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燕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从“封丘罢考案”看雍正对绅衿的整饬
何兆燕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雍正初年的“封丘罢考案”作为群体性的罢考事件虽然本身并不复杂,但却历时数月、牵涉颇广。通过分析此案始末以及雍正的最终判决,不仅展现了雍正对封丘绅衿以及涉案官员的态度,而且折射出雍正在整饬绅衿问题上的态度和措施,最终反映了绅衿与官府以及百姓之间的关系。
“封丘罢考案”;绅衿;雍正;整饬
绅衿或称绅士,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影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绅衿是指拥有功名的士子以及居乡之士大夫,他们凭借其地位,充当着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桥梁,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但因清朝的官员调动与原籍回避制度,所以在地方事务的处理上,长居本籍的绅衿往往比官员更具威信,所以说绅衿虽非官员,但在地方上却时常拥有高于官员的影响力。因此,清初的统治者为了尽快确立其统治地位,制定了一系列优恤政策,积极笼络地方上的绅衿士子。如顺治十二年,谕令各省学政将各学生员注册上报,“然后优免丁粮”;康熙九年规定,生员犯事,“若词讼小事,发学责惩”即可,若事重,地方官需先报知学政,学政将其功名褫革,才能按例定罪。[1](P453)然而,这也为不法绅衿提供了方便之门,他们“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2](P337)使得地方士习不端、民风浇漓。而且绅衿为维护其特权,甚至公开与官府对抗,扰乱地方治安。直到雍正即位,这种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发展的更为严重,雍正二年的“封丘罢考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河南省的“封丘罢考案”起因于封丘县知县唐绥祖的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知县唐绥祖在河堤工程紧急但是夫役不足的情况下,要求不论绅衿、庶民都按照土地亩数“令各社出夫,论方给价”。[3](P207)此事引起了封丘县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的强烈反对,他们向抚臣控告唐绥祖,甚至将晚归的唐绥祖拦阻在城外,阻止其进城。他们不仅反对士民一体当差,而且还要求政府承认他们的儒户、宦户名目,保证他们有区别于庶民的特权。而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王逊等人甚至“胁众阻遏封丘一邑文武生童”参加考试,使得“仅有生员二十三名应试,余皆罢考”,而武生范瑚等人竟将封丘县呈送学臣的试卷抢去,以此来威胁官长,答应他们的条件。[3](P196)此案发生后,雍正十分重视,立即派遣专员调查此事。此案之所以被雍正所重视,一方面是由于封丘绅衿抵制政府决策、要挟官长,影响了地方的安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涉及此案的官员的不同态度与处理方式引起了雍正的警觉。布政使田文镜主张严惩王逊等人,以示惩戒;学臣张廷璐却“沽名钓誉”,于犯案人员“并无一言严饬”;而负责审案的开归道陈时夏更是将王逊等人请入内衙,“俱令同坐,口称年兄,央其赴考”;按察使张保也是“置若罔闻”;甚至连雍正派往处理此事的吏部侍郎沈近思也有“沽名袒护之意”。因此于此案中,同为科举出身的沈近思、张廷璐、陈时夏等人对王逊等人的行为采取了包容迁就的态度,同时也默许了他们的特权。幸而雍正意识到了这一点,同时派遣满人阿尔松阿审理此案,并提醒他警惕张廷璐等人,最终在雍正的强力支持下,王逊等人才得以正法。[3](P431-434)而张廷璐、陈时夏也因包庇袒护被雍正处罚。[4](P313)
从案件的起因来看,即是封丘县的按田出夫政策遭到当地绅衿的反对,作为儒、宦户,他们要求得到优免。但事实上,早在雍正二年二月的上谕中,雍正就已下令取消儒户、宦户的名目,严禁绅衿借此名目作奸犯科。[2](P106)在此之后,田文镜也曾再次在河南近堤处按田出夫,也得到了雍正的批准。[5]因此,封丘县知县的做法实际上是雍正这一思想在地方上的一种执行,其按田出夫的政策也并无过错。而且在罢考案发生之前,雍正就曾告诫地方督抚,凡有“刁恶衿民因求谋不遂,借端生事,纠众罢考,挟制官长者,该督抚审明,照例治罪”。[3](P197)因此在此情况下,封丘绅衿的罢考行为实际上是对雍正这一思想的反抗,而雍正将王逊等首犯褫革衣顶,按例治罪,则体现了其惩治不法绅衿的态度与决心。
虽然“封丘罢考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作为雍正处理绅衿问题的缩影,此案历时数月,牵涉甚广,因此通过对此案进行剖析也可以折射出雍正在整饬绅衿问题上的态度与措施。
(一)对生员以及教官、学政的规定
首先,雍正认为对于绅衿生员用以挟制官长的罢考行为决不能姑息,如果合邑合学生员、童生一同罢考,那就将其全部褫革衣顶,童生全停考试,决不给他们可以挟制官长的机会。此外雍正还规定,如若士子罢考,教官即按溺职罪革职;若学臣、督抚市恩邀誉,徇隐包庇,则按徇庇例治罪。[6](P3484-3488)再之,雍正为鼓励士习人心,还要求学政能积极举优黜劣,为此还制定了各省生员优劣注册之例。雍正命令各省学政要对生员的品行加以品评,分定优劣,予以奖惩。此外,为保证其顺利实施,雍正还要求对徇隐包庇劣生的教官与学臣进行处罚。通过以上的规定,雍正将品评生员优劣的行为作为一项常例确定了下来,之后如若劣生能改过自新,即取消其劣生之名,以此来鼓励生员驱恶向善。[7](P338)
此外,在整饬绅衿的过程中,雍正也加强了对学臣、教官的重视。首先,对于教官来说,雍正认为若其在任职之内,生员有犯法生事者,教官未曾发觉,一旦被告发,即以溺职例革职;若教官曲意徇隐、借机勒索,则革职交由督抚查办。[8]而且为了确保教官能以身作则,发挥楷模作用,雍正还特意将“知县题改教官例”进行了修改。在他看来,知县若本身品行不端、不堪课士,那便不能题改为教官,只能勒令回籍。[9](P116)雍正以此来确保教官的素质,使其能真正的为士子楷模。再之,对学政来说,雍正也十分重视其本身素养,而且雍正还特将捐纳贡监之员的约束之权交由学政,此后若其犯事,学政即可立即将其褫革治罪,不必先咨部请文,徒费时间。[6](P3476)而对于不能劝导不法绅衿甚至还妄图徇隐包庇的学政,雍正也对其严加惩处,如封丘一案中的学政张廷璐就因此被雍正革职。由此可见,雍正在整饬地方绅衿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教官、学政的约束,端本澄源,保证官府对绅衿士子的有效控制。
(二)对官员包庇绅衿的严厉打击
在封丘一案的处理过程中,官员陈时夏、张保以及沈近思对王逊等人的态度与处置也是雍正年间官绅关系的真实写照。雍正对此深恶痛绝,在其继位以来,就曾多次谕令地方督抚、州县官员对犯法绅衿不可徇隐包庇,否则一经究发,必治以重罪。正如对“封丘罢考案”的处置一样,在雍正五年的崔致远一案中,雍正不仅处置了犯法的绅衿崔致远,而且对徇隐包庇他的的官员,如知县叶华晫、山西巡抚伊都立也予以了严惩。而且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科甲官员庇护劣绅的情况,雍正命将此二人交由新任的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审理,而不让素有沽名钓誉之嫌的代理巡抚高成龄主持审理。最终,崔致远、叶华晫及伊都立都被按例治罪。[7](P128)除此之外,雍正还在其他方面对官员徇庇绅衿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比如,雍正为确保绅衿按时完纳钱粮,防止地方官员徇私,即规定,若有绅衿拖欠抗交钱粮,不仅要将此绅衿按抗粮例治罪,而且还要将徇隐不报的官员按徇庇例治罪。[10](P6521)总之,雍正在打击不法绅衿时雍正也留意访察相关官员的态度与作为,对犯法的绅衿与官员皆予以严惩。
(三)宽严相济、恩威并施
虽然为整饬地方绅衿,雍正对绅衿本身以及与之有关的官员都进行了规定,也对犯法生事的绅衿与官员予以严厉惩处,但实际上,从雍正对“封丘罢考案”中涉案的官员与生员的判决中可以看出,雍正在整饬绅衿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味地打击,而是宽严相济,恩威并施。对于此案,刑部主张将首从犯处决,将张廷璐、陈时夏革职,并将未曾赴考的封丘县一百多名生员全部斥革。雍正认为此种处罚过于严苛,恐单寒士子之心,遂命除将王逊立即处斩外,其余多人尽皆宽减,陈时夏得以革职留任,而未赴考的生员甚至可以重新参加考试,优者得以保留功名。[4](P313)此外,雍正在严厉打击不法绅衿的同时也积极笼络地方绅衿,保证他们四民之首、一乡之望的地位,并适当维护他们的权益。如甘肃肃州的绅衿士庶自愿捐献车辆以作军需,雍正即谕令赏给他们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加以宣谕表扬。[9](P179)由此可知,虽然雍正通过多种途径严厉整饬绅衿,但其目的并不是故意摧折士子,而是希望他们能以身作则,为民表率,最终为雍正统治地方所服务。
“封丘罢考案”作为雍正初年整饬地方绅衿的典型,不仅给各省绅衿以警告,也为雍正后期处理绅衿问题提供了借鉴。透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绅衿作为官府与百姓之间的桥梁,他们即是地方百姓的发言人,也是政府政策的宣讲人以及执行上的带头人。但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绅衿与官府之间既存在合作,又会产生矛盾,而其关系变化的实质实际上是利益的驱使。事实上,绅衿作为政府统治地方的下延,其主要职责就是辅助官府管理地方,其地位与特权也来自于政府,所以他们的利益更趋近于官府。而当他们的既得利益被损害时,他们也会奋起反抗,不过正如“封丘罢考案”中的绅衿一样,他们根本无力与中央抗衡,也并不会让统治者屈服。因为在稳固的皇权的控制之下,不论是生员贡监还是士大夫,其力量都甚为微薄。
[1]素尔纳,等.钦定学政全书:卷25[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6册[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3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雍正朝起居注册(1)[M].北京:中华书局, 1993.
[5]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抚豫总制宣化录:第1册[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
[6]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306[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7册[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8]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93[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8册[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0]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144[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魏乐娇
Emperor Yongzheng’s Reform on Gentry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Refusing to Take the Examination in Fengqiu”
HE Zhao-yan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062,China)
The “case of refusing to take the examination in Fengqiu” at the early Yongzheng period was not complicated in nature,but it lasted several months and involved widely. The whole process from the start to the end including Emperor Yongzheng’s final judgment reflected not only Yongzheng’s attitude to the gentry and officials involved in the case but also his attitude and solutions to the reform of gentry system. It in the end reflected the relation between gentry,government,and people.
the case of examination strike in Fengqiu County;gentry;Yongzheng;straighten
2016-11-25
何兆燕(1993-),女,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1004—5856(2017)07—0092—03
K249.2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7.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