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春,唐文艳
(东北林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朱迪斯·巴特勒是当代最为著名的犹太裔美国女权主义与后结构主义哲学家。她所提出的性别操演理论是酷儿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理论使她从新的视角剖析了性别的概念,为女权主义、主体话语、文化权力等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尽管其理论的争议性也使得人们对她的评价褒贬不一,但其著作所涉及的领域之广,在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学、伦理学等方面的创新理论成果却不可小觑。朱迪斯·巴特勒的理论试图从后现代主义的维度定义传统认知中的性别概念,她摒弃了传统“逻各斯”主义的中心概念,对传统性政治来说是一种挑战。
作为以女性为理论兴趣和素材来源的女权主义者,朱迪斯·巴特勒以后现代主义模式来建构主体身份,旨在颠覆传统理念中对女性身份的认知模式,而性别操演理论(gender performativity)的提出,使她得以迈上这座学术之阶。那么,性别操演理论究竟阐述的是什么内容呢?操演一词曾被提及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是语言学的一个词汇,而后被不断深化和挖掘为性别操演。后来又在巴特勒性属理论中和主体身份以及社会性别和生理性别的关系上被广泛应用。她认为性别本身变化是流动性存在,并非恒久不变的,可以理解为是指一个相对集中点,这个集中点位于文化上和历史上特定的种种具体关系中[1]。这是在文学方面的简单定义,而在性别方面,传统观念认为它是固有属性决定的,是先天的产物,后天只需要去辨别即可。例如,一个婴儿出生,医生第一眼通过解剖学上的器官属性直接可以判断出是男孩或女孩,医生的话语结果只有对或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长着男性属性器官的婴儿,医生把他判断为女婴,那么医生所说的即是错误的,孩子的性别是已经确定的,不会因为医生的主观认知而发生改变,这是传统社会的共识,是从生理结构上判断人的性别。然而,朱迪斯·巴特勒之后引用了西蒙娜·德·波伏娃的社会性别之说阐述和扩展自己的理论。西蒙娜·德·波伏娃指出“女人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说是逐渐形成的。”[2]她以女性为理论基点,指出女性不是出生时候由生理结构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后天养成的,为此她创建了社会性别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社会性别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生理性别而言的,而生理性别是属于解剖学上的定义,把它同社会的文化认知结构相联系,便会产生对于女性的不公平结果。从生理结构上看,女性较之男性在后天的生产生活中,也就是在维持生命活动的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在肌肉发达程度上女人不如男人,女人在哺育孩子的过程中付出的较男人要更多一些,这些都给女人在求职、工作中带来了不利影响。而将生理属性与后天的文化结构进行联结,则必然导致女性在男权为主导的文化系统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差别对于女性来说是不公平和无益的。所以,若要改变这种待遇只能将生理性别和文化结构之间的联系切断,重新定义文化结构中的性别评判标准。西蒙娜·德·波伏娃指出“每个主体都要十分明确地通过开拓或设计去扮演自己的角色,而这种开拓和设计被视为一种超越方式。”[3]这就说明从公平角度来看,社会性别的划分不能用固有的标准,否则女性可能还会受束于某个规则之中,而无法得到彻底解放。按照这种逻辑思想,妇女解放和自由是不再依附于男人的这种性秩序,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生存空间,并能够反抗其压迫,具有一切生活和生存的主动权,而矛盾的是即使她有自己的独立生存,她也仍然会不折不扣地为他而生存;尽管相互承认对方是主体,但每一方对于对方仍旧是他者[4]。近言之,主体的话语地位是动态的、相互的、可逆的。因此,她用性别操演来说明主体的性别应该由他所扮演的角色决定,表演(performativity)代表性别是生成物,而不是原生物,当主体扮演公主时,无论是男人或女人来扮演,那么他就被看成是女性,应该享受到女性的待遇。
当然,西蒙娜·德·波伏娃的理论不是从一个维度完全切换到另一个维度,她没有否定人的自然属性的存在意义,为了使其理论变得“柔和”,她在代表作《第二性》中多次借用马克思的观点来阐释自己的理论。马克思曾经指出过所谓最根本和最自然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莫过于男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可忽略这层关系的自然性,它的属性就犹如物质决定意识一般,是反应人类属性的本质,因而必须以它为前提。由此可以判断出,西蒙娜·德·波伏娃希望将自己的理论作为现有的成熟理论上的一种延展,或者说她不想使自己完全陷入后现代的窘境,这样理论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能够把理论限定到自然的环境中。朱迪斯·巴特勒将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的关系都建立在自我心理上或文化上的定性,且是特定主体对异性恋的欲望,这两点都基于她对自然性的忽视,其彻底割裂社会性别和生理性别的激进性令人深思,在她认为异性恋的制度化是强制性和自然化的,因此她提倡去自然化并解构二元对立观念。如学者都岚岚所言,“他对语言和话语的关注使女性主义反对男性霸权主义的阵地从实施物质压迫的社会体制转向意识形态批判和话语实践领域。”[5]她十分清醒想动摇根深蒂固的男权制并非易事,这得要求她的理论具备完善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冲击和捣毁传统意识形态中对女性身份政治话语的禁锢。所以时至今日,她仍在努力完善和传播她的理论。
其实,无论是西蒙娜·德·波伏娃还是朱迪斯·巴特勒,或者另外一些以身份主体为切入点的女权主义思想家,如美国批评家玛丽·朴维等,她们的理论相对于传统的意识形态来说可以归为解构主义,她们对女性主体身份固定话语的态度是反对的。西方在经典结构主义上信奉的共识是“逻各斯中心主义”,逻各斯(logos)来源于希腊语,意为根源的或者本质的,无需怀疑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提倡事物的二元对立性,这一点有些像中国的阴阳说,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二元的界线或地位划定比较清晰,例如它认为正确对应错误,正对应反,上对应下。在看待性别上,它规定男女是互相对立的,也就是说男女之间是有明显界限的。对立的两者中。在男女关系中,它规定了男性的主导地位,即女性在社会中从属于男性。这种确立从意识形态层面给男女的责任关系套上了一个伦理的“紧箍咒”,从文化认知上给男女划定了差别,它成为制约或压迫女性的精神武器,无论女性怎么努力似乎都是为男性中心服务的。这种认知的形成不难理解,在人类社会,男女两种性别,用中国阴阳学说来理解,女性属阴,具有阴柔之性,性格上较之男性来说比较矜持。这种关系在动物界来说也较为普遍,在求偶或交配过程中,雄性往往处于主动;在捕食或抵御天敌的过程中,雄性往往也承担了主要责任。在自身生存上,雄性似乎发乎着更大的作用,所以男女之间的这种自然关系形成了文化认知上的关系便顺理成章。要打破这个文化禁锢,只有从意识形态上进行切入,而意识形态中,对女性的定义根源是模糊的,当人们交谈或交往时,构成了一个即时语境的状态,在这个语境中来对主体身份进行定义,朱迪斯·巴特勒提出质疑——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回归到语境状态中,回到话语层面使女性的主体身份成为语言状态物或生成物,而非客观存在物。这点在政治上具有作用,它给女性争取了平等的机会。在男权社会里,尽管能得到很多响应,但是要动摇根深蒂固的文化认知显然并非易事,而且这个理论提出无疑会冲击男性中心的权威,从这一点上来说带来争议也是在所难免。
新理论的提出一般都逃不过追捧与诟病的命运。朱迪斯·巴特勒的性别操演理论得到的追捧者首先是她的学生们,作为共同兴趣团队的成员,他们积极传播性别操演理论,动用诸如网络、纸媒等多种手段让人们了解和熟悉这个理论,甚至专门办了杂志《朱迪》(Judy)来推动理论的传播和完善。他们认为性别操演理论颠覆了传统的性观念,通过自身对“性别”的自由操演,使得内心的压抑情感彻底释放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她否定或者说模糊了生理性别的概念,因此一些同性恋者和异装癖者等把她奉为知音,因为性别操演理论对于他们回击社会中否定的声音提供了话语动力和根据。而她对性别在霸权语言里以一种实在的面貌存在,从形而上学来说是始终如一的一种存在。这样的表象是通过语言或者话语的操演扭曲而达成的,它掩盖了“生而为”(being)某个生理性别或者社会性别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个事实。这些都表达了朱迪斯·巴特勒对话语霸权造成的女性身份地位低下卑微的不满情绪。同时巴特勒又因受到福柯的影响,运用福柯系谱学研究的方式给自己的理论带来灵感并对多领域性别观点进行批判和总结,从而提升自己的理论层次。巴特勒也很关注同性恋者和变性人群,积极为他们呐喊和辩解,以求得社会给予他们关注和认可,然而她不愿用自己学术地位而为自己换来额外的“利益”。2010年6月,德国每年一度的同性恋大游行在克里斯托弗街如节日狂欢一般如期举行,这一年组织者想将“公民勇气奖”授予巴特勒,希望通过她来为这场“派对”代言,然而她认为这场游行已经违背了当初的本意,失去了最初对同性恋者和受歧视种族的关注,所以她断然拒绝了这项“殊荣”。由于学术上的贡献和影响,美国多所著名学府常邀请其做学术报告,如哥伦比亚这样的世界名校更是为其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帮助其通过学术争鸣来推进理论向前发展。尽管朱迪斯·巴特勒一直在努力地为其理论进行传播、争辩和完善,但由于性别操演理论挑战了传统文化中的伦理关系,以及初期理论的不完善性,人们对其诟病从未间断。巴特勒否认在性别身份背后拥有一个自由选择的性属主体,换言之任何因素都不能够决定一个人的社会性别。就她而言任何人的社会操演性都是完全重复的过程,这种过程是流动的,不稳定的,具有延续性的特征。她提到主体不是一个事先预设的、本质存在的固有实体,因此她的主要关注点在去自然化,而这种忽略自然化的不足却饱受争议。
美国的建构主义哲学家塞拉·本哈比(Eyla Benhabib)认为巴特勒的理论存在两个不足:一是质疑和否定了“主体”概念;二是将身体的物质性由实存转向话语建构[6]。对此,巴特勒予以了争辩,她指出自己是在“追问主体的建构程序以及政治上的意义,以及质疑一种必然性,其将主体当成理论上的前提或假定的必然性。”[7]可以看出,他们争论的焦点是否定了“主体”还是追问“主体”概念。其实巴特勒在这里巧妙的回避了本哈比的正面逼问,因为如果她所追问的问题最终真如她所言,即主体建构程序的不合理性,那么,自然也就否定了之前的主体概念假定。这种否定也并非是否定“主体”概念,而是否定之前的主体预设的意义。然而这里我们必须要明白一点,如果这种否定成立,巴特勒就彻底颠覆了一直存在公众认知中的性别规范,也解构了之前的性别文化结构。长期以来,人们的性别认知已经成为具有历史性的文化体系。如果性别操演理论确立,那么必然造成它与之前的主体话语体系的断裂,这易使它的话语谱系因无文化源头而难以稳定。美国学者玛莎·伊斯堡(Martha Nussbaum)认为,巴特勒企图通过创造新词来“哗众取宠”,因为巴特勒的著作中对于理论的阐释确实借鉴了诸多先哲的观点。但是如上文所言,她对西蒙娜·德·波伏娃的理论是“扬弃”而非照搬。
另外,玛莎认为巴特勒的理论过于激进而脱离了实践基础。对于这种评价,学者韦斯特林曾给巴特勒以声援,他指出激进的建构观点是目前女权主义具有代表性的主流研究范式。其实从这点可以看出,巴特勒的性别操演理论犹如一枚石子激起了女权主义平静湖面的涟漪。这也不难理解,性别操演中并不预设主体或者说主体是通过身份操演而赋权的。从这个视角来看,传统的女权主义在进行话语建构时,预设的女性身份主体便因带有固守的局限性而不合理。而他们认为,巴特勒脱离实践积累的先验认知来断定主体身份,且仅仅靠操演而对其进行身份定位,那么,固有女性概念便无存在意义,同时女权主义也因转向相对主义而无存在理由,另外,以女性来定义的某些附属概念、团体、公益组织等也存在合理性,这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自毁前程”。对此,巴特勒指出,性别操演不是要求放弃女性的范畴,而是从另一体系中将女性置于多个位置,以此来消除在某个位置上相对于男性的劣势,从而为女权主义者或某些女性活动家提供话语资源。换言之,她是想建构另一种话语认知模式,这种模式犹如一层薄膜将女性与其固有的主体身份隔离开,这显然带有“戏化”的意蕴。
美国左翼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南希·弗雷泽,在《正义的中断》一书中对朱迪斯·巴特勒的性别理论进行了大量的正面回应,也曾多次撰文阐明自己的观点。这些文章有的曾经被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她主要以同性恋关系为突破口对朱迪斯·巴特勒的性别理论进行了辩证。南希·弗雷泽对朱迪斯·巴特勒的学术造诣等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她唤醒了人们长期固守的,具有深刻讨论价值的话题,并且在学术思维上,巴特勒整合了话语分析、文化分析和结构主义等范式,使理论分析更有深度,这一点值得肯定。然而对于巴特勒的很多学术观点她并不赞同,其中最重要的分歧集中在马克思主义与女权主义之间的联系性上,即同性恋是文化观念还是制度问题造成的。作为左翼代表人物南希希望用左派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审视这些问题,而如巴特勒所言是文化的话,那么问题的性质应归类为文化问题,相对于政治问题来说,这在他们看来是琐碎的。在南希看来,阶级与身份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文化与政治或社会之间也有着必然逻辑。巴特勒代表文化左派,而她如果只是以文化视角阐述问题,而不紧密或者最终回归到政治或社会左翼上来,在南希看来是有待商榷的。她认为在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逻辑影响下,一切皆受“经济基础”这个首要因素的影响,如果只为同性恋者(当然这是巴特勒性别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呼吁文化认同,即道德上的正当性,而不考虑是分配不公导致的剥削问题,那是不对的。同性恋中,在社会中不能公平的参与社会活动,当受到不公对待时,他们在资源公平使用上的权利被弱化了,这与其说是他们丧失了“尊严”,不如说是制度偏见。试想当文化上的认同成为共识,在制度上、法律上会强制给他们在资源分配上带来不公,比如同性恋婚姻,如果国家法律不支持,那么因婚姻而组成以家庭为单元的一切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巴特勒把对异性恋中对性别的定论看成是“误认”,这在南希看来归属于文化问题,无论哪一视角,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构成了“压迫”,他们设定和固化的框架,统治着人们的思想或上层建筑,这一点南希与巴特勒有共同的看法,在对异性恋主义的分析与资本主义之间的联系上有分歧。
作为左翼批判家南希的看法显然要尖锐得多,对于巴特勒的观点她剖析得更为深刻和尖锐。例如巴特勒在性别理论中所提出的传统的性别观念构成了对同性恋者的侵害,使他们的公开化面临藩篱,巴特勒把重点放在道德层面,认为这是文化问题,南希认为这种伤害远非如此,以美国来说,在就业、参军和一些民生事务上,如医疗、教育等,他们均受到不公待遇,这后果是作为公民个体,没有受到同样的公民权利,“人权”不平等导致他们对于同样的生活水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代价,所以说这不是浅层面的文化类问题,而是制度不公导致的利益剥削。巴特勒的思维是通过物质上不公结果来追溯文化上的“误认”,而南希更想把性别观念上“误认”与马克思曾经论述工人受到不公待遇想联系,不仅仅是观念“误认”,而是制度根源问题,这当然带有典型的左翼特色。回到解决方式上,巴特勒提出性别操演,企图对性别规范进行重新规划。这可以说是重新确立社会关系,南希也支持这种思维,然而她更推崇另一种具体的解决方式,即从根本上解决“误认”观念,问题的关键是异性恋的合理性和站在其视角上看待同性恋的非合理性,那么只需要消除这种认知方式即可解决公平分配问题。南希坚持从经济与文化的现代相联系性看待性别固化,这一问题,从历史角度看,如今这一“规定”或“误认”对资本主义制度是有益的,或者至少说对于掌权阶级是有益的,所以社会关系改变的意愿从“上层”来说是不情愿的。最后,南希认为她们之间的分歧属于左派内部的分歧,在大方向上都在致力于批判资本主义制度,这一点共同任务是没有变化的,只是她们在深度上或者在寻求最佳路径上不一样,她要激进些,而巴特勒则更为柔和一些。
其实,性别操演理论之所以得到关注和引起争辩,是因为她的理论直逼伦理观念,拷问着人们对于自身责任的认知。正如在讲座中,经常有学生向她抛出的问题,既然性别身份是通过后台操演而确立的,也就是说,这种操演首先得建立在自愿性基础之上。例如在婚姻中,男性在性行为上主动时,而女性如果处于非自愿心理,那么这是否构成强奸呢?既然性别、性身份的确立都是后天操演完成的,那么在性行为中,人与动物发生关系是否也构成性别主体呢?换句话说,人们之所以有这些追问,是因为巴特勒所规范的界限不够明确,而且如果如她所言,抛弃后天文化造成的影响,异性相吸则不那么强烈,那么又如何解释动物界的异性相吸,如果假设成立,即异性之间的磁场变弱,那么是否不利于人类的繁衍?这些直逼人类伦理和宗教观念的拷问,都需要她给予正面的回答。
朱迪斯·巴特勒性别操演理论一方面让我们看到了学术探索上应该大胆假设、勇于创新的精神。她在性别操演理论中对性别和身份话语理论具有很强的开拓性,并借助各个领域的先哲与她的理论结合更加充分论证其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性。在中国历来提倡“百家争鸣”,认为只有思想碰撞才能凝练出经得起推敲的理论,因此她的理论创新和独到之处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另一方面,性别操演理论在话语建构中过于激进地否定自然存在的观点,并企图通过乌托邦式的戏化假想来建构理论认知框架,必然把她推向舆论风口。而世俗的眼光与伦理的道德情绪能否接受这样的新兴思维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从中国目前对西方理论的态度来看,言必称西方者大有人在,很多人在阐释理论时为求“创新”必以西方某个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性别操演理论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警醒”,并非西方的所有理论都经得起推敲,一味地崇拜西方理论是荒唐和盲目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虽然也受到西方某些理论者的批判,但是落地生根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秉承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也是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够得以传承和作为理论根基的,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能发出光芒,经得起反复的考验并值得我们继续坚守和弘扬。对于任何理论,我们都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进行审视,去伪存真、索隐其魂,才能够使理论更加严密和完善,真正做到经得起时间的推敲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为人类作出贡献。当然,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任何一个理论要想被人们接受和认同首先在逻辑上自洽,在实践层面也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其次就是在传播上也要把握好方式方法。如今中国讲文化强国,要让我们的文化传播出去,然而中国文化底蕴深厚,内容广博,如果在传播方式方法及内容建构上不做足功夫,很有可能出现外国人听不懂、听不全、出现误解等窘状。总之,理论的完善并非朝夕能成,而理论的传播也要接受各种考验。
[1]程锡麟,方亚中.什么是女性主义批评[M].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2015:137-138.
[2]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II)[M].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309.
[3]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I)[M].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25.
[4]刘阳军.朱迪斯·巴特勒性别操演论之透视、批评以及警示意义[J].文艺评论,2016(2):28-34.
[5]都岚岚.论朱迪斯·巴特勒性别理论的动态发展[J].妇女研究论丛,2010(6):65-72.
[6]Benhabib,Seyla.Subjectivity,Historiography,and Politics[A].Nicholson,Linda.ed.Feminist Contention:A Philosophical Exchange[M].New York:Routledge,1995:17-34.
[7]Butler,Judith.Contingent Foundations:Fem-inism and the Question of‘Post-modernism[A].Nicholson,Linda.ed.Feminist Contention:A Philo-sophical Exchange[M].New York:Routledge,19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