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非 贾 飞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融资问题
吴 非 贾 飞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小额贷款公司(全文简称“小贷公司”)作为社会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资金融通、就业拉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小贷公司受政策监管限制,经常面临融资困难,主要表现在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供给不足,民间借贷风险大、成本高。为克服自身融资局限,小贷公司转而寻求债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以期规避政策壁垒,快速扩大经营规模。
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融资
小贷公司因为无法吸收居民存款,融资渠道受到严重制约,成为影响其做大做强的最主要因素。利用债权融资是小贷公司突破融资瓶颈,加速企业发展的可供探索之路。
小贷公司传统融资渠道主要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前者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投入、留存收益再投入以及股东增资扩股;后者主要包括银行借款、信托融资、同业拆借、民间借贷等。上述渠道均受政策、执行等因素制约,难以成为小贷公司可持久支撑的造血资源。
债权融资作为一种金融脱媒工具,理论上拓展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突破融资瓶颈,做大做强。
1、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资产证券化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常见形式,在西方金融市场应用十分广泛,小贷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是通过将优质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给投资者并转让资产未来收益权的行为。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了小贷公司的存量贷款,提前回收了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率。
目前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规模不大,监管层对此项业务态度较为保守,投资者接受度还不高,需要一定的培育期。
2、小贷公司利用传统债权融资工具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这里所说的传统债权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定向工具等等。这些传统直融产品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却不能与小贷公司完全匹配,具体原因主要是:
(1)没有统一评级标准
目前,我国针对交易商协会产品、公司债、企业债均有统一评定的评级标准,这类评级主要针对一般工商企业,而小贷公司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一般工商类企业的评级体系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很难参与到债券、短融、中票等传统产品的发行中。
(2)法律法规缺失
交易商协会对短融、中票等协会产品实行注册制发行,对发行人、承销商以及承销商团成员实行会员管理,分为A、B两类承销商。且目前以银行为主导的主承销商体系基本占到整体承销商范畴的90%及以上。然而在银行机构起主导作用的银行间市场,银行作为承销商却并无可为小贷公司发行ABN或ABS的制度许可。这也是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无法有效推行的最直接原因。
(3)和实际融资需求脱节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可发债额度的匡算是根据其年度经审核合并净资产规模的40%为限。然而,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受到限制,净资产规模往往均较小,根据40%的限制匡算可发债额度少之又少。且注册工作量大、流程长,这样的融资渠道受融资量小,时效差的影响,可持续性往往不能满足小贷公司实际资金需求。
虽然目前小贷公司通过债权融资面临一些障碍,但从西方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看,以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方式是解决类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有效手段。作为小贷公司自身来说,需通过以下几点拓展债权融资空间。
1、从企业自身发展着眼,提升小贷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1)提升准入门槛,开放注册资本金上限控制
小贷公司准入门槛可适度提高,应从提高企业自身资产质量出发,适度放宽对注册资本金和大股东持股上限的限制,激活原始资本动力。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层、适度提高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起点额,逐步放开注册资本金上限限制,对于大股东持股上限可以放宽到50%甚至更高,以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大股东入资。
(2)扩大小贷公司业务范围,创增收途径
“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某种意义上使得小贷公司有了天然屏障隔绝于外界,一方面有利于小贷公司隔离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也成为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制度缺陷。建议对经营良好,风险管控指标成绩突出的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可适当放开其开展资产转让、保险代理、信托代理、委托贷款、理财咨询等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限制,以改善其资本结构,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完善制度基础建设,为小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系数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没有一条切实可行的操作手册,个别省市也只是出台了地方性的管理办法。为了促使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加持续健康、更加平稳的发展,需要根据当前情况出台一系列基础性的制度指引,引领市场发展。
(1)出台统一的、纲领性的指导文件
随着市场的发展,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在不断完善结构,产品创新很快,不断推陈出新。因此,需要我们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的变化,根据产品的不断完善和创新适时推出符合当前实际发展情况的制度规范。
(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现行政策制度下,各地小贷行业的审批和监管机构基本均为当地省市的金融办,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会偶尔将小贷公司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并辅以配合监管。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更多的是行政干预,对市场信息的敏感度较差,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分工明确、多层次且更贴近市场化的协调一致的机制,确保小贷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专业和有效。
(3)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在法律允许的大前提下,参照金融机构的标准适度调整给予小贷公司同样的政策支持。譬如,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流程和标准执行,而不是报一般企业的贷款流程。其次,在融资成本上给予优惠考虑,比如融资利率可考虑介于同业拆借利率与一般工商企业贷款利率之间,高于同业拆解低于贷款利率,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3、健全完善担保体制,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
(1)挑选确有实力的担保公司
对于参与到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公司应该进行一定的事前调查,了解担保公司的履约情况、信用评级情况以及已承担外债规模与其注册资本的比例情况。应挑选一些履约能力强、诚信情况良好以及外债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在交易过程乃至整个产品的存续期中,应动态地持续跟踪了解担保公司的状况。
(2)建立成熟的投资者保护基金
在担保机构无力履行由系统性风险而引发的全面代偿责任时,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该模式在西方成熟金融市场运用十分广泛,但在国内运用较少,目前仅限于交易所平台运作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所从佣金中按比例固定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基金的定期补充,但目前的规模尚属于起步阶段,远不能抵御可能出现的全面性的违约事件。因此应在现有渠道之外开辟另外的渠道作为基金来源的第二、第三补充。比如,政府是否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每年固定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
4、建立符合小贷公司特点的评估机制
在现有成熟的评估机制上,针对小贷公司特点进行调整和改进,优化信用评定方法和理论,形成系统全面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小贷公司信用评估机制。在具体标准和内容上,建议弱化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分数占比,既要考虑小贷公司经营发展政策和环境,又要考虑各类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大框架下的相辅相成。评估体系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分析、国家政策支持分析、战略发展和潜力分析、公司征信记录等方面信息,在定性评估方面进一步深入和丰富。
5、调整和规范小贷公司内在机制
(1)让信用意识贯穿公司发展始终
信用意识包括诚信履约、遵法守纪等,在市场化日趋完善、竞争激烈的今天,小贷公司或许可以通过走灰色地带在短期和开始获得业务上的成功,但长期来看必须遵循市场生存规则才能不被淘汰。诚信发展、以信立业是首要和基本的游戏规则。
(2)加强教育和引导
国家政府机关要从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宣传指导和实际操作中加强对小贷公司诚信意识的建立;国有企业更应一马当先建立模范形象;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金融媒介可通过资金融通业务引导小贷公司形成正确的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另外,一把手在小贷公司经营决策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可通过小贷公司协会对各小贷公司一把手进行诚实守信的引导和教育,起到由影响一把手到影响单个企业再到影响整个小贷公司群体的传导作用。
尽管目前小贷公司通过债权产品扩大融资渠道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不能停止对小贷公司债权融资的有益探索。在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小贷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伙伴,经济地位十分重要。通过拓展小贷公司债权融资渠道,将有效的促进中小实体经济的发展。
[1]陈文达,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胡滨.中国资产证券化面临尴尬寻求突破[N].中国证券报,2007-11-02.
[3]茅于轼.小额贷款机构的所有权[J].社会与经济,2008(2).
[4]何广文.“只贷不存”机构运作机制的特征与创新[J].银行家,2006(8).
[5]田剑英,沈思源.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态[J].金融论坛.2010(12).
[6]高晓燕,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再探讨[J].现代财经.2011(3).
吴非,汉,重庆市,硕士研究生,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贾飞,汉,河南省,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主管会计,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