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又文(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法律文化】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初探
张又文
(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国十分重视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断地完善民商法。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与诚实信用相结合,可以有效地平衡市场经济中的主客体关系。本文先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然后深入分析建设诚信体系所需的条件,并提出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路径与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帮助,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自由裁量权;完善路径
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最高行为标准,应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诚实信用的问题,打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因此为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就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及时地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合法性,进一步健全社会诚实信用体系。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不能对当事人造成隐瞒或欺骗,当事人在进行一切民事活动前,都要向对方说明自己的信息,及时地给予告知,做到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保障双方能够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利益的均等;二是实际行动要与语言的表述统一,做到言行一致,当事人在从事民商活动时,要以不侵害对方的利益为原则,签订合同时切忌存在欺瞒的行为,要严格遵照合约,信守诺言,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三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时,当事人要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并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以确保双方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诚实信用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概念,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立法的监管力度,把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规范中。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双方在经济往来中诚实守信,不损害双方的利益,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在债权法中的体现
1.情事变更原则
在合同依法生效后,要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而该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但如果当合同继续发挥它原本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时,就需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可确保利益双方都能享受到均等的利益,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1]在经济往来中,要尽可能地消除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客观因素而造成的损失,避免不公平事件的发生。
2.合同义务的扩张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内容和内涵也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和延伸,如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合同无效等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利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规范利益双方的行为,其是诚实守信原则的细化表现。
3.责任的归属原则
目前,我国采用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为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归属原则。如果出现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需要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标准,用公平公正的责任归属原则合理地评定双方利益的损失情况,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2]
(二)在财产权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财产权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财产权公开、公信原则
财产权中的两大重要原则就是公开与公信,它们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公信原则指在变更所有权的过程中,要保障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公开原则指应及时地对社会群体公开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保障信息透明化、公开化、让公众清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保证物品所有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3]
2.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范了人们的财产转让行为。物权所有者向第三方转移财产,第三方就善意地获得了这份财产的拥有权。法律不支持物权所有者让第三方奉还财产的行为,只对物品原有者对转让人的需求补偿行为进行支持。它均衡了物权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利益,保障其合理的分配。
3.邻近权
邻近权指不动产的使用者或拥有者在处理邻近关系时所拥有的权利。此项权利主要是为了确保不动产的使用者及拥有者可以合理地行使其使用权或所有权。同时,要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准则,倘若造成了其他人员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也就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物品时,其他相邻的人都有义务向邻近的公民提供方便,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相对靠后
诚实信用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还是民商法中最高的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和物权法的条款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体现。目前,我国民商法体现的主要原则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公平、自愿、等价赔偿,以及诚实信用。就序位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排列在最后一位。且除此之外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均按照此序位进行排列,即诚实信用原则被放在最后一位。从其排序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方面处于靠后的位置,严重影响了该原则发挥的法律效力。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界限不精确
目前,我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概念缺乏深刻的认识。涵义和概念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人们对于一切事物的最初认识都是由概念引发的。我国的学术界和法律界对诚实守信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民商法中也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无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不能对其展开延伸,制约着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导致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认识偏差和心理误区,严重影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运用,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涉及的范围较广,应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在法律规范中得到明确显现。但目前,我国还严重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无法发挥其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作用,其我国的信用市场还存在着较多的缺陷,信用市场的建立相对滞后,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度较低。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各种信用问题、矛盾的频发,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为了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得到充分利用,应及时发现民商法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进一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全民提升道德素质,提升社会的诚实信用程度,最大化地发挥诚实信用的功能。
(一)加强《民法典》的完善
我国早在2011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全议上,就已经初步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当前我国在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平稳运行上,还需要不断地完善经济法律体系,且民法通则应逐渐地演变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前,我国应不断地健全首部《民法典》,有效规范各种民商法行为,为民事诉讼案件提供公平、合理的参考价值。此外,我国可参考国际上其他已经具备完善法律法规的国家,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进而大大提高民商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终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我国应该在民法典之总则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放置于优先的部分,比如作为第一序位放在《民法典》中,赋予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列举相关规定使人们明确了解到,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5]人们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做为首要原则看待,给与其足够的重视。此外,还可利用司法等方式明确与细化诚实信用原则,使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成为真正的重要原则。
(三)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
国家应当尽快从立法的角度清晰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统一概念。通过研究法律理论并对其进行实际探索,概括提炼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最终形成为人们提供保障的法律法规。[6]只有借助具体的法律法规,人们才能够理解司法者的司法判定以及学者评价等。也只有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做好铺垫。
(四)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要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就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合理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体现合理、客观及公平,使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为了杜绝法官在审查时发生权利滥用现象,要对其进行法律限制。首先是使立法规范化。我国可设立详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使程序规范化。[7]我国可设立相关合适的司法程序,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程序具有抑制行为的随意性及随机性的作用,设定相关司法程序能预防及避免行为的人格化,使法官能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审查案件。[8]最后,使法官主体得到规范。法官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工作中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同时法官还要掌握各种法律条文,精通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法官在审查以及使用证据时,不可凭空编造,要严格依据事实做出裁判。从某种角度而言,无事实即无判断。
(五)加强重视,强化执行力
1.提高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度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民商法的重视度,消除经济市场上出现的信用矛盾,就要加快出台保障民商法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颁布相应的惩罚条款和制约手段,依法对经济市场加强监管,推进信用市场的深入发展。细化商法内容,规范市场,同时借助各种手段呼吁公众高度重视诚信,使人们深入地理解诚信并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只有公众高度重视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2.强化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执行力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首先应当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制定规范标准,依照公平性原则合理地分配执行工作。其次,在法律监管过程中,若发现单位违反了诚实信用中的公平原则,应采取一定的约束手段和惩罚措施,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在我国民商法中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能够充分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实施创设条件。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失信行为。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法律,更是一种传统美德,更是民商法中的最高行为标准。我们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严格遵守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则,避免不守信行为的发生。要稳定市场的发展秩序就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践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我们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改进,并使其上升至法律层面,纳入法律法规中,提升全社会的诚实信用度,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推动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做出贡献。
[1]常晨.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探讨[J].法制博览,2016,(9):215.
[2]吴丽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2016,(5):224,223.
[3]郭龙.解析民商法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8):19-20.
[4]侯飞.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6,(1):220.
[5]刘海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6,(7):84-85,83.
[6]刘子其.简析民商法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3):263.
[7]张昕.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6,(5):16-17.
[8]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6):94-95.
【责任编辑:周 丹】
2017-04-12
张又文(1996-),女,黑龙江鹤岗人,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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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6-017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