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华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金融学院,江苏无锡 214153)
【职业教育教学研究】
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翟志华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金融学院,江苏无锡 214153)
澳大利亚通过重视法律保障、明确各方责任、强调行业企业主导、注重职业素能培养、完善学徒体系、拓展丰富多样人才培养模式等举措,创出了闻名于世的现代学徒制品牌。我国要想有效开展职业教育学徒制教育,就必须建立权威管理机构,健全职教政策法规,注重学徒培养质量,制定优惠引导政策,统一资格证书管理。
中国;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经验借鉴
尽管我国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实施职业教育,2011年教育部正式提出现代学徒制概念,2014年开始进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2017年实施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所需的法律、政策、理念、体制等环境尚有相当大的距离。澳大利亚通过重视法律保障、明确各方责任、强调行业企业主导、注重职业素能培养、完善学徒体系、拓展丰富多样人才培养模式等成功举措,创出闻名于世的现代学徒制品牌,其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借鉴,以服务于我国正在开展的现代学徒制工作。
(一)重视法律保障
在200多年的学徒制历史里,法律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及现代学徒制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1805年澳大利亚各行业协会纷纷制定了学徒培训计划。1894年为学徒与雇主制定了《1894新南威尔士学徒法案》,确定了各州对学徒制的监管权力,这是澳大利亚第一部关于学徒制的法案,该法的一些条文至今依然有效。1901年又在扩充和改善该法案的基础上形成《1901新南威尔士学徒法案》。这项法律使学徒制培养模式进入了行业系统与当时的职业学校,极大地影响了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1917年《学徒技术教育法》规定学徒不仅不能被当作廉价劳动力,必须按最低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而且要在技术学校学习三年[1]。
1954年《Wright报告》提出了90余项完善学徒制体系的建议,并要求学徒不能只简单地熟悉某个岗位,而必须关注整个工作的流程。
1969年出台及1978年修正的《职业培训法》奠定了学徒制的法律地位。1973年1月联邦政府通过“学徒制国家支持计划”与“全日制学徒培训联邦折扣计划”,政府开始向雇主提供财政补助,以补偿其提供学徒学习理论时的损失。1984年《Kirby报告》建议建立国家受训生制度。1998年整合传统学徒制和受训生制形成了“新学徒培训制”,并于当年正式实施。另外,还有《学徒制与受训生制法案》(2001)、《澳大利亚技能保障法》(2008)、《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法案》(2010)等。这些法案为澳大利亚开展学徒制所需的诸如建立学徒制和受训生制的程序,雇主的义务,学徒和受训生的义务,培训与就业的条件(报酬等),“脱岗”培训的要求,转学、中止、取消、完成学徒制和受训生制的规则,行政管理要求(学徒与受训生的注册、集团培训组织、委员会的任命),争议处理(投诉、听证、补偿、禁止等),产业培训官员的任命与作用,仲裁委员会的建立,相关的罚金与费用规定,建立实施条例的程序[2-3]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明确各方责任
1.政府的责任
(1)增加职业研究生证书与文凭。2005年后澳大利亚在原来的1~4级职业资格证书与专科文凭及高级专科文凭等6级证书制基础上,增加了职业研究生证书与职业研究生文凭[4],从而将相同级别的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中的研究生教育连接了起来,延伸了学徒的升学欲望与职业发展的宽度与长度。
(2)建立新的培训质量标准。2005年澳大利亚建立了国家职业教育质量标准,即AQTF2005,但为了提高时效性,2007年即用AQTF2007替代了AQTF2005。前者包括基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基本标准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注册标准,只有达到3个质量标准、3个质量指标、9个条件,才能进行注册;二是标准审定,由州及领地政府负责并进行管理;三是优秀标准,主要由学徒制承担单位申请,以彰显其学徒培训质量。后者则由课程标准与州及领地政府认定的课程机构标准等两部分组成[4]。
2.行业企业的责任
(1)建立学徒制激励机制。一是实施雇主激励项目,即对参加学徒培训的雇主进行经济激励。如雇主参加偏远地区学徒培训且获得3级或4级职业资格证书时,雇主可获得1000澳元/人的补助;对接受残疾学徒进行培训的雇主给予104.3澳元/周补助;为在校生及45岁以上者提供学徒培训且已完成的雇主可获得750澳元/生补助;为干旱地区提供学徒培训且取得2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雇主可获得1500澳元/生补助等[5]。二是学徒激励计划。如对离家的学徒在1到3年内可分别获得77.17澳元/周、38.59澳元/周、25澳元/周的补助并对其提供免税优惠的学具;对成人学徒的支持,则分两年制下的全日制时第一年与第二年各资助7800澳元与5200澳元,四年制下的非全日制时的前后两年则分别资助7800澳元与5200澳元;对参加短缺性行业的学徒培训的雇主还可获得额外激励项目[6]。
(2)强化学徒培训合同管理。为解决雇主不愿对学徒进行培训,或合同责、权、利不明晰,或虽已雇佣了学徒,但却关心不够,导致学徒无法毕业等问题,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学徒只有获得全国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
3.学徒制自身的责任
(1)确立能力本位。政府投入了200万澳元开展国家学徒培训计划,以完成由行业企业来主导的1000个成人、运用18个月时间获得职业资格全部过程的能力本位的培训。政府投入了1亿澳元开展学徒加速培训计划。学徒只要达到职业能力设计的标准,就可以获得全国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2)制订学徒指导一揽子计划。该计划包括学徒咨询与学徒指导两部分。前者重在为学徒选择行业与企业时提供相关信息,为此,政府在2011—2012年和2012—2013年分别投入1150万澳元与930万澳元[7];后者重在为学徒及雇主提供专业指导与精神关怀,以解决他们在进行学徒培训时遇到的各种困难,为此,政府在2011—2012年出资2000万澳元,在2012—2013年、2013—2014年、2014—2015年各出资1980万澳元予以支持[8]。
(3)持续改进培训包。为及时反映行业企业的需要,以三年为限,由行业技能委员会对培训包进行修订、更新与整合,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正式启用,从而保证了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与适时性,以不断提高学徒培训的质量。
4.学徒自身的责任
为提高学徒的社会地位,澳大利亚推行了学徒大使计划。其核心不仅是学徒通过培训获得了薪水与价值更好的工作,而且还评选出了优秀学徒、明星学徒,并在学徒制官网上进行宣传,从而既鼓励了学徒,也提高了学徒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
(三)行业企业主导
澳大利亚学徒制始终满足行业企业的需要。首先,行业企业充分认可学徒制的成效。行业企业统一的认识使学徒制培养出了熟练且称职的工人,且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其在培训中付出的经济投入显得极为合算。其次,行业企业在学徒制中充当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协议制定者、重要合作者、培训承担者等多重的角色。再次,学徒制已融入国民经济各行各业,过去仅限于传统行业开展学徒制培养,现在现代新兴行业企业都积极参与学徒制培养,这几乎成了行业企业发展必须依赖的主要手段。
(四)注重素能培养
首先,重视基础素质。针对15~64岁的工作者中有43.6%的人缺乏读写能力与49.8%的人没有必需的计算能力等不足对生产力水平的制约问题,澳大利亚在培养学徒时,不仅注重了技术能力,而且更关注了学徒的英语表达、读写能力与计算能力等的培养,尤其是后者的增加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直接的作用。为此,政府每年投入1.225亿澳元,开展了工作场所英语语言与读写能力及计算能力培训计划。其次,突出能力本位。一是以工作本位为主。澳大利亚学徒制的最大特点是强调工作本位的学习时间必须占到80%[9],而学校本位的学习时间只占20%。二是培训明确了各种职业证书要求的岗位能力、技术水平及熟练程度。最后,是以质量为核心。澳大利亚不断加快学徒制改革,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学徒制培养,建立资格框架及培训框架,促进产教融合等的唯一目的就是提高学徒质量,以服务于澳大利亚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五)学徒体系完备
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由受训生制和学徒制两种类型组成。学徒制原来只在传统行业开展,后来涉及面越来越广,现在已进入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成为澳大利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点:一是入门标准。规定现代学徒制入门时必须经过受训生制阶段,且证书级别不低于3~4级。二是时间标准。规定现代学徒制培训时间不低于3~4年。三是持续保障。尽管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培训相对稳定,但为了预防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承担学徒培训任务而需要更换培训企业时,学徒找到的新业主则有义务与责任保证原学徒培训合同的继续执行;四是各方一致。学徒制确立后,只要涉及的相关各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取消学徒培训合同,则该学徒培训合同就必须得到各方的遵守。
受训生制主要以商业、零售、金融服务、保育、社会服务等服务业为主。受训生制的各种要求都不如现代学徒制,如受训生制入门标准为2~3级证书水平,培训时间一般只有1~2年,新业主可以终止培训,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培训合同[16]。
(六)模式丰富多样[10]
1.主流典型模式
(1)签订批准合同。学徒人员和有资质培训学徒的企业达成意向后,要在学徒制中心的见证下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由学徒制中心负责将学徒培训合同提交当地培训局批准之后方算成立。
(2)签署培训计划。学徒人员和有资质培训学徒的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培训学徒注册机构,且经过注册培训机构面试通过后,三方进行协商签署,协商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能力单元、各方责权利在内的培训计划等。
(3)学徒能力证明。根据学徒制培训成效,需要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向学徒培训机构、当地培训局提供学徒培训的能力证明。二是学徒培训机构向参与培训的学徒颁发不同的资格认证。即仅部分能力单元培训合格者,只颁发相关的“完成证明”;地方培训局向学徒生颁发能力证书。
2.集团公司模式
集团公司属于学徒培训第三方机构,其直接招收学徒,实训由相关企业承担,脱岗培训则承包给TAFE学院。这一模式的优势是解决了一些不具备学徒培训资质又对学徒有需求的企业的困难。
3.学校本位模式
主要面向本科高年级的在校生。开展方式是理论培训仍以学校为主,脱岗培训依然交由企业承担,但学徒在企业的培训时间一般不长。其在澳大利亚学徒制中比较少见。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从2014年开始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教育部从2015年开始了由165个单位参加的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2017年又开始了由33个单位参加的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旨在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工作。澳大利亚上述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开展大有裨益,值得借鉴,启示如下:
(一)建立权威管理机构
在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开展中,尽管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了“政府、注册培训机构、新学徒制中心、行业企业、学徒、工会、集团培训机构、认证机构、监管机构等”[11],但这种分散多元的管理机构造成的危害也已经引起了澳大利亚政府的关注,正在考虑构建权威的学徒制管理机构。在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一是现代学徒制试点与今后的推进绝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能完成。二是即使仅此两个部门,但目前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最主动的教育部也很难协调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乃至众多行业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九龙治水”的不利后果[12]。因此,一方面要改变职业教育由教育系统管理的体制,建立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调、行业企业积极参加的国家职业教育总局,由其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发展目标、重大战略、扶持政策、衡量标准、发布信息、实施奖惩等,最终实现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乃至众多行业性质的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及学徒制方面的通力合作与共举同赢。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及学徒制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政府要优化职业教育及学徒制的工作环境。二是提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学徒制的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支持。三是职业教育及学徒培训院校要有效进行管理,以保证学徒培训质量。
(二)健全职教政策法规
《1901年新南威尔士学徒法案》《1959年产业培训报告》规定了学徒期限、学徒最小年龄;《Wright报告》明确了学徒条件与统一了学徒薪资;《Kirby报告》规定了受训生必须有65天的正规脱产培训时间。特别是澳大利亚国家法规规定了雇主必须承担的五项责任,赋予了学徒四项任务,明确了学徒要履行工作职责与要履行的培训职责。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存在着倡导性、鼓励性、应当性多,责任性、权威性、配套性、激励性少,操作性差等缺陷。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法规。首先,法规要件要齐全。一要具备明示、预防及校正作用;二要具备操作、奖励及约束特征。其次,健全政策法规。要点是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完善《职业教育法》,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制定推进政策,如出台《关于推进校企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奖励办法》,明确参与内容、税收优惠制度等[13]。
(三)重视学徒培养质量
现代学徒制发展初期往往强调了数量与规模,却不太重视学徒的培训质量,但如果时间过长,则会严重影响现代学徒制的持续有效开展。如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1988年参与者仅6.42万人,1998年即达到12.61万人,2009年则达到26.91万人[14],但完成率却不足五成[15],辍学率比例逐年递增[16]。因此,必须从开始之初就严格把关。一是制订统一的学徒培训教学标准。如明确学徒培训应该达到的知识技能水平乃至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这是保障现代学徒制质量的前提。二是加强学徒培训过程的监管。尽管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培训注重对结果的管理,相对于过程管理则比较灵活[17],但我们也要加强过程控制。因为没有高质量的过程控制,结果可能不够理想。监管主体则包括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媒体、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及家长与学徒等。三是评估学徒培训结果。学徒培训结果评估旨在严把现代学徒制“出口关”,以质量保障现代学徒制的有效发展。四是加强学徒培训条件的保障。要有效开展现代学徒制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培训资质、企业资质和师资要求等。
(四)制订优惠引导政策
尽管影响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的因素有多种,但主要还是经济利益问题。如澳大利亚为鼓励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颁布了《塑造未来——2004—2010年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战略》《实现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化法案》等文件,不仅开展面向企业参与学徒的激励项目,而且以联邦政府名义向企业发放补贴[18]。因此,要想让企业参加职业教育及学徒制,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激励举措。首先,实施高工资政策。这是激励企业开展学徒制的前提与核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学徒制相对薄弱且刚起步的国家,为激励企业参加学徒培训,政府则必须为企业的行为成本买单。为了让学生与在职人员选择学徒制,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则必须让参加学徒培训的员工工资高于非学徒员工的工资。其次,制定奖励政策。对首批参加学徒培训的企业与院校设立率先奖,对坚持时间达5年(含5年)以上的企业和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学徒岗位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提供短缺学徒岗位的企业提供额外补助,以及进行税费减免及学徒社会保险金部分减免等。
(五)统一资格证书管理
职业教育具有显著的跨界性,如校企联合办学、工学人才培养、职业与教育融合等,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在遵循一般教育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职业发展规律与技能形成规律。但是,劳动制度与教育制度的分离、职业资格证书与教育学历证书的分离等,造成了职业资格证书与教育学历证书各行其道,制约着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因此,应借鉴《澳大利亚资格框架》,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囊括所有职业资格证书和教育文凭的大系统,以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实现纵向衔接与横向沟通[19]。
总之,借鉴澳大利亚先进经验,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快速发展非常有益。当然,澳大利亚成功经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只能感悟其实质,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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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钢)
What China Can Learn from Australia’s Success in Modern Apprenticeship
ZHAI Zhi-hua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Wuxi Institute of Commerce,Wuxi 214153,China)
Australia is world-renowned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its successful practice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which is attributed to legal protection,definite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leadership and guidance of industries and enterprises,cultivation of quality and ability,a complete apprenticeship system,and various apprenticeship models.To implement modern apprenticeship effectively in China,it is expected to establish authorita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mak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focus on quality of training apprentices,make preferential policies and issu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for professions.
China;Australia;vocational education;modern apprenticeship;experience
G 729
A
1671-4806(2017)04-0084-05
2017-04-20
翟志华(1962一),女,山西洪洞人,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校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