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俊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罗湖供电局
浅谈窃电行为及反窃电措施
罗俊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罗湖供电局
本文结合当前窃电的现状,从窃电原因、窃电危害、窃电常见特点及手法、反窃电工作面临的困境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如何进行有效反窃电提出相应的措施。
窃电行为;窃电行为的危害;面临的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用电需求不断增长,窃电行为也随之出现,并且越演越烈,手法越来越高明,其行为性质恶劣,不但给供电企业和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人身及设备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窃电是指在电力使用过程中,用户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电能,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电费的违法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行为主要包括:①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②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③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④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窃电主体常见有三类,一是居民用户,其窃电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生活成本;二是小商户﹑各类企业等,其窃电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三是不法社会分子,通过窃电攫取不法利益,或者为他人提供高科技设备,窃取国家电力。
4.1 窃电现象面广量大。从农村到城市,窃电行为都常有发生,全国各地区窃电行为越来越普遍,窃电案件不断呈现上升的态势。
4.2 窃电手段持续升级。从简单易被发现的方式升级到复杂的智能型窃电方式,例如从私拉乱接无表用电到使用倒表器窃电;从绕越电能表用电到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从私自开启电能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能表大封盖印用电的方式发展到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
4.3 窃电行为隐秘性增强。过去的窃电方式常常较为简单且易识破,如绕越电能表接线﹑使用U型导线分流,无表用电等,现在的窃电方式隐蔽性强﹑难以识破,例如减少电流线圈匝数﹑更改CT铭牌﹑在难以发现之处安装双头刀闸控制表红外线﹑利用远程无线遥控技术窃电等。
4.4 窃电主体多元化。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用电需求也不断增长,电费支出加重,因此很多人员开始想方设法“省电”,窃电行为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过去窃电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个体户等,现在窃电的主体有大型商场﹑高级酒店﹑桑拿会所﹑大型工厂等,窃电主体由低端向高端发展,由自然人窃电向组织窃电发展。
窃电方式繁多,常见的窃电手法主要是通过改变电能表的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以达到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电费的目的。大体而言,窃电手法有以下五类,如下表1所示:
窃电行为会带来多方面的危害,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供电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窃电者本人可能会因窃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承担数倍的违约使用电费﹑面临法律制裁,甚至因触电造成人身伤亡。
7.1 从用户角度进行分析。①部分用户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对供用电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错误认为“窃电不算偷,不违法”,甚至未认识到电的商品属性和窃电的违法性。②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用电量也随之增加,无论对居民或者非居民用户而言,电费都会成为一笔较大的开支,受到逐利观念影响部分用户往往会通过窃电的违法方式来降低或者减少生活﹑生产经营成本,企图获得更大的利益。
7.2 从供电企业角度进行分析看。①用电检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方面部分供电企业员工规矩意识不强,缺乏拒腐防变能力,为了所谓的“面子”﹑“人情”甚至与客户勾结窃电,成为“窃电老鼠”的帮凶。另一方面是专业知识技能欠缺,反窃电检测手段不足,窃电工作的开展受限制。②反窃电力度不够。
8.1 发现难。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窃电手段越来越高明,主要体现在窃电设备越来越专业化。例如不法分子使用专门的窃电工具,不开启电能表,只用一个微型“遥控器”即可改变电能表的电量数据,由此可见窃电行为隐蔽难以发现。
8.2 进门难。因供电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性质,其用电检查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当其出示用电检查证入户进行检查时,用户可能不配合或者拒绝进门检查,用电检查人员法律地位尴尬可见一斑。
8.3 取证难。对窃电行为的认定要求证据要确凿﹑充分,要想办法查获和保留窃电所使用的工具﹑装置﹑被人为损坏的电能表等其他窃电作案物证。例如,对于绕越计量装置窃电行为很难取证,因为绕越计量装置窃电是通过私接公线的方式窃电,其最大的特点是便于操作并且容易破坏窃电现场,如果窃电者获知用电检查人员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时,可以迅速将私自拉接的电线用力扯开,这样毫不费气地毁灭现场证据,用电检查人员面临无证可取的被动局面。
8.4 定量难。窃取的电量难以确定。一方面是窃电时间难定,另一方面窃电者对供电企业按《供电营业规则》关于窃电量的确定方法和按照180天计算出来的结果提出质疑,司法机关往往也不认可,不一定作为定量证据加以采纳,因为司法机关对窃电行为的量刑标准是以证据为准,供电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精确的窃电量显得尴尬。
8.5 执行难。当用电检查人员确定窃电事实后,对方常常无理纠缠,软磨硬泡,想方设法阻止用电检查人员开展工作,还会辱骂﹑甚至围攻,这不仅容易导致窃电第一现场和原始证据遭到破坏,甚至威胁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8.6 调动难。群众举报窃电行为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普遍害怕遭到报复,心想对方又不是偷自家的电,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未能有效形成群防群治的合力。
9.1 需要供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
9.11 组织方面。成立专门组织,建立专业化营销稽查队伍,有效打击窃电行为。
9.12 人员方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能力。供电企业的员工是企业正当利益的维护者,一方面加强思想教育,包括加强对用用电检查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感,杜绝内外勾结参与窃电;另一方面应强化技术培训,模拟反窃电实训,多进行经验交流,练就过硬技术。
9.13 管理方面。做好正常用电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设备﹑计量装置等的外部监督检查;加强抄核收管理,强化对抄表的及时率﹑准确率,电费核算的正确率﹑用户档案信息完整性等各项内部考核。
9.14 技术方面
①重视利用负荷管理系统对负荷动态进行监测。负荷管理系统可以通过电能表485接口和脉冲接口采集相应的数据信息,因此电能表计量是否异常均能在负荷管理系统显示出来。如果某用户负荷曲线显示明显异常,可以提醒用电检查人员重点关注,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防止窃电行为发生。
②善于运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实施监测。及时对发现的失压﹑断流等异常用户开展集中排查,能有效遏制窃电现象。
③注重研发反窃电新技术﹑新产品。例如对有窃电行为“前科”的用户或者用电量大的用户安装防窃电电能计量装置监测仪,对其实施远程监控,一旦出现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即可获得相应的证据。
9.15 机制方面。建立和完善反窃电奖励机制。对向供电企业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同时做好举报人员的信息保密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窃电行为。
9.2 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因为窃电行为具有量大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如果由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反窃电工作,因供电企业的性质决定其没有行政执法权,受到权力的制约,其反窃电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争取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实现政企联动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9.3 需要大力宣传教育营造守法环境。大力普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反窃电的治本之方。供电企业和政府法制宣传部门需要做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如广泛地开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单等途径引导用户树立依法用电意识,让广大用户认识窃电违法,增强用户对窃电可耻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
反窃电工作事关供电企业﹑国家的经济利益,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复杂性﹑频发性等特点,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供电企业的自身努力,而且需要政府﹑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只有做好反窃电工作,才能切实保障正常有序的供用电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1]韩丽俊,王全祥.窃电与反窃电的思考[J].山西电力,2005.
[2]杨欧育.对当前社会上窃电与反窃电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