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爽 刘钰婧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哈贝马斯法哲学对商谈和合法性的关系研究
赵 爽 刘钰婧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借鉴意义。其中他的商谈伦理思想和合法性思想在法哲学的研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通过对二者进行研究,可以看出确切的关系。
哈贝马斯;法哲学;商谈伦理;合法性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是批判学派的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旗手。哈贝马斯在其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中介绍了交往理论体系,而交往理论逐渐渗透到商谈伦理和合法性中。商谈原则借助于法律形式的建制化来获取民主原则的内容,而民主原则则进一步赋予立法过程形成合法性的力量。笔者认为商谈伦理与合法性的关系是:商谈伦理是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根本途径,合法性的构成依赖于商谈的民主。
商谈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的核心,商谈与交往行为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面对当代的信任危机和动机危机,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来进行伦理关系的调整,发挥对自主性概念的商谈论解释,使得人们有很大可能认清楚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法的基本价值在于同时确保可归诸单个人的各种主观自由,又使得这些权利彼此之间协调起来。这种批判性的理论重视人民沟通和互动的过程,解放人民于被统治的状态中。
普遍性原则和话语原则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以交往行为为基础的,以交往实践合理化为宗旨的商谈伦理,建立一种批判性质的道德规范,这种规范需要民众最大程度上的认可和执行,只有这样,民众才能自愿自觉的去推进最终的商谈结果,这种普遍性的商谈所赖以执行的正是程序正义。而话语原则(论证性原则)是商谈伦理的又一构成基础,摒弃一切不平等的外因影响,通过共同的谈话和主体间的交往,得出所有相关者赞同的,共同的一致性的意见。也就是说与会的民众人人都有话语权,可以自由的表达对即将遵守的规范的意见,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参与。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受到实践理性和道德的指导,它不再是单纯的形而上的意识形态,而是跨越了理论层面的桎梏,将其扩展到实践上去。哈贝马斯曾率领自己的弟子及政治家组成政治俱乐部,定期举行政治沙龙,从政治哲学的高度讨论重大内政与外交问题。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商谈伦理,最终个人和社会多元化的差别以及社会支配和压迫得以消解,保障对话参与者的普遍利益,并实行整体社会正义和公平。
商谈伦理的理论基础是交往自由,即以理解为取向的行动中预设着一种可能性,对话者所说的话和在这种话语内提到的旨在主体间承认的有效性主张,表明为一个态度的可能性。这种交往自由不仅仅存在于互相提出有效性主张的行动者之间,而是在语言内与行动义务相联系。只有政治自主的立法,才有可能使法的承受者也具有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合理解释。这种主体间的交往行为,旨在解决私人和他者,个体和类之间的嫌隙,即人本体存在的分裂问题,最终达成主体间的承认和包容。而作为商谈伦理的灵魂,交往理性表现为一种内化了的、程序上的、语言类上的理性实践,理性即交往关系的综合。要想防止泛工具化的使用,普遍语用学的建立必不可少,它致力于重建一种民众信赖的语言规范。哈氏认为商谈伦理的解释离不开语言媒介,道德纠纷究其实质是一种语言问题。
西方哲学中对合法性有以下两种解释:一是社会学经验主义提出的概念,它认为统治者合法的依据是被统治者们信任且追随其统治。二是伦理学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它单纯的认为合法性标杆是正义或某种美德。哈贝马斯在考虑了前两类各自的优缺点之后,提出“重建性”的合法性,他认为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哈氏指出,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合法性要求则与某个规范式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合法化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去表明现存(或被推荐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运用政治力量——在这种方式中,对于该社会的同一性具有构成意义的各种价值将能够实现。
哈氏还强调由于合法性是从政治秩序而不是生产关系中推导出来,因此合法性只适用于政治制度,而不适于经济全球化的市场。合法性并不是来自于合法律性,它取向于成功的行动者通过利益的导向选择取向和理解行动的约束性这一情境区分开,并通过外部来限定选择空间的强制性。合法性更倾向于政治基础,它能够解决对立不可调和的政治、规范和秩序,当且仅当这样的对立出现,才会使用合法性。而一种秩序想要具备被拥护的条件,必须在民众之间通过主体性的合法商谈,获得被广泛认可的自身价值。
因此,不难看出,商谈伦理与合法性的关系:合法性危机的解决依靠商谈伦理的推进,商谈伦理是合法性的起源,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商谈原则单就其本身来说不能给任何其他权利提供立足点,必须要借助于法律媒介和语用学的传播才得以获得,也就是说商谈和法律媒介互相交叠。合法性危机在当代的体现是晚期资本主义的统治危机,也就是说民众对统治者产生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是由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磋商脱节导致的。这种理性规范化的缺失,必须靠商谈的有效性、真实性来弥补。哈氏所寄予希望的,正是形成这样一种规范有效的同一共识。
哈氏认为,合法性可以通过商谈来实现,并通过参与者的共识来验证。相比社会学经验主义和伦理学规范主义,这种重建了的加入了主体间话语商谈的合法性更具有实践价值,商谈原则应该借助于法律形式的建制化得到民主的内涵,而民主原则则进一步给予了立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含量。因而,商谈伦理是有效解决合法性危机的不二途径。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考虑,唯有建立一种良性的对话场所,才可以使商谈伦理在解决合法性危机的过程中有足够的影响力。归根结底,是政府对公共领域的重建,哈氏认为这是任意政治制度合法存在的基础,他笼统地把公共领域作为一个交往结构来谈论,通过自身的市民社会基础来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哈氏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公共领域需要回复它以往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我们所需要做的,仅仅是发挥它舆论批判的功效。公共领域靠自己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这种能力必须用来监督政治系统内部对问题的进一步处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仍然依赖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权力。
哈贝马斯的想法在今天看来太过于乐观和理想化,他认为通过理性商谈的论证形式可以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但却没注意到实践当中人与人的交往并不是程序化和理想状态的。哈氏旨在通过交往对话的形式形成公共领域,并最终消解分歧达成共识,这种想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不过,哈氏的贡献在于让市民社会重新回到统治者的视野中去,使得他们考虑到市民的想法,给大众商谈对话的空间和发表言论的权利,并为市民提供更加理想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环境。这在中国,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仍然具有借鉴的价值。
哈贝马斯法哲学中对商谈伦理和合法性的研究结构宏大,为我们看待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他以一种批判的眼光和实践相结合,并且正确的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的弊端以及政治制度的缺陷,通过商谈理论,使得解决合法化危机不再那么遥遥无期而是落脚在实处,虽然哈贝马斯的理论仍有其不足和值得商榷之处,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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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孙爱民]
B82-06
A
1009-5462(2017)01-0021-02
2017-03-03
赵爽,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