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恐怖活动案件中的适用探析

2017-03-10 06:24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恐怖活动犯罪行为

牛 田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恐怖活动案件中的适用探析

牛 田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但实践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亟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的适用范围;相关犯罪适用此程序时需要严格遵循适用条件;适用前提需要进一步证明;需要建立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补充证明的举证制度。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恐怖活动犯罪;适用范围;证据规则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此程序的确立,不仅使我国刑事诉讼体系更加完善,而且有利于全面及时的打击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促进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已经适用此程序,但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尚未适用。

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将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为恐怖组织的生存发展以及后续活动提供物质基础。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发生时,对其违法所得必须及时没收,斩断其资金链,避免使其成为所在组织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犯罪资金,消除再次实施相关犯罪的经济基础。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目前该程序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使其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更加充分的发挥作用。本文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探究恐怖活动犯罪如何更好地适用该程序。

一、案件的适用范围

恐怖活动犯罪近些年出现率比较高,但法律并没有对相关概念作以统一明确的界定。因此,为了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正确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根据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在认定过程中,既要以刑法典中相关犯罪构成为基础,也要结合相关法律中关于“恐怖活动”概念作出判断。[1]

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与恐怖活动犯罪直接相关的具体罪名,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从具体罪名可以发现,对恐怖活动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比较严厉,对实行犯和帮助犯都进行严厉打击。上述《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对其违法所得必然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没收。除此之外,一些刑事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等,也可能与恐怖活动犯罪一同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此时的违法所得,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原因主要有:(1)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杀人、放火、绑架等行为是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表现。(2) “数罪并罚”不是认为其具体犯罪行为与恐怖活动犯罪不相关,而是为了更加严厉的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是恐怖活动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之一。(3)纵观世界各国,对于恐怖活动犯罪都进行专门立法,严厉打击,对与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所得,一律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等,都与恐怖活动犯罪的手段相类似,并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利,是否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追诉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需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此类型犯罪的违法所得,在被追诉人逃匿、死亡时是不予追究的。因此,为了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被滥用,在针对故意杀人罪、爆炸罪以及绑架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以恐怖活动犯罪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适用于重大的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犯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以及绑架罪按照法律规定不可以适用本程序,但如果被追诉人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过程中同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时,这些犯罪行为是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恐怖活动犯罪。(2)犯罪行为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一般暴力犯罪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必须与恐怖活动犯罪类似,威胁社会的公共安全,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3)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通常,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构成要件无需具有特殊目的,但在恐怖活动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类似行为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明知是恐怖活动,仍然积极参加,并希望影响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民众恐慌和社会动乱的局面。(4)犯罪嫌疑人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八类特定的犯罪中才追究刑事责任,但恐怖活动犯罪不在这八类犯罪中。因此,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爆炸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但不可以直接认定其属于恐怖活动犯罪。那么,当其不在案时,就不能够对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二、证据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特别程序,但对其证据规则并没有特殊规定。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针对被追诉人的违法所得,属于“对物之诉”,应当适用特别的证据规则。

1.证明对象。建立证据规则,首先必须明确有哪些待证事实,在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明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才可以围绕证据展开辩论,才能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要对不在案的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必须证明存在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犯罪事实,以及通过此类犯罪行为获得应当没收的收入。但该程序适用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并通缉满一年或者死亡,法律并未规定必须要加以证明。因此,为了杜绝或者减少程序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对于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加以证明。

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控诉双方对自己主张成立与否的风险承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5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承担控诉职能,在其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时,必然已经掌握一定的证据;同时相比较被追诉人,检察院有国家机器做后盾,享有更有利的诉讼地位,更加容易收集证据。但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只针对违法所得之物进行的诉讼,同时被追诉人又不在案,如果利害关系人对物上所拥有的权利提出异议,检察院将难以举证。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变,其仍对犯罪事实、被追诉人的现状、拟没收财物与犯罪行为存在实质联系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则承担补充的举证责任,对拟没收财物进行权利主张。如果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法院应当作出支持其主张的裁定;反之,如果利害关系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不可以直接作出支持公诉方主张的裁决,检察院必须对自己的主张继续举证,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法院方可作出支持其主张的裁定。

3.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定罪或举证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笔者认为,较高的证明标准,虽有利于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但不利于正义的及时实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对物之诉,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权的处置问题,不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目前的证明标准过于严苛,应当依据不同的证明对象,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由于被追诉人不在案这一特点,要从实体上对犯罪事实以及被追诉人的现状进行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有些不切实际。因此可以仅从程序的角度进行要求,即检察机关只需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存在一个或数个在程序上被追诉的犯罪事实,仅须出示程序性证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文书),即认为“犯罪事实”这一证明对象成立。[2]对于拟没收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与犯罪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证明,应当适用较为宽松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因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违法所得之后,所得财物形态将不断变化,并且不断洗白,相对宽松的证明标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律正义的及时实现。同时对物诉讼可弥补性强,较宽松的证明标准,有利于程序目的的实现。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形式来规制。我国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反恐活动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但同时,该法律的实施必须依托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不断完善,也才能更加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1]杜邈.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4).

[2]万毅.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J].法学,2012,(4).

责任编辑:孙 畅

TheApplicationofIllegalIncomeConfiscationProcedureintheCaseofTerroristActivity

NIU Tian

(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cedure of illegal income confiscation is good to fight against the terrorist activities;however,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range should be determined more clearly.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should be strictly followed. The pre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proved in advance. It needs to set up offering evidences system that the procuratorate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offering evidences and the system of offering the evidence for the interested party.

the procedure of illegal income confiscation;terrorist activity crime;range of application;rules of evidence

2017-01-03

牛 田(1993-),女,山西吕梁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1004—5856(2017)11—0055—03

D925.2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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