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杰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英国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研究
胡文杰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英国自伦敦烟雾事件后,提高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环境公共侵扰诉讼对于保护英国公众的环境权利及环境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环境公共侵扰的由来和内涵,对英国环境公共侵扰诉讼案例进行剖析,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侵扰;环境公共侵扰;特别损害;禁止令
侵扰(Nuisance)是英美普通法系中一种侵权形式。环境公共侵扰作为侵扰在环境纠纷解决方面的一种体现,对英国的环境保护及公众环境权利的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环境公共侵扰的由来
英国的侵扰制度兴起于12世纪,主要处理英国封建所有制下的关于土地的争议,属于财产法保护的范畴。它的内涵是,一个人在享受自己土地之上所有的权利时,不能影响其邻居对自己土地享有的权利。英国普通法认为侵扰是英国侵权法中的一种类型。
伴随工业革命的发展,原有的用侵扰法解决相邻土地之间财产纠纷,逐渐发展到用来解决环境领域的侵扰。在环境领域最初使用侵扰法救济的是环境污染,其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私人侵扰。伴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非相邻土地之间的环境侵扰,该类侵扰案件具有污染物侵扰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其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环境权利,环境私人侵扰已经不能适应这类问题。这些环境案件迫切需要寻找新的机制进行规制与救济,而公共侵扰机制,显然是可以解决这类问题的突破口。自此环境公共侵扰出现并且逐步发展,英国在进行诉讼救济的过程中慢慢探索,逐步形成了现在的环境公共侵扰诉讼。
(二)环境公共侵扰的内涵与特点
Stephen在1883年出版的《刑法纲要》一书中定义:公共侵扰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作为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该种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公众行使作为女王陛下的臣民所应享有的通常权利构成了侵扰或者损害”。[1]环境公共侵扰,则是对非相邻土地之间的环境侵扰损害了公众环境权利的行为。
环境公共侵扰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环境公共侵扰适用于在非相邻土地之间发生的损害公众环境权利的行为。其次,环境公共侵扰的受损失范围大,遭受损失的人数多。再次,为了救济受损的公众环境权利,可以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人包括总检察长、民间环保组织和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最后,环境公共侵扰诉讼主要由英国25种有名侵权中的公共侵扰进行规制,适用公共侵扰的理论。
(一)起诉的主体
作为对环境公共侵扰进行救济最主要的途径,环境公共侵扰诉讼是英国环境公共侵扰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可以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主体包括总检察长、民间环保组织和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
1.总检察长
在英国,总检察长被认为是政府和公共利益代表,所以由总检察长代表一般大众进行诉讼。英国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可同意告发人的请求,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此种方式避免重复起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非法侵害,总检察长就可以依照自己是政府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一规定而起诉,不管有没有告发人。因此,总检察长可以作为环境公共侵扰的原告提起诉讼,保护公众环境权利。
2.民间环保组织
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民间组织被认为没有“充分利益”而不可以作为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主体。通过HMPI案,高等法院确立:遭受环境公共侵扰行为的人,若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并且属于一个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员,则法院会裁定这个民间环保组织拥有“充分利益”,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由此开启了可以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进程。
3.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
十三世纪英国的“告发人诉讼”,是个人提起公共侵扰诉讼的开端,虽然那个年代的公共侵扰诉讼不涉及环境,但是为现在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奠定了理论基础。“告发人诉讼”是个人有权对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诉,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利益受损者,告发人在胜诉后可获得全部的损害赔偿;第二种是利益的告发人,被称为“赏金猎人”,这种告发人的利益并未直接受损,其也可以提起诉讼。胜诉后,法院会对违法者处以罚金,告发者可以获得一部分罚金作为奖金,另一部分罚金则归国王所有。这种制度对于破坏公共利益的违法情况效果显著,但后来多数告发人单纯只为了罚金而起诉,导致了滥诉现象严重,最终被废除。所以,在英国侵权法接下来的发展中,个人若要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必须符合遭受特别损害的条件。
(二)起诉的前提
总检察长和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前提只包括存在实际的环境公共侵扰行为与该环境公共侵扰确实超过了一般容忍度。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还需要符合第三个前提:该一般大众成员遭受了特别损害(Special damage)。
1.存在实际的环境公共侵扰行为
只有被告实施了实际的环境公共侵扰行为,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利,才能构成环境公共侵扰。关于如何界定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利,根据公共侵扰理论和英国学界的普遍观点,首先该行为侵扰的对象是公众,其次该行为影响了公众的环境舒适或者环境方便。
环境公共侵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在工厂的生产过程中产生毒气或者臭气,严重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建筑公司在半夜施工,机器发出巨大轰鸣声,影响公众休息。但是,对被告是否实施了实际的环境公共侵扰行为的认定,却不是根据原告的控诉来认定,而是由法院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结合英国学界的普遍观点进行认定。
2.超过一般容忍度
法官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扰需要考虑两个因素:被告行为的合理性与原告自身的容忍度。容忍度,有些学者称之为敏感度,敏感性。本文提到的容忍度,是指在被告行为中认为自己遭受侵扰的人若对该行为特别敏感,比一般人更加敏感,则法院不会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扰,除非被告的行为会影响到一般的人。如1908年Heath v Mayor of Brighton[2]一案中,一教堂的神职人员对临近教堂的一个新建发电厂提出诉讼,认为该发电厂发出的噪声对其生活造成了侵扰。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发现在发电厂建立以后去教堂祈祷的人数并未减少,也没有其他人曾对该新建发电厂提出抱怨,因此法官判决发电厂的行为不构成侵扰。
英国规定,容忍度的标准为普通人的标准。例如兰花案[3],本案的原告是兰花种植户,被告是一家工厂,被告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废气,而废气的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硫,原告种植的兰花因为被告排放的废气而出现大面积死亡。尽管兰花比较名贵,比普通植物对生长环境的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二氧化硫毒性很高,在此情况下,其他普通植物也会因被告工厂废气的排放遭受损害,普通植物种植所有人也会遭受损失。因此,法官判决被告工厂排放废气的行为是环境侵扰。
3.存在特别损害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在英国一般大众成员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还必须满足另一个条件,那就是该一般大众成员遭受了特别损害,这是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特别损害是原告可以证明的,自己遭受了超过其他公众所遭受的一般损害。比如,若建材公司在生产工程中,产生大量粉尘飘散到居民家中,其中一户居民因家中飘落大量粉尘而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在该情况下,其他公众也都遭受了家中飘落粉尘。因此,家中飘落粉尘不会构成特别损害,若该户居民证明其遭受了不同于家中飘落粉尘的特别损害时,才能通过环境公共侵扰诉讼获得救济。
由于环境公共侵扰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利,一般都要承担刑事责任。[4]但是具体而言,根据环境公共侵扰行为的程度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被告承诺、赔偿损失和颁发禁止令这三种方式。
(一)被告承诺
若环境公共侵扰行为轻微,法院将判决被告向法院承诺不再实施侵扰行为。被告作出承诺的对象是法庭,如果被告违背自己的承诺,将被认为是蔑视法庭,被告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被告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臭味的硫化氢气体[5]22。附近居民长期吸入气体硫化氢,产生了一系列健康问题,该加工企业构成了环境公共侵扰行为,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依法提起了诉讼。在本案中,硫化氢虽然对周围的居民与环境产生严重侵扰,但是当时司法界还没有确定臭气可构成为环境公共侵扰。通过对全案的了解与分析,在这个居民区建立以前周围已经有三个工厂了,由此可推知,居民买房前已经知道这里的污染比其他地方严重。但是实际上的污染严重超出了居民的合理预期,甚至会导致他们丧命。所以,硫化氢这种臭气是一种环境公共侵扰。解决这一硫化氢气体污染案件,本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境行政部门向该企业发布禁令,不再让其排放硫化氢气体。但是最终法院决定,由法院让被告作出承诺,在九个月里消除侵扰,停止硫化氢气体的排放。这一方式给被告留出了时间对生产方式进行改造,同时能在一段时间之后消除硫化氢气体排放,能完全解决加工企业的环境公共侵扰行为。
(二)赔偿损失
遭受环境公共侵扰的受害人在证明自己遭受了超过其他公众所受一般损害的特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获得赔偿。即只有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能得到赔偿,并不是所有公众都可以得到赔偿。在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提起的环境公共侵扰诉讼中,如果被告的环境公共侵扰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的人身伤害,那么被告需要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若造成财产损失,则法院根据受损财产的价值,判决被告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是财产损失之前财产本身的市场价值。
但是如果是因噪声、震动和臭气造成的环境公共侵扰等,此时损害的是公众的舒适度,属于人的感觉上的侵扰,难以用金钱去衡量,而英国法院的判断标准是参照其他人身损害类案件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决。赔偿损失的典型案例是伯恩养殖场案[5]18,被告是一个养牛场,养殖数量较多的牛,由于牛产生令人难以忍受的臭味,导致附近居民每天都受到臭味的侵扰,其邻居更是不胜其扰,生活遭到严重侵扰,相对于不是养牛场邻居的居民来说根本不能正常生活。邻居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养牛场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以臭气造成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原告损失,养牛场赔偿原告1000英镑。在原告没有遭受实质性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其遭受超过一般公众的舒适度上的不方便,并且原告是明确且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决定原告是否符合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三)颁发禁止令
禁止令是对环境公共侵扰诉讼的重要救济方式。符合提起环境公共侵扰诉讼条件的原告在可以获得赔偿损失之外,还有权申请总检察长向法院提起对被告颁发禁止令的诉讼,禁止侵扰人继续侵扰行为。而是否颁发禁止令则需要法院进行自由裁量,一旦同意颁发,则其他遭受损害的公众也可通过该禁止令获益。法院进行自由裁量的参考因素主要有:公共利益、损害的严重程度、颁发禁止令对被告来说会不会过于严格。[6]例如,被告是一家发电厂,其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大量的噪声与沙尘,对附近居民造成极为不利的生产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环境权利。发电厂附近有一家宾馆,鉴于发电厂的生产活动造成的恶劣环境,住宾馆的人越来越少,于是宾馆向总检察长请求颁发禁止令。法院经审理,判决发电厂的行为构成环境公共侵扰,并且颁发了禁止令,关闭发电厂。
[1] Michael A Jones.Textbook on Tort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80.
[2]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9.
[3] (转引自)孙法柏.现代环境法的运行机制:对英国环境法的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92.
[4] 周鹂.论美国侵权法中的侵扰制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6(2).
[5] (转引自)齐仲儒.英国环境侵扰法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启示[D].青岛:山东科技大学,2011.
[6] 胡雪梅.英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45.
责任编辑:寸 心
2017-01-20
胡文杰(1991—),女,山东莱芜人,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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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275(2017)02-01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