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卿
上班路上抓小偷受伤可算工伤吗
◇马永卿
问:今年5月的一天,我表弟加班工作到很晚才下班,但在回家的路上,他发现有人合伙在偷电动车,于是大胆上前制止。由于对方是两个人,表弟寡不敌众,结果被打伤胳膊。后当地综治部门认他属于见义勇为,颁发了奖状。可他所在单位的老板却不管不问,还扣发了他工资。理由是表弟的受伤跟他们公司无关,让我们去找政府要工资,或找小偷索赔。难道我表弟这样的行为真的不能算工伤了?
答:从表面上来,你表弟的受伤既不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更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的伤,所以从工伤的一般定义来看,或许都不符合工伤的定性。但法律也有价值导向功能,即对此类行为的性质大都予以认可,从而彰显对优良传统和高尚行为的推崇与鼓励。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或许有人认为抓小偷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当中,也没有明确列出有“见义勇为”这一条。但问题是公共利益有很多,在一部规章中不可能穷尽,所以立法中大都用“等”字加以概括。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从其列举的情形来认识这一问题,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均应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彰显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取向。所以,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未对见义勇为是否就属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界定,但“见义勇为”的字面理解就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它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是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其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这一行为的本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显然,你表弟根本不存在法律禁止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怎么能将他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呢?若在社会上做好事受了伤还要被扣工资,这简直是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