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半路杀出程咬金
李女士与包先生于195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下文简称大儿子包大哥,二女儿包二姐,三儿子包三弟。包先生原有一套单位分配的租赁公房(俗称老公房,以下简称“房屋”),承租人为包先生。
1996年,包先生因病去世,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李女士。之后包大哥因为当兵,包二姐因为结婚,先后搬离了房屋,只剩下李女士与最小的儿子包三弟住在里面。后来,包三弟娶妻生于,一家三口和李女士都住在房里。包大哥当兵复员后,户口迁回了房屋,但考虑到房屋里已经住了四口人,住着不方便搬了出去。
2014年,房屋动迁。经过与动拆迁组的协商,李女士最终签署了协议。根据约定,房屋被拆迁后,可获得补偿款总额为180万元,用于换购一大一小两套房屋,大套面积97.67平方米,小套面积为50平方米。当李女士等人搬离房屋,欢欢喜喜地等着领钥匙时,包大哥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在房屋内仍有户口,有资格参与分配。李女士和包三弟一家對包大哥的要求觉得不可接受,断然拒绝了包大哥的要求。于是包大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各方意见:
李女士和包三弟:房屋动拆迁使得自己丧失了对房屋的居住权,动拆迁补偿款就是对丧失的居住权进行针对性的补偿。包大哥当初主动搬离,就是放弃了对房屋居住权,自然也就放弃了因居住权而可能获得的补偿。现在要求参与分配动拆迁补偿款,就是出于人性的贪婪。
包大哥:自己虽然搬离了房屋,但是主要原因不是自己居住条件好,而是房屋太小,无法和大家一起居住,自己为了大家作出了牺牲。在外面租房,也要支付房租,也有很大的经济压力。现在房屋拆迁了,应该趁着这个机会把自己和大家的居住问题一并解决,所以我的要求一点也不过分。
律师意见:
对上海居民来说,房屋动迁不仅使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凸显出来。为了使正在面对,或将来可能面对类似问题的读者能对相关问题有个清楚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就用表格的形式,对动拆迁中的核心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本案例中,法院最后认定包大哥在房屋中曾经居住多年,是因为家庭居住矛盾而搬离的房屋,且没有在他处得到过福利分房,并不丧失房屋中同住人的身份,对拆迁补偿份额有权要求分配,考虑到其他成员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分配20万元的份额。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规则解答清楚,希望读者能够在遇到相同问题的时候有所参照,能以相关法律准则作为依据,尽量协商解决,一方面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遭到过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