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网络直播中的公众心态及媒体影响

2017-03-09 23:40申唯佳
关键词:庭审公众案件

申唯佳

(中国政法大学 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100088)

庭审网络直播中的公众心态及媒体影响

申唯佳

(中国政法大学 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100088)

庭审网络直播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新兴手段。它借助网络媒体平台,使庭审的过程被呈现和放大。许多网络媒体发展不成熟所带来的问题对公众的心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民众在这样一种信息爆炸时代下心态发生转变。庭审直播是否能够借助网络传播平台收到良好的实效,民众是否能够通过这样一种审判公开的方式正确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信仰,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

庭审;网络直播;公众心态;司法信任

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司法机关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庭审网络直播无疑是最有效、便捷、迅速满足公民对于法院审判知情和监督需要的新兴渠道。虽然当前庭审网络直播并没有具体的概念界定,但是我们可以将直播的内容视为庭审的过程。将直播运用于庭审,是为了向公众传达庭审画面,而庭审又为直播节目的范围开辟了新的空间。笔者认为,庭审网络直播就是将审理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参与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平台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是一种便于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庭审现状的双向互动直播模式。

一、我国庭审网络直播的类型和特点

自1935年著名的林德伯格绑架案成就了历史上第一次庭审直播开始,庭审不再是耳闻的消息,而真正变成了可见的事实。庭审直播在我国经历了由电视直播、新闻节目插入式直播到网络庭审直播的发展过程。当前,我国庭审网络直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模式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与庭审电视直播模式类似,只不过将电视视频播放平台变成了传播更广、受众面更大、更符合大众需求的网络视频模式。2008年4月8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东方网现场直播英国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庭审实况同时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网进行了网络图文即时传输与视频直播。[1]上海市法院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整庭审网络直播的法院。随后,广东、辽宁、安徽、云南、湖北、河南、山东等地方法院纷纷效仿,力争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模式发展成全省庭审常态化的直播方式。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观看量达3343.5万次,点播观看量达3亿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2]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新打造的“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庭审视频的统一汇聚和权威发布。

(二)庭审网络图文直播模式

简单来讲,庭审网络图文直播是指以图片附载文字的形式,将庭审的过程通过图文形式展现出来,实现同步直播。这种庭审网络直播模式的先驱者——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是唯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是中国最大的法律网站,也是世界较大的法律网站之一。已经成为庭审图文网络直播的最主要平台。中国法院网于2002年8月17日开通,历时近9个月的筹备,2003年5月14日正式开始图文直播。在其网络直播系统中,涵盖七个栏目,主要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种是纯粹的庭审直播报道,相关人员实时将庭审直播现场的图片发布到网上,并配以相关的文字说明。第二种是对于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邀请嘉宾进行实时评析或者对于案件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及时讲解。所邀请的嘉宾一般是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长、法官及司法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第三种是法院相关活动的介绍,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新闻版块。当然,除了这种官方的直播平台,还有一些大型的网站也在其相应的案件直播平台开设了网络图文直播版块。

(三)庭审网络微博直播模式

庭审网络微博直播是借鉴了微博这种服务平台进行庭审直播。我国微博庭审直播的道路建立在强大的微博粉丝群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对于庭审旁听人员有一定的限制,因而庭审微博直播基本上选择以官方微博账号平台作为直播支撑,扩展粉丝群,增加话题讨论度,扩大影响力。目前,各级法院公众平台在一些案子上承担了微博的直播分量。一些重案要案的微博庭审直播的效果往往超过预期,产生巨大的社会反响。如2013年8月22日—26日,济南中院审理轰动一时的薄熙来案件,济南中院利用官方微博平台发布170多条微博、近16万字的图文,让公众及时了解庭审过程和案件信息。[3]“人民微博”和“新浪微博”这两大微博社交平台也同时对案件进行了实时报道,形成了极大的讨论热潮。据统计,“直到公审全部结束当天,济南中院共在其官方网络平台发布了151条有关薄熙来案件相关的微博,微博被转发了68045次,有44333条关于微博的评论。总阅读量高达5.2亿。而这条庭审系列报道也为济南中院增加了大约51万粉丝”[4]。由此可见,对于一些重案要案,除了官方微博的实时直播,其他大型的微博平台往往会同时关注并跟踪,扩大案件的影响力,形成全民热议效应,快速广泛地提高庭审的关注度,形成庭审公开的良性模式。

庭审网络直播除了沿袭传统电视庭审直播的公开性、即时性、生动性等优点以外,借助了当前蓬勃发展的新媒体和自媒体,无疑又沿袭了网络媒体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传播快捷,传播量大。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庭审现场更快地在观众面前最大限度地还原,使观众免去前往旁听的复杂程序,这也是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最大便捷性。

其次,庭审类型多样化、自由化。庭审网络直播打破了地域和级别的限制,使观看更加自由,并给予观众一定的选择性。观众除了选择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案件之外,还可以自由浏览全国各地各级别法院的庭审直播案件。

再次,庭审案件关注度更高,互动性更强。这种关注度不仅体现在对案件的庭审点播收看状况上,而且体现在对案件的实时交流和讨论上。这样形成了一个司法机关与广大公众良好的沟通互动氛围,使庭审案件直播能够更加深入人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扬法治、普及法律的作用。

复次,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选择有更严密的法律要求。我国庭审网络直播所选择的案件大部分是在法律规定下允许公开审判的案件,法律边界中酌定公开审判的案件是否能够通过网络直播还有所争议,实践中也处理得比较混乱。此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也容易造成直播的断点。庭审网络直播虽然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但观众在很多情况下无法第一时间知道案件的审判结果。

二、对公众关于庭审网络直播的心态分析

庭审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公众对于网络空间和网络技术的熟练运用。庭审网络直播受到追捧也与公众的关注不断提升有极大关系。网络提供的自由空间给予公众舆论更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公众基于何种价值认知去关注案件、表达言论即成为在庭审网络直播影响中值得分析的一个方面。

(一)我国公众对于司法网络化途径的关注度日益走高

我国公众一直不乏对网络新时代各种新鲜信息和网络形式的热忱和追捧。在互联网络和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一方面,司法机关以各种形式积极打造建立网络工作公开平台,拉近与普通公众的距离;另一方面,广大公众对于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和政务平台呈现出积极关注的心态。例如,微博平台的发展状况非常火爆。*《2014年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分析了84377个新浪政务机构官方微博与34792个新浪公务人员微博,并重点对排名前1000位的政务机构微博与前1000位的公务人员微博进行量化统计,得出政务机构与公务人员微博综合影响力排行榜。载于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link?url=-u-nkTJ7wLns-4slZCMH4yupMIb-Xwu_KXv9HAby647iCI5BAu2170n5lLM1GTKD0QU61JcWR6NlYw6C3cX4G0cYyyxvcpfg80Ybk1M6DNG.(2014.07)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浪微博粉丝已经突破1500万人。从2016年9月刚刚上线的中国庭审公开网来看,则更为直观。截至2016年11月12日,仅仅两个月左右的时间,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76615件案件,累计访问量573171次。*以上数据是笔者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公开数据自行统计得出的。平均每件案件至少有7个人予以关注。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公众对于网络庭审政务类型是十分感兴趣和支持的。这种状况的形成不仅是因为现在网络化建制成为信息时代下新的趋势,更是因为公众整体法治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公众既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也开始着眼于影响社会进程的相关案件,既渴望了解司法机关庭审的程序,也注重监督其办案的细节展现。这也是我国自实行依法治国之后在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对公民法治化的培育与熏陶下对公民心态产生的积极效果。

(二)我国公众对于庭审案件娱乐化的心态普遍蔓延

当庭审揭开神秘的面纱,直接真实地以直播形态第一时间暴露在人们面前的时候,这种不加修饰的直播状况给予了人们更多联想的空间。在涉及一些特殊人物和特殊事件的庭审案件时,前期报道中就容易为了求得关注出现娱乐化的倾向。而在庭审过程中,媒体总是习惯性地将严肃客观的庭审现场变成系列节目,从而将节目制作手法转移到庭审直播中,令直播出的庭审重点偏离原有的轨道,出现戏剧化的效果。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庭审直播中,庭审直播之前电视和报纸进行铺天盖地地宣传和预热,在庭审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辛普森在庭审中如同一个拍摄电影的明星,法庭则成了他的专属片场,人们对他的每一个行为都津津乐道。庭审网络直播无疑放大了这种传播形式。自由的网络媒体为了点击率的增加,对于庭审案件的挖掘“无所不用其极”。2014年4月11日6时01分,“@北京朝阳法院”发起微博话题“#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吹响了秦火火案庭审直播的号角。截至当日14时34分,“@北京朝阳法院”共发布40条庭审相关微博,其中包含31条“庭审实录”。其实从4月11日凌晨起,有关秦火火案开审的信息就占据各大网媒头条位置,案件被冠以“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的标签,获得舆论高度关注。可是吸引更多网民关注的并不是这个“网络谣言第一案”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而是秦火火所造的谣言内容及其成为著名网络推手的成名之路。而在直播的过程中,秦火火“微笑进场”“九个感谢”和其母“当庭痛哭”等细节也博人眼球。这种现象不禁引起我们反思,庭审网络直播究竟是丰富了我们在网上的谈资,还是让我们通过网络庭审直播重视案件所揭示的法律问题给人以警醒和教育?如果我们的关注点只限定在庭审案件的花边新闻,而并非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那么是否意味着我们的法治意识还有所不足?法治信仰的缺失使公众容易忽略社会的痛点而陷入一种娱乐化的心态。

(三)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与不确信依旧存在

司法公正只有贯穿庭审才可以保障案件得到真实合理的判决。审判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和平时期国民抵制压迫的最后途径,如果涉讼国民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那么和平的司法将被暴力的抗争所取代,法治秩序将难以建立或者无法维持。庭审网络直播的本意是为了传递法庭中法官中立的姿态和审判严肃的程序,以直观地表达司法公正,但是由于庭审直播中介入了新媒体平台,媒体一旦对公众的导向产生偏差,就会产生强大的负面公众舆论,导致庭审网络直播原本的传播方向出现偏离。

对庭审网络直播造成影响的传媒有两类:一个是庭审的网络直播平台,另一个是对庭审直播实时评论和转载的新闻传播平台。无论是哪种平台,媒体议程设置的自发性和天然性使庭审直播从一开始呈现出来的即是媒体平台选择的结果。公民如果想看自己选择的庭审内容,则需递交严格的申请材料。这种程序使媒体一方面筛选了观看的公众,即在一般案件直播中,也许与案件没有太大关系的公众是不会选择观看直播一件普通案件的庭审的;另一方面也对呈现的内容有着天然的独占性。能够直播的案件无从选择,即使花时间和精力递交申请,也许也很难有令人满意的回复。信息资源的不平等性使观看的网民很难有一种一开始的认同感,这也是对这种“有选择呈现的审判”产生怀疑的初始原因。

此外,由于庭审直播平台大多是政府和法院直接设立的官方平台,因而对语言的运用极尽简洁、客观,没有多余的赘述和废话。但这并不等同于每一句都是与案件相关的有用信息,尤其是在配以文字的直播中,对于案件的直播环境和庭审程序的描述往往占据大量篇幅。这样网民就会对案件的实质性状况产生疑问并形成猜测与臆想,庭审直播后的实时报道和讨论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尤其是备受瞩目的名人案件和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网民的讨论和关注会更为热切。虽然将庭审置于网络的初衷是令审判更加公开化,让公众知情权得到更大的满足,并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网络又同时具备转载量大、传播速度快、公众参与高的特点,因而很难控制传播的方向。庭审直播过程中,网络媒体尤其是非官方媒体为了博取点击量,常常将目光着重于犯罪的花边信息而不是庭审的内容。如在2015年1月9日,庭审网络直播的房祖名涉毒案其实案件并不复杂,所判刑期也并不长,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是因为涉案人员作为明星的特殊身份给公众带来的冲击力与刺激性。如此一来,案件往往成为一种娱乐噱头,引发公众讨论的不再是庭审而是关于涉案人员的其他信息。庭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传播后的妄议都可能将庭审网络直播变成一个消遣“节目”,破坏了庭审的权威与肃穆。这样的呈现也必然难以让观众尊重和信服。

三、公众围观庭审网络直播心态成因分析

(一)“事前约束”的审查程序导致传播内容遭遇怀疑

庭审网络直播始设初衷,一方面是为了将庭审放置于更大的民主平台,让庭审变得公开、透明,为公民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铺路;另一方面是希望加强普法效果,让法治观念从意识形态上升为司法实践,更加生动形象地宣扬我国的法治理念,增强公民心中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认同。庭审网络直播是一个以法院为核心、消息不断发散给其他大众媒体与受众的庭审传播模式。法院无疑成为庭审直播中最初的信息源,并通过其内设的媒体平台成为第一手信息的发布者和传递者。官方媒体在庭审直播中的议程设置,引导着案件的发布和关注焦点。

庭审直播的相关信息不同于单纯的新闻信息,而是以庭审案件作为传播的主要内容,以庭审程序作为庭审直播的重要信息。在一件案件的庭审中,许多复杂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显性或隐性地包含其中并被传递出来。例如,庭审中的案件信息涵盖的法律争议直接展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论辩和法官审判结果中,庭审中所应当被赋予的司法公正隐含在庭审过程的司法程序中。

为了实现庭审直播的目的,法院对于庭审直播信息及直播程序的审核异常严格。实际上,2010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于直播的案件选择和直播的审查程序都有严格的限制,“事前约束”已经成为法院控制传播风险的主要手段。因此,现实中我国庭审网络直播通常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直播案例常态化,无风险;第二,庭审流程僵化,无看点;第三,直播演绎化,表演痕迹明显。导致的结果是,庭审网络直播虽然传播的范围广了,关注度相对上升了,但从庭审网络直播的回帖和评论上来看,真正对案件全程观看的人并不像点击量显现的那么多,传播效果没有取得积极的回馈。这也形成了一种很难协调的矛盾:法院不可能完全根据公众的需求与好恶去决定什么案件能够直播;而法院作为选择主体,总会有自身立场的考量,这种考量是否能全部公开换取公众理解也尚有争议。当公民知情权不被完全满足时,其关注度降低就成为常态。

(二)“意见领袖”的倾向立场导致舆论偏见

大众传媒与公众之间、大众传媒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借用拉泽斯菲尔德的术语,在舆论与政府之间,大众传媒扮演的是“意见领袖”的角色,既左右政府,又左右舆论,而舆论影响政府主要是由它实现的。[5]庭审网络直播中,通常直播与互动同时进行。大众媒体承担的任务是一方面给公众传递客观真实的庭审信息,另一方面监督庭审正当程序的公正实施。

庭审网络直播中,媒体尤其是官方之外的大众媒体,对于有关庭审案件公共舆论的形成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网络报道某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如果媒体根据案件的某个角度或立场大肆宣扬,或者采访案件相关人进行重要报道,或者变换报道形式,或者以民意调查的手段加深对某个立场的印象,不仅会被民众当作是主流的案件意见,而且会引导民众对案件的看法。庭审网络直播需要更加公正的报道,如果在此过程中,网络媒体没有忠实于庭审网络直播的传达意图,缺失了应有的媒体责任,那么其作为“意见领袖”所领导的公共舆论很可能也会随着其误导的方向呈爆发式增长。

一种更加糟糕的情况是,某些商业直播媒体总是会在前期使用一些带有偏向性的言论,调动公众向媒体希望的方向走。通过网络跟帖、问卷、投票、微博、微信圈等网络传播渲染方式给庭审造成巨大的网络话题,引起巨大的网络舆论,同时使自己的媒体平台赚足了眼球甚至抓到了商机。其引发的一些带有目的性的公众舆论过于笼统和偏激,会更加混淆一般公众视听,从而对案件的关注点有所偏离。有些网民或者基于从众心态,或者基于自我的利益,将案件的裁决作为胜负的标准,组织站队或孤立,使本来严肃的案件审判变成娱乐化、商业化的网络事件。如此,网络在传播过程中对庭审直播的性质和目的进行了本质上的改变,这极大地影响了公民看待庭审网络直播的心态。

(三)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对直播案件的娱乐心态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6]一个人心态的改变最终来源于内心信仰不足,从而放弃抵抗屈服外界的碰撞与塑造。公众受到承载庭审直播的网络媒体的影响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与控制,更深层次地来源于内心对于法治的信仰不足。法治意识是人们在对法律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法律认同、法律信仰和法律自觉意识。法治意识可以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保持着高度的法律敏感,将法律作为辨认社会现象的准则和支撑。

从当前对我国公民观看庭审网络直播的心态分析可以看出,大多数公民对于案件的关注度是从娱乐生活开始,而并非心从于法、信仰于法因而关注于法、遵从于法。公民只有对法治有一种心理上真正的认同,认同法律制度,才能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与法治有关的新型制度才能得到合理的应用和取得积极的效果。在法治建设中法律规则的不完善或者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法律无法在社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权威性和信服感。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因此,对于庭审网络直播无法从法治的高度上认识它、尊重它。

放眼我国来看,平等自由民主等法治文化精神本就是舶来品,缺失厚实的生长土壤,是一个引入——接受——传播的过程,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理念提出时间晚,还处于一个理论发展的过程,如何将这些精神信仰内化成当然的内心认同从而外化于行为必将有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反射到现实中来,如果公民在心理上对于法治文化中崇尚法律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缺失,那么就无法再认同和接受其带来的一系列现实中的改变。对于公民来说,不能因为制度和实践上的缺陷就丧失对于法治及法治文化精神力量的积极评价,忽视精神引导下的重要力量。只有先丰富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才能让他们对庭审网络直播有更为深刻的认识,而不再以娱乐化的眼光去看待它、讨论它。

四、公众意识及媒体在庭审网络直播中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提供的自由信息空间和传播参与权在技术政治和权力政治之间构筑起一个新兴的公共领域。虽然这个领域的性质特征和未来发展态势现在还不清晰,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在心理赋权的层面上,公民身份和传播之间的联系才可能被发现”[7]。庭审网络直播的魅力在于,它能使更多的公众成为法庭之外的“旁听”人员,网络的交互性也使得网民能及时地反馈和评论。虽然这些意见并不能直接改变现场状况和法官对案件的认定,但无疑多了更为广泛的监督者。阳光审判追求公开透明,目的是将审判的程序曝光在大众视野中,一方面期待以程序上的公正保障实质上的正义,另一方面也使公众对案件不要有妄自臆断和不必要的误解。案件的结果不一定会取悦众人,得到一致的认同,但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历经程序一定要让各方都心悦诚服。这不但是保证司法公平公正最低限度的要求,也是将程序公正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如何使公民确信这种公正,除了庭审网络直播系统自身的发展完善之外,公民的心态也亟待调节。

公众对于庭审网络直播的认识和理解根本上是对于这种形式反映出的法治形式是否有认同和领会。想要公民正确看待和应用这项技术,首先要提高其法律信仰,完善其法治认知;想要公民对法有充分的认知、信任和依赖,就应当先让他们知道究竟什么是法律。只有他们知道了、理解了,才能够对法律产生信赖,才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则去行为做事。这样也自然而然在行为规范中形成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意识。

同时,要规范网络媒体的传播方式,提升媒体的责任感。要严令禁止恶意、低俗的传播,要严格审核网络媒体传递的庭审信息和报道方向。对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可以有不同的立场与看法,但是基本的媒体操守是一致的,即传播真实有效的信息,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直播并报道与案件庭审有关的新闻和资料,封锁法律禁止的侵犯当事人权利的信息。这也是媒体对法律审判应有的尊重,对审判权威应有的维护。网络媒体法治责任感的提升,也是促进法院与媒体、法院与公民形成良好互动关系的润滑剂。

在信息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当前,我国的庭审网络直播虽仍处于一种蓬勃发展、试行推广的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积极的成效,可是也困难重重,受到了许多质疑,产生了许多待证的问题。其实,媒体作为连接法院和公众的窗口,是极其必要和便捷的方式。网络媒体完全有能力被善用,成为司法公正实现的平台。只要将庭审网络直播从法律、制度、专业人员、技术程序等方面逐一完善,只要增强公众的法律信仰,使法治意识得到根本性的提高,就能够真正让庭审网络直播的法庭、媒体和公众之间不再是相互博弈的姿态,而是呈现出良性的互动。

[1]方斌.论刑事庭审网络直播的规范化[J].西部法学评论,2013(6):98-107.

[2]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EB/OL].[2016-09-02].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6-09/27/content_6818433.htm?node=5955.

[3]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谈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J].新闻记者,2013(10):18-26.

[4]薄案庭审的词频与逻辑分析[EB/OL].(2013-08-29).http://yuqing.people.com.cn.

[5]谢岳.大众传媒与民主政治[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蔡文之.网络传播革命: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64.

2016-11-23

申唯佳(1990-),女,河南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传播实践。

D926.2

A

1674-3318(2017)02-00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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