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美,李帅亿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文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法律与历史研究·
浅析大学生社会兼职的权益保护
姜 美,李帅亿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文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兼职是大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赢得经济独立的常见途径,但对其权利的保护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原因来自诸多方面:兼职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引导措施不得力、相关部门的监管缺失、大学生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缺乏、社会兼职权益保护立法不完善,等等。因此,有必要从制度、政府、学校、大学生本身等方面完善对大学生社会兼职的权益保护,使其既能得到较好的锻炼,也有效保障权利。
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走向社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是非常多样化的,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三种:实习;勤工俭学;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的空闲时间到各类企业中去进行各种兼职活动。前两种情况在学校、企业和个人三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由学校出面代表学生和企业之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而对第三种情况,我国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仅能通过法律中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处所提到的兼职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发生在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时间到校外进行兼职活动时,这种兼职才是我们要讨论的“社会兼职”。
目前,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中存在被雇主拖欠或克扣薪水、乱收费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兼职大学生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作中没有劳动安全保障更是威胁到了兼职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权,而这些情形又是他们在寻找兼职或在兼职过程中所不得不应对的。[1]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劳动法制不健全、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维权的根本是遵照宪法精神,全面适用劳动合同法;学校应为大学生社会兼职提供教育、引导和帮助;大学生应树立维权意识,注意在社会兼职中收集和保留维权证据,合法维权。笔者试图针对大学生社会兼职中的侵权现象,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法,以加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为学校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兼职情况的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促进大学生社会兼职健康有序地发展;另外,也为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以改善我国目前的大学生兼职市场。
目前,大学生兼职人数的逐年增多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和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不仅加大了毕业后的就业难度,也使得许多家庭的经济负担更为沉重。众多在校大学生为了适应社会对大学生越来越严苛的就业要求而去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方面为自己积累工作经验、培养交际能力、接触社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济条件,减轻家庭负担,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一定的费用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从1990年到2013年的23年时间里,我国高校年招生人数累计增长了近10倍,年复合增长率12.46%,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2]这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大学生兼职人数增多对就业市场所带来的冲击。如此规模的大学生人数增长,一方面使得大学生兼职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另一方面也让大学生从社会精英逐渐贬值为普通劳动者。
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多样,兼职大学生被侵权现象严重。根据调查,大学生兼职的种类主要包括发传单者、家教、促销员、餐饮服务员、业务代理员等。知识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工作相对较少,而如促销、发传单等劳动强度较大、技术含量不高的相对较多,大学生兼职成了廉价的劳动力,吸引着大量的雇主。兼职劳动市场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由于相关部门管理混乱,制度相对缺乏,而且也跟部分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分不开的。另外,缺少正规可靠的媒介方和司法行政机构的保护不力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这些严重侵权现象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大学生个人的利益,也对社会兼职市场造成不少负面的影响。
社会需要接受大学生兼职人数增多、权益保障不力的事实,并设法进行规范。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选择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就需要一段适应过程。首先是角色的双重性,兼职大学生不仅仅是一名学生,也是社会上的工作者,需同时兼顾学习与工作;其次是心理成长的迅速性,从事社会兼职意味着更早的接受社会的磨练,使得其心智更成熟。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将大学生兼职视为就业,兼职大学生与雇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被视为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出现不少问题:(1)兼职大学生无法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报酬普遍偏少;(2)兼职大学生不适用非全日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雇用单位或个人任意规定试用期,压低报酬;(3)不稳定的兼职关系导致雇用单位任意解除同兼职大学生的劳务关系。[3]因此,社会需要接受这种转变,大学生兼职人数增多,相关法规缺乏,劳动力市场管理比较混乱,兼职大学生被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呼唤政府社会职能的强化与管理兼职的制度化。
那么,我们该如何提高兼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以便实现其被侵权后的有效维权?我们又需要提供怎样的法律制度和途径,方能实现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什么样的兼职就业平台既能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机会,又能将风险降到最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大学生社会兼职现状的成因。
兼职大学生之所以遇到各种各样的侵权,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都与兼职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主要有:法制观念淡薄,存在对法律的模糊或错误认识;掌握法律知识不够,且缺乏学习法律的自觉性;看到当前的违规用人现象,选择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等等。从法律上来看,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无论是从法定年龄、体力,还是从智力和人身自由等方面,都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基本特征,应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保护。学校也应该依法提供合适的兼职就业平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机会去锻炼和实践。
在兼职实践中,多数陷阱都是基于大学生自身求职心切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所导致的。[4]首先,“黑中介”主要是通过提供虚假的宣传广告和收取中介费(或者押金)的方式侵权的。有的企业甚至成为了中介诈骗的同谋,中介与兼职大学生约定:如果没录用上,就退中介费;如果录用上了,但由于兼职大学生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则中介费不退。要找个理由导致兼职大学生工作无法继续是不难的,一般是工作了几天之后,兼职大学生由于其“本身原因”而被辞退,学生成为“鱼肉”,被黑中介和同谋任意宰割,可怜的兼职大学生可能一直到被辞退也不真正明了其中的缘由。其次,有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聘用兼职大学生时,不主动提供书面协议或者劳动保障协议,兼职大学生也缺少这方面的意识。即使有部分兼职大学生提出签订协议的要求,企业也可以拒签,如若兼职大学生坚持要签协议,那就面临失去这份工作的风险。因为工作机会有限,而等待兼职的大学生不少。第三,对于某些需要足够技能训练才能从事的工作,往往不提供足够的安全和卫生条件。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的大学生则容易遭到性侵害,有的甚至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第四,在兼职大学生付出相应劳动时,用人单位和企业会用种种途径或者借口克扣工资甚至是拖欠、不发工资,使大学生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侵害大学生的权益。以上侵权现象的发生,无一不是与兼职大学生求职心切有关。由于求职心切,导致大学生成为廉价的劳动力,劳动报酬和劳动安全相对被忽视,造成了兼职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侵权现象发生后,兼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弊端则得到显现,加上其自身的社会经验较少,很难通过有效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兼职大学生的求职心切与法律意识确实使得兼职市场日益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违法乱纪、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发生。
兼职市场混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工市场供过于求,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兼职市场鱼龙混杂,陷阱重重,市场环境不成熟。中介公司或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降低成本。高校的快速扩张使得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态势,大学生成了许多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和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作培训,甚至克扣工资和抵押金。而一部分不良中介公司乘虚而入,他们看中了市场的不健全和大学生社会经验的缺乏,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和缺乏维权意识更令他们有恃无恐。于是,黑中介大胆地给大学生下套:收取高额的中介费非法牟利,或者提供大学生自身所不具备的能力的工作等。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是还没有想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正是看中了大学生兼职中宁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找正当途径解决的心态,于是兼职市场越发混乱。
侵权行为数见不鲜,但兼职大学生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与保护,法律救济途径和效果有限。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宪法上的劳动者应该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大学生显然属于宪法上的劳动者,但宪法所保障的更多的是一种就业机会上的保障权,而不是针对劳动者具体劳动权利的保护。劳动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兼职大学生是属于其列的;狭义的劳动者一般是指我国企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大学生。而《劳动法》的部分制度(如工资、工时等)仅针对狭义劳动者设立。[5]在法律方面,《劳动法》的规定对兼职大学生不利,针对兼职大学生的相关社会保障也不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和效果有限。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管理办法》所保障主要是在校内、在校方安排下进行兼职的大学生权益,覆盖面狭窄,约束力有限。兼职大学生签订的多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同时,高校缺乏兼职大学生的良好平台,法律教育缺失。国内高校多侧重于学生的学习,而对于兼职大学生情况虽有所了解,但并未给予足够重视,缺乏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一些学生兼职被骗,其信息来源主要是校园内的广告信息以及网络信息。虽各高校学生管理中都有勤工助学和就业指导方面的职能部门,但并未将大学生社会兼职纳入其中,因此,易造成大学生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的缺失,大学生也无法通过学校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兼职机会,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后也无法获得有效的帮助。而学校在法律教育这方面的缺失,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高校中的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前五章都是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最后三章才是法律基础的内容;加上这门课程在大部分高校皆由政治系的老师在任教,由于教师的专业所限,法律基础部分的课程偏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除此之外,大学中并未设置其他比较系统的法学通识课程,当前的这种教育模式导致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后严重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也导致了其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缺乏维权意识,甚至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权。虽然在大学里有成立相应的一些机构或者是协会,但主要用来规范校内学校安排的兼职,而对大学生在校外的非校方安排的兼职则未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时仍处于一种相对茫然的现象。再加上中介机构的胡乱宣传,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很难不受其害。
大学生进行社会兼职风险颇多,但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正视其存在,规范其市场。从兼职大学生本身而言,应该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慎重选择兼职工作;就社会而言,应该进一步规范兼职市场,并且进行制度化设计;学校则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兼职的指导和教育,并提供较好的社会兼职平台。
第一,兼职大学生应注意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注意保留证据,慎重选择兼职工作,减少盲目性。
首先要了解相关法律,树立维权意识。大学生首先应该将高校里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学好,如果想做兼职,那么就应该对号入座地找一些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资料读读,现在的媒体相对发达,方法很多,比如:微信、微博、QQ、论文数据库……注重熟悉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等。其次,要注意了解工作单位的情况和工作的具体内容。如果只要找到工作、有工资就好,而忽视了工作单位的用人情况、支付能力、信誉等因素,那么,工作过程中遭到侵害的可能性就会加大。雇主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经营地点、经营状况、信用程度、主要负责人、企业性质、支付能力等,工作相关情况包括工作性质、工作环境、酬薪状况等,这些信息不能只听雇主的一面之辞或盲目相信招聘广告。再次,要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据。在劳动关系的维系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一旦日后发生侵权行为,这就是最好的证据,便省去了纠纷发生时劳神费力地去寻找和搜集证据的麻烦。最后,在选择兼职职位时慎重考虑,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神话。除了事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用人单位情况、注重搜集和保留证据外,慎重选择兼职的工作也是很重要的。自己的专业和工作单位的薪酬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工作单位的可信赖和工作的有保障。比如:家教相对而言人身危险系数较低,拖欠工资的情况较少;而促销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薪酬很难及时或足额拿到。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大学生兼职属于劳动关系,[6]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兼职市场。
在工作方面,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主要身份是学生,他们在兼职的过程中与企业之间很难形成一种的平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就明确要求加强劳动保护,宪法作为一种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这种劳动保护自然应该是针对广义上的劳动者的,因此,大学生作为劳动大军的一员,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每一个兼职大学生都依照宪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关法律制度也应对其权利加以保护。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关系。”此处的“勤工助学”应该是学校安排的、一般发生在校内的提供给在校大学生的助学岗位。发生在校外的、不受学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大学生自己获得的兼职岗位应该不在此列。按照宪法精神,兼职大学生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的范畴之内。[7]那么,大学生在兼职期间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及时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们应该研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行为进行有力制约。用法律来约束和规制用工企业履行其应尽职责,杜绝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可以明确将兼职大学生纳入,甚至可以另辟专章专门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大学生本身、单位、政府和学校的责任,设定相关的救济程序和途径。另外,还要注意规范中介市场,确立黑中介曝光制度和良好中介宣传制度。当前,大学生对中介机构的了解不深,中介费用的收取无统一标准,中介机构信息交流不畅,导致大学生权益遭受多重损害,中介市场的规范迫在眉睫,如:确立新闻媒体对“黑中介”“黑单位”“黑老板”的曝光制度,以及对信誉良好中介机构的宣传制度,等等。我们还可以学习国外的做法,进行多种合同的区分和周工作时间的限制,在法律中规定兼职大学生的最低工资。如法国大学生兼职实行最低工资制,低于标准则被视为违法,同时法国的《就业及税收法草案》规定大学生打工的工资收入可享受免税。
第三,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兼职的指导和教育,并提供较好的社会兼职平台。
目前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足以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开展有效指导,建议相关教育部门在大学公共必修课程里加入“法律基础”专门课程,对大学生开展比较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和法学实践的启蒙,这也符合目前国家法治建设的大目标。在教育部出台此项政策之前,大学可以开设一些法学公共选修课,暂时性地弥补目前大学生法学教育的不足。[8]而且,学校应将就业教育(包括社会兼职)中关于如何保护自己权益方面的内容提前到新生入学后,而非与其他就业教育一起在快毕业时展开。学校网站应开辟关于兼职的交流平台,使同学们能互相交流信息,若有人遭遇黑中介或非法行为则能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或向有关政府机构举报。
针对大学生这个特殊身份,也必须按照劳动法确定最低工资,每周工作时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每一周只能兼职多长时间等,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兼职市场的竞争。大学生的主要身份是学生,所以必须保障每一个大学生的学习时间,学校应联合教育局和各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引导,分清孰轻孰重,不要得此失彼。在不耽误学业的情况下让大学生更好的接触社会,增加社会阅历。每一位大学生都必须接受法制教育,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学校必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掌握学习和兼职的平衡点,学习知识和实践知识才是兼职的目的。大学还应该为在校大学生建立旨在提供良好兼职工作的全校性数据库,并对校外兼职采取比较严格的报告和审批制度。美国哈佛大学在提供优质教学的同时也积极为学生们提供良好的兼职工作,其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就建立了全校性的数据库。在其校内的监管下校内外的雇主均可公布招聘信息,学生也可以把自身条件与工作要求公布,让雇主与其联系。
[1] 方照明.浅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1):113.
[2] 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46.
[3] 王娟,施玮.育人视角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J].巢湖学院学报,2015(5):21.
[4] 张恩宁.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J].统计与管理,2016(11):169.
[5] 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5):257.
[6] 伍钧宇.国际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6(5):48.
[7] 柯新华,罗琼.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13(12):20.
[8] 王婧文.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3):106.
责任编辑:何玉付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Part-time
JIANG Mei, LI Shuaiyi
It is a common way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improve their practical ability and gain economic independence by engaging in social work during their spare time. But the protection situation is not satisfactory. There are many reasons of this phenomenon. Firstly,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part-time market is not perfect. Secondly, the guidance measures from colleges are not effective. Thirdly, we lack the supervision of relevant departments. Fourthly, college students lack self-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consciousness. Finally, the legislation of social part-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s not perfect, etc. So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government, school and college students themselves to help them get good exercise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s.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part-tim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2017-02-13
本文系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编号:湘教通[2014]248号)研究成果。
姜美(1979—),女,湖南长沙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912.5
A
1671-8275(2017)02-01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