中,学生若有不适宜上课或测试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体育教师及其他测试人员;学生不得隐瞒自身病史及其他不良身体状况。”

最后,可按照以上构想,拟定符合各校实际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规则条文。

[1]程杰,李效凯.运动性猝死原因与长跑锻炼的预防措施研究[J].体育教学,2008(11):12.

[2]菲利普·伯姆,于尔根·沙尔哈格,蒂姆·梅耶.运动猝死研究:基于德国全国数据[J].张倩,任慧涛,译.体育与科学,2016,37(3):44.

[3]刘晓军.运动风险评价理论体系的构建[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0.

[4]王迪迪.学校体育安全风险管理探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1.

[5]张朋,阿英嘎.《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亮点、问题商榷与行动策略[J].皖西学院学报,2015,31(6):136.

[6]谭晓玉.体育课上学生猝死,学校有无责任?两起相似案例的归责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2007(2):35.

[7]汤卫东.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9(3):3.

The Cases of Sports Injuries in Colleges and Risks Control Measures:An Investigation in Jiangsu and Anhui

LI Rui
(FacultyofTeacher Education,Lishui University,Lishui 323000,Zhejiang)

To better implemented the Temporary Measures for Risk Control over Sports Injuries in Schools issued by the State Ministry of Education,investigations on the cases of sports injuries and risk control measures have be conducted in Jiangsu and Anhui.The investigations discloses that in Jiangsu actual compensations at different levels were made for sudden death by schools whether schools were supposed to be responsible or not,and that in Anhui sudden death that have taken place in a bike riding club and a winter swimming association resulted in requirement that advance complete and in-depth physical examination be conducted in schools.Therisk control for sports injuries is faced with a dilemma:warming-up and warning against injuries in PE class is already supposed to be a necessity and physical examination costs much;meanwhile,fatigue and weakness resulted from staying up late,ebriety and acute diseases often cannot be reported by an advance physical examination.The safetyin PE class and physique testingneeds the effort ofthree parties:teacher and testers should informthe students ofthe risks ofinjuries and sudden death;student should informteachers and testers oftheir real physique conditions;and teachers and tester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acquire first-aid knowledge and skills.

school sport;risk control;cases ofsports injuries;physique monitoringand testing

10.3969/j.issn.2095-3801.2017.05.012

G80-05

A

2095-3801(2017)05-0071-05

2017-6-20;

2017-7-10

基金课题: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高校体育运动安全风险防控策略研究”(Y201635363);丽水学院教师教育学院2016年人才培养专项资助项目

李睿,男,安徽蚌埠人,讲师,法学博士,体育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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