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考试制度的反思

2017-03-09 23:04杨丽娟
关键词:考试制度翰林进士

杨丽娟

对中国考试制度的反思

杨丽娟

中国现今的考试制度虽然相较于古代有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但依然存在着考试内容脱离生活、考试形式僵化与毕业生实习培养虚置等问题。唐制中的“公卷制”,明清进士、“翰林之制”中的“实习培养”方式,对中国当代的教育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卷制;通榜制;进士;翰林之制

众所周知,一国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1]同理,中国教育制度若想发展,亦应遵循这一普遍的规律。虽然现今中国之教育制度相较于古代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与发展,但不可否认,中国的教育制度依旧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是考试内容脱离生活、考试形式僵化与实习培养虚置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已经成为教育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拟通过对唐代科举制度中“公卷”制度的介绍与明清“进士、翰林之制”中实习培养的思考与借鉴,对中国教育制度进行些许反思。

一、科举制之源起

汉唐之政治,与其说是“王权之政治”,不若说是“士人政治”。在当时,寻求一种客观的用人标准是政府孜孜以求,并希冀日臻完善的政治目标。自汉朝的选举制至唐朝的科举取士,每一步均是朝着这一客观标准的迈进。考察我国考试制度史可以发现,以考试为核心的取士制度,可追溯至汉朝的“察举”制度,而后真正萌芽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历经宋朝之发展,至明清而衰落,直至走向消亡。[2]其中,唐之科举制度,不仅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据有重要地位,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教育制度、考试制度亦有着深刻的影响。下文以唐之“科举制度”中“公卷制”与“通榜制”为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今天考试标准之完善有所启迪。

考察“考试”的原始意义,“考”指考绩,“试”指试用,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制。该制度初始只是东汉选人制度之一种。

汉朝之选举制度,历史上称之为“乡举里选”。起初,汉之取士有三种途径。其一,不定期之选举制度。此制度既不定期,也无特定的选举机关。譬如老皇帝死了,新皇帝即位,新皇帝便会下一道诏书,希望全国各地选举人才到朝廷。再如,遇到大荒年、大水灾等天灾人祸,皇帝也会下诏希望地方推举贤人,来为朝廷分忧解难。由此所举之人在当时被称为“贤良”,即有特殊才能之人。其二,特殊的选举。其目的在于选出具有特殊才能之人,如政府要派遣人员出使匈奴、西域等地,需要通晓、熟悉外国语言,且能吃苦,善应变之人,即所谓的“出使绝域”之人。对于政府之诏令,只要有此才能之人便可自己报选或者由大家推选。其三,定期的选举。即指“孝子廉吏”,汉代一向有此诏令。[3]18-20起初,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平民百姓对此均不感兴趣,直至汉武帝的一纸“惩罚”诏书,该制度才“被迫”推广。自武帝后,一年一举的郡国孝廉制度逐渐形成。至东汉,无定期选举与特殊选举渐渐被搁置,“孝廉察举”几乎成为唯一的取士之径。*汉武帝后,一年一举的郡国孝廉制逐渐形成,自此,各郡每年至少都要新进二百多个孝廉入郎署,十几年就要有两千个。从前皇宫里的郎官司侍卫本也只有两千左右。自此制度形成,皇宫里的郎官,就几乎都变成郡国孝廉;而那些郡国孝廉,又多半是由太学毕业生补吏出身的。如是则皇帝的侍卫集团,无形中也变质了。郎署充斥,要待分发任用的人才太多,于是无形中就把不定期选举、特殊选举搁置了。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久之,“孝廉”本身之原义也消失殆尽,只为一参政出仕之资格而已。[3]35为改变这一混乱状态,汉代在“察举孝廉”后又增加了一轮“考试”。起初所言之考试,只称之为“对策”,即征询意见。直到东汉晚年,考试才得以正式化、常规化。[3]54遗憾的是,这一用于选取良才的考试制度并未维持多久。汉献帝逃亡后,国家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乡举里选”自然无法推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陈群通过创设“九品中正制”来拯救毫无标准、混乱无序的取士制度。在择士标准上,九品中正制仍然依据的是地方群众的舆论与公共意见,保留了汉代“乡举里选”的遗旨。这在当时这并没有什么不好,而且确是乱世救弊之良策。但是,时过境迁,原先的救病良药却可能反噬身体,成为毒药。此即药可治病,亦可起病。具体而言,至晋代统一之后,此制本应顺应时代所需,及时创新,但遗憾的是,此制依然保持现状,未见任何突破。这就导致人才几乎全部集于中央,地方几乎无才可用。加之已有的地方官员不务本职工作,蝇营狗苟于争名夺利、取信于门第*“九品中正制”弊端:其一,在当时,人人都想获得大中正提拔,于是纷纷集中到大中正所在的中央。全国人才集中到中央,这不是件好事。地方无才,地方行政要降低效率,地方风俗文化也不易上进。地方垮台了,中央也不能单独存在。其二,中正评语,连做官、未做官通体要评,而吏部凭此升黜。官吏升降,其权操于中正,而不是此官的上司。这就把考课、铨叙与选举混淆了。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54~55页。,等等,致使“门第”几乎成为取士的关键所在,将原来取士所追求的客观标准限定在了“拥护门第”这一狭小的范围内。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取士标准的无序化和僵硬化。延伸于政治,亦会造成政权不公开、不透明,致最后国家的政治事业可能只操控于少数特权阶级之手,即门第掌权。

唐代考虑其弊端,决定在取士政策上“开放政权”。在人才选举上,既不需要地方长官之察举,亦不需要中央九品中正的评定,而是采取自由竞选之方式,此即所谓的“怀牒自列”。即各人各自到地方政府报名,参加中央的考试。*相较于前,这项制度是进步的。如汉制规定商人不能做官,做官亦不能经商。乡举里选由地方政府察举呈报改为自由报考。唯一限制,即报名者不得为商人或工人,因为商人是专为私家谋利的。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礼部负责才学,吏部负责干练。又因礼部试有进士、明经诸科,因此,该制度又称为“科举制”。[3]57-58此制之用意,意在通过确立一个客观的考试标准,使社会上的优秀分子均能获得参政的机会,避免社会底层人士因经济上的限制而无望于政治。同时,由于此制的公开性与自由化,应试者可以自主报考,这就有效避免了汉代察举制度必先经地方政权才可参选的弊端。总之,在唐朝“开放政权”与“实施教育”分途并进、双管齐治的大背景下,该制度不仅有效避免了徇私舞弊,利于国家公平取才,同时,亦有益于消融社会中的阶级差别,促使全社会呈现出积极向上的发展,为大一统政权的巩固奠定基础。[4]405-406但是,从根本上言,此制度依然是对两汉“察举制”的延续和发展,只不过在形式上与内容上更为活泼、更为深广,意在渗透于社会的内部,点燃贫民学子的希望。

二、唐之科举制度——“日日修习”制

就科举制的运行层面而言,唐代的考试,分为公卷制与通榜制。

(一)公卷制

所谓公卷,是指由考生把平日的诗文成绩进行整理,待其到中央时,遍送政府中有才能、有学问的博学大僚进行阅览。这些“大家”看过之后,会对考生的平日作品,即其才德品学做出客观评价,此即“先为之揄抑品第”。在进行科考以前,某些考生便已获得一定声望,甚至名满天下,取得了与其才学相应的社会地位。此制注重考生的平日功底及坚持精神,即学问的日积月累,而非急功近利,有助于遏制仅凭考试之一日长短而定乾坤的侥幸心理。因此,“公卷制”可称为唐朝科举之关键环节,甚至是决定性的一环。

(二)通榜制

“公卷”之后便是“通榜”。所谓通榜,是指考后出榜。相较于前者,后者在当时之地位略显单薄。有时,主考官比较谦逊,以不了解本次考试中生员的真实学术水平为由,自己不定榜次,转而委托他人,尤其是熟悉社会评议的人代定榜次以示公正、公平。有时甚至由应考人自定名次。此种宽松的取士之制如果用在今天是难以想象的,但在当时却成为振奋人心、普遍颂扬的佳话。诚如钱穆先生所言:“本来考试是为国家选拔真才,明白了科举考试之主要精神与本原意义,又何必在细节上一一计较呢。”[3]89在唐之盛时,“通榜”之制略有不逊、被人忽视,但后世历朝历代却以此为由,或为防止徇私舞弊而更多地注重于“考试”之本身,或专为“防弊”而设“考试”。久而久之,反而使科举取士制度日益僵化,忽视了通过考试制度求取真才之本意。换言之,因标准的过于刻板化而忽略了对知识本身(适合社会发展、有利于政治清明的知识)的追求。如宋代,考试制度确是更为严密、更为重要了,但在社会实效上,求取真才的道路却是充满了质疑之声。

唐之科举制度,可总结为“双重取才制”,即“平日成绩加考试成绩”。相比于考试所公示的成绩,国家与社会更为注重士人平日读书习文之成果,即对学问的坚持精神。可以想见,如果单凭考试之一日长短、一套试题就定乾坤,不注重应试之人的平日修习,长久如此,避重就轻、买椟还珠之象就不可避免了。欲求取真才、兴盛文化,也就无异于痴人说梦!因此,唐朝之“政权开放”“取士依贤”之风气无疑要归于两制结合之功。在这个意义上,“双重取才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明、清之“科举制度”——“实习培养”制

取才标准的“客观化”是科举考试的关键,亦是中国历朝历代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宋朝直接废除了唐朝之“公卷”,而只用“通榜”即“考试”以取士,考试的内容亦由“诗赋”变为“经义”。*这是因为古诗不容易定标准,判优劣。律诗要限定字句,平平仄仄,要对得工整,一字不合法度就不取。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129页。如此一来,虽然标准更为客观,但却失去了科举取士的本意,全凭一纸试卷而定乾坤。正如王安石所言:“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转变秀才为学究。”[3]90至明、清,进一步演变为“八股”取士。也许,“八股文”之本意可能是通过取才标准的客观化期冀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招揽真正的人才,但在后续的运行中却偏离了原定宗旨,即由于考试人数与官员职位比例的严重失调致使取士之初衷丧失殆尽。加之清朝部族统治所奉行的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逐渐演变成了所谓的“八股”定制。然而明、清两代科举之制并非全无可取之处,如进士、翰林制便是这一时代的亮点。

(一)进士、翰林制之渊源

“进士”一词源于隋朝,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在文献方面,该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本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即“试策”。[5]

发展至唐朝,士人出身分为三途:一为生徒,沿袭汉代博士弟子制;二为乡贡,沿袭汉代之郡国察举孝廉制;三为制举,沿袭汉代贤良方正制,由天子亲临测试。其中,州、县的贡举又分为秀才、明经、进士诸目,其中尤以“进士”科为盛。[4]404

由于历经五代之乱,宋初重武轻文。为改变这种局面,朝廷刻意发展文学、重视科举取士。虽然宋代的常科(除常科外还有制科、武举)科目比唐代减少,但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宋人常以“宰相科”称谓“进士科”,其地位不言而喻。在当时,甚至有“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仕”之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宋朝过于注重考试,规定进士及第者即可为官,而不需再学习,实践学习环节被忽视了。

至明清,进士之地位发展至极致。在当时,政府高级官员多出于翰林,而翰林之官非进士而不得。翰林官主要是从通过朝考的“庶吉士”中选拔而来,所谓庶吉士,是指当士子通过会试、殿试而成为“进士”,再通过“朝考”后,政府从中选拔的成绩优等者。选拔完成后,这些庶吉士需再进入翰林院学习至下届会试,时间通常为三年。至下届会试,名列高等者,可留馆,即进入翰林院任职。愿出外担任知县者,则先于一般的进士出身者,也可优先得官。[6]3309总之,通过层层选拔、脱颖而出的翰林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当时官员选拔制度中的佼佼者。恰如清人朱克敬所言:“国朝仕路以科目为正,科目尤重翰林。”[7]121清朝初年,虽然翰林官员的品级不高,但身份地位却不容小觑。以编修为例,其职位在当时只相当于知县,但是他们大多是皇帝的文学侍从,所以得以接近皇权之中心。因此,他们的仪制等同于朝廷大臣,见朝中之一二品大员时,也只自称 “晚生”或“侍生”。大臣去世,也只有翰林出身的官员才有资格获得带“文”字的谥号。此外,其官职升迁还优于其他出身的官员,即“他官叙资,亦必先翰林”[7]121。政府高级官员的候补人亦主要由翰林官包揽,即“今日之翰林,谓他日之督抚、学政”[8]111。《清史稿》中亦记载:“凡留馆者,迁调异他官。有清一代宰辅多由此选,其余列卿尹膺疆寄者,不可胜数。”[6]3165总之,当时之翰林不仅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极为接近权力中心。清中后期,甚至演变成非进士与翰林不得为大官。

长此以往,科举场中便产生了所谓的“流品”,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流品观念”,即进士以下之举人、秀才根本没有上升的空间,他们即使再怎么努力,亦无法改变其自身地位。

(二)明清翰林制——实践能力之培养

对于人才的培养之所,历朝历代各有不同,汉代有“掾属”、唐代有“门第”、宋代有“馆阁校理之职”,明清却集于“考试制度”之上。[3]128在笔者看来,在明、清除却单纯的考试外,若想为官,还需要长期的“实习”考核。实习通过者才能最终获取官职,即实习培训亦是考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考试后的实习培养环节,明清的翰林制度确实有可圈可点之处。

清之翰林制在“新人”的实践能力培养上有着诸多精彩之处,相比于唐宋*唐初之科举取士不仅注重应试人员的平日修养,同时,也关注官员任命后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唐制中规定,应试人员在礼部考试及第后,于吏部分发任用。但在当时,大多不能即刻获得任用,通常情形下是需要通过各衙门长官之辟署,在幕府做一段时间的僚吏,等待其对政事有一定实践与了解后,才可正式从政。虽然唐朝有“实习期”,但其实习的场所、分派的机构多受限制。发展至后来,这一制度渐渐变得有名无实。唐朝在“政权开放”的理念下实施教育,在贞观初年还颇有成效,但至高宗、武后之时,便频生弊端。比较突出之问题即为“僧多粥少”,在当时“官员有数,入流无限,以有数供无限,人随岁积,岂得不剩”。加之唐初出仕途径极广,科举取士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虽至后来,入仕之途逐步集于“科举”一门之下,但上述所言之病痛,亦由科举制保留了下来。因此,至唐之中后期,依然无法实现职位数量与应试人员比例的正常化与协调化。即使及第者分发于吏部,亦可能被搁置,无法获得切实的从政经验。参见钱穆《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26~429页。,它更为自由、更为广泛,影响更深。翰林制之典型意义在于培养人才。明清两代,起初只是把人才的培养放在考试制度上。然当时之科举,其本身只能物色到人才,即只能寻找到人才却无法实现对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培养符合政务实践需要的人才。翰林制的出现弥补了考试制度的这一缺陷,延续着考试制度的精神而继续发展,成为考试制度的当然环节。在翰林制下,通过朝考所选拔的优秀进士,可入驻翰林院,由国家供养。停留在中央的这几年,在努力学习与实践中,他们对国家的诸多政事渐渐地有所了解。

在此期间,由于政府给了他们一个好的出身,制度许诺了他们一个光明的前途,即“高官美仕”,他们不用为日后的前途而担忧,因此可以安心上进,努力求学,以待国家日后之重用。在进士入驻翰林院期间,他们会待在京城,或住会馆,或住寺院。生活虽说不上富裕,甚至有时还略显清苦,但时间充裕、清闲自在,能抽出更多的时间从师觅友、读书论学、观政反思、总结实务经验。其学问基础和从政经验,亦在此期间逐渐成形。翰林被放到外省担任主考官时,亦可行走于各地,了解中国各地的民情、风俗习惯、实际政治等书本上所学不到的东西。待其回来,还可以做回翰林。[3]127-128如此一来,经多年之理论积累与实践磨砺,这些进士、翰林便掌握了较为丰富的从政经验,一旦走上仕途,就可以比较自如地应对各种政务。

总之,明清进士、翰林之制,既是培养人才之所,亦是储蓄人才之需。他们以国家的“供养”为后盾,获得了任职前充分的“实战经验”,正式上任后,便可直接投入工作中。但须说明的是,我们分析明清之翰林制度,不是为了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而是以史为参考,借古鉴今。翰林制自有其不足之处,如“天下之才无穷,而朝廷之官有限,以有限之官给无穷之才,前后相守,历岁月而不能即登庸者,势也”[9]232,“官员有数,入流无限,以有数供无限,人随岁积,岂得不剩”[10]。但是,在其对初次及第或初任官员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这是一项好的制度,有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四、关于中国今日考试制度之思考

一般情形下,每一时代的制度大多能自成体系。这一庞大的体系内,自然不可能样样是精华,例例都对时代有益,但不容置疑的是,含有中国文化底蕴的制度,一定有其可借鉴与学习之处,如上所谈唐朝之科举制度、明清的取士制度。在这庞大的体系内,我们今天所要做的便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有益于中国当今社会发展的内容,并融合于社会现实,成就一场新的华诞。借鉴唐朝与明清科举制中的精华,思及中国现今之“科举取才”的现状,笔者认为中国今日之考试制度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其一,追求教育内容的实务性与考试标准的客观化之结合。从深层次剖析,现今之中国,也许做到了孔子所言的“有教无类”,但却并未真正领悟孔子所教内容之真谛,甚至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渐行渐远。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历史文献、社会生活的实践、对待别人的忠心、与人交际的信实。[11]102-103短短四字之言,几乎囊括了教育内容的全部。然我们现今的教育制度真正做到了这些吗?如果我们连这些基本要求都不能做到,又怎么能厚此薄彼、妄议先贤提出并奉行的教育精华呢?自然也就谈不上教育创新了。一国教育制度的发展程度对一个民族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如果教育制度日趋完备,那“不啻如乱流中岛屿散列,黑夜中灯炬闪耀”。唐朝之“公卷制”确实值得肯定,不仅纠正了魏晋风气,更是在某种程度上将教育制度拉回正途。因此,我们所肯定的不仅仅是“公卷制”本身,更是这一制度背后所涵摄的影响了古代中国甚至世界的开明、宽容的取士精神。如此一来,即使唐朝所考“诗赋”有所不美,但却依然强盛。窃以为,此点与孔子所谈教育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在追求教育考试标准的客观化的同时亦需同时注重教育内容的务实性,两者只有合力而行,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制度所立之目标和教育制度本身之精神。

其二,借鉴唐代“公卷制”,改革现行考试方式。现今中国之教育,虽五花八门,实质而言亦只有“考试”一途。虽然,考试内容已有变化,且趋于多样化与完备化,但却在追逐考试结果中淡化了过程。知识尚不知是否自成体系,但只追求结果的考试,其效果可想而知。借鉴唐之“公卷制”,必须在考试体系中注重学生之日常学习成果、平日修养以及学校评价甚至是社会评价。至于日常修习与考试结果之间的比例,窃以为,虽不至于像唐制所述一样宽松,但总体而言,还是要偏重于前者,日常修习与总体评价的比例至少不低于80%。如此设想虽然不一定科学,但可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两制彼此间的不足,强化中国教育制度的整体模式和效果。

其三,政府应加大对学生实习培养之力度。在毕业之前,虽然现今大多数大学都有实习程序,但却流于形式,作用微乎其微。从现今之就业来看,虽然国家每年都招录公务员,但对应届生的报考限制却在逐年、逐项地增加,如毕业后两年才可参加某职位公务员之考试。相比于明清之翰林制,官员的实践能力并不是由政府来负担,而是学生自己。压力之角色转化早已明确,一旦毕业后考上公务员则直接上岗从政,实习培训几乎可有可无。从此点而言,中国现今之实习制度,实非应由应届生来承担。但由于中国考生数量众多,政府负担亦有困难。然将大学生实践课程或机关单位等的实习制度落地是刻不容缓的,而具体制度设计如何抉择、平衡,则是我们今后所要考虑的方向和重点。

其四,改变考试风气。今天中国之教育或学术,虽重视文教,但却更像魏晋时期的“清淡之风”。当时之社会风气,不谈国事、不言民生,并将此之一切均归为“俗事”,而专谈老庄、《周易》。且“清淡”精神之要点,意在纵情肆志,不受外物之屈抑。[4]242中国高考虽然不至于此,但是无论学生个人还是家庭,都将进入名牌大学当成一种奋斗目标,甚至是一个家庭的转折点。即只谈考试、只谈大学。 “大学”是否真的能为他们带来其所想要的“功成名就、光耀门楣”,现在虽没有明确答案,但多年的低就业率似乎已说明了这一问题。此外,大学生目空一切、自视甚高的毛病却在早年已然露头。一旦进入大学,似有一种过去“状元及第”的自豪感。我们所要做的,便是淡化对结果的追求,使学生在注重学习过程中真正学到知识,真正做到务实求真,贡献于社会和国家。

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程颢曾言:“治天下不患法度之不立,而患人才之不成……人才不成,虽有良法美意,孰与行之!”[4]591在当今中国,如欲求取真才,完善中国现今之教育制度,必须从变动的社会中寻求“不变的根源”,即中国之历史传统——取才之历史渊源与传统精神。若我们否定了传统制度背后的一切理论依据,忽视了现实环境里的一切真实要求,不顾中国以往之经典、优秀的取士制度空谈现今之教育制度,或一味地、毫无选择地模仿国外所谓的先进制度,必将会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在今天的教育改革中,我们应尊重历史、以史为鉴,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现实,制定改革措施,致力于建立一套促使人之才能自由发展的制度。[3]173

[1] 岑小川.当代法律建设使命的思考:读《立法与法学当代使命》[J].法制博览,2015(03下):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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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杜佑.通典[M].同治十三年学海堂恭刊.

[11]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责任编辑 孟俊红)

1006-2920(2017)01-0057-06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1.011

杨丽娟,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武汉 430072)。

2017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资助项目“依法治省视野下的河南省高等警务人才培养战略研究”(2017ZZJH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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