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北京 100891)
【理论探讨】
“仁”“礼”脱节对传统中国法的影响
徐 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北京 100891)
孔子强调“克己复礼为仁”,在孔子的理论体系中,“仁”是承天道、顺人心,是先验性的内在规范,是理论基础和意识形态,“礼”是“仁”的外在表达方式,二者互为表里,担负着规范行为的“法”的作用。孔子认为人的内心是“仁”的,表现就符合“礼”的要求,这种连接沟通是必然的,也是不可割断的。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本末倒置,任由“礼”脱离“仁”的约束,自由生长,将“仁”束之高阁。
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为我们揭示了“仁”与“礼”的脱节的困境。
影片一开始,大肆渲染,着力细描一套繁琐不堪、愚昧无聊的家族规矩:挂灯笼点灯笼、捶脚、叩拜祖先、“听招呼”以及令人匪夷所思的点菜特权——到这里,在奇怪礼法下的生活,虽然显得不太对劲,一切却还算平静;然而随着故事的发展,这套礼法逐渐显露出其残忍与反人性的一面,简言之,即“不仁”。仅凭“老爷”的一次动怒,就可以“封灯”,从而断送一个正当年月的少女的一生;而倘若违犯封建伦常秩序,以行动蔑视作为最高权威的“老爷”,则罪无可赦,直接被抬进神秘的小黑屋处死。如此无理恐怖的家规,众人皆心知肚明,但由于这些都是“祖上传下来的”,合“礼”,则没有遭致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反抗。最多如女主角颂莲一样,以“疯”来显示自己的“非暴力不合作”。此时的“礼”,已经完全失去了其自我标榜的内涵“仁”,成为囚牢社会、禁锢人心的利器;而“法”更是缺位于这个黑暗压抑的家族和社会。
此片虽然反映的是某些地区、某一时代的深宅大院里的故事,但却因其片面而深刻,可以看作以孔教教义为纲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缩影。
孔子的理论以“仁”为核心,认为“仁”是作用于人心的一种规范,最基本的含义是人之间的相互亲爱,与一切人为善。但“仁”所要求的这种相互亲爱,是有条件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此番广义的“兼爱”言论,最终的立足点在于“吾”。换言之,“吾老”“吾幼”的优先地位,是公理性的,无法论证也无需论证。“人之老”与“人之幼”的良好待遇,则是被推理出来的。与墨家“兼爱”爱的无条件无道理相比,其境界似乎等而下之。但这样的倡导,至少是不错的。先安顿好自家事务,给予个人保障性的优先,再包容他者,心怀天下,以“仁”为纲,建构和谐盛世。这样的推理,本身没有太大的逻辑缺陷。
当然,作为内在规范的“仁”事实上无法独立地制约人的心灵;因为仅仅提倡内部自省规范,而无外在的制裁力,一切都是空头支票。“仁”本身毕竟是虚无缥缈的东西,需要借助外在的工具,外化为一个有制约性的,百姓可见、可依、可为、可行的规则体系——由此,“礼”被构建出来,并被赋予了独特的内涵:“人而不仁,如礼何?”不难发现,“仁”是“礼”应有的本质属性。而“礼”,作为“仁”的外化工具,原本应当是遵循着“仁”的轨迹而成长的、符合“仁”之内在要求的规则体系与意义体系。如此看来,“礼”实质上就是我们今日所说的“法律”,担负着规范社会、保障秩序、安排世事运作、实现人生美好意义、安慰人心人性的伟大使命。在“仁”的指引下,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行为,是传统中国法的理想追求。
历史的发展轨迹并没有按照圣人设想的那般。究其原因,“礼”的关系如此巨大,涉及普天下利益分配的重大问题。因而,当权力层级化,“礼”的渊源便自然泛化,“仁”这一内在要求只流于表层。至此,“礼”获得了自生自发的空间,实质地摆脱了“仁”的篱笆;两者就此脱节,无情地粉碎了孔教的美好理想。
“仁”与“礼”在表面上有着沟通,但这种沟通似乎并没有原始的论证,只是被孔子视为理所当然——“礼”必然是“仁”的。此处信心的来源有二:其一是性善论;其二则如前所述,“仁”的内涵并不在于无缘由的相互亲爱,而是已经将个人摆在首位。孔子相信,在这样的预设以及完善安排下,“礼”与“仁”断无分道扬镳的可能——转换成西方的那套体系语言,就是人定法肯定是服从自然法的,因为人本质上都是好的、善的;更重要的是,孔教安排下的人定法也充分顾及了个人权益。如果分析的更为细致具体一些,大可将孔子的这套理论类比阿奎那关于法的思想——“仁”在此处介乎“自然法”和“神法”之间,屈就于“天道”和“天命”之下(此二者作为孔教中的超验之维,当可算做孔子眼中的永恒法),而“礼”则可充当“人法”,管领世俗生活。但在阿奎那的体系中,区分了“启示的真理”与“理性的真理”——神意并非亘古不变,并非只能有先知先圣给予众生启示,恰恰相反,众生可以以理性的力量认识神意。由于理性的动物,即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受神意的支配,理性动物参与了的永恒法,即为自然法;再把自然法规则适用于个别和具体的情况,这种靠推理力量得出的特殊安排即为人法。如此的推导过程,使得阿奎那妥帖地处理了法律与意志的关系。“君主的意志便是法律”这句古罗马格言在此刻便有了新的含义——“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它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理性在此刻的灵光一闪,也许未能立即照亮中世纪的黑暗与混沌,但终于在启蒙时代呈燎原之势。最终,罗马法在理性火炬的照耀下复兴,西方法治之源得以延流,而法治传统也形成于这理性启示与安排下的生活点滴之中。
但在孔子的思想中,作为内在规范的“仁”和外在规范的“礼”缺少这样一个经由人生与人心、理智与理性的连接机制。在逐渐演变中,成就了一种强盗逻辑,最终导致了所谓“封建礼教”的成型:要求作为个体的人,只要不想泯灭作为人的真性情而沦为禽兽的话,那么他就应该而且必须自觉地遵守“礼”的规范,否则,他就是“不仁”。依此逻辑,本来是“仁”外化的“礼”,最终却反过来成为判断人是否“仁”的标准。理性在此刻的缺位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人的真性情、新思想、良善观念被禁锢,最终在权力的牢笼中困惑、迷茫甚至丧失心智——当“仁”与“礼”相混同而无法从实质上加以区别分辨,悲剧即由此产生。人们面对的,已不是原始的、理想的、含蕴着“仁”的“礼”,而是在社会生活中经由他人意志加工篡改的“礼”。这些加工者,绝大部分并非孔子理想中信仰“仁”且守“礼”的君子,而是肆意妄为的小人。在孔子的理论中,只要有一个这样的人,多米诺骨牌就会轰然倒塌;但“礼”本身,却借助于“仁”这个看似具有先天合法性的内在规范,令弱者不可突破。理性的火光在此刻完全熄灭,除魅也就成为一种幻想;传统中国法的宿命亦就此注定——两千多年来,法为刑禁,沦为一种残暴而恣意的统治工具。
西方国家在启蒙运动中,高擎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旗帜,在这一精神内核的指引下,以“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理性的光辉和自由平等的意识照亮历史的混沌黑暗,开启一个崭新的纪元。
与之相比,由于“仁”与“礼”的脱节,我们曾在两千多年前迸发的光芒却在历史长河中渐微渐弱,脱离了理性和人性修正的“礼”,稳妥、消极、滞缓着古老文明的延续。此种困局,最终为西洋的坚船利炮所打破;东方帝国,第一次被别人牵着鼻子而晕头转向,在所谓“现代”世界中寻找出路。
(作者系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干部)
〔责任编辑:周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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