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同姓王犯罪事件考察

2017-03-10 14:3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同姓罪行西汉

李 雨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西汉同姓王犯罪事件考察

李 雨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西汉同姓王犯罪事件在史书中屡见不鲜,作为西汉宗室的重要代表,他们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从中央政府对这些同姓王犯罪事件的处置上,可以看到贵族特权所造成的社会不公,而这种缺少约束的特权也正是不断滋生同姓王犯罪的根本原因。

西汉;同姓王;犯罪事件

西汉初,刘邦为巩固政权,开始分封同姓王,这些同姓王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在经济上丰衣足食。各种优渥的条件使得同姓王面对伦理法度时,往往僭越妄为,少有约束。《史记》载:“汉定百年之间,亲属益疏,诸侯或骄奢,忕邪臣计谋为淫乱,大者叛逆,小者不轨于法,以危其命,殒身亡国。”下文将依据史书中所载西汉同姓王相关史实,对西汉同姓王的各种犯罪事实进行梳理,并从中分析西汉同姓王的犯罪原因和中央对同姓王犯罪的惩处情况。

一、淫乱

同姓王经济条件富裕,生活上经常有腐化堕落的行为,其中淫乱可以说是最能体现这种腐化生活作风的行为。在西汉同姓王中,犯有淫乱罪行的不在少数。在犯有淫乱罪行的同姓王中,包括不少乱伦的同姓王。

西汉律令明确禁止乱伦和淫乱。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记载:“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强与人奸者,府以为宫隶臣。”“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同产”即兄弟姐妹。《汉书·景十三王传》记载:“距怨王,乃上书告齐与同产奸。”颜师古注:“谓其姊妹也。”《汉书·循吏传》记载:“坐同产有罪劾免。”颜师古注:“同产,谓兄弟也。”而在《二年律令》中还有“男同产”“女同产”的说法,从律令中“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来看,应是男女匹配。因此“同产”若解释为兄弟姐妹更符合实际,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都可称为“同产”。对于这种乱伦行为,汉法的惩罚是“弃市”,即杀之于市。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禁止乱伦通婚,有亲近伦理关系的人也禁止乱伦。“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都禁止通婚淫乱,“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是指与旁系亲属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对于此种罪行的惩罚是肉刑和徒刑结合。强奸罪则施以腐刑为宫隶臣。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出,汉朝对于乱伦和强奸罪惩处还是很严厉的。

但若是作为皇室宗亲的同姓王犯有这种乱伦淫乱罪行,那么中央政府将会如何惩罚呢?

景帝时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最后是“坐禽兽行”,自杀。武帝时齐厉王“与其姊翁主奸”,却没有被惩罚。江都王建“欲令人与禽兽交而生子,强令宫人裸而四据,与羝羊及狗交”。最后“建罪不治”。济北王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有司请诛,自刭死”。宣帝时淄川王“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最后被“削四县”以做惩处。广川王海阳,“坐画屋为男女裸交接,置酒请诸父姊妹饮,令仰视画;又海阳女弟为人妻,而使与幸臣奸”。在甘露四年坐废,徙房陵,国除。元帝时,梁荒王与女弟园子奸。有司“奏立禽兽行,请诛”。天子寝而不治。

同姓王淫乱,在景帝时便开始出现,武帝时最多,宣元之后便不见记载了。景、武之时,经过几十年的修养生息,国家经济开始逐渐恢复,尤其是武帝时期,“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国家经济富足,“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作为皇室宗亲的同姓王,其生活自然也开始奢靡和腐化。但在武帝时,同姓王的政治经济权力遭到限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于政事”。尤其是“推恩令”的颁布,使得王国逐渐变小,“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王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应该是成帝、哀帝、平帝时未见有同姓王淫乱犯罪的原因之一。

此外,西汉皇帝对于同姓王的淫乱犯罪处罚也算严厉。在史书记载有淫乱行为的8位同姓王中,因罪而死的有两位:景帝时,燕王“坐禽兽行,自杀”。武帝时赵王“治罪至死”;被废为庶人的有两位:宣帝时清河王“废为庶人,徙房陵”,广川王“坐废,徙房陵,国除”;削地惩罚的一位:淄川王“削四县”。没有被惩处的有武帝时的齐厉王、江都王建和元帝时的梁荒王。

西汉政府对同姓王淫乱犯罪惩罚较严厉,但查处却不够严格,否则也不至于武帝治了赵王的淫乱罪行,却放过了齐厉王和江都王建。尤其是江都王建在被人上书告犯有淫乱罪时,廷尉却惩处了上告人,而置江都王建的罪行于不顾。

西汉同姓王的淫乱犯罪,是否能够得到惩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官员能否检举。如燕王定国,肥如令郢人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它法劾捕格杀郢人灭口”。“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事”,然后燕王定国才被定罪;赵敬肃王太子丹是“江充告丹淫乱”,然后“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清河王和淄川王的罪行一个是“有司奏”,一个是“青州刺史奏”,然后他们才得以被皇帝下诏进行惩罚。检举告发这些同姓王的官吏,并无定制。这也说明对于西汉同姓王的行为并没有一个监督机制。这也是西汉众多同姓王经常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杀人

同姓王是贵族阶层,有着自己的封国和人民。有些同姓王会出现滥杀无辜的行为,对于杀人犯罪,西汉政府的惩罚并不严厉。

同姓王或因私仇杀人,或以杀人取乐,罔顾无法,危害极大。如济东王彭离喜好杀人劫掠,“所杀发觉者百余人”。江都王建“凡杀不辜三十五人”,长沙剌王建德“纵火燔民九十六家,杀二人”。尽管同姓王犯有如此丧心病狂的杀人罪,但西汉政府对他们的惩罚却很轻。“有司请诛”济东王彭力,武帝竟“弗忍”,最后也只是把他“废为庶人”。对于滥杀人的同姓王,最重的惩罚就是废为庶人,除了上述济东王外,广川王“使奴杀师父子”,“废徙上庸,予邑百户”,河间王先胁迫凡七人自杀,后又使人杀少史留贵的母亲,“废迁房陵”。轻者削减封国土地,如胶西王杀郎官“及其子母”,“汉公卿数请诛端,天子弗忍,而端所为滋甚。有司比再请,削其国,去太半”。长沙剌王建德,“纵火燔民九十六家,杀二人”,惩罚也只是“削八县,罢中尉官”。齐王杀人,哀帝同样不忍诛,“削立五县”。

同姓王不仅滥杀平民,对于官吏同样也会杀害。济川王刘明(胶西于王)赵敬肃王彭祖(平干谬王)元都杀害过官吏。但除了平干王“坐杀谒者”,济川王和赵敬肃王都没有被判罪,而且济川王和赵敬肃王所杀者还都是相二千石的大官。可见,对于同姓王的杀人犯罪,并没有什么监督制度,全凭皇帝的意愿。

同姓王滥杀无辜,同姓王身边的人也有肆意杀人的行为。如广川王刘去的后妃为了争宠,竟和广川王共谋杀人,而且手段残忍。

“去与地馀戏,得袖中刀,笞问状,服,欲与昭平共杀昭信。笞问昭平,不服,以铁针针之,强服。乃会诸姬,去以剑自击地馀,令昭信击昭平,皆死。……复绞杀从婢三人。……疑有奸。去即与昭信从诸姬至望卿所,裸其身,更击之。令诸姬各持烧铁共灼望卿。望卿走,自投井死。……复共杀其女弟都。后去数召姬荣爱与饮,昭信复谮之,曰:‘荣姬视瞻,意态不善,疑有私。’时爱为去刺方领绣,去取烧之。爱恐,自投井。出之未死,笞问爱,自诬与医奸。去缚系柱,烧刀灼溃两目,生割两股,销铅灌其口中。爱死,支解以棘埋之。诸幸于去者,昭信辄谮杀之,凡十四人,皆埋太后所居长寿宫中。宫人畏之,莫敢复迕。

……使者召望卿、都,去对‘皆淫乱自杀’。会赦不治。望卿前亨煮,即取他死人与都死并付其母。母曰:‘都是,望卿非也。’数号哭求死,昭信令奴杀之。”

这些都是同姓王家庭内部的矛盾,但解决手段竟是残忍的杀人。同姓王和其家人能如此肆无忌惮杀害他人,与西汉统治者的纵容有很大关系。广川王上文已提到有“使奴杀师父子”的罪行,再加上和昭信犯得罪行,有司奏请皇帝诛杀广川王,最后皇帝依然“不忍致王于法”,只是废徙上庸,还“与汤沐邑百户”。这样的惩罚,实在是太过宽容。

三、谋反和祝诅

西汉时期,同姓王谋反是中央政府惩处最为严厉的犯罪。西汉时期,同姓王谋反次数不少,但除了景帝时期的“七国之乱”,其他同姓王谋反基本都很快破灭。到了宣帝及以后,同姓王谋反的事件便很少出现,这与同姓王自身势力变小有关。但依然会出现一些以祝诅形式试图颠覆皇帝人选的事情。

从文帝时起直到哀帝时,都有同姓王阴谋叛变中央的事件发生。文帝时,同姓王开始谋反,说明了中央与地方同姓王矛盾的尖锐化,景帝时的七国之乱则是一次王国与中央冲突的大爆发。中央政府取得胜利后,王国势力被大大的削弱,武帝时期同姓王谋反次数最多,这与武帝时期削藩最积极、对同姓王抑制日渐加强有关。自武帝时起,同姓王势力日衰,宣帝五凤四年的同姓王谋反只能借助巫蛊诅咒。

昭帝时,胥见上年少无子,有觊欲心。而楚地巫鬼,胥迎女巫李女须,使下神祝诅。女须泣曰:“孝武帝下我。”左右皆伏。言“吾必令胥为天子。”胥多赐女须钱,使祷巫山。会昭帝崩,胥曰:“女须良巫也!”杀牛塞祷。及昌邑王征,复使巫祝诅之。后王废,胥浸信女须等,数赐予钱物。宣帝即位,胥曰:“太子孙何以反得立?”复令女须祝诅如前。

广陵王觊觎皇位,并没有在政治军事上进行谋反,而是把希望寄托在祝诅上。

哀帝时,出现了一例诅咒皇帝的谋反案件。东平王刘云“使巫傅恭、婢合欢等祠祭诅祝上,为云求为天子。云又与知灾异者高尚等指星宿,言上疾必不愈,云当得天下”。这些同姓王的谋反行为,最终无一例外地失败了,其结果是同姓王身死国废。可见,中央王朝对于同姓王的谋反犯罪是绝不姑息的。

四、其他犯罪

西汉同姓王因其地位,一般的犯罪罪行或许并不被人知道,史书中所记的往往都是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淫乱、杀人、谋反等。至于侵夺百姓田产民宅的罪行,在史书中也可找到一些证据。如:淮南王安“后荼、太子迁及女陵擅国权,夺田民宅,妄致系人”。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有司请逮治衡山王,上不许,为置吏二百石以上”。此类犯罪,西汉中央并未作出严厉惩罚。衡山王因罪被“为置吏二百石以上”,更多的是武帝借机来削弱衡山国的举措。景帝中五年,便下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这样的惩罚,更像是在削弱诸侯王的势力。

西汉政府对于同姓王有着很多的制度要求和法令约束,如朝请制度,酎金律,附益之法和阿党法等。这些都是为了加强对同姓王的控制,限制同姓王行为的法令制度。同姓王触犯这些律令制度的事件在史书中时有出现,但总体不是很多,如:

朝请制度,《汉书·吴王濞传》记载:“及后使人为秋请”,注:“律:春曰朝,秋曰请,如古诸侯朝聘也。”但故意不朝请的同姓王似乎很少,只有吴王刘濞因吴太子死于长安而“稍失藩臣礼,称疾不朝”。文帝也并未惩罚吴王。

酎金律是西汉时对诸侯王进献祭祀酒品和黄金的规定。《汉书·景帝纪》记载:“高帝酎”,注:“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纯也。至武帝时因八月尝酎会诸侯庙中,出金助祭,所谓酎金也。”西汉因酎金律而被惩罚的事件发生过一次,武帝元狩五年,“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这一次因酎金而被夺爵的列侯超过百人,但并无同姓王。

附益之法和阿党法是为了限制同姓王之间以及同姓王与朝廷官员之间的交通和谋私。如:淮南王刘安为谋反,让其女儿刘陵去长安,“约结上左右”。江都王建“遣人通越繇王闽侯……数通使往来,约有急相助”。这种结党谋私的行为,是中央政府严禁同姓王进行的,淮南王刘安和江都王建最后都因谋反罪被杀。

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大致可以了解到,同姓王因其特殊的身份,犯罪时往往无所顾忌,而且若无人告知皇帝,他们就会继续作威作福。在其罪行被有司告知皇帝后,皇帝往往也会从轻发落。只有对于谋反罪行,哪怕只是诅咒皇帝这种玄虚之事,也必然会让同姓王自杀。

对于西汉同姓王的犯罪原因,梁王刘立曾作过这样的解释:

“立少失父母,孤弱处深宫中,独与宦者婢妾居,渐渍小国之俗,加以质性下愚,有不可移之姿。往者傅、相亦不纯以仁谊辅翼立,大臣皆尚苛刻,刺求微密。谗臣在其间,左右弄口,积使上下不和,更相眄伺。宫殿之里,毛氂过失,亡不暴陈。当伏重诛,以视海内,数蒙圣恩,得见贳赦。今立自知贼杀中郎曹将,冬月迫促,贪生畏死,即诈僵仆阳病,侥幸得逾于须臾。谨以实对,伏须重诛。”时冬月尽,其春大赦,不治。平帝元始中,立坐与平帝外家中山卫氏交通,新都侯王莽奏废立为庶人,徙汉中。立自杀。”

因此,同姓王的特权和皇帝的纵容是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西汉同姓王被记载最多的犯罪是淫乱、杀人和谋反。这些都是极为严重的犯罪事件。从这些犯罪事件中可以看出,在西汉,特权阶级极为腐朽和残忍。他们罔顾百姓生命,悖逆人伦,却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令能够约束他们。唯一能够治理他们的皇帝,在大多情况下也是徇私情而非公正执法。这种没有约束的状况,是西汉同姓王犯罪难以禁止的根本原因。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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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幽亚雪.“引经决狱”影响下西汉司法审判制度[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4).

责任编辑:李新红

Criminal Cases of the Dukes With the Emperor’s Surname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LI Yu

(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730000,China)

There were many criminal cases related to the dukes with the Emperor’s surname. As the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mperor’s family,they enjoyed variou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rivileges.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treatment to these cases reflected the injustice caused by noble privilege. The unlimited privileges made the source of the criminal cases.

the Western Han Dynasty;the dukes with the emperor’s surname;criminal cases

2016-09-18

李 雨(1990-),男,湖北黄冈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两汉政治史研究。

1004—5856(2017)06—0107—04

K232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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