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523419)
2010年12月24日,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正式确立了金融创新在科技企业成长和科技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现有关于科技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包括“科技金融供给侧改革”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与金融供给”两方面。王仁祥认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金融创新功能,持续扩大金融开放度[1];薛哗认为,科技金融是政府、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交替融合的成果;从提高科技金融效率出发,矫正以往金融供给中参与要素的扭曲配置,调整科技金融供给结构,完成金融对新兴科技产业的支撑作用[2]。鉴于上述研究,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成效及现状,识别影响其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促进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路径,以此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拓展科技金融发展空间。
“十二五”期间,各省市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范和促进科技金融发展。2011年5月,广东省颁布科技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短期目标及相关规定做出说明;2012年2月,江苏省出台《科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主持推荐和担保,积极开展研发新产品,切实加强对科技企业融资创新的信贷支持;2012年5月,杭州市出台了《生物、互联网和环保科技企业规划文件》;2012年7月,山东省出台《新兴科技企业扶持办法以及相对应的工作方案》;同年8月,浙江省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在制定科技金融发展规划同时,配合财税、对外经贸合作、投资和资本市场等相关政策。2012年5月,江西省、广东省和浙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正式设立省级天使投资资金和补偿办法,扶持和引导符合资质的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工作,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努力开创金融创新,逐步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强化科技信贷风险的监管范围与防范措施。
2011-2015年期间,各省市财政科技投入不断增加,资源配置方式也在逐渐创新。政府起到积极引导作用,努力将社会资源逐渐输送到科技创新领域,令非财政投入在科技创新经费中比例持续上涨,主要体现在规模收益较高的大型科技研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经费方面。政府科技投入的乘数效应有效释放,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启动资金,并适时将社会资本顺利引入科技创新领域,为科技企业持续创新提供资金动力。在2011年和2015年期间,各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引导科技基金,助力科技金融发展。2011年-2015年间,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总额均值超过千亿元的省市包括:江苏省1437.43亿元、广东省1332.57亿元、山东省1134.78亿元、北京市1145.27亿元和浙江省1037.24亿元。科技经费投入强度5年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共有8个,分别是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和陕西省。2015年与2011年相比,各省市科技投入经费都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以下省市增幅较大:江苏省69.05%、浙江省70.12%、江西省78.93%、安徽省101.21%、广东省71.98%、上海市56.62%和北京市47.27%。
“十二五”期间,各省份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投资活跃热度居高不下,特别是跨省创业投资活跃。以广东省对科技成果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例,确立了39个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规模高达7.8亿元,是2009年资金规模的17倍,合作银行达12家,实现新增贷款额度72.21亿元,是2010年贷款额度的13.2倍,帮助1827家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充分体现了政府和金融机构风险共担。不仅如此,江西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等13个省份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通过搭建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投融资服务平台,更新创业投资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实现了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源的有机融合[3]。2011-2015年间,江西省、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等19个省份通过多元金融超市等模式,开启投资融资机构和科技企业的配套服务平台,提供包括风险投资、信托担保、快速融资和融资租赁等一系列综合金融创新产品。
主要体现在科技融资担保、信用担保制度和资本市场三方面。首先,科技融资担保依赖于收益和风险的相互匹配,当融资担保机构无法承受高风险时,二者产生严重的矛盾冲突。当前仍未有针对科技融资担保的有效风险补偿机制,担保业务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多数银行将风险转嫁给担保企业,而担保企业又将风险成本转嫁给企业,变向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制约了科技金融发展效率;其次,信用担保制度方面。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证券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现有信用评级制度并不规范,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运作透明度较低,采用的评估标准不统一;此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缺失科技产业内的企业征信体系统,金融机构仅有的信贷数据,不足以支撑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主体实施规范化的信用评级,制约了科技金融的有效性;再次,资本市场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口径窄、门槛高,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都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过髙,而资本市场本身缺乏分类管理,为对企业规模、发展模式、成长阶段、融资需要和风险特点等实施差异化管理,造成各板块之前缺乏流动性,社会资本参与匮乏。
制约科技金融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科技金融发展结构处于相对失衡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科技企业资金使用重点错位,科技金融供给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多数科技企业,为满足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要求,将短期借款集中应用于长期投资和购置固定资产,而长期投资又以长期债券等产品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正是这类债券的主要持有者。在短期贷款或债券到期时,当未获取较高的利润率时,很多企业都会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陷入恶性循环,带来较高的流动性风险,造成大量企业信用违约,而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不良率,通常会对企业短期贷款进行转贷,从运营结构上制约了科技金融发展;第二,科技企业融资结构存在扭曲。我国科技企业近80%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而欧美等国仅有不到50%的间接融资比例,一方面源于我国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体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源于科技企业的长期债券融资占比明显偏低,较难发挥对科技企业的长期资金支持功能[4]。
现阶段,我国仍主要采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供给模式,这种模式对科技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缺陷。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营主旨与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征不符,前者要兼顾资金所有者的利益,提升资金的流动性与盈利性,因此,银行主要面向的金融供给对象以规模较大的实业企业为主,而多数科技企业规模较小,无法达到银行对企业提出的抵押要求,难以成为符合要求的金融供给对象。研究表明,国内银行类金融机构针对小型科技企业贷款不足17.43%,而规模较大企业的贷款覆盖率高达84.35%[5];其次,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模式中忽视了银行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度,造成科技融资中债券融资比例偏高。因为在债权融资中,项目风险与债权价值呈逆向变化,银行为降低项目风险,往往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增加债权价值,这给企业带来了更高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再次,我国金融机构的财政化运行特点,难以满足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需要。目前国內绝大多数的科技贷款,在金融供给客体的选择上几乎倾向于财政指向性偏高的国资背景企业,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才是科技金融发展的主要服务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科技金融发展的受众范围。
主要体现在资金供给规模小、供给风险高、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性匮乏和科技金融主体供给不充分等方面。一是科技金融供给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多数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杠杆率失衡,许多传统企业也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指标,极大限制了投放到科技企业的资金规模,同时仍有大量资本进入股市和地产行业,导致真正资金需求迫切的科技企业无法获取有效的金融支持;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科技金融供给不充分。鉴于资本安全约束,截至2016年底,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总额仅472.87亿元,无法弥补国有商业银行对科技支撑不足的现实问题[6];三是科技企业的高风险特性限制了资金供给。金融主体往往关注项目风险较低的大中型实体经济,对中小型的科技企业评估缺乏必要的信息平台和担保机制的配套支撑,最终限制了对科技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四是科技金融产品的创新性严重缺乏。目前我国风险管控技术、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仍在完善当中,商业银行的科技金融产品主要集中在抵押贷款,而科技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渗透性不高,依然满足不了科技企业的金融需求。
1.强化科技金融区域合作,促进区域金融创新扩散
发展科技金融,在继续完善投资软、硬环境基础上,仍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融合、跨省金融创新和经贸合作,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首先,落实科技金融市场开放政策,同时完善配套体系,提高科技金融的开放水平,共同推进新兴科技产业发展补充协议,完善新兴科技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协调,强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资源的整合力度,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的高效流动、新兴产业优化布局、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扩大区域合作范围,实现科技创新快速化、金融结构高度化、运行机制统一化;其次,加强区域金融开放与合作,区域之间的金融合作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的扩散,对跨境区域来说更为重要[7]。市场在科技金融配置发挥主导作用,形成科技金融基础设施、科技金融组织一体化,实现科技金融资源在区域内的快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再次,制定区域科技金融发展规划,增强科技金融组织配合度,创新区域科技金融合作机制,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协作紧密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2.优化科技税收激励政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科技税收政策应支持自主创新的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研发税收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在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逐步由直接税收优惠过渡到间接优惠。一是科技企业实行研发准备金制度。按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提取研发准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等领域;二是科技企业实行研发仪器设备和科研基础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这有利于企业迅速收回科技投资,同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避免目前复杂的审批流程带来的效率低下;三是增加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在销售流转环节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科技创新产品、技术贸易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方式提高优惠程度,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研发设备,允许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等。
3.优化多层级资本市场制度,提高多元科技融资效率
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提高资本市场弹性,增强资本运营安全性,完善科技股权融资体系,推进社会资本向科技产业流动。一是调整资本市场产业结构,引领科技产业发展。通过对科技企业上市基础的选择,提高科技企业质量,突出科技金融供给的主要客体;对上市企业融资或重组、并购行为提出科技导向的具体规范,对符合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提出金融供给方案,提升上述科技公司治理水平,实现调整资本市场产业结构的总体目标;二是重点加强风险投资和科技股权交易规范性。主要借助新三板市场,提高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增强新三板市场对科技企业的资本支持,进一步落实科技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重点扶持发展战略新兴企业,为优质海外科技股回归国内资本市场提供绿色通道;三是落实运行转板机制,实现各资本板块的有效互动。加快建设集体诉讼制度,完善事转板事后监督机制,落实法定现金分红等制度,引导资本向科技板块的有效价值投资。
1.发展直销银行金融业务,创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直销银行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电话和邮件等载体,针对企业特色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相比传统商业银行,直销银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运营成本,有针对性地提供高效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因此直销银行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力,此优势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质的资金融通服务,同时也为社会资本的进驻开通了有效渠道。首先,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直销银行结合企业资金管理等数据分析技术,结合企业的信用评定基础,为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提高科技信贷额度,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带来有效的金融供给。国内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已设有直销银行业务,基于互联网企业参股程度不同,目前仅有网商银行等在通过直销银行业务来扶持科技企业成长;其次,创新开拓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调整科技信贷投放比例。综合化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为企业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企业间的沟通,企业与货币市场的有效沟通等,会对科技企业所需业务进行有效整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髙银行自身资产收益的同时,也会考虑到企业客户的长远利益。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综合化的金融业务时,应重点结合国家提出的优化信贷政策,提髙科技金融资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科技企业金融供给问题、提高科技信贷投放比例,借助直销银行提高和互联网企业的加入,提高金融供给主体的自身风险抵抗力,为科技产业发展提供适配性的金融服务。
2.完善互联网金融运行规范,提高科技融资线上匹配度
互联网金融在实践中能够有效提高科技企业的社会融资规模,科技融资实现的线上成功率逐渐增高。具体包括:一是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实现中介机构或商业银行开设的针对投资者和企业双方的资本交易。该模式主要针对资金需求规模小的科技企业,具有审批流程相对精简,资本风险比较分散和资金交易相对灵活等持点。但P2P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正是因为该模式的资金投放速度快、流程精简,而现阶段该融资平台的运行规范尚不完善,一旦网络平台遭遇财务风险或技术风险,保证资金供给方安全、有效运行资金进入和退出机制尤为重要,因此需要优化网络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型、详细规范融资平台的运行机制,切实起到弥补实体银行科技金融供给不足的功能;二是众筹融资模式。目前我国科技企业众筹主要以股权形式为主。该模式强化了参与者的信任关系,为创业者和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但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筹资项目无法找到专业的解化、创业和项目发展指导的中介服务,多数仅依靠发起人的尝试摸索。因此,在现有众筹模式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项目指导和配套服务,提高众筹项目的成果转化率,特别是众筹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制度建设,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来监管众筹资金使用情况,增强项目发起人或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众筹模式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可持续金融供给服务。
3.扩大科技发展银行规模,探索新型金融创新主体
现阶段,我国多数金融主体没有针对性和规模化地对新兴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和国家级、省市级重点科技项目提供持续的信贷支持,整体上难以满足以科技创新的融资需要。因此,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主体,组建并扩大科技发展银行规模,将介于风险投资与商业银行中间地带的科技融资业务,由专业化、规模化的新型金融机构来承担,以此弥补当前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信贷支撑不足的缺陷[8]。首先,通过组建科技发展银行,实现政府间接投入;通过专业金融工具创新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涌向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发展银行的资本来源,从而实现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科技金融功能,对缓解财政支持疲软和企业融资困境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扩建科技发展银行规模,需要同时跟进风险投资的股权投资信息,这对获取风险信息指导和科技银行金融服务具有重要影响。科技发展银行借助原有的资信评估优势,通过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方式,获得更为全面的技术评估信息和科技创新资讯,以此限制科技银行的审核成本、降低科技信贷风险,并通过跟进风险投资过程,实施科技贷款阶段性发放,对科技企业的创新资本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1.创新知识产权融资工具,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创新开发知识产权融资工具,主要面向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和证券化融资等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需要对科技企业明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并对其变现价值有充分的评价基础,这种质押融资产品不仅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值,更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金融供给渠道。因此,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质押融资制度,在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质押登记管理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实现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质押;金融企业要切实结合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操作制度和实施细则,通过增加担保、征信调查等方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其次,知识产权的信托融资可为委托人缓解资金压力,通过受托人的经营与管理,形成知识产权商品化与产业化结果。在此之前,知识产权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形成书面合同,办理信托登记,托管该企业的知识产权,受托人整合资源对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化和产业化运营,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享受利润分配。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工具能够减少知识产权运营成本,整合信托资源,有利于吸收风险资本,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从信托专业角度上为科技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再次,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实施思路。由知识产权发行人将科技企业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组,并向社会投资者发行可供交易、流通的证券融资产品。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分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评级和信用转级等操作规则,加强托管人对投资者支付本息的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能够为科技企业规避陈旧的融资渠道,针对企业融资特点,突出融资需求的差异化,将知识产权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分散给投资者,使未来许可的变现价值提高,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能够有效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
2.推进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强科技企业流动性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被重点启用,并逐渐形成规模化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国银监会监管资产证券化总额达到3967.83亿元,并正呈现增长趋势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努力推进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由金融企业发起,向投资者发行科技收益类证券,通过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规避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增强存货周转率,提高企业流动性。首先,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上,为实现风险分散目的,形成证券化资产的二级市场,盘活存期较长的流动资产,实现期限转换,跟随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増量”的政策指引;其次,当金融主体承担较高的科技信贷风险时,金融机构也可参与购买科技企业的期权来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减少科技企业的不良贷款,提高金融机构流动资产周转,同时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有效金融供给;再次,完善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扩充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逐步扩大社会资本进驻规模,増强新兴科技信贷资产流动性,进一步完善科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方法和产品种类。
3.开发科技融资租赁工具,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融资租赁工具主要应用于科技产业的金融供给中,达到快速有效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效果,作为科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各类金融企业承担出租人义务,双方订立融资租赁契约,新兴产业机构确定供货人和租赁物,由金融企业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在出租期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科技融资租赁使得科技企业无需购置拟抵押的固定资产,大幅降低了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获取科技税费优惠;针对已具备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企业,科技融资租赁契约将优先选择将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出售给金融企业,进而回租使用,为企业提供租赁资金,或通过租赁知识产权,解决资金和技术问题。科技融资租赁不仅在新兴科技企业发展中突破技术瓶颈,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增加技术市场规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应大力开发适合新兴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租赁工具,降低新兴科技企业融资成本。
1.强化科技金融创新平台,提升联动机制运行效率
强化科技金融创新平台,促进复合平台的联动效应。主要搭建:全球技术信息平台、企业信用平台和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平台,借助三方交融创新平台的联动效用,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平台的整合升级,进而提升科技金融联动机制运行效率[9]。第一,信息平台是科技金融创新平台的主体系统,为科技金融的供需双方提供信息疏通,主要在以下数据库做出完善:构建科技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金融体系数据库、增设金融中介数据库、建立健全政策数据库、优化投融信息数据库,以及实时更新金融产品数据库等;第二,将科技企业资信系统和科技企业评级系统同时纳入到信用平台建设中。一是通过科技企业资信系统,掌握目标企业和核心人员的信贷情况,以及企业目前可享受到的政策优惠;二是通过科技企业评级系统,由专业鉴定方提供的评级报告和第三方外部评级的相关报告等,获取企业完整的信用信息;第三,提供个性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根据各金融机构汇总信息,结合各种投融资方式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差异化影响,切实满足科技企业对金融创新的专业需求,为政府和科技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
2.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风险投资保护体系建设
发展科技金融的重要任务在于运行与当前融资体系相适应的风险分担机制,鉴于不同金融创新主体承担风险能力差异性较大,需要借助风险分摊机制逐渐将风险分散、消解或转移。第一,政府主导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作为科技金融体系中的特殊主体,政府往往带有多重身份,可以充当科技金融的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需要适时进行引导与调控。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为科技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主体承担部分风险;第二,加快制定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跟踪完善科技扶持政策。在法律范围内减少对风险投资形式和资金规模的限制。从法律监管和政策实施两个角度,规范和优化风险投资行为和流程,切实保护风险投资者和科技企业的合法权利[10];第三,加强风险投资保护体系建设,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扩大科技产业配套扶持政策范围,特别是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等。
3.建立科技金融信用担保平台,拓展科技金融风险管控范围
科技金融发展首先面临科技创新的技术风险,同时又要承担资本运营风险,导致多重风险交互体系形成。因此,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要拓展风险管控范围、强化风险防范工作。第一,防止金融创新脱离产业发展方向。金融创新必须与科技创新发展密切结合,政府需要引导及监督金融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结合,确保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指向性是新兴科技企业;第二,监管科技金融创新工具。科技金融创新工具通过风险对冲、风险转移等方式降低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政府需要对科技金融工具创新进行实时监管,根据各类科技创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科技金融服务规范性指导;第三,完善科技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源于科技金融体系存在复合性风险,会直接冲击整个金融系统。因此,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还需构建必要的科技金融风险监测及预警系统,以防范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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