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茜(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1)
【法律文化】
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司法的影响
——以“神明裁判”为切入点
付 茜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1)
神明裁判是一种古老的法文化现象,凡是有人类文明的地方,几乎都出现过神明裁判现象。神明裁判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许多国家在其法典中肯定了这种裁判方式。神明裁判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对现代法治正义观念及现代审判制度的产生具有积极影响。
神明裁判;文明;观念;审判制度
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逐渐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类依赖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即原始习惯,维持社会秩序。“原始习惯是原始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是群体认可并共同遵守的行为习惯的总称。”[1]原始习惯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神明裁判就是原始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早期,人类认识水平非常落后,打雷、闪电、火山爆发、刮风、下雨等普通的自然现象都会让他们感到神奇。由于无法认识和解释这些现象,原始人类便将其归于神的意志,认为一切都是神意的体现。
由于认识局限性及原始人对神明的敬畏,当氏族内部成员发生各种争议、难以辨别孰是孰非时,原始人就希望能够借助神明的力量来判断是非、分辨曲直,即产生了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是一种古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置于特定的危险之中。”[2]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能安然无恙地度过危险,则说明他是清白的;反之,则说明他有罪,其表述不可信。
神明裁判的形式有多种。《论衡·是应篇》记载,对不能确定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尝试用羊角触碰他,即兽审。如果羊用角顶触他,说明他有罪;反之,如果羊不顶触他,就说明他无罪。
《汉谟拉比法典》记载了水审的方式,他们认为水是最为圣洁的东西,将犯罪嫌疑人投入水中,若安然无恙说明他是圣洁的,无罪;若溺死在水中则说明他是污浊的,有罪。“古印度的《那罗陀法典》则列举了八种神明裁判的形式,包括火审、水审、秤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3],基本涵盖了神明裁判的各种形式。
(一)不区分裁判和惩罚
神明裁判本质上是一种原始的解决纠纷、辨明是非的方法。神明裁判中,判断罪与非罪的过程与对有罪之人的制裁是合一的。比如水审,沉入水中的人说明其有罪,判断的同时亦已将有罪之人溺毙。
(二)文明与野蛮参半
神明裁判中既透露着文明,也展示着野蛮,代表着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神明裁判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是公开进行,整个过程不区别对待争议双方或任何被控诉有罪的人,神明裁判中体现出的公开、公平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的追求高度一致,从这个角度讲,神明裁判透露着文明。但是,神明裁判建立在认识落后的基础上,建立在原始人类对神明的敬畏和崇拜基础上,这种崇拜是盲目的、缺乏科学性的,甚至可以说是野蛮的。[4]
(三)不依靠强制力实施
实际上,神明裁判是原始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不断探索,自发形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社会规范,属于原始习惯的一种。神明裁判的执行依靠的是原始人类对于原始习惯的认可和遵守。神明裁判虽然属于一种社会规则,但其实施保障与现代法治依靠强制力贯彻实施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观念的产生
任何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神明裁判中,当事人通过某种仪式最终确定是非曲直。这种仪式在今天看来是愚昧的、落后的,是在对神明的虚幻崇拜基础上形成的,然而在当时,这种仪式是神圣的,凝聚着原始人类最早处理纠纷的智慧和观念,即正义、程序。这样的观念即便在现代法治中,亦是进步和神圣的。这种观念在现代的司法中得到传承,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可以看作是现代司法的起源之一,影响着现代司法观念的产生。
(二)为审判制度奠定基础
神明裁判作为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维持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而且对后世制定纠纷解决机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神明是至高无上的裁判者,代表着绝对权威并且公正不阿;神的旨意是裁判所依据的规则,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神明裁判在特定的场所进行。
审判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活动,是指法院适用本国法律规定案件的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专门活动。审判的最终形式是判决。审判最基本的要素包括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审判适用的法律规则,以及专门实施审判活动的场所。无论审判制度如何发展,都不可缺少这三个基本要素,且已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这同神明裁判的构成要素完全吻合。可以说,神明裁判为今天确立成熟的审判制度奠定了基础。
神明裁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化现象,既体现着文明,又展现着野蛮。但总体来说,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神明裁判都对现代法治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赵肖筠,史凤林.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3.
[2]李红丽.论古老社会的司法智慧[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0):30-31.
[3]蒋玲玉,何士锋.古代神明裁判研究[J].甘肃农业,2005,(10):129.
[4]叶英萍,李春光.论神明裁判及其影响[J].法学家,2007,(3):32-40.
【责任编辑:周 丹】
2017-04-12
本文系邢曼媛主持的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项目编号:SXLS(2016)B08)的阶段性成果。
付茜(1988-),女,山西大同人,助教,主要从事法理学、行政法学研究。
D920.0
A
1673-7725(2017)06-017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