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年关讨薪别因方法不当引发犯罪
■廖春梅
为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一些劳动者面对“黑心”老板,不得不穷尽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可是,如果方法不当或太激进,到头来不仅工资没有要到,还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以下案例,对准备或正在讨薪的劳动者来说,既是警示,又是要极力避免的。
【案例】
因为个体工商户老板刘某拖欠自己三个月工资,且经过多次索要未果,而自己又急着回家与亲人团聚,2016 年1月4日,成德斌通过网络“招来”两名帮手,乘刘某夜归、未来得及进入家门之际,将刘某捆绑并带至出租屋内,逼迫刘某安排家人送钱。
谁知,刘某是个“硬茬”!时间过了37个小时,也未能答应。更令成德斌始料不及的是,由于刘某家人报警,他也犯了“事”,还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两个月的拘役。
【点评】
成德斌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虽然刘某拖欠工资属实,但其仍然享有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成德斌非法拘禁刘某虽然只是为了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其使用拘禁手段,非法限制、剥夺刘某人身自由的性质属于犯罪,这就决定了成德斌必须接受《刑法》处罚。
【案例】
鉴于老板朱某对自己所索要的欠薪,不仅一毛未拔,而且开溜了事,古志辉等4名员工只好将讨薪的希望寄托在朱某家人身上。由于朱某的家人对其要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古志辉等卷起铺盖于2016年元月7日强行住进了朱家。尽管朱某的家人一再抵制,古志辉等人坚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于是,双方僵持了8天。
岂料,8天之后,古志辉等人被法院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刑罚。
【点评】
古志辉等人确已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古志辉等人的行为具备了对应要件:朱某拖欠工资属实,甚至开溜了事,并不等于古志辉等人便获得入住其家的权利;古志辉等未经朱某家人同意,不顾其一再抵制,强行进入居住,时间达8天之久,当属情节严重。
【案例】
“公司不仁就别怪我不义!”2016 年2月17日,面对领导再次表示无力支付被拖欠的工资,钟琪萍放出了狠话。当晚,她便叫男友开来货车,将自己负责管理、经营的大件货物几乎全部搬走。然后,她又将这些货物低价卖给事先联系好的买主。
钟琪萍获得13600元货款后,留下12000元作为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把剩余款项让人转交给公司。同时,她还附上一封辞职信。
可是,令钟琪萍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竟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点评】
钟琪萍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指出:“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钟琪萍尽管事出有因,但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有、处分公司巨额财物,同样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
由于公司将该付的工资一拖再拖,临近年关还没有一点儿清偿的迹象,2016年3月14日,肖玲芬忍无可忍了:“公司让我难过,我也得让公司难过。大不了我不要那5600元工资!”于是,肖玲芬拿来大铁锤跑向车间,朝着流水线上的核心部件就一顿猛砸。
肖玲芬砸过之后,心里的怨气减轻不少。可是,她这一砸,导致受损设备部件修理费高达3.4万元,再加上停工损失8.7万元,公司损失不小。然而,法院却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赔偿公司全部损失。
【点评】
肖玲芬确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肖玲芬因讨薪未果,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巨大,无疑罪有应得。
【案例】
为借政府之力,索回被一家公司拖欠的工程建设工资,2016年4月17日,“包工头”邱立斌召集手下25名农民工,在上班、上学时段的人流高峰,齐刷刷地躺在道路中央拦截车辆行人,时间达2小时17分钟之久。由此,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商店无法营业、单位无法上班、学校无法上课、居民无法正常生活。而邱立斌没有料到,自己会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点评】
邱立斌确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邱立斌为了索要工资,组织、策划、指挥众多民工,非法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长时间遭受无法通行、营业、上班、上课、生活等等不必要的损害,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