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庭口译员的实践标准与培训标准

2017-03-11 11:53吴远宁
外语与翻译 2017年4期
关键词:口译员口译法庭

吴远宁

中南大学

美国法庭口译员的实践标准与培训标准

吴远宁

中南大学

理想的口译员角色不仅包括语言的翻译者,还包括文化的斡旋人。准确、诚实、职业化是法庭口译员三个必须恪守的质量标准和伦理规范。视译、接续传译和同声传译是法庭口译员教育发展培训课程的核心内容。协调、寻求外部资金、“多语言模式”课堂教学、制定合格师资聘用标准是解决开展法庭口译员培训的大学和学院面临问题的有效途径。

法庭口译员,实践标准,培训标准

1.引言

二十世纪下半叶,随着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5年选举权法案的通过,在美国国内消除歧视已成为一项公共政策。通过运用宪法和法定的基本原理,司法部在这方面可谓做出了表率。司法部作为全面消除歧视的主要机构,在自身的日常工作中难免遇到偏见问题。司法诉讼中的种族、民族和文化偏见已在许多州成为法院的研究重点。评估员一致认为司法程序尚未摆脱偏见的阴影。就这一点而言,马萨诸塞州联邦法院种族和民族偏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中曾表述“……基于种族偏见或成见的歧视性行为在法庭上下普遍存在”(Angelelli 2004:215)。

尽管有些州立法院的研究广泛着眼于贯穿司法程序中的偏见问题,但每项研究却特别关注非英语人士在法庭审理中面临的偏见问题。比如,乔治亚州最高法院委员会研究法院体制中种族及民族歧视问题的一份报告中,就引用一名西班牙裔辩护律师的事例为证,该律师称他的西班牙裔刑事被告处于“直接的劣势”(Edwards 1995:108),因为乔治亚洲的法院体制没有做好处理语言沟通问题的准备。基于此话和之前类似的证言,乔治亚州委员会成员总结道“对法院体制缺乏信息和了解的情况尤其存在于那些窘困的新移民人口当中,它会导致人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从而害怕甚至不信任法律制度,最终结果是即便有法律问题,也极少求助于法庭”(Edwards 1995:125)。不会说英语的目击证人或刑事被告,因英语理解困难而在法庭上受到限制,引发了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和质证权的严重问题。

司法诉讼中语言障碍引起的宪法问题背后,是美国非英语人口的大爆炸。1995年由国家州立法院中心(下文称NCSC)出版的一份法庭口译的研究中,估计在1980到1990年间,美国总人口增加了10%,其中西班牙裔人口上升了53%,亚裔和太平洋岛民等少数民族人口上升了108%。同期联邦法院司法诉讼中目击证人或被告被指派一名口译员的情况也相应大有增加。比如,美国联邦法院管理署出版数据显示,同期联邦法院西班牙语口译员的使用情况从23394件增加至53240件。

为保护审理中不断增加的非英语人口的合宪权利,针对种种州立法院偏见报告的一个建议就是——在司法诉讼中指派口译员。然而,这项建议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因为它假定会有足够的培训有素的口译员已经作好准备等候完成任务。遗憾的是,NCSC的报告总结道,目前“尚缺合格的法庭口译员”(Hale 2004:18)。NCSC 的这项研究发现在许多州的报告中也均提及。

鉴于口译员短缺问题的共识,司法偏见的探讨焦点需要转向口译员的培训方面。本文尝试回答三个问题,即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合格的法庭口译员需要哪些职业实践标准?培训技能熟练的法庭口译员的课程指南有哪些?开展口译培训课程的大学和学院应当主要关注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支撑本文的结语部分,即提供经过恰当的大学课程指南规定的实践标准所培训的法庭口译员能够提高非英语人士的司法参与度。

2.法庭口译员的职业实践标准

美国州立法院强制执行的职业实践标准为准确、诚实、职业化。它们在许多州对法庭口译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中都会被引证。这些规定,都由当地法院的管理署发布,其目的一般是保证法庭诉讼中,非英语人士能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司法行政。

2.1 准确

作为第一条职业实践标准,“准确”要求口译员“彻底并准确地翻译材料,不增译或减译,尽可能地复述原文内容,并注意所涉及的两种语言的语法及句法变异”(Hale 2004:36)。这一条最常列为口译员职责的第一条准则。

从根本上来说,这项标准要求口译员在目的语中真实地反映源语内容。因此,非英语被告或目击证人的陈词或回应,在用英语翻译给法官和陪审团时,应该准确地反映源语内容。俄勒冈州规则中关于准确的注释说:“这形成了一种责任,即翻译成目的语时,必须保留源语交际中一切信息要素之责任”(Hale 2004:38)。

这条注释十分生动。这句保留源语交际“一切信息要素”之责任,相较仅要求直译的注释则广阔的多。Gonzalez,Vasquez和 Mikkelson(1991:480)(下称Gonzalez)在法庭口译的创新著作中曾写道“……语言交际除语言本身之外,还包括许多非语言要素。”语言本身当然很重要。比如,马萨诸塞州法规中写道:“法庭口译员必须为每一个词都提供准确的翻译,而不是翻译成一个模棱两可的意思”(Angelelli 2004:238)。但是一般法庭的规则中又规定:“如果曲解了源语的意思,字对字或直译的口译均不可取……”(Hale 2004:48)准确要求口译员翻译时要尽其所能完全翻译出交际内容,包括口头和非口头表达的内容。“口译员有义务传达目击者证词的每一个方面,不仅是语言,还有副语言要素,包括停顿、口误和语调”(Gonzalez et al.1991:480)。

这样准确要求下的口译员职责就十分广泛。口译员必须翻译发言,还要传达发言的意思。第一个要求就是“即使发言似乎答非所问,是污言秽语、闲言碎语、胡言乱语”也必须全部翻译,包括明显有误的发言(Hale 2004:56)。

准确的第二个要求就是发言的“意思”也必须传达。法庭之上事实审判需要全面的信息,所以这一点就尤其重要。因此口译员在传达语言本身时,还需要表达非英语发言人交际的副语言层面的信息。新墨西哥州法院管理署的法庭口译手册中有以下说明(Angelelli 2004:312):

事实审判(陪审团)需要对目击证人所表达的愤怒、害怕、羞耻或激动等情绪有清楚的了解。人类不仅用语言表达情绪,还会用面部表情、姿势、语调和其他表达方式。这些非语言的表达手段和文化语言紧密相关,因此当人们语言不通时,可能会误解信息的情感内容。法庭口译员有义务用目的语中自然的方式表达情绪,而不是仅仅像个机器人一样复述言语。

因为事实审判需要的准确如此重要,任何不准确的翻译,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会产生导致撤销的宪法问题。一个普遍关注的方面则是目击证人和口译员之间的谈话没有记录。口译员的责任是“确保诉讼的英文正式记录精准地反映非英语目击证人或被告用另一种语言陈述的内容……”(Angelelli 2004:416)如果口译员没有用目的语翻译其与目击证人的交流,那么记录也无法反映上述内容。如果因这样不全面的记录导致定罪,被告可以提出其参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遭到侵犯。比如,在People v.Starling案中,申诉证人出庭时,口译员经常和证人进行无记录的对话,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因此撤销了定罪并下令重新审理此案。“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不应因没有按(法律)要求翻译每个问题和答案而缩水”(Angelelli 2004:438)。

在后续的案件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为口译员就口译员和目击证人之间的交流提出如下指导原则:

(1)辩护律师应该用第二人称向目击证人提问,而不是向口译员。

(2)口译员不应该添加或补充任何自己的评述,而是照实翻译问题。

(3)口译员应该用第一人称翻译目击证人的回答,不能编译或增译。即使答非所问,

口译员也应该照实翻译,让法官决定是否受理,因为口译员的唯一功能就是翻译。同样,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审判诉讼中充分翻译的一般标准是:一名精通英语、有权知情的被告的与审判相关的一切事物都应得到逐字翻译”(Angelelli 2004:449)。

作为准确标准的补充,所有职业责任的规范都要求在职口译员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自己的技能。下文将就教育展开更多的探讨,但目前阐明的是准确和职业培训之间的联系是十分重要的。

2.2 诚实

口译员第二条职业实践标准为诚实,指个人的正直禀性。许多州关于该标准的法规中都涉及到三个具体义务。

第一,要求口译员向法庭诚实地展现出自己的“认证、培训和相关经验”(Mikkelson 2000:216)。至于是否接受口译员参与诉讼翻译,则仍由法院酌情决定。展示之后,口译员相当于向法庭含蓄地表达了自己具备精准翻译的必备技能。司法程序中,在受理案件之后,若发现口译员无法提供诉讼翻译的话,后果和代价将十分严重。甚至是经验丰富的口译员也容易遇到这种情况,比如说他们没有整理出研究手头案件的技术术语。因此,诚实标准不仅要求口译员资质的真实呈现,还要求口译员向审裁官报告诉讼开始后翻译工作中的任何障碍。

第二,“评估和报告翻译中的障碍”进一步要求口译员揭示“在诉讼中任何环节出现的个人偏见……”(Mikkelson 2000:224)。因为口译员的行为应该“符合所服务的法院利益”(Mikkelson 2000:225),法院就是他们的客户。避免偏见要求口译员保持中立,服务法院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或对案件过早下结论。比如说,新墨西哥州口译员手册中关于口译员中立的规定如下(Angelelli 2004:452):

此外,一定不能对接受你翻译服务的客户的语言或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如果目击证人语法有误或说话粗鲁,或是衣着不当,你应该一视同仁且忠实地翻译对方的证词。你不应该,举例来说,翻白眼或语带挖苦来告诉别人你觉得证词不当或不实。

第三,要求“如果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可能妨碍口译员遵守任何法律、任何职业责任规范的规定或任何指导法庭口译和视译的公共政策,口译员都应报告法院”(Mikkelson 2000:228)。比如,如果一个不说英文的目击证人向口译员寻求法律建议,口译员一定要解释自己无法给出建议;如果证人坚持要求,口译员一定要向法院汇报证人的要求。

2.3 职业化

口译员第三条实践标准就是职业化。该标准规定口译员有责任避免利益冲突、保守秘密、避免公众评论和保持专业作风。以上每个层面都表明了口译员在法庭上扮演的角色。Gonzalez et al.(1991:500)对此做出简单陈述:“口译员的职责范围应该仅限于翻译。”再者,口译员无权对诉讼评论、泄露保密信息(比如辩护律师和客户的对话)或在翻译过程中通过个人行为或穿着来吸引他人注意。

一个会给口译员带来巨大阻碍的因素就是利益冲突。NCSC职业责任标准守则的注释就有以下建议:“口译员应作为法院人员工作,口译员在诉讼程序中的责任就是服务法庭,并服务法庭所服务的大众”(Gonzalez et al.1991:506)。利益冲突,正如口译员的偏见一样,让口译员难以履行该职责。利益冲突即便只露出一点苗头,都有可能在公共论坛引发司法程序公信力的严重问题。作为指导,NCSC标准守则列举了可能导致事实或明显冲突的情况。引起上诉争议的利益冲突似乎最常涉及到在同一刑事诉讼中为竞争各方服务的口译员——他们所服务的对象可能是原告和被告,申诉证人和被告或共同被告。比如,在People v.Menchaca案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规定,如果法院无法在为目击证人提供的口译员之外,再为刑事被告提供一个专用口译员,该被告则被认为被剥夺了经历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法院规定:“……一个第三方目击证人的口译员不能再有效地承担被告所享有的口译责任(Gonzalez et al.1991:508)。另外,一个马萨诸塞州的案件——Commonwealth v.Delrio,为这个规定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反转例子:有个被告经允许为其共同被告在行使米兰达权利之前的坦言进行口译。该共同被告被定罪之后,又当场上诉称为其口译的被告不是一位“中立的口译员”(Gonzalez et al.1991:510),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带有偏见或歪曲了该共同被告的意思。鉴于此及相关根据,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撤销了对该共同被告的定罪。

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口译职业实践标准带来的其他问题,为我们探讨一个可行的法庭口译培训课程应具备哪些基本要素提供了出发点。当然,准确、诚实和职业化标准是每一个口译培训课程的目标。

3.法庭口译培训课程指南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清楚法庭口译员教育不是法律教育,也不是语言教育。口译员教育应包括法律和语言元素,从根本上来说是培训个人在遵守法庭口译员职责的同时,运用交际技能。1988年,新泽西州高等教育主管T.Edward Hollander在该州实行法律口译创新课程时,曾写道:与大家相信的正相反,口译员教育并不以外语为中心,因为从事该专业的前提就是至少掌握两门主动语言,并且达到(或接近)母语的熟练度。口译员教育,从定义上来说,是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中心是精通基于交际的任务(Edwards 1995:148)。

针对这些以交际为基础的任务展开培训,即是新泽西州法律口译与笔译联盟撰写的法律口译员教育发展课程指南的核心。

新泽西州指南中的培训重点是翻译技能发展、接续传译和同声传译。这些都是要求法庭口译员完成的基本任务。联邦法院口译员资格考试手册肯定了这些任务的重要性。该手册给联邦口译员应试者建议“口试是以联邦法院最常要求的三种口译模式为标准测试的:视译、接续传译和同声传译”(Edwards 1995:185)。下面对这三项任务分别做出阐释。

3.1 视译

视译是对书面文本的口头呈现。“就这点而言,法庭口译员必须掌握书面文字的必备知识,这一般是针对法律笔译的要求,而且法庭口译员还要求翻译时反应快”(Edwards 1995:226)。在司法程序中的任一阶段,都可能要求视译法律文件或表格。联邦口译员考试用公证声明、法律条文、模拟的鉴定报告、判决前调查报告和证词来测试视译技能。同样,在视译培训方面,新墨西哥州法庭口译员手册则主要采用了刑事申诉样本、放弃出庭、刑事传唤和法院传票等材料。

3.2 接续传译

接续传译是“在发言人完成交流之后翻译发言内容”(Edwards 1995:269)。该交际技能最多用于在法庭上口译目击证人的证词。因为接续传译要求口译员将几分钟的发言内容牢牢记住,并用目的语翻译出来,听力是准确的保证。作为接续传译口译培训的一部分,笔记法和记忆力的指导十分重要。有时,为了准确地翻译一段长长的证词,译员可能需要示意目击证人停顿一下,以便翻译。接续传译培训必须包括在这种情况或其他与目击证人直接互动中就技巧使用给于口译员指导。

3.3 同声传译

同声传译是“在听到发言后几乎同时开始翻译……”(Edwards 1995:332),发言人持续发言阶段口译员也在同时翻译。大多数同声传译的场合中,译员都采用耳语的方式,仅有接受口译服务的人听得见。比如,审判期间口译员与不说英语的被告一起坐在被告席,并翻译证词时会采用同传形式。同传形式也可以在逮捕时运用——在宣读米兰达警告时。许多州的米兰达警告都变得有些复杂,此时口译员的目的语同传警告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传培训中练习米兰达警告可以说很实用。

这三项交际任务——视译、接续传译和同声传译共同构成了口译实践的核心。以上任务,还有法律体制工作过程中的指导以及口译员对该体制的道德和职业责任,都应该是口译培训课程的中心。新泽西指南的发布大大减轻了此类课程的设计难度。该指南包括法庭口译指导课程设计,其中包括提供学士学位,学士后职业证书和研究生学位的课程。在研究该指南之前,应该注意该新泽西指南有助于形成最完备的研究和方案,以实施美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大学层次的法庭口译课程。

新泽西指南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专业口译员。指南中定义包括6个部分,即一个专业的口译员应具备:流利使用两种语言;有高超的口译技能;具备广泛的通识;掌握某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对法庭口译员而言则是法律体制);二元文化敏感性;以及专业素养。鉴于本文已经就技能、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进行过一些阐述,下文将主要就另外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流利使用两种语言,通识和双向文化敏感性。

流利使用两种语言是准确翻译的必要条件。然而,新泽西指南警示达到这样的流利度要求的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读写说,还要“熟悉俚语、地方特色表达语、白话、方言和专业词汇”(Hale 2004:25)。这些都在NCSC指南中得到应用,该指南指出口译员应熟知两种语言的“表音文字、词汇、语法和方言”(Hale 2004:26)。

与流利双语相关的,是二元文化敏感性。鉴于口译涉及文化和语言之间的交流,准确的口译则要求口译员了解“手势、反应、对时间的态度(和)个人的称呼方式之间的不同”(Hale 2004:28)。《马萨诸塞州预审法庭口译员职业行为准则》中称该能力为“文化流利性”并且呼吁“对跨文化要素要有充分认识和理解,包括预期、态度、价值观、角色、机构等等,但不局限于以上几种。”就广泛的通识而言,口译员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必须在翻译工作中运用自己对生命和世界的认识。“一个人没法翻译自己不理解的东西,也无法翻译自己不知道的东西”(Angelelli 2004:106)。

在定义专业翻译必备的能力之后,新泽西指南提出“两个层次、多轨并行的口译员培训教育课程”(Edwards 1995:256)。该课程构想了两个层面,一个本科专业职前研修课程,即辅修法律口译;还有一个是研究生课程,能提供专业证书、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两个层面的学习都需要考虑学生是在职口译员,还是有志成为口译员的口译爱好者。这将决定课程的进度和难度。

新泽西指南中的本科生辅修课程是文科学士课程内的课程模块,占18至24个学分。指导笔译和口译的交际技能和法律内容的课程,估计会包括法律体制和法庭口译实践标准指导,占15个学分。剩下的学分分配给语言,语言相关和文化相关课程。辅修之外还有其他文科学士课程,主要强调社会科学、交际和语言学学习。目前,美国最早一个法律口译的学士辅修课程是由新泽西州的威廉佩特森学院提供的。

新泽西指南中,研究生课程总共42个学分。该课程预计接收的学生已经完成了本科阶段的口译辅修课程,否则将需要在正式接受42个学分的研究生核心课程之前,在第一个学期完成12个学分的笔译和口译学习。核心课程包括笔译和口译的强化培训以及公共演讲、诉讼程序和口译实习的课程。目前,最早一个法律口译硕士学位课程是由查尔斯顿的南卡罗来纳大学提供的。课程基本对应新泽西指南。

在美国,法律口译剩下的几个课程要么是连续课程,最后颁发职业证书,要么是不连续的课程和工作坊。包括有学分和非学分的课程。大部分连续的课程会按新泽西指南中的顺序提供课程。包括笔译、接续和同声传译、诉讼程序和内容。连续课程一般含150至210个学时,大约是15至21个学分或非学分继续教育单位(CEUs)。

课程指南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入学标准。法庭口译员课程的入学标准应该是什么?入学标准的两个考核标准应为流利的双语和充分的早期教育。

关于前一个标准还没有不同意见。如前文所述,法庭口译员教育不是语言教育。因此,每个申请口译员教育课程的学生都应该是双语人士。新泽西指南要求进行筛选测试,来测试学生的双语能力。虽然测试形式在每个机构各有不同,测试目标都是确定参加交流技巧指导的学生,不会因说不好培训的这门语言而受困。

关于后一个标准——充分的早期教育,存在不同意见。问题在于什么算“充分”?新泽西指南指出“一个全面的职业法律口译课程应该出现在研究生阶段,这样学生才有时间和机会在本科生阶段加强自己的通识”(Edwards 1995:278)。在一些要求口译人员取得证书的州的政策中,这样在本科生阶段开展口译学习以帮助学生先掌握通识的做法也有所体现。比如在马萨诸塞州,法庭口译服务司就不会给没有学士学位的口译员颁发证书。

提供法律口译课程的教育机构的入学标准,却不是完全依照上面的第二个标准。这可能是由于对以下问题的看法不一致:拥有学士学位是检测一个人是否具备口译需要的广泛通识的唯一手段吗?1990年,华盛顿州法院管理署建议在参加资格考试时,学生“不需要满足教育或经验方面的前提条件”(Repa 1991:224)就能获得法庭口译员资格。该建议背后的原因,是因为华盛顿的在职口译员都有不同的教育背景,一旦设下这样的前提条件,可能会淘汰在其他方面有资质的口译员。

关于该问题的两种看法反映了理想和实践之间的角力。一个4年的本科课程明显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来发展心智、扩充对世界的了解。理想上,拥有本科学位应该是入学的标准。而事实却是,口译员的数量短缺。像华盛顿这样的州已经开始依赖没有经过正规教育的口译员,因为这些人的生活经验确实给他们的口译服务带来极大的帮助。这些口译员中有些是在两种文化环境中生活或工作过,因此对周遭世界有广泛理解,不应因僵化的学术标准而遭到否决。那些没有学士学位的人,作为专业口译员的能力也得到美国法院管理署的认可。管理署在其口译员考试手册中写道,对联邦口译员的资格考核“没有正规教育的要求”(Repa 1991:252)。关于该问题的不同意见会随着口译员教育的成熟化慢慢解决。最终的办法需要把灵活地评估有志成为口译员的口译爱好者的通识程度作为考核的前提。本科学习或生活和工作经验,或是两者兼备的品质加上通过州或联邦的资格考试,对满足法院需要充足数量口译员的目的而言是最合适的。

4.开展法庭口译员培训的大学和学院面临的问题

大学和学院在口译员培训中发挥重要且广泛的作用。当然,也面临三个问题:学术机构和法院的关系、口译员培训项目的成本、合格师资的聘用。

学术机构和法院的关系,主要问题是协调。简而言之,谁来培训?谁来认证?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等州要求口译员在参与法庭口译实践之前,先要获得资格认证,口译员的培训和认证之间的区别划定得十分清楚,学术机构负责培训,法院则负责认证。比如在华盛顿州,根据法规,法院管理署负责认证,与管理署合作的学术机构则负责培训。

在华盛顿州认证体制下,法院管理署被授权“设立和管理一个全面的口译测试和认证课程”(Repa 1991:315)。鉴于这些口译员将承担法庭人员的角色,华盛顿州的法院提供口译员认证的职能,与法院一般为庭上律师提供认证或执照的做法一致。法院承担且应承担法庭人员认证的责任。即便是在那些法院管理署尚未形成口译认证正式程序的州,决定一名口译员是否可以出庭的责任仍在于司法部门。

培训方面,司法部门的责任则相对次要。华盛顿州和新泽西州都要求法院与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口译员培训课程,并且指定一些机构实施培训。国家州立法院中心的指南就这点做出补充,承认法院没有准备和开设长期、正规的法庭口译员教育课程的条件,因此,大学和学院必须承担此重任。这样的责任分配合理又高效。大学和学院的任务,就是在准备法庭口译员教育课程时,与当地法院管理署协调工作。这将确保设计的课程与当地法院的需求一致,且能帮助学生通过培训结束后的认证程序。

法院认证而学术机构培训的有效方案却没有得到普遍的接受。如,马萨诸塞州根据法规模式,让法庭口译服务司(预审法庭管理署的一个部门)承担法庭口译员培训和认证的双重责任。这种模式不仅影响口译服务司的运作,还影响该司和那些想要开设口译员培训课程的学术机构的关系。同时,口译服务司的权责比重太大,既要培训,又要测试和认证好几门语种的口译员,还要协调全州口译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口译员的服务薪酬,并为那些被指违反职业责任准则的口译员召开纪律听证会。

将如此重担交给马萨诸塞州法庭口译服务司的实际结果,就是教育职能无法得到体现。自1993年以来,该司未开展任何口译员培训,也没有再认证任何新的口译员。此外,将培训职能分配给法庭口译服务司,使该司与马萨诸塞州想要开展法庭口译员培训课程的学术机构的关系复杂化。首先,能否或是否有一个学术课程取代法庭口译服务司的法定培训课程。其次,在学术机构完成培训课程的学生,能否不再继续培训就可以立即参加认证考试。总而言之,大学和学院应该研究认证和培训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所在州的法院规章,以提出相应的策略。

大学和学院培训法庭口译员面临第二个问题:成本问题。成本是高等教育摆脱不了的问题,当然,口译培训中的成本问题有其独特性。如果一个学院要开展律师助理教育课程,参加课程的学生可以参加一个系列课程,其中的每个课程可以由一个老师教授。由于参加一个系列课程的学生可能会很多,因而导师工资平摊到每个学生身上就不算高。

但是如果一个学院要开展口译员培训课程,算法可就不是这么简单了。首先,不是所有的口译学生都能够参加同一个系列课程。比如,西班牙语-英语口译的系列课程,俄语—英语口译或柬埔寨语—英语口译学生就不会参加。原因很明显,每个群体的学生要求有自己的教室,自己的老师。总之,为10名西班牙语—英语学生、10名俄语—英语学生、10名柬埔寨语—英语学生提供培训课程的成本,会比为30名说一种语言的律师助理提供课程高得多。

虽然成本在口译员培训中是一个特殊的问题,也有两个策略可以帮助解决资金困难。第一个策略:寻求外部资金,设立奖学金、购买设备和成立教师委员会。资金来源可以由联邦和州立机构,或州立律师协会,或在非英语人士群体人数多的地区营业,或开展国际业务,包括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大小企业提供捐助。获得州资助的大学和学院,增加立法拨款是方式之一。

第二个策略限制成本。温哥华社区大学(英属哥伦比亚)和明尼苏达大学采用了此法。该策略就是为课堂口译培训提供“多语言模式”。在明尼苏达大学负责口译课程的 Bruce Downing(1991:10)对该模式做出如下阐述:“不需要为每个语种的翻译提供不同的课程,而是可以采用与所有学生都密切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的话题,然后按照语种把学生分组,来解决语言专业问题和开展口译实验任务,借此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当然,该方法依然要为每个语种的学生提供不同老师,只是每组学生人数更少了,除此之外还要有一个主要负责的老师,就符合所有学生共同兴趣的话题展开教学。开展这种多语言模式节约的成本主要取决于需要的老师人数,还需要与该模式的开发成本保持平衡。但是,假设该模式开发成功,主要负责的老师和其他老师也形成了相容并持久的教学关系,那该模式就能节约成本。

开展口译教学的大学和学院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合格师资的聘用。因为法庭口译员培训相对较新,合格的师资队伍也不是很大。许多正在从事法庭口译的人士并没有在专注培训视译、接续传译、同声传译和职业实践标准的培训环境中施展自己的技能和词汇的优势。大多数法庭口译员会坚称自己是自学成才。一般人们认为双语人士自然就会口译。因此,许多法庭口译员一开始是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就被逼上法庭提供服务,之后才慢慢积累经验。结果,有些(或许多)口译员无法完全胜任口译教学指导的角色。而且,许多在职的法庭口译员也许没有获得司法权威机构的认证。这些口译员可能很有能力,却缺少大学和学院统一要求教员的证书。最后,要再次重申口译培训不是以外语为中心,大多数现代语言学院的教师,虽然是双语人员,却没有经过法庭口译员必须的技能培训。这将在口译培训师资储备中淘汰大批的现代语言教师。

因此口译师资聘用应符合以下三项标准:具有学士学位;通过司法权威机构(比如美国法院管理署)认证的法庭口译员;有法庭口译实践经验。当然,如果有人满足三个条件,且还有教学经验,则是口译师资的优秀候选人才。

5.结语

通过学习法庭口译的职业实践标准,大学和学院必须和当地州立司法管理机构合作,开发符合准确、诚实和职业化专业的口译目标的培训课程。为达成目标,学术机构必须提供以交际为基础的教学,围绕视译、接续传译、同声传译和职业实践标准展开。满足这些目标的课程设计可以有几种形式。可以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学位课程、继续教育证书课程、或满足学术机构当地特殊需求的其他种类的系列培训。通过开设实施大学水平的优质法庭口译培训课程,可以扩大优秀法庭口译员的队伍。口译员数量与质量的增加无疑可以更好地帮助法院履行职责,消除众多非英语人士对司法体制的恐惧与不信任,从而保障平等地获得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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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19

A

2095-9648(2017)04-0082-07

(吴远宁: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2017-05-08

通讯地址:41008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新校区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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