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康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袁 康
金融法的价值目标和体系构成随着金融公平理念的提出产生了新的内容,需要金融法教学内容相应作及时更新。社会对金融市场公平运行和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期待,呼唤具有金融公平理念的金融法律人才。因此,金融法的教学需要充分贯穿金融公平理念,通过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调整与变革,引导和培养学生充分理解和形成金融公平理念,进而为金融市场输送自觉追求和维护金融公平的金融法律人才。
金融公平;金融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高端金融人才日渐紧缺,金融行业成为法科学生重要的就业去向,法学院也为金融行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由于具有较强的应用性,金融法学课程也跻身最受法学院学生青睐的专业选修课程。从传统意义上讲,金融法教学主要是围绕金融主体、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等内容展开,即从商法角度讲授金融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从经济法角度讲授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但是随着金融的社会功能开始受到重视,金融公平作为金融法重要的价值理念开始在金融法研究与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1]20一方面,金融公平价值是贯穿在金融法体系中的核心理念之一,是金融法教学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金融公平价值对于培养更具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金融法教学改革中,需要将金融公平理念融入金融法教学之中。
金融市场不仅包括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还包括调节财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社会功能。作为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必须立足于充分、全面地发挥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金融法应当承担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金融法应该超越传统的确认金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明确金融监管职能和目标等纯经济性的功能,而将功能范围拓展至调节和控制金融市场的社会效果、规范和促进金融发展对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等社会功能上去。
在这一基础上,金融公平理念得以提出,并且成为传统金融法学教学与研究中的新内容和新命题。所谓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而言,金融公平包括三个方面,即公平进入金融市场、公平参与金融活动、公平分享金融福利。[2]金融公平整合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活动的社会责任、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效等方面的内容,内涵更加丰富和全面。金融公平不仅关注金融监管,还关注金融组织和金融交易;不仅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关注金融资源配置;不仅关注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还关注金融市场的社会功能;不仅关注金融活动中的形式上的公平,还关注金融福利分配的实质上的公平。
基于金融公平理念,金融法学体系也相应需要完善。在传统的金融主体法、金融工具法、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与调控法之外,金融福利法作为金融法领域中应当存在但长期被忽视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金融福利法以金融资源公平配置和金融福利的公平分配为重心。金融福利法的内容比较广泛,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互动及法律保障问题、以信贷权为代表的接受金融服务的基本人权问题、消除金融排斥与金融抑制的政府义务问题,以及系统性负投资的法律规制问题、农村金融的法律保障问题等都属于金融福利法的范畴。我们提出金融福利法的概念,正是要将金融法学的研究视野从单纯研究市场活动本身转变为兼顾市场活动的效果,这也正是当前金融学与金融法学实现其社会使命所必需的。
金融公平理念和金融福利法的提出,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对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法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进行适当调整。一方面,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这组需要平衡的二元价值,不宜继续在金融法教学中贯穿始终,而是应当吸收金融法“三足定理”的最新理论成果,将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列为金融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并且在金融法课堂教学中充分阐述金融公平的理论内涵和制度表现,使学生在课堂中充分理解和认同金融公平价值。另一方面,金融福利法作为金融法体系构成的重要分支,应当成为课堂教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教学实践中,宜充分讲解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金融市场运行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且以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法律化等专题的讲解,使学生领会金融公平理念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金融公平理念不仅仅是反映在金融法制度上,还需要金融市场从业人员树立金融公平观念并落实在市场实践的各个环节。金融法教学正好成为一个连接点,将金融法制建设与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结合起来,有助于真正保障金融公平理念贯穿于金融体系运行的始终。而其中最根本的,就是需要向金融市场输送真正领会和自觉践行金融公平要求的高素质金融法人才。因此,随着金融公平理念的发展,培养具有金融公平理念的金融法人才是金融法教学的重要使命与任务。
首先,培养具有金融公平理念的金融法律人才,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平与秩序的要求。金融市场公平与秩序,依赖于金融法制本身的公平以及金融体系运行的公平。金融法在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中体现和维护公平,需要金融法律人才对金融公平理念的认同与参与。
其次,培养具有金融公平理念的金融法律人才,是培养具有公平意识的金融从业人员的要求。从市场实践来看,金融法律人才是金融从业人员的重要构成,大量金融法律人才被输送到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在教学中向学生介绍金融公平理念,能够启发学生对于金融体系公平运行的思考,有利于培养未来金融法律人才对于金融公平的追求,引导其在从业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将金融资源公平配置作为其开展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市场过度逐利的倾向。
再次,培养具有金融公平理念的金融法律人才,是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效果的要求。金融公平理念的核心意旨在于通过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实现经济社会的公平、协调、健康发展,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将金融公平理念融入金融法教学的全过程,能够有利于向金融市场输送秉持金融公平理念的金融法律人才,使其自觉参与和维护金融资源公平配置,从而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积极效果,推动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希勒(Robert J. Shiller)所倡导的金融发展促进形成“好的社会”之主张。[3]10
金融法的教学,不应局限于对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简单介绍,而是应当向学生充分阐释金融法律制度的生成机理和应然状态。不仅要教会学生如何理解和适用金融法律制度,还应当引导学生探索金融法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影响机制。不仅要使学生成为熟练掌握金融市场规则的应用者,还应当使学生成为通过保障金融发展推动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基于此,以金融公平理念培养金融法律人才,其核心目标不能仅停留在对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等具体问题的介绍上,而是应当延伸至未来金融法律人才的道德教化和使命感培养上,使学生树立金融公平理念,并且将其贯穿在学习、研究和实践之中。
由于金融公平理念是新近提出的概念,并且其作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期待,目前尚未有成体系且高位阶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多散见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倡议。因此在具体的金融法教学中难免陷入缺少制度支撑的抽象内容,可能会导致教学中的“虚化”。这就需要我们在金融法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多种创新性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充分领会和正确认识金融公平理念的制度表现和应然规范。
首先,可以在教学中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鲜活案例,使学生直观地了解金融公平理念的具体要求和社会意义。案例尽管不如具体的法条释义直接,但可以反映出一定的制度需求和价值判断。例如可以在金融法课堂上通过对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的介绍和评析,学生可以理解金融市场过度逐利对社会公平的损害,进而领会社会究竟需要怎样的金融市场并形成对金融公平最朴素的理解。还可以通过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博士创办的格莱珉银行的实践,引导学生发现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对于消除贫困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可以通过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的实践引导学生认识金融市场的完善和金融资源的倾斜配置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其次,可以在教学中通过对经典著作和影视作品的导读导览,使学生对于金融公平理念形成更为生动的认识。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电影作为法学研究中的另类但有趣味的内容,能够对金融法的教学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经典著作的阅读,以及对影视作品的观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金融公平理念的兴趣,同时有利于学生对金融公平理念产生更为深刻的理解。例如笔者在金融法教学中通过引导学生阅读《金融与好的社会》《穷人的银行家》《中国转型时期的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等著作,观赏《监守自盗》《华尔街之狼》等电影作品,使学生在提高学习兴趣的同时更为直观地理解金融公平的重要性。
再次,可以在教学中运用跨学科的教学思路,使学生更为全面地理解金融公平的内涵。当前,我国金融公平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单纯运用法学思维和法解释学方法对金融公平进行讲授存在现实的困难,但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金融伦理学等的方法对金融公平理念进行多维阐释。例如,可以运用美国金融伦理学家博特赖特的学术范式向学生传达坚持金融公平是金融伦理的基本要求[4]5,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思维向学生阐明金融资源公平配置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和帕累托最优,运用法社会学分析方法引导学生认识金融公平对于社会公平的积极影响。只有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去探索金融法律制度应当如何制定,才能贯彻金融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
[1] 冯果,袁康.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J].法学,2011(9):93-101.
[3] 希勒.金融与好的社会[M].束宇,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4] 博特赖特.金融伦理学[M].静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毕凌霄)
1006-2920(2017)04-0122-03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4.027
袁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