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研究的基本问题与进路

2017-03-10 02:12张连德
关键词:信任危机客体信任

张连德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信任研究的基本问题与进路

张连德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信任对人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50年代以来,信任研究逐渐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国内学者对信任问题的关注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信任才开始进入到国内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通过梳理国内外已有信任的研究发现,西方学者关于信任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信任的内涵和类型划分展开,国内学者对信任问题的关注则主要集中在中国人的信任模式以及当前我国的社会信任危机两个方面。由于信任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同的学科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对国内外学术界不同领域关于信任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信任;涵义;类型;本土化;进路

信任对人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早在1900年,德国社会学家齐奥尔格·齐美尔就曾指出过,“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不是建立在对他人确定的认知上。”[1]但是继齐美尔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学术界对信任问题的研究却没有足够重视。直到20世纪50年代,信任逐渐进入到西方主流学术界的研究领域,并且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西方学者对信任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信任的内涵与类型划分展开的。而我国学术界对信任问题的关注比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信任问题开始逐渐进入到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等学科探讨的视野中来,信任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热点。本研究拟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信任问题的探讨进行系统综述。

一、信任的涵义

(一)信任是信任主体自身的一种人格特征

社会心理学家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在他们看来,信任是信任主体自身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状态或人格特征,不同人格特征的人有着不同的信任倾向。因此社会心理学者认为研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否能够建立,只需要考察信任主体的信任心理状态或者信任倾向就可以了。社会心理学者对信任的认识直接反映在他们对信任概念的界定方面。怀特曼认为,信任是人们经过社会化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内在的、稳定性较高的人格特质。萨博将信任看作是信任主体对于信任客体的一种信心,相信信任客体不会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坏信任主体的利益。安达里博也认为信任是一种信念,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在与信任客体进行交往时,认为信任客体肯定会采取对自己有正面意义或至少不会产生负面意义的行动。”[2]

(二)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性格特征的一种反映

信任是一种互动现象,只从信任主体的角度来认识信任的涵义是不全面的。通常情况下,一个具有较强信任心理倾向的人也不会不加选择地信任任何人,也就是说信任客体的性格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任主体是否决定施与信任。一些学者也遵循这样的思路给信任的涵义加以界定,如梅耶等人提出信任客体的三个特征影响了信任主体是否信任:一是能力,即信任客体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等级和知识储备情况或者是处理现实问题的经验等;二是品德,即信任主体相信在与信任客体的互动过程中,信任客体不仅仅会考虑自身的利益,也会为信任主体的利益着想;三是诚实,即信任主体相信信任客体会按照相互之间的约定行事。米什拉等人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考虑而愿意对信任客体施与信任的信念。一是信任客体是否具备一定的能力;二是信任客体能否与信任主体坦诚相见;三是信任客体能否愿意考虑信任主体的利益;四是信任客体办事是否比较可靠。迈克·耐特等人则认为信任是一种意图,是指在特定环境下,信任主体愿意相信信任客体是讲诚信的,是具有善意的,是有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他人行为或社会系统的一种期望

尽管信任主体的信任心理以及被信任者的性格特征都对信任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任毕竟是一种双方关系,涉及到信任主体与信任客体之间的互动,仅仅从某一方面去理解信任的内涵也是不全面的,所以许多学者从信任主体与信任客体之间关系的角度去探讨信任的涵义,认为信任就是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一种主观期待。罗特认为“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所说的话、许下的诺言、签订的约定能否履行的一种期望。”[3]甘贝塔认为信任意味着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所采取的行动能够带来的收益大于所带来的弊端的明确预期,也就是说即使信任客体有通过采取有害于信任主体的方式而获取利益的机会,也不会真的付诸于行动。克劳斯·奥弗也认为,“信任是关于期望他人行为的信念。这一信念是指其他人将做某些事情或克制做某些事情的可能性。”[4]

上述学者的研究认同信任是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的一种期望,但是这些研究都将信任客体看作是人,忽视了人的性格与行为是受制度、文化等宏观因素影响的。在社会学家看来,信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更是一种人与社会、文化、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社会学家也常常把信任看作是信任主体对整个社会系统的一种期望。如伯纳德·巴伯从信任主体对不同信任客体的期望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信任期望,其中,“最一般的期望乃是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第二种期望乃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第三种期望是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和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把他人利益摆在自己利益之上的义务。”[5]由此可见,巴伯所提出的第二种和第三种信任类型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期望关系,而第一种信任类型则和吉登斯所提出的系统信任比较类似,都不仅仅是对微观个体的期望,而是包含了对宏观社会整体的一种期望。我国学者郑也夫也认为,“信任是对个人或社会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是社会交换与互动的重要媒介,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的期待,对合作伙伴承担义务的期待,对某种角色技术能力的期待。”[6]

(四)信任是信任主体采取的一种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行动

虽然信任主体是根据信任客体的特征来决定是否施与信任,但是即使信任那些具有良好品德和能力的人,信任主体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许多学者认为信任行为的不确定性是信任具有风险特征的内在原因,如卢曼认为,“就信任来说,复杂性的简化因为其主观性而采取了特殊的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些形式描述为不确定性被吸收,或被容忍的程度变化。”[7]由此可见,信任虽具有简化复杂性的功能,但这种功能也隐含着一种不确定性,是建立在信任主体承担一定风险性的基础之上的,它并未消除信任的风险性。信任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信任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风险特质,正像塞利格曼所说,“信任不只是克服风险的途径,它还暗示着风险”[8]。彼得·什托姆普卡甚至认为“信任(trust)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并且进一步对信任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等级划分,他把信任风险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风险(the first-degree risk)是未来的不利事件完全独立于我们的信任行为,或他们的行为仅仅使我们的期望落空的风险;第二级风险(the second-de⁃gree risk)与我们的信任行为相关,由于我们对显然不值得信任的人寄予信任,除了他人的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行为,我们另外还会经历负面的心理体验;第三级风险(the third-degree risk)只发生在当受托者知道并承认我们信任的信用,并因此在一些实现道德约束之下时才发生;第四级风险(the fourth-degree risk)是伴随着托付一些有价值的事物给某人自主照看的具体事件而出现的。”[9]

二、信任的分类

对信任分类的探讨是西方学术界关于信任研究的另一个兴趣点。马克斯·韦伯是信任分类研究的先驱者,他把信任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两种类型,特殊信任的本质是一种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信任模式,只信任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而无法产生对其他人的信任感。而普遍信任不是一种关系信任,而是建立在制度、规则等基础之上,在这种信任文化的影响下,人们不只是能够对亲人和熟人产生信任,而且也能够产生对大多数人的信任感。受韦伯研究观点的影响,许多西方学者也持类似观点。如帕森斯也把信任文化分为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弗朗西斯·福山从文化的视角出发将不同国家的信任模式分为高信任度和低信任度两种类型。

佩雷菲特沿袭了韦伯研究的核心问题:16世纪初期,所有西欧国家的发展水平都比较均衡,到了16世纪末期,为什么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大大超越了信仰天主教的国家?佩雷菲特从信任的视角分析了西欧各国发展差异的内在原因,他把信仰基督教的国家看作是信任社会,而把信仰天主教的国家则看作是疑忌社会,并进一步提出,“疑忌社会是畏首畏尾、‘赢输不共’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共同生活是一种‘零和博弈’;这种社会易搞阶级斗争,适宜国内国际的艰困形势,倾向社会忌妒和自我封闭,盛行侵犯他人权利的相互监视。而信任社会是一种‘共赢’社会。这是一种团结互助、共同计划、开放、交换和交流的社会。”[10]由此可见,信任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20世纪 50年代以来,信任逐渐成为西方学术界领域的一个热点,而关于信任类型划分也有着更为深入的研究。下面我们以时间顺序对研究者所提出的信任类型划分进行梳理。

吉特兹把信任分为群体内信任与普遍信任两种类型,群体内信任实际上就是韦伯所说的特殊信任,而普遍信任也受到韦伯的明显影响,受普遍信任文化影响的人不只是信任群体内的人,也信任群体之外的人。巴尼等人则将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信任类型分为弱信任、中度信任和强信任三种类型。舍帕德等人则将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信任类型分为防范型信任、了解型信任和认同型信任三种类型。琼斯和乔治将信任划分为有条件的信任和无条件的信任两种类型。有条件的信任指的是信任主体是否施与信任主要取决于信任客体的某些性格特征或主观目的;而无条件的信任则是指信任主体是否施与信任主要取决于社会道德价值观和自身的情感特征。

祖克尔从信任产生基础的角度将信任分为基于声誉的信任、基于社会同质性的信任和基于制度的信任三种类型。一是基于声誉的信任,即人们是否信任他人是建立在对该人以往声誉认知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说来,具有良好声誉的人更容易获得别人的信任。二是基于社会同质性的信任,即人们是否信任他人是由彼此之间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阶层、教育背景、收入状况等因素来决定的。通常说来,信任双方社会同质性方面越多,越容易获得彼此的信任。三是基于制度的信任,即人们是否信任他人是由一个社会所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章制度决定的。一般来说,一个社会中的规章制度越公正合理,该社会中成员彼此间的信任感越高。[11]

利维奇等人将信任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计算型信任,是信任主体先详细计算可能得到的利益与所付出的成本之后再决定是否采取信任行为;二是熟悉型信任,是信任主体通过占据一定的信息,然后来判断信任客体是否值得信任,进而决定是否采取信任行为;三是认同型信任,信任主体是否认同信任客体的主观意图对信任主体是否采取信任行为有重要影响。

纽顿认为信任可以分为深度信任、浅度信任以及抽象信任三种类型。“深度”信任以人格化特征为基础,成员之间具有明显的同质性特征,大都存在于初级群体之中,因此,亲密关系是深度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浅度”信任具有非人格化特征,成员之间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浅度信任主要存在于次级群体之中。抽象信任则是一种对想象之中的共同体的信任;抽象信任可以存在于陌生人社会之中,人们是否施与信任,不是基于关系是否密切,而是基于制度、公平和信仰等原则。

三、信任问题的本土化探讨

总体看来,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信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人的信任模式以及当前我国的社会信任危机两个方面。

在关于中国人信任模式的论述中,马克斯·韦伯、弗朗西斯·福山等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人只倾向于信任同一家族内部的人,而对不属于自己家族的人员则怀有戒心,信任程度比较低。一些国内学者通过对中国社会的全面思考以及实地调查,认为马克斯·韦伯和弗朗西斯·福山的论断并不准确。彭泗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中国人不仅仅信任相互熟悉的人,关系运作能够帮助中国人构建起对陌生人的信任感,其中,情感性关系运作是中国人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构建与陌生人信任关系的重要方法,而工具性关系运作则在一次性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在中国人的日常交往中,法制信任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12]王露璐通过对江苏省四个村庄的实地调查发现,当前中国农村的信任特征仍然具有熟人信任的特征,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及交往方式的变化,农村居民也能够产生对陌生人的信任感。[13]朱虹的研究发现,社会转型期中国人的信任特征正在由“关系信任”向“理性信任”转变,虽然关系的远近仍是决定中国人是否信任的重要因素,但是除此之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能力信任、过程信任和制度信任等理性因素在信任发生的过程中已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了。[14]

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学术界主要从三个角度展开了深入分析。一是关于中国社会信任危机根源的探讨。高兆明以现代性为视角解读了当前我国的社会信任问题,指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我国传统文明及文化造成的巨大冲击,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无法得到传统文明及文化的守护,除此之外,中国当前所面临的信任问题与现代性的不足紧密相连,例如,我国社会尚不能制定出能够保障信任的制度法规。[15]冯志宏从风险社会的视角探讨了风险因素对当前中国社会信任危机的影响,他认为社会断裂、制度缺失和人格失范是导致中国社会信任危机的重要因素。[16]二是关于中国社会某一领域信任危机的研究。刘国华等人对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法律制度信任危机进行了分析,他首先从社会转型、制度执行、法律制度共同体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法律制度信任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而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法律制度信任的措施。[17]黄瑞宝等人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医患信任危机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医生和患者的不同利益诉求是导致医患信任危机的内在原因,并且利用三方博弈模型提出了重构医生和患者之间信任的对策建议。[18]三是关于中国社会某一群体信任危机的分析。朱志成对中小学教师的信任危机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学生、家长和社会对中小学教师存在着明显的信任危机,学生、家长和社会三个方面是这一信任危机的内在因素,最后提出了中小学教师信任危机化解的针对性策略。[19]蔡玲丽等人对大学生的信任危机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导致大学生信任危机的因素既有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并且分别从信任教育的价值、内容体系及实施策略三个角度探讨了大学生信任危机的化解之道。[20]

四、简要的评价

信任的涵义方面。通过对信任涵义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在理解信任的内涵时仍然是莫衷一是。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信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和心理现象,涉及到多个层次和维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有不同的学科立场,采用的学科视角和研究方法差别甚大,有些学者以理论分析为目的,“主观地”把信任进行概念化,另外一些学者则倾向于运用定量方法,“客观地”对信任进行定义。总体来说,西方学术界关于信任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路径,其中心理学家比较倾向于从个体的心理或人格特质去研究信任;社会心理学家更关注人际之间的关系信任;社会学家则重视社会结构、文化和制度等宏观因素对信任的影响。

信任的类型划分方面。通过对类型划分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学术界对信任类型的划分主要从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两个方面展开。宏观视角论者主要运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二元划分来分析不同社会类型发展的内在因素。宏观分析视角为信任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启示:首先,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与社会的信任模式有着比较大的差异,信任模式的不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着不同的影响,一般说来,普遍信任模式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特殊信任模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较为负面的影响。其次,社会转型是全方位的,不只体现在经济、政治方面,在文化方面也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具体到信任文化,一般说来,与现代城市社会适应的是普遍信任文化模式或制度信任文化模式,而特殊信任文化模式或关系信任文化模式则是传统乡村社会的产物。因此,一个国家或社会要完成社会全面转型,其信任文化类型必须由特殊信任文化模式或关系信任文化模式向普遍信任文化模式或制度信任文化模式转变,即“信任文化的现代化命题”。

信任的本土化研究方面。近二十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有关信任理论的研究已经大致建立了一个体系,但在细节方面,信任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分析。首先,国内学术界在理解信任问题时,常常会使用“诚信”“信用”“信誉”和“信任”等概念,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们在认知上的含混,令人惋惜的是,国内学界或者将这几个概念不加思考地混用,或者是注意到了其中的区别却模糊地一笔带过,对这几个概念的相似与不同之处缺乏关注。其次,国内学者的研究或者关注信任理论方面的探讨,或者注重研究信任问题的产生机制与对策探讨。这些研究为中国信任问题的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对信任理论的实证分析,尤其是缺乏对具体群体和组织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上两个方面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将理论运用于社会实践,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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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2.6

A

2095-0683(2017)05-0059-05

2017-09-16

2015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AHSKQ2015D30)

张连德(1981-),男,山东淄博人,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编校 刘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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