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

2017-03-09 21:33李玉萍
环球市场 2017年12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工会主席工会干部

李玉萍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

李玉萍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政府、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越来越重视,各类型企业也对该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劳动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也越来越关注。但是由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本文主要尝试挖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然后给出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策略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为以后的具体工作起到实际的参考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完善路径

1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存问题

1.1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不够

可以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数量对我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情况进行考量。2005年到2012年,虽然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的数量占比依然不是很高,刚刚过半。另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可以计算出2012年我国集体合同覆盖率为42.38%,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仅为22.55%;2011年,全国实有企业1253.12万户,集体合同覆盖率为28.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仅为15.57%。所以可以看出我国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最终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数比例过低,很不乐观。

1.2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运行流于形式

从企业方面看,部分企业没能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程序操作,忽视或者省略了职工意思表达与协商参与;从职工方面看,部分职工对协商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熟悉,对协商的方法和程序不了解,形成“不善谈”的困境,难以依法与企业经营者开展平等协商;从协商内容看,部分协商内容基本上是法律规定职工必须享受的权利,没有找准不同企业、不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职工工资收入提高不大,对促进企业发展效果不明显,缺乏实质内容。

2014年各级工会组织下发的文件精神也表明集体协商的形式化状况很严重,急需解决。2014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的通知精神里,明确提出要巩固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计划》,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上海市总工会也出台了相应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工作规划,目的就是要解决“部分企业集体协商犹如走过场,不反映职工要求,不切实代表职工利益,这样有‘壳’却没有‘肉’的集体协商”

1.3 执行层面:重视合同签订,忽视实际履行

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把应该先建立起工资协商机制变成了先签订集体合同。至于后期企业是否会真正履行合同、合同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则不管不顾。正是由于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当作行政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就出现了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局面。这样没有形成协商机制的结果就是合同只能停在纸面上,只管签订,不管履行。

2 原因分析

2.1 工会作用发挥不够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有工会的企业中,工会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唯一合法组织,而我国目前的工会制度及工会发展状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需要。首先,工会地位不独立,在国有企业中,工会领导是由企业的上级任命或变相任命的,工会依附于企业行政,工会干部受雇于企业,这使得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明显底气不足。

2.2 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工作,在人员配备、技术手段和覆盖面范围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及劳动关系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存在执法不严重或执法难的现象。

2.3 法制保障不到位

我国现行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有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方面空间不大,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法规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互相矛盾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法律责任的缺乏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路径

3.1 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

工会具有代表性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首先要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工作。所谓直选,指的是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其实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一些基层工会就开始了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和实践。198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做了初步的规定。之后,于1997年11月,全国总工会又要求中小企事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近些年来,虽然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一直在探索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践工会主席的直选工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所以,要想减弱工会的依附性,工会主席直选必须要大力推进、全力落实。只有通过工会主席直选,才能建立起竞争和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才能实现工会会员对工会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而能够真正使工会密切联系会员,并且也能增强工会干部的维权意识和群众观念。与此同时,专职工会干部的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专职的工会干部要全身心地专注于工会工作,更深入的了解职工群众的所需和所想。而且,专职工会干部由于业务能力更加专业化,在处理劳资纠纷、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也会更加专业。这些都有利于工会真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最终减弱工会的依附性。其次同,加强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主渠道的作用,规范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行为,推进工会民主化,增强工会的代表作用。

3.2 完善协商机制建设

一是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委、政府、社团的各项评先评优评模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各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加强指导和服务,在人力、财力、物力和制度、政策等方面给予帮扶和保障,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对实施该项制度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技术改造优先安排等鼓励措施,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以劳资和谐为荣的社会价值观。四是建立各市、县、(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员队伍,由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培训,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五是组织工会干部、协商代表参加专题培训,通过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知识,学会正确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合理判断工资增长空间,解决“不善谈”问题;六是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库,充分吸纳工会和律师、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在协商谈判遇到困难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3.3 完善工资协商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企业来说,工资协商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约束机制,对劳方来说,是重要的保障机制。所以要使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真正发挥效用、并能有效推进,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加大立法力度、提升立法层次。目前,虽然全国范围内多个省市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或条例,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即使是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也只是部门规章,还难以上升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等的层次,致使其约束效力不够。因此,为了确立并能奠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需要尽快将工资集体协商法提上立法日程。同时,要注意地方立法和配套政策的跟进。

3.4 改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劳动者的竞争能力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是总体的供给大于需求,另一方面却是高技能人才短缺。“有人没活干和有活没人干”的两难现象同时存在,说明劳动力市场结构性不平衡、矛盾突出。近些年,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主要就业群体中的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基本属于无技能或低技能偏多的群体。对于这部分群体,亟需提高其竞争力。

[1]孙海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6,01:21-25.

[2]敦岳.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7.

[3]彭娜.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完善的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6.

[4]宋莹.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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