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波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管理科学系
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张 波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管理科学系
农民工作为我国从业人员中的重要人群,改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劳动合同法律等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降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风险,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在经济法的视野下,通过公平竞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有序竞争理念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经济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取得的成果不计其数,我国的农民工仍然是我国从业人员中的一个重要人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化改革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点,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减少农民工在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风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幸福度,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遵从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平,保护社会中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将资源进行第二次分配,促进更加公平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
(一) 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已经采取了许多重大的步骤,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环境破坏严重、工业和城市建设滥占耕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城镇化水平低、农民负担沉重和贫困人口增多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主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由于当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工希望在城市中通过非农产业劳动增加收入,正因如此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然而由于外部和自身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不仅无法享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权利,反而处处受到限制,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迫于生计,进城农民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天然眷恋,那么在每人都拥有一份土地的情形下,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将遥遥无期。从长远角度看,这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因此,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要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权益问题,农民工权益实质是其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法律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 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
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内容十分丰富,最常见的是从价值准则的角度将法的价值分为秩序价值、文明价值、效率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正义价值等。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实现法的价值,效率与公平的需要,法律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为己任,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提高不了效率,也就达不到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正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一个优良的社会,在追求普遍正义的时候,也应当兼顾具体正义。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中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不仅具有个案正义的特殊性,而且因为农民工数量和规模的庞大,对其特殊保护,也具有正义的普遍性。因此,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落后的原因
在当今社会,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满足人的基本要求的合理性,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保险立法的起点和归宿。从法理方面看,社会保险法是公民社会保险权确立和实现问题,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其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权利是其目标和基础,处于主导地位。然而目前社会保障的理念还远未被我国学界和立法者所认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原有的单位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而渐渐被人们所重视起来,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多是因事而起、就事论事,导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少自己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定位。先进立法理念的缺失,必然导致在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价值、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导致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点不当,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阻碍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二) 政府的干预与寻租腐败
政府寻租是指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去的超额收入的机会。该理论指出,在资源极度匮乏的时代,政府一旦拥有分配资源的决定权,就可能拥有获得超额利润的门路。“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很自然地要利用手中的公器谋求自己的利益”,而并不一定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寻租理论的关键起点就是如何界定寻租的内涵。布坎南认为,只要资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愿少得,他们大概就要去寻求租金,也就是追求利润。寻租的产生条件是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寻租通常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寻求利润的企业家发现寻利出现困难的时候,就可能转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取得额外的高额利润。
(三) 外部监督缺失
外部监督是一种不同于内部监管的外部制衡,一般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和间接性等特点。外部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与内部监管等多种监督机制综合作用,从而形成一张密不透风的网,对经济单位和经济组织进行严格准确的监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管应当以基金管理部门整体作为监督对象,通过对基金管理部门内部财务会计的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再监督来加以实施。这种监管应当具备较强的独立性,其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实施外部监管,还应具有相当专业的资源配置能力,用以弥补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在强制性和权威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外部监管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高低,决定着内部监督力量的强弱,只有通过强而有力的外部监管,才能有助于为内部监督创造出更有利的执法环境,促进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完善。
(一) 建设农民工社会福利立法体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建设农民工社会福利立法体系有利于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覆盖面较小,仅针对老弱病残等群体,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未包含在内。为此,我国需要加强户籍制度的改革,有效将户籍制度落实深化。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现有的人户和人学制度难以对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障,需要强化我国户籍制度的良好改革,减轻城镇户口居民和农民工的差别待遇现象。通过加强立法措施,在企业中,增加对农民工的使用,并且使农民工有权成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成员,促使农民工发表个人的意见,增加话语权,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签署合同加强保护,促进农民工维护自身在企业中的权利,从而强化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作用,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强化政府在城镇住房保障中的职能
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职能主要表现为维护、促进商品房市场的良性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并且保证住房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实现科学的住房制度。我国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包含了市场供应体系和政府保障性供应体系,政府要想真正的做到住房的双轨制有序发展,必须意识到在近十几年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住房过分市场化,政府放松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严重不到位,而且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致使住房问题成为风口浪尖的矛盾。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要真正做到“以民为本”,首要任务是解决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政府应该把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程,无论从制度的设计、还是机构的组建,政府必须细化,落实到制度层面,并且在实践层面有相应的规制,从而避免“亡羊补牢”。因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政府在住房保障中始终占据主体性的地位。
(三) 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保障制度
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完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需要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加强监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为保证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及监控制度,对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处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时长,减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保障其能获得工作时间内的合法劳动报仇,增强低于企业盘剥工资的风险能力。企业应该平等的对待农民工就业者,杜绝歧视,政府加强审核及监督企业是否存在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情况,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就业环境。针对农民工发生工伤等维权程序,尽量简化程序步骤,缩短审理期限,保证农民工获得医疗赔偿,自身的权益得到合法的维护。
(四) 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体系
农民工就整体而言,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已由农业生产转向主要依赖于非农业的务工经商活动,就其职业角色而言也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虽然他们中一部分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种地只是执行着最低生活保障功能,是作为规避城市各种风险的避难所而保留的。在这里它替代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着最低生活保障功能。从这一群体在城镇的就业职业分布来讲,虽然分布很广,但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建筑业、批发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其工作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工作环境艰苦,甚至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因此这一群体同样面临着城镇劳动者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尽快构建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应当包括工伤、失业、养老、医疗、生育等险种,但现阶段显然不可能各个险种的制度建立都齐头并进,从农民工目前的情况来看,急需建立的就是工伤、医疗和养老三项保险制度。
(五) 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目前,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不可谓不重视,各类法律、法规出台不少,但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不力。这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彻底克服本位主义,增加监管力量,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农民工维权问题。目前,我们的劳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亟需加强,因此,只有加强监管力量,才能做好监管工作。比如建立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或者机构:建立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同时建立一些对用人单位的奖罚机制,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进行通报公示,纳入企业黑名单,不给予贷款等经济支持。与此同时应建立农民工维权的执法“绿色通道”,当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投诉到这些部门时,在案情明确、证据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查处,迅速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才能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才能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落到实处。
为加强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政府强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监管工作,通过建设农民工社会福利立法体系、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保障制度、强化农民工社会保障执法体制等措施减轻农民工的就业压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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