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异地诉讼维权困境与应对
——兼论网络法庭的构建

2017-03-10 11:57曹锐涛黄道丽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小额网购异地

曹锐涛,黄道丽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异地诉讼维权困境与应对
——兼论网络法庭的构建

曹锐涛,黄道丽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网购服务广大民众同时,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因异地诉讼引发维权困境。传统诉讼管辖机制难以满足现实需求,显示出功能缺陷和阻碍发展之遗憾。构建网络法庭势在必行,通过网络性和专业性推动,可有效应对前述困境。

小额网购合同纠纷;管辖;维权困境;网络法庭

引言

孙某因通过淘宝平台与青海某公司产生网购合同纠纷诉至收货地法院,该公司提起管辖异议,认为孙某在注册淘宝账户时便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即双方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应该依据“原就被”规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该管辖约定因未使用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无效,驳回管辖异议,该公司上诉后法院基于同样理由驳回上诉。①该案之所以引发双方较大争执,主要原因在于双方住所地距离较远,一个在青海,一个在广东,远隔千山万水,因较小诉讼标的远赴他地诉讼必然需要付出较大诉讼成本。这也是当下网购维权所遇到的困境,无论消费者亦或卖家,双方都为此大伤脑筋,尤其是小额网购情形,较小诉讼标的额与较大诉讼成本的鲜明对比彰显了这种困境。

一、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诉讼维权困境检视

(一)约定管辖消费者利益维护难

目前,众多网购平台均在其服务协议中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做出了约定,而且私利性驱使其在设定管辖协议条款时基本以维护自身利益或卖方利益为主。如微信、央视网、百度、携程网、淘宝网、新华网、小米、搜狐网及中国民商法律网均在服务协议中设立了管辖协议条款,除中国民商法律网外、微信和淘宝外,其余网站均将网站或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约定为诉讼管辖法院。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服务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淘宝则采用“原就被”规则将诉讼管辖地以约定为被告所在地。[1]网购平台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作出利己约定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虽然很多法院已经开始运用《合同法》中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时不提醒便无效条款予以规制,但仍有法院坚持网购平台协议管辖有效,裁定移送约定管辖地法院。②如苏州人许某 2014 年曾通过支付宝付款从天猫平台购得木珠汽车坐垫 3副,后因该坐垫严重掉色且将座椅染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预先管辖协议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形极易迫使消费者因为较大诉讼成本放弃较小诉讼标的,发生维权困境。

即使目前众多法院可以裁定管辖条款未经合理提示无效,但倘若网购平台转而使用醒目方式提醒协议管辖条款,消费者表示接受还是拒绝呢?如今网购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消费方式,也成为我们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在技术和价格优势的诱导下消费者很难拒绝此类管辖条款,否则将因此承受不能网购的更大损失。因为格式条款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便放弃网购,对于诸多消费者而言是不可能或者不理性的,原因在于他们将由于网购生活的缺失必须再次回到传统消费生活,时代和技术所带来的便利将因此与己无关。故此小额网购合同协议管辖始终会成为阻碍消费者参与网购和享受生活的拦路虎。

(二)非约定管辖卖家利益损害大

众多网购平台之所以积极约定管辖法院,目的亦是为了避免远异地诉讼付出较大诉讼成本。如果其对管辖法院不做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③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网购合同履行地要么为收货地,要么为买受人住所地。而现实生活中网购纠纷多数是消费者起诉,那么消费者必然选择收货地或者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卖家在此种情形面临的则往往是必须不辞劳苦远赴千山万水异地参加小额诉讼,当然也可能因此选择缺席判决。无论是参加诉讼,亦或是缺席判决,对卖家利益均是一种较大的损害。

面临较高诉讼成本,消费者和卖家均可能因此放弃维权,而且现实中此类情况比比皆是。诉讼的目的重要成分在技术改革和制度迟滞中失去了光泽。现有管辖制度应对较大额网购合同纠纷尚可,应对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则失其功能,造成了维权困境。

二、小额网购合同纠纷管辖维权困境原因探析

(一)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诉讼司法成本高

1.小额网购合同纠纷相对方物理距离远。网购最大的便利之处在于分布各地卖家可以展其商品于网络,所有消费者可以观其商品于网络,网络作为一个巨大的虚拟平台将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距离无限缩小。网购的此种益处使得新疆的消费者从海南购买新鲜的椰子成为可能,也使得云南的消费者从东北购买人参成为可能。跨距离的消费带给消费者的不仅是一种异地购物体验,而且是物美价廉的选择。

但众所周知,目前假冒伪劣最多的卖家可能已经不存在于现实中,而是在淘宝平台上。当每天逛淘宝成为普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时,购得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无疑在增大,纠纷也随之而来。我们在网络上从本地购物的可能性远远小于异地购物的可能性,毕竟每个人作为一个点式的存在物相对于广袤无垠的全国或全世界显得沧海一粟,每个消费者网购时更多的是从本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购得所需物品。因此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发生异地诉讼的可能性远大于本地诉讼,这也符合概率学上的测算和现实社会生活实践。如曹某与深圳格蓝电器公司网购纠纷案,曹某住所地徐州,深圳格蓝公司住所地苏州;④江某与北京世纪卓越公司网购纠纷案,江某住所地黑龙江,世纪卓越公司住所地在北京。⑤

2.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诉讼费用高。司法本来就是一件成本较高的活动,无论是对于国家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而言,还是诉讼当事人历经繁琐的程序参与诉讼而言,物质、人力和时间成本成为司法必须付出的代价。虽说诉讼中往往根据正义理念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诉讼费用,但毫无疑问胜诉方也因此可能损失了较大的机会成本,因为参与诉讼其工作和生活会面临较大的破坏。除去恶意诉讼外,诉讼中没有绝对的赢家,或多或少都会有着些许损失。同地诉讼尚且成本较大,异地诉讼更无需言,由于较远的距离和生活空间的转换进一步增大了这种司法成本。加之异地诉讼在国内可能发生地方保护主义的维权障碍,诉讼的结果未得而知。付出如此多的诉讼成本对于一个理性人而言其可能会担心“得不偿失”的窘境,放弃诉讼变得更为可选。

(二)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

之所以特别谈及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是因为首先,现实生活中多数人网购的物品基本都属于数额比较小的。虽然不能用确切的数据予以证明,但就笔者本人而言,家庭支持和个人收入尚算中等的情况下网购物品价位基本处于 10—1000 元之间,只有手机和电脑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可能为 1000—10000 元之间。周围的同学、同事和朋友网购物品价位也基本处于这个档次。而且网络购物平台的普通搜索可以作为辅证。因此可知目前社会大众的网购物品价位处于小额居多的情况。其次纵使网购物品较大时,现有管辖制度完全可以应对。因为当交易额较大时双方往往会在合同签订时予以管辖协议约定,即使当发生纠纷时没有在先约定,发生诉讼时相对方也会为避免利益损失忽视异地诉讼劳累,积极参加诉讼。因此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方是目前需要关注的重点。

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因其标的额较小,往往在10000 元以下,且中小额者居多,对于这个诉讼标的额社会大众一般会通过慎重考量司法成本后作出抉择。从案前准备、赴异地立案、缴纳诉讼费、交通住宿餐饮费、委托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等支出来看,这些诉讼费用之和极有可能远远超过诉讼标的额。在小与大的比较之间当事人需要再次考量“得不偿失”的窘境。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处理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我们迫切需要一个可以均衡消费者和卖家双方利益的诉讼管辖机制,避免双方因诉讼成本过高引起诉累或放弃诉讼维权。网络可以使得网民近距离化,网络中发生的维权困境借用网络技术可以近距离予以良好解决,网络法庭或许可以完成这个重任。

三、应对之道——构建网络法庭

网络法庭的设立对于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诉讼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通过虚拟环境让双方积极参与诉讼,避免物理空间较远距离引起的诉累;其次,可以提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效率。因为网络法庭机制、操作和经验的专业性可有效化解网络购物所引起的纠纷,提高证据鉴别和认证能力,更有效地处置此类纠纷;再次,可以均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网络法庭可以使交易双方在司法成本付出较小情况下,获得纠纷解决合理解决,均衡双方利益。鼓励草根企业的发展,尤其那些经营资本低的新型网络商家,其经营业务和模式都极具市场活力,我国的经济现状需要更多地鼓励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这对于帮助我国度过市场经济低迷期有着重要作用。[2]网络法庭具体构建与运行如下:

(一)建立专门网络法庭受理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浙江、陕西等地方法院积极设立网络法院,北京法院积极开展诉讼服务自助平台。[3]这些举措都是司法网络化的有益实践,且取得了高效便民良好效果,大有蒸蒸日上之发展趋势。由此可见,建立网络法庭受理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但针对受理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的网络法庭却不能与以往网络法院和自助平台同日而语。现有网络法院和自助平台只是传统诉讼机制的网络化,应对全国各地点式存在的消费者和电商卖家具有受理的困难性,而且西部地区可能因为经济压力不能支撑网络法庭的高额开支产生新的地域不平等。因此需要建设性地创新一个网络法庭体系应对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这个专门的网络法庭体系应该独立于地方法院,隶属于最高法院,由初审和终审两级法庭构成。这样,网络法庭便可以从容受理处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当事人的小额网购合同纠纷起诉;由于直接隶属于最高法院,因此避免因地方关系或条件限制网络法庭的运行效果;同时也可以保证我国现有两级终审制度的要求。

网络法庭应该主要受理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因为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从案件当事人的异地性来看都有必要将这类案件作为案件受理的主要范围。至于是否要受理其他类型的案件,或者是否要将网络法庭扩大为网络法院,有待于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目前最迫不及待的要务便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所起诉的小额网购纠纷案件。此举可以极大解决网民诉讼维权困境,也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运用高度专业化网络司法能力快速处理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

网络法庭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将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快速聚拢在一个虚拟环境中展开诉讼活动,提高诉讼效率。网络法庭的法官和辅助审理人员必须是既懂法律又熟网络的复合性人才,同时必须为网络法庭添置必须的网络设备和开通网络司法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网站。[4]如此,可以从主客观上保证网络法庭在网络环境下及时高效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角度来说,网络法庭需要能够及时高效地运用自身专业能力搜集和查明证据。小额网购合同纠纷中主要证据就是消费者的网购凭证和所购物品的现实状况,网购凭证自然可以通过网络通道搜集、调取和查证,极大提高证据搜集和查证的专业性。对于货物的现实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有资质的机构予出具相应情况证明文件予以扫描提交,存有疑问时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在身份认证以后通过视频进行言词证明。这些操作不但将传统的司法操作予以网络化,而且显示出网络法庭专业性的优势。

当然,专业性是一个与具体机关规模和经验有着密切关系的属性。当该机关的分支机构和人员组成越是庞大,处理的案件数量越是巨大,根据人之理性和能动性要求,该系统自然会日渐形成一套上下一致的操作经验,因而也就具有处理未来繁多复杂案件的能力。我们将这种能力称之为专业性能力毫不为过。网络法庭作为隶属于最高法院的独立机关,受理全国各地的小额网购纠纷案件,其分支机构和人员组成从现实需求上来说必须是庞大的,否则不足以完成如此重任。因此从设置之初便要求其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是一个极具网络专业性的司法主体,而不应该随大流如地方法院一般受理万般案件。

(三)复杂、疑难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移交适当管辖法院

网络法庭有其满足现实之需要,亦有其网络化之优势,但其亦可能存在传统法庭所没有之劣势。例如网络法庭不能处理一些需要直接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也不能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直接(即面对面)检查。各司其职、各显其能,促使有能力的机关快速高效处理能力范围内的事务应该是现代司法的一个特点。因此需要设立一种案件移交机制,待网络法庭没有能力很好处理某一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时,尤其是面对复杂、疑难的的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时,应该允许其及时将该案件移送适当管辖法院予以及时审理结案。至于具体移交何地法院管辖,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允许其根据案件现实情况决定,可以是履行地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方便案件适当处理的法院。如此设置可以在网络法庭和传统法院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关系,避免网络法庭发展过快以致剑走偏锋,也可保证网络法庭健康发展,走得更稳更远。

结语

网购作为社会民众生活消费的主流方式,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异地诉讼维权困境应该运用网络力量和国民的创造力予以解决。[5]网络法庭便是满足这一现实需求的最佳选择,它可以解此困境,亦可以推动我国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新时期的一个司法支点,它甚至会成为现代司法贡献社会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必要放手一搏。

[注释]

①参见(2016)粤 01 民辖终 4127 号裁定书.

②参见《合同法》第四十条.

③参见《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④参见(2016)苏 03 民辖终 688 号裁定书.

⑤参见(2016)粤 01 民辖终 4094 号裁定书.

[1]张维.网购用户“四面八方”,发生争议谁来管辖[N].天津政法报,2015-11-6(008).

[2]冯琬.网购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4:22-23.

[3]贾明会.网络法院,让司法更亲民——陕西咸阳中院信息化建设纪实[N].人民法院日报,2015-10-20(004).

[4]罗书臻.探索“网络法院”妥处网络纠纷[N].人民法院报, 2016-11-18(002).

[5]房梁.网购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15(3):33.

Rights Protection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awsuit Between Different Places for Contract Disputes of Petty Online Shopping——alsoon the construction ofnetwork court

CAORui-tao
(Department ofBusiness Administration,Henan UniversityofAnimal Husbandryand Economy,Henan 450044,Zhengzhou)

While the Online shopping serves the public,the contract disputes of petty online shopping cause the dilemma of rights protection because the lawsuit happens between different places.Traditional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mechanism hardly meets the real needs,showing pities of functional defection and development obstruction.It is imperative to build a network court,which can effectivelycope with the dilemma for its network feature and professionalism.

contract disputes ofpettyonline shopping;jurisdiction;the dilemma ofrights protection;network court

F724.6

A

1671-5004(2017)03-0031-04

2017-05-04

信息网 络安全公安部重 点实 验室开 放 课 题 项目“Supported-by-Key-tab-of-Information-Network-Security, Ministry-of-Public-security”(项目编号:C15614)

曹锐涛(1990-),男,甘肃庆阳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黄道丽(1980-),女,湖北公安人,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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