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亮+陈彦鸿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天河柯木塱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焦云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416404.8元,并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承担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出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至此,广东首宗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历时10个月之后,终获圆满审结。
案件回放:非法电镀厂直排废水污染河涌
2015年4月10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环保执法人员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一带巡查,发现该区窑屋地西街一栋三层高的楼宇情况有异,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楼房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走上二楼调查,现场触目惊心:整层楼都被改造成电镀加工流水线,加工电镀液随意用白色塑料大桶装置,楼梯角落放着一桶桶工业原料,稍有不慎会造成爆炸火灾。洗手间改造成了电镀液清洗间,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雨水沟,废水沿雨水沟最终排向车陂涌,现场臭气冲天。
执法人员当即提请天河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调查,联合处置。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焦云伙同多人,于2015年年初,在未取得生产经营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楼层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并排入屋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天河区车陂涌后流入珠江。天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废水中的pH值、镍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H值为5.78,超出pH6-9的排放限值;镍排放浓度为612mg/L,超出排放限值的6119倍。
经执法人员判断,该工厂已符合环保“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现场数名嫌疑人随即被刑拘。2016年4月1日,焦云等5人均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天河区法院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鉴于此次污染事件产生的严重污染后果,以及后续修复所需的巨额成本,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焦云电镀厂”提前环境公益诉讼,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作为支持起诉人。
被告申辩:生态赔偿依据不足
根据案件的情节,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要求判令被告焦云赔偿人民币416404.8元,支付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面对生态赔偿金要求,被告焦云提出了申辯,认为损害评估报告缺乏依据,存在明显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广州市天河区焦云电镀厂涉嫌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案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对环境损害数额的计算采用的方法为虚拟治理成本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当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
其中,“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电镀废水处理量的体积乘以污染物的浓度,根据报告中所附的计算公式,废水处理量的体积是用“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乘以90%”计算出来的,但本案中的电镀车间总用水量因客观原因根本无法估算,而电镀厂用水记录凭据已丢失。该报告实际上是错误地把生活用水和电镀车间用水的总用水量当作电镀车间的用水量,并据此计算出的环境损害数额明显缺乏依据,不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被告提出,评估报告作出的环境损害数额185068.8元至416404.8元是治理污染物所需要的虚拟成本乘以一定的倍数得出的数额,是一个有弹性范围的估算数据,而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416404.8元的生态赔偿金并没有科学依据。
法院判决:赔偿416404.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承担此次环境损害评估单位的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是环境保护部推荐的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该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所负责人叶脉博士在法庭上对被告提出的质疑逐一进行解释和回应。
叶脉指出,根据相关证据和现场调查,本案中涉案地点位于居民区,电镀污水完全没有进行过处理就直接排向室外雨水沟,根据国家现有技术规范,在难以核算具体损失量或短期内难以开展生态修复的情况下,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最适合本案的一种计算方法。
据叶脉介绍,根据《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对于电镀废水的估算“无类似数据时,可按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的85~95%估算废水的处理量”,由于本案中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因此采用“电镀车间(生产线)总用水量90%”进行估算是相对合理的。因为本案的焦云电镀厂属于家庭作坊式小规模电镀,没有接用公共水管,所以在调查过程中无法获得准确的用水量。参考珠三角同类电镀行业的用水量及相关的技术指南,经综合考虑采用了房东提供的用水数据作为评估报告中的用水量体积。
“根据经验,电镀后的清洗流程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而本案中的加工厂完全没有治污设施,其实际用水应远不止房东所提供的8~12吨用水量数据。”叶脉提到,本案中的污水最终被排放到车陂涌,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和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应当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第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功能目标,即以恢复至地表水第Ⅳ类型标准的水体为目标,因此其环境损害数额以虚拟治理成本倍数的3~4.5倍进行计算。
天河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评估机构虽在对涉案环境损害进行量化时,确定了损害数额结果呈区间范围,为185068.8~416404.8元,但综合考虑到由于环境污染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无论对受污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是通过人工干预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其费用将远超污染物直接处理的费用。“有鉴于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生态环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416404.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赔偿的费用,法院明确指出,应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不得挪作他用。
“此案是广东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首宗公益诉讼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广东省环保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极大地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力度,为诉讼提供了法律、技术咨询和协助调查举证。“此案的成功办理,也有助于推动广东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再添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