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下的辽宁省城市适老性改造政策研究

2017-03-10 20:35岳文赫孟夏蕾
辽宁经济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宜居辽宁省老年人

◎岳文赫 孟夏蕾

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下的辽宁省城市适老性改造政策研究

◎岳文赫 孟夏蕾

随着辽宁省老龄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却没有预先考虑到老龄社会的特点要求,住宅、装修、社会环境各方面的“适老性”程度明显滞后于老龄社会的发展需求。本文通过对辽宁省目前实施“适老性”改造的政策主体、政策对象、政策资源和政策运行四个层面进行分析,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适老改造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促进辽宁省城市适老性改造的政策发展。

老年人宜居环境 辽宁省 适老性改造 政策

一、辽宁省城市“适老性”改造的必要性

“适老性”环境是在室外空间和建筑、交通、健康与公共服务等多方面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适老性”环境不仅能为老年人独立自主生活提供便利,也有助于增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增加老年人社会支持。

《2016年辽宁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925.3万,占总人口的21.7%。据预测,到2039年全省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达1226.3万,占总人口的31.45%。辽宁省老年人口呈现快速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叠加发展态势。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公共环境“适老性”程度低的问题不断涌现。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表明,58.7%的城乡老年人认为住房存在不适老的问题,一项对380名沈阳城市老年人社会支持的调查数据显示,42.09%的受访沈阳城市老年人期望在社区中可以提供“适老性”环境改造服务设施。

二、辽宁省“适老性”改造相关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辽宁省适老改造相关政策现状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适老改造的必要条件。《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快老年人人居环境体系建设,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也鼓励老旧住宅进行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这些政策对补齐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短板,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适老性”改造政策主体。全省各市、区民政局和街道在“适老性”改造政策主体中既是制定者也是实施者。政策主体负责制定市、区两级的老年宜居环境“适老性”改造总体规划,并对环境改造的对象、内容、流程和标准进行细化。同时,针对制定的相关政策,敦促各地区组织将各项工作具体落实。

2.“适老性”改造政策受惠对象。改造政策的受惠对象是各地区的老年群体,要从老年人的总体需求出发,尊重老年人的选择和意愿进行适意改造。在老年群体中特别将空巢、独居的高龄老人、低保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3.“适老性”改造政策资源。一是在财力资源方面,通过各市区级财政、基金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街道财政、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来提供改造项目运作资金。民政部门进行合理的统筹分配,保证项目改造得到足够的资金链支撑。二是在人员方面,调动和调配社区工作者队伍、发动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志愿者向老年人群体进行政策上的宣传、讲解、咨询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各市区整合社区现有的卫生和物业等资源打造老年服务中心,如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街道桃铁社区的颐康老年服务中心建立起云平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4.“适老性”改造政策运行。在“适老性”改造政策的运行机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分工合作关系。如沈阳市铁西区通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12349”为养老服务呼叫平台和社会组织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为支撑,充分调动社区周边企业、医院、商家等服务资源,围绕着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二)辽宁省“适老性”改造政策面临的问题

1.与老年人相关的法规尚待完善。我国关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设施改造事业发展法律体系尚待完善。由于部分法律条文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致使一些规定和保障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养老服务质量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规定。

2.政策落实受制约。虽然国家颁布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但缺乏切实可行的技术创新政策和激励措施。辽宁省有关老年住宅等养老设施改造专业服务市场也尚未成熟,对提供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的相关组织并未给予优惠政策。

3.投融资政策制度缺乏保障。辽宁省适用于适老改造项目投资和融资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住房公共资金管理政策均未明确老年人住房适老改造费用等问题难以满足众多老年人对适老改造经费的需求。

4.宣传与教育尚未普及。辽宁省尚未制定针对“适老性”改造这一领域有关的知识普及和宣传。社会对此关注不够,居民参与程度低,缺乏对老年人建筑设施改造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

三、促进辽宁省“适老性”改造政策发展的建议

(一)明晰政策主体的职能

1.政府应创造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项目导向、需求导向的有效对接平台,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推进和健全“适老性”改造服务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2.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针对老年人对“适老性”改造的需求,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从立法层面规范各项保障措施、社会服务体系,使法律法规全面覆盖“适老性”改造的计划、惠及对象、改造标准、资金运营、运作机构和保障措施等。

3.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首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政策的解读和辅导;然后再以入户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面对面式的宣传,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公民对打造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和“适老性”改造的整体意识,推进政策执行效果和力度。

(二)重视政策受惠对象

建立老年人需求调研的常态化机制,制定符合老人需求、科学合理的“适老性”改造方案,设计标准化的操作流程。通过与老年人充分协商,反馈其对政策执行程序和结果体验的感受,将他们的诉求充分表达给决策层。

(三)有效整合政策资源

1.在资金方面,应提高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财政支出比例,建立“适老性”改造的长效经费支持制度。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借助市场化运作手段,通过引入民间资金进行“适老性”改造,建议政府给民间资本发展创造宽裕的政策环境。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和有条件的个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老龄事业和慈善事业的良性互动。

2.在人员方面,建立健全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重视对该领域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为老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

3.在物力方面,扶持本土企业家创办“适老化”改造评估和设计、适老部品研发和生产等机构,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

(四)完善政策运行机制

合理利用政策工具将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资源配置结合起来,对重大决策、问题和项目实行进行论证、落实责任制。根据各市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老年宜居社区“适老性”改造的科学评估指标体系,并由政策制定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对“适老性”改造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束之后,及时反馈结果,总结经验和教训,推广成功经验,改进不足之处。将评估结果与激励机制挂钩,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

注:本文系沈阳市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编号:SYSK2017-08-15);沈阳建筑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编号:20171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沈阳建筑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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