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微信号被盗,职员打款被骗谁担责

2017-03-11 20:13
农村百事通 2017年4期
关键词:经济损失汇款用人单位

编辑同志:

我是某公司的出纳会计,2016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我如往常一样打开电脑登陆电脑版公司微信群,点开老板微信后,看到一则老板的微信留言:“我上海这边的合同谈成了,需要缴纳预定金和第一笔货款,共36万元,请立即将这笔款打入对方银行账户。”“好的,我这就通过网银汇款。”老板有令,我不敢怠慢,立即按着老板发来的对方银行账号,将36万元汇了过去。大约两个小时之后,老板再次发消息要求我再转10万元,我察觉有些不对劲,便立即拨通老板手机确认,老总非常惊讶,他说他从来没要求过我给客户打款。我意识到被诈骗后立即报警。经办案人员侦查发现,某银行的ATM监控显示一个蒙面人已经分多次将36万元取走。因一直未能查获诈骗犯罪嫌疑人,案件至今还在侦查中。

事后,公司董事会研究认为,公司虽因工作需要建立了微信工作群,但公司董事会人员从来没有通过微信让出纳人员打款先例,且公司的转账汇款工作制度非常严格明确:务必经过层层审批,超过20万元数额必经董事长签批。我接到假指令后,未严格履行上述程序,属于工作严重失职、失误,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我本人承担。

我感到非常委屈,骗子冒充老板,很难立即识破,我作为出纳,在履行职务时虽有疏忽,但并非个人故意行为。对于我的过错,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分,但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道理?

读者:闫婷婷

闫婷婷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职员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本案中,你打错款一事确实发生在工作之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你作为出纳人员,在完成该笔汇款业务时,既未严格按照公司会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也未向发出指令的老板核实,构成工作失职,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且该过失與造成公司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公司在开通微信群联系工作方式后,未能完善微信工作制度,未对微信操作员工进行必要的特别教育和培训,表明其在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与监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辽宁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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