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纠纷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7-03-11 14:22吴广君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李某

◇吴广君

企业劳动纠纷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吴广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有委员建议法院应当设立劳动法庭,以适应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可见劳动纠纷领域有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现就劳动纠纷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简作论述:

一、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行政确认行为。依据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我集团公司固定工、全民合同工没什么问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集体工和临时工,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用工制度的影响,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还有部分集体工及临时工,必须为这部分人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后,企业将遭到重大损失。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及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备案。如我集团公司分公司员工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交通责任认定问题分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备案,致使班某被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等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无法支付,最后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受到较大经济损失,个人也没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3、如果没有做好以上两点应作好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处理或者仲裁和诉讼准备。

二、企业职工档案及退休年龄问题

企业职工档案应按1992年6月9日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执行,不能丢失、损毁,否则可能致使职工无法退休,或者受到很大经济损失,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因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企业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人义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职工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不一致时,采取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的办法。这样造成我集团公司有的职工提前6年退休,有的职工延期6年退休的现象。如我集团公司某子公司集体女职工刘某某,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0年11月3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9月21日。采用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本应6年前退休,可是诉讼时按身份证记载年龄刚刚到办理退休手续年龄,造成无法按现行标准享受退休金,只能按2010年的标准享受退休金,退休金额差距极大,因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相反我集团公司某分公司员工丁某,档案记载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6年,因此提前6年退休的状况。现在我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采取的措施是严格员工档案管理,提前3年整理退休人员名单并排序,以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三、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害赔偿问题

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害赔偿首先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约定,但目前我集团公司劳动合同中无此条款约定,在以后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是,应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条款,使其规范化。其次要在要有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并且具体内容要公开、公示并向公司每一位员工传达并有记录作为证据。再次要划分清楚责任比例,员工应承担多少责任,员工应承担多少经济损失,赔偿额是多少。百分之百由员工个人承担,是有异议的,也是难以执行的。如我集团公司某子公司员工李某2014年7月9日开始在本公司农场工作,2015年5月21日驾驶农场三轮车将本公司曹某撞倒,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某子公司赔偿曹某各项损失145388.25元,某子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效力后,某子公司将赔偿曹某的损失转嫁给李某,并对李某送达了《关于对员工李某的处理决定》即某子公司将赔偿曹某的各项损失145388.25元由李某承担,并在李某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李某认为某子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并返还已扣除的每月600元的工资。经仲裁机构裁决:1、裁定撤销某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下发的《关于对员工李某的处理决定》。2、裁定某子公司返还李某从2016年7月开始至裁定日扣发的每月600元工资。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我集团公司要把握好各个环节,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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