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7-03-11 14:22王晓轩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4期
关键词:建章立制规章制度监察

◇王晓轩

国有企业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晓轩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与法制化的进程遇到了一系列新的情况,如企业之间的合作联营、资产或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等一系列实践性的问题。企业积极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开辟通向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为自身的扩展创造条件;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中通过“做强做大”,不断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法治经济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上的每个成员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要想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只能依法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在褪去“行政化”的过程中逐步与其他企业在市场主体方面处于平等地位。国有企业若想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筹帷幄,制定合法合理的经营战略。每一个经营行为都必须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这是必要条件。企业法律工作要从原来的单纯的法律风险防范转向促进提高企业法制法治经营管理上来。保证企业改制合法合规。

二、国有企业改制,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关键。

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良好进行,制定和颁布有关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保证市场正常运行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准则,若是企业经营者,没有把握和运用好这些准则,就不可能依法决策,不能使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就不能建立起企业法制化建设体系,更谈不到完善的问题。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法治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体制的影响,一部分的行政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来。主要体现有三方面:(1)、行政部门在对市场主体管理的过程中,法律化意识淡薄,人情化意识颇重;(2)、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搞“一人治”,想一出是一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3)、企业员工法律意思淡薄。

企业要加大普法的力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以法治机构,业务部门及全员参与的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法律宣传的实效,引导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增强法律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理性表达诉求,用法治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维护企业和管理者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是重点

依法治国对于企业来说重点就是要建立现在企业制度,只有在企业中落实现代企业制度才能达到用法治治理的企业的目的和途径。

为了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首先应该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实际,以企业章程为最高规范性文件,类别明确、层次清晰、科学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坚持建章立制先行。企业要发挥法治机构在建章立制中的主导或推动作用,抓住建章立制这个关键,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建章立制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建章立制机制,坚持立改废并举,增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更好地建章立制就要健全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有关业务部门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的需求分析和科学论证。进一步完善和拓宽本企业员工和下属企业参与建章立制的方式,健全规章制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所提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广泛凝聚共识,提高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有企业改制,强化执法力度是途经。

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少,但对制度的执行不到位,而且对制度的执行也随着主要领导的意志在改变。制度的不执行往往是领导者破坏了制度的严肃性。因此,任何人不论职务大小、任何企业和部门不论层级高低,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不断提高企业的执行力和控制力,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

进一步加大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是保证

依法治企还要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队伍、制度、干部培养上要重视,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建立以本企业内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为主体,必要时吸收外部法律专家和社会律师参加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法律顾问对决策、规章制度、各类合同的100%合法性审查,促进依法治理、防范法律风险。

六、国有企业改制,.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是完善。

近几年来,企业内的贪污腐败,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之所以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就是缺少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都设纪委和监察室,主要行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廉洁奉公直接进行监督的职能,但问题是无论纪委或是监察室,在建制上存在着瑕疵,由于企业监察室的编制隶属于企业,纪委又归同级党委领导,监察人员也由企业自主任命。客观上为执行监督权力设下了障碍。从另一方面说,还因为监察人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专业素质普遍不高,加之来自方方面面的影响,客观上束缚了监察人员的手脚,使其很难完成监察职能,要从建制上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也不难,同时加强立法,对监察人员职权立法。用法律保证监察人员的权利,所以有理由相信监察效果马上就可以提高。也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内存在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们企业的监察工作才能开创新的局面,并为经济建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铁法煤业(集团)铁强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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